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改革

金融一班

谭玉姣

20098024

摘要:2009年,在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中透露,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3697亿元,其中工薪阶层贡献1849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50%左右。报告同时指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上述报告引起社会舆论及广大民众的高度关注,人们对于个税改革充满期待,同时也不乏中肯的批评与合理的质疑。试问未来逐渐改革后工薪族成个税“主力军”的地位就不容动摇了吗?

关键词:改革;个人所得税;工薪族; 主力军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状况是工薪阶层是缴纳税款的主力军,造成这种局面与税管局是分不开的。我们现在的个税征管,是让我们工薪阶层打头阵着实是不公平的。例如我国演艺界、科技、教育界、商界等领域人士收入远远超过纳税起点,有不少却远远躲在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一些名人偷税、漏税的能力非常强大,偷税、漏税行为屡屡得逞,他们宁愿受人诟病、甚至不惜坐牢,也不肯规规矩矩纳税。某些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偷税者的“皮太厚”,造成无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个税征管的“视角”不是将眼睛投向富人收入的“灰色地带”,而是紧盯在工薪阶层的工资上;不是将眼睛投向富人们惯用的诸如“个人开支与公司经营成本打统账”等偷漏税行为上,而是将堵漏增收圈定在工薪阶层的工资袋上,于是造成了工薪阶层力挺个税“半壁江山”的尴尬局面。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收入按11大项所得采用十种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这种税制模式在个人收入形式单一,收入项目少的情况下,基本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目的。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新行业不断出现,收入形式和种类正愈来愈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趋复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漏洞和问题。很多条款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存在有很大的不适应,虽然经过几次调整修订,至今人们仍然对其中一些条款争论不休。因为无论从社会担当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工薪阶层都不该充当个税的“主力军”。若提高起征点,谁会受益更多?近几年来,物价的上涨、生活成本节节攀高,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殷切期盼政府能提高个税起征点来改善生活。却迎来有关专家发表的“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更多”的观点,遭到媒体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质疑。如果像“如果提高了起征点,高收入者受惠更多,这就说明个税政策有问题。我们不能用不改革来掩盖问题,还为不改革找了个理由,这是一个极度愚蠢的做法。”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较小

通过目前我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发现,所得税中的累进性使它在缩小收入差

距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个税在设计上存在累进度发挥作用不够,并且分类所得税有利于高收入者合法避税。追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累进度的设计上存在着缺陷。税收累进度是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只有真正做到不同收入级距才能按不同边际税率纳税,才能现实达到税收的累进征收效果。可惜的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设计虽然在税率形式上是累进的,但与中国收入分布的现实不太适应,所以其高边际税率被真正执行的不多,从而失去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的累进性。而去扣除部份也偏大,若没有重大的税制结构改革与调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很难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横向公平缺陷

首先,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己经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比如,一人工资13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800元工资再加800劳务报酬,前一人需要纳税,而后者则不需要纳税,税收公平性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另外,由于当前所得分类过多过细并且有歧视的倾向,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换算为年度比较,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所得边际税率为30%时,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才15%,这显然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其次,扣除额也未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差别。即使个人的偏好相同,取得相同数量的所得,由于其性别、健康状况、职业、年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也会导致对同类商品的消费能力不同。比如赡养人有多少、残疾人与正常人、老人与青壮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身体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与健康人在消费能力上都有很大差别。而现行扣除额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无论何种人,就同一类所得而言,一律一个标准,并没有考虑特殊的扣减。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从分类制所得税向综合制所得税转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综合所得税较之分类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的作用更大。出于稳定的目的,当前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方案应当采取渐进而非激进方式。

所以在政策调整上,首先应当是考虑实际,对分类所得税进行一些适当改进,然后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再向综合所得税的转化。当前个人所得税改进的重点是使其累进性真正体现出来,从上面比较可知,税法在税率设计上不合理,高税率形同虚设。为此,需要对个人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纳税级距进行调整。在条件适宜时可以由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进行转化。

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制度

在美国或德国,就没有将个税统一设置起征点,而是随纳税人申报状况、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个税改革,要从制度设计的起点上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平公正来取信于民,让公平公正来解决个税征缴过程中的不完善和漏洞。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应将扣除额系统化、规范化、层次化、弹性化。在具体操作时,既要考虑到扣除额自身的科学性要求,又要考虑到扣除额应弥补所得确认环节的局限,以及在所得确认环节不能实现的特殊因素。根据不同年龄,扣除额应有所区别,按年龄大小采用累进扣除,以充分考虑实际的消费能力;扣除额可以按家庭人日多少,按人均规定扣除额数量;应建立费用扣除的通货膨胀弹性,对扣除额实行“指数化调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费用扣除,以消除通货膨胀导致的税基的增加,使对名义税基课税转变为对实际税基课税。

如果个税征收仍然只考虑纳税人收入的多少而不考虑其家庭负担,只考虑起征点的高低而不考虑各地区的消费情况,无论怎么改总难实现税负公平。而个税征缴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起征点高低和税率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它的导向性。我们需要有更多的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纳税人进行相互的交流,循序渐进的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各方智慧才能最终解决存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中的各方面

问题,这才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未来趋势,才能逐渐实现个税征缴向“人性化”管理模式迈进。 参考文献:

1.《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详解(2009版),姜玉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

3.《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指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科学出版社

个人所得税改革

金融一班

谭玉姣

20098024

摘要:2009年,在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中透露,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3697亿元,其中工薪阶层贡献1849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50%左右。报告同时指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上述报告引起社会舆论及广大民众的高度关注,人们对于个税改革充满期待,同时也不乏中肯的批评与合理的质疑。试问未来逐渐改革后工薪族成个税“主力军”的地位就不容动摇了吗?

