玻璃深加工企业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自律行为,保障企业正常工作环境,树立企业内外形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工作纪律

(一)所有员工准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二)必须规范穿戴劳防用品,上班时间禁止穿拖鞋、凉鞋,禁止不穿上衣,生产区域长发女工必须戴帽子将头发束在帽子内;

(三)着装应整洁大方,禁止穿奇装异服,不准在工作区域化妆,注重个人卫生;

(四)工作时间禁止睡觉、脱岗、串岗,禁止吃零食,禁止打闹、闲聊,禁止干私活,禁止玩手机、看书看报,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禁止在工作时间自行组织文体活动;

(六)不大声喧哗、不准在办公区内奔跑,办公人员有事离开办公室要留言;

(七)办公人员接待客户、接电话态度必须谦和,能够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或者反馈客户反映的问题,树立良好公司形象;

(八)公司员工要相互尊重、友善团结,员工禁止说脏话、说反动的话;

(九)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打架斗殴、目无法纪,凡有上述情节者,无论何人,公司将给予纪律处罚;

(十)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及杂物,保持、维护好公司的环境卫生,提高工作效率。 (十一)员工不得有任何形式之行贿、贿赂行为或向他人索取报酬;不得擅自泄漏业务或职务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二)不得偷窃或利用欺骗手段窃取公司或他人财物,不得篡改或伪造文件、记录及报告;

(十三)爱惜公司财产,维护好公司设施、物品。如发现有人盗窃、侵占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产,公司将严惩不怠;

(十四)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要节约办公用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

(十五)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公司,必要时需经主管领导允许批准;

(十六)严禁喝酒上岗(工作接待除外)如发现必须劝其离岗,并按旷工处理。酗酒闹事给公司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给予劳动纪律处罚;

(十七)外出时要注意交通安全,做守法的好公;

(十八)注意防火方面,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公司;

(十九)工作时间不允许使用公司的通信工具(电话或网络等)私下聊天。

第四条 组织纪律

(一) 全体员工须服从组织分配,如有异议应及时与领导商议,无理由不服从

上级调动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 员工享有“六项权利”:

1、 有了解所从事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权利;

2、 有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3、 有获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权利;

4、 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时紧急避险的权利;

5、 违章指挥拒绝作业的权利。

(三)不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

(四)不搞职务侵占,即不利用职务(岗位)之便侵占公司利益;

(五)公司员工要严守公司的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公司的机密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违者将给予纪律处罚。

第五条 生产纪律

(一)须认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敷衍、推委;

(二)须认真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准弄虚作假、随意涂改;

(三)须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有主管或经理同意并由相关人员陪同;

(五)员工上班时间不准会客,确有特殊情况者,需经过主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1. 经济处罚包括扣减工资和处以罚款。

2. 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3.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理。

第七条 针对违反《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处以适当罚款。对员工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且公告公示。

第八条 受行政处分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通告批评处分,扣减当月30%绩效工资;

2、警告处分,扣减50%当月绩效工资;

3、记过处分,扣减全部当月绩效工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其通报批评或警告。

1、无意泄露公司的机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员工之间不能相互尊重、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破坏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坏,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不以公司大局为重,不注重个人的形象、行为,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吵闹、争执,造成恶劣影响的;

5、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污染环境卫生且屡教不改的;

6、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经查证属实的;

7、经常穿短裤、拖鞋上班,工作期间不注意个人的仪表,领导和同事多次劝阻无效的;

8、因安全意识差,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的;

9、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予其解除劳动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行政拘留、逮捕的员工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4、不服从领导的管理,无理取闹,目无法纪、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工作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消极怠工,经常脱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6、在别处兼职,从事或其他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利用工作时间或请假期间对外提供劳务的;

7、酗酒闹事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恶劣的;醉酒上岗不听从领导和同事劝阻的;

8、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故意泄露公司的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9、明知不可为确又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贿赂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10、为泄私愤,盗窃、侵占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产,情节恶劣的;

11、不遵守交通法规,不听领导和同事的劝阻,酒后驾驶公司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2、有吸毒行为的;

13、服务态度很差,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

14、有赌博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15、因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

