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公司或分公司擅设分支机构如何处罚_合家欢乐

也谈公司或分公司擅设分支机构如何处罚    2006-05

《中国工商报》2006年4月20日A4版刊登的黄庭榕《〈公司法〉修改后擅设分支机构处罚的依据》一文,对公司在其住所外擅设分支机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列举了几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总局83号令)第三十二条定性处罚;有的认为应认定为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定性处罚;有的认为应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有关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理;有的认为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原文作者则认为,“冒用”、“变更”等词语不能贴切表示出擅设分支机构的性质,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又无擅设分支机构无照经营类型的规定,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对此问题规定不够明确,令基层执法人员困惑。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法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这里的“无照经营”,不仅包括相关单位或个人本身无营业执照却开展经营,还包括本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或共同设立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例如,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合伙企业法》第18条,也有类似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办照的规定。因此,企业擅设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同样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调整范围。

新《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规定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是指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擅自使用分公司名义,既包括无任何营业执照而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也包括已依法领取除分公司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营业执照却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何谓“分公司名义”,是否要求名称中一定要含有“分公司”字样?

其实,《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并未使用“分支机构”的概念,而是使用“分公司”概念。《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总局83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则明确,公司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凡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属于分公司。当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公司名称中不管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因此,“分公司名义”,既包括名称中含有“分公司”字样的情形,也包括名称中虽不含“分公司”字样,但通过冠以某公司名称并缀以“经营部”、“服务部”等字样的形式,表明其属于某公司下属经营机构的情形。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经营机构,却未办理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首先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所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使用了分公司名义的,则同时构成了《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查处的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未使用分公司名义(如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则仅构成无照经营而未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

如前所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并非专门调整无照经营,还调整有其他营业执照但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因此,此法条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属于法条的交叉竞合,但相互间并无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不存在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实施处罚的问题。对于同时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和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应分别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仅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实施一次。

总局83号令在被明令废止前 ,凡与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相抵触的条款,均继续有效。不过,总局83号令第32条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的处罚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类行为均未设定行政处罚,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尚未出台。 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 ,总局83号令第32条就与这些上位法相抵触,不应再适用了。

另外,无论是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老条例,均未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因此,将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认定为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 明显是错误的 。

本文于2006年5月11日被《中国工商报》A3版采用。

另补注: 2006年6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法字[2006]119号文《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了《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局83号令) 。

也谈公司或分公司擅设分支机构如何处罚    2006-05

《中国工商报》2006年4月20日A4版刊登的黄庭榕《〈公司法〉修改后擅设分支机构处罚的依据》一文,对公司在其住所外擅设分支机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列举了几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总局83号令)第三十二条定性处罚;有的认为应认定为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定性处罚;有的认为应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有关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理;有的认为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原文作者则认为,“冒用”、“变更”等词语不能贴切表示出擅设分支机构的性质,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又无擅设分支机构无照经营类型的规定,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对此问题规定不够明确,令基层执法人员困惑。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法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这里的“无照经营”,不仅包括相关单位或个人本身无营业执照却开展经营,还包括本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或共同设立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例如,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合伙企业法》第18条,也有类似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办照的规定。因此,企业擅设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同样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调整范围。

新《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规定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是指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擅自使用分公司名义,既包括无任何营业执照而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也包括已依法领取除分公司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营业执照却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何谓“分公司名义”,是否要求名称中一定要含有“分公司”字样?

其实,《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并未使用“分支机构”的概念,而是使用“分公司”概念。《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总局83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则明确,公司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凡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属于分公司。当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公司名称中不管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因此,“分公司名义”,既包括名称中含有“分公司”字样的情形,也包括名称中虽不含“分公司”字样,但通过冠以某公司名称并缀以“经营部”、“服务部”等字样的形式,表明其属于某公司下属经营机构的情形。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经营机构,却未办理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首先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所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使用了分公司名义的,则同时构成了《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查处的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未使用分公司名义(如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则仅构成无照经营而未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

如前所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并非专门调整无照经营,还调整有其他营业执照但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因此,此法条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属于法条的交叉竞合,但相互间并无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不存在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实施处罚的问题。对于同时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和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应分别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仅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实施一次。

总局83号令在被明令废止前 ,凡与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相抵触的条款,均继续有效。不过,总局83号令第32条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的处罚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类行为均未设定行政处罚,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尚未出台。 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 ,总局83号令第32条就与这些上位法相抵触,不应再适用了。

另外,无论是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老条例,均未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因此,将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认定为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 明显是错误的 。

本文于2006年5月11日被《中国工商报》A3版采用。

另补注: 2006年6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法字[2006]119号文《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了《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局83号令) 。


相关文章

  • 税案观察:分公司被吊销后仍被作为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对象案
  • 原创 2017-05-09 华税 华税 关于我们[华税]中国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5A级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网址]www.hs ...查看


  •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1
  • 附表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毕业论文 题目: 专业: 分校: 指导老师: 学生姓名: 学号: 完成日期: 附表四: 毕业论文指导卡 目 录 论文提纲„„„„„„„„„„„„„„„„„„„„„„第4页 论文题目 ...查看


  • 期货公司营业部税务处理及稽查风险防范
  •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期货行业的规模得到快速扩张.期货公司的网点扩张以史无前例的速度铺开,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引入期货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后,期货公司营业部的合规经营成了非常重要的考核指标,一系列的财务税务方面的核算与 ...查看


  • 保险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 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各分支机构.总公司各部门: 现将<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 1 - 附件 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查看


  • 传销的陷阱与危害
  • 宣传资料一:传销的陷阱与危害 (一)传销的陷阱 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通常用四种手段(或叫四个步骤)诱骗人们上当. 1.血本无归.新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要成为会员,先要投资几千元购买所谓的产品,接下来会员为尽快返本获利,就开始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 ...查看


  •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现状.难点及政策突破
  • 课题一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现状.难点及政策突破 南昌.景德镇.鹰潭市国税局 新税法实施"法人判定的标准",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采取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实施两年来,&qu ...查看


  • 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查看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7 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 ...查看


  •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时效性]:已失效[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颁布日期]:2006-07-12[生效日期]:2006-09-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录 * 1 href="#h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