关键词:改革;个人所得税;工薪族; 主力军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状况是工薪阶层是缴纳税款的主力军,造成这种局面与税管局是分不开的。我们现在的个税征管,是让我们工薪阶层打头阵着实是不公平的。例如我国演艺界、科技、教育界、商界等领域人士收入远远超过纳税起点,有不少却远远躲在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一些名人偷税、漏税的能力非常强大,偷税、漏税行为屡屡得逞,他们宁愿受人诟病、甚至不惜坐牢,也不肯规规矩矩纳税。某些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偷税者的“皮太厚”,造成无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个税征管的“视角”不是将眼睛投向富人收入的“灰色地带”,而是紧盯在工薪阶层的工资上;不是将眼睛投向富人们惯用的诸如“个人开支与公司经营成本打统账”等偷漏税行为上,而是将堵漏增收圈定在工薪阶层的工资袋上,于是造成了工薪阶层力挺个税“半壁江山”的尴尬局面。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收入按11大项所得采用十种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这种税制模式在个人收入形式单一,收入项目少的情况下,基本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目的。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新行业不断出现,收入形式和种类正愈来愈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趋复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漏洞和问题。很多条款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存在有很大的不适应,虽然经过几次调整修订,至今人们仍然对其中一些条款争论不休。因为无论从社会担当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工薪阶层都不该充当个税的“主力军”。若提高起征点,谁会受益更多?近几年来,物价的上涨、生活成本节节攀高,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殷切期盼政府能提高个税起征点来改善生活。却迎来有关专家发表的“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更多”的观点,遭到媒体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质疑。如果像“如果提高了起征点,高收入者受惠更多,这就说明个税政策有问题。我们不能用不改革来掩盖问题,还为不改革找了个理由,这是一个极度愚蠢的做法。”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较小

通过目前我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发现,所得税中的累进性使它在缩小收入差

距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个税在设计上存在累进度发挥作用不够,并且分类所得税有利于高收入者合法避税。追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累进度的设计上存在着缺陷。税收累进度是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只有真正做到不同收入级距才能按不同边际税率纳税,才能现实达到税收的累进征收效果。可惜的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设计虽然在税率形式上是累进的,但与中国收入分布的现实不太适应,所以其高边际税率被真正执行的不多,从而失去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的累进性。而去扣除部份也偏大,若没有重大的税制结构改革与调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很难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横向公平缺陷

首先,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己经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比如,一人工资13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800元工资再加800劳务报酬,前一人需要纳税,而后者则不需要纳税,税收公平性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另外,由于当前所得分类过多过细并且有歧视的倾向,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换算为年度比较,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所得边际税率为30%时,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才15%,这显然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其次,扣除额也未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差别。即使个人的偏好相同,取得相同数量的所得,由于其性别、健康状况、职业、年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也会导致对同类商品的消费能力不同。比如赡养人有多少、残疾人与正常人、老人与青壮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身体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与健康人在消费能力上都有很大差别。而现行扣除额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无论何种人,就同一类所得而言,一律一个标准,并没有考虑特殊的扣减。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从分类制所得税向综合制所得税转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综合所得税较之分类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的作用更大。出于稳定的目的,当前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方案应当采取渐进而非激进方式。

所以在政策调整上,首先应当是考虑实际,对分类所得税进行一些适当改进,然后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再向综合所得税的转化。当前个人所得税改进的重点是使其累进性真正体现出来,从上面比较可知,税法在税率设计上不合理,高税率形同虚设。为此,需要对个人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纳税级距进行调整。在条件适宜时可以由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进行转化。

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制度

在美国或德国,就没有将个税统一设置起征点,而是随纳税人申报状况、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个税改革,要从制度设计的起点上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平公正来取信于民,让公平公正来解决个税征缴过程中的不完善和漏洞。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应将扣除额系统化、规范化、层次化、弹性化。在具体操作时,既要考虑到扣除额自身的科学性要求,又要考虑到扣除额应弥补所得确认环节的局限,以及在所得确认环节不能实现的特殊因素。根据不同年龄,扣除额应有所区别,按年龄大小采用累进扣除,以充分考虑实际的消费能力;扣除额可以按家庭人日多少,按人均规定扣除额数量;应建立费用扣除的通货膨胀弹性,对扣除额实行“指数化调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费用扣除,以消除通货膨胀导致的税基的增加,使对名义税基课税转变为对实际税基课税。

如果个税征收仍然只考虑纳税人收入的多少而不考虑其家庭负担,只考虑起征点的高低而不考虑各地区的消费情况,无论怎么改总难实现税负公平。而个税征缴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起征点高低和税率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它的导向性。我们需要有更多的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纳税人进行相互的交流,循序渐进的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各方智慧才能最终解决存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中的各方面

问题,这才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未来趋势,才能逐渐实现个税征缴向“人性化”管理模式迈进。 参考文献:

1.《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详解(2009版),姜玉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

3.《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指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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