16、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情节恶劣的。

第十一条 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归黄石市俊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自律行为,保障企业正常工作环境,树立企业内外形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工作纪律

(一)所有员工准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二)必须规范穿戴劳防用品,上班时间禁止穿拖鞋、凉鞋,禁止不穿上衣,生产区域长发女工必须戴帽子将头发束在帽子内;

(三)着装应整洁大方,禁止穿奇装异服,不准在工作区域化妆,注重个人卫生;

(四)工作时间禁止睡觉、脱岗、串岗,禁止吃零食,禁止打闹、闲聊,禁止干私活,禁止玩手机、看书看报,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禁止在工作时间自行组织文体活动;

(六)不大声喧哗、不准在办公区内奔跑,办公人员有事离开办公室要留言;

(七)办公人员接待客户、接电话态度必须谦和,能够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或者反馈客户反映的问题,树立良好公司形象;

(八)公司员工要相互尊重、友善团结,员工禁止说脏话、说反动的话;

(九)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打架斗殴、目无法纪,凡有上述情节者,无论何人,公司将给予纪律处罚;

(十)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及杂物,保持、维护好公司的环境卫生,提高工作效率。 (十一)员工不得有任何形式之行贿、贿赂行为或向他人索取报酬;不得擅自泄漏业务或职务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二)不得偷窃或利用欺骗手段窃取公司或他人财物,不得篡改或伪造文件、记录及报告;

(十三)爱惜公司财产,维护好公司设施、物品。如发现有人盗窃、侵占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产,公司将严惩不怠;

(十四)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要节约办公用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

(十五)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公司,必要时需经主管领导允许批准;

(十六)严禁喝酒上岗(工作接待除外)如发现必须劝其离岗,并按旷工处理。酗酒闹事给公司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给予劳动纪律处罚;

(十七)外出时要注意交通安全,做守法的好公;

(十八)注意防火方面,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公司;

(十九)工作时间不允许使用公司的通信工具(电话或网络等)私下聊天。

第四条 组织纪律

(一) 全体员工须服从组织分配,如有异议应及时与领导商议,无理由不服从

上级调动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 员工享有“六项权利”:

1、 有了解所从事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权利;

2、 有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3、 有获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权利;

4、 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时紧急避险的权利;

5、 违章指挥拒绝作业的权利。

(三)不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

(四)不搞职务侵占,即不利用职务(岗位)之便侵占公司利益;

(五)公司员工要严守公司的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公司的机密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违者将给予纪律处罚。

第五条 生产纪律

(一)须认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敷衍、推委;

(二)须认真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准弄虚作假、随意涂改;

(三)须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有主管或经理同意并由相关人员陪同;

(五)员工上班时间不准会客,确有特殊情况者,需经过主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1. 经济处罚包括扣减工资和处以罚款。

2. 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3.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理。

第七条 针对违反《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处以适当罚款。对员工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且公告公示。

第八条 受行政处分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通告批评处分,扣减当月30%绩效工资;

2、警告处分,扣减50%当月绩效工资;

3、记过处分,扣减全部当月绩效工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其通报批评或警告。

1、无意泄露公司的机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员工之间不能相互尊重、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破坏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坏,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不以公司大局为重,不注重个人的形象、行为,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吵闹、争执,造成恶劣影响的;

5、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污染环境卫生且屡教不改的;

6、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经查证属实的;

7、经常穿短裤、拖鞋上班,工作期间不注意个人的仪表,领导和同事多次劝阻无效的;

8、因安全意识差,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的;

9、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予其解除劳动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行政拘留、逮捕的员工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4、不服从领导的管理,无理取闹,目无法纪、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工作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消极怠工,经常脱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6、在别处兼职,从事或其他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利用工作时间或请假期间对外提供劳务的;

7、酗酒闹事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恶劣的;醉酒上岗不听从领导和同事劝阻的;

8、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故意泄露公司的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9、明知不可为确又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贿赂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10、为泄私愤,盗窃、侵占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产,情节恶劣的;

11、不遵守交通法规,不听领导和同事的劝阻,酒后驾驶公司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2、有吸毒行为的;

13、服务态度很差,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

14、有赌博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15、因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

16、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情节恶劣的。

第十一条 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归黄石市俊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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