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铜钱的信用货币性质

  中国古代铜钱经常处于不足值状态,只是依靠朝廷的信用和法律的保护才能正常行使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中国古代各王朝垄断铜钱的铸造权,立法禁止百姓铸造铜钱或销毁铜钱,保护朝廷铸行轻重大小参差不齐的铜钱,按照同等的法定价值行使货币职能。因此,铜钱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基于铜钱的信用货币性质,中国古代各王朝运用扩大或缩小发行量、铸行减重铜钱或铸行虚币大钱等手段,调节社会货币流通总量,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并根据朝廷的需要,随时调整货币政策。   铜钱是法定的非称量货币   中国古代的货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货币,另一种是非法定货币。中国古代的法定货币又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称量货币,另一类是非称量货币。法定的称量货币主要有黄金和白银,交易使用时需要称量,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粮谷也是法定的称量货币。法定的称量货币依靠本身的价值和法律的保护承担货币职能。法定的非称量货币主要有铜钱和纸币,交易使用时不用称量,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布帛和龟贝也是法定的非称量货币。法定的非称量货币依靠朝廷的信用和法律的保护承担货币职能。非法定货币种类很多,使用时需要称量的主要有布帛和粮谷,使用时不需称量的主要有法律未规定流通的古钱,民间经营的纸币和票券等。在中国古代大多历史时期里,布帛和粮谷不是法定货币,而是民间习惯使用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也是朝廷税收、财富宝藏和支付官俸、军饷的主要工具。   法定非称量货币是最为重要的货币形态,主要有铜钱和纸币。纸币是最典型的法定非称量货币和信用货币,在中国古代一定历史时期广泛流通。北宋初期流通的纸币——“交子”,是我国最早的官方发行纸币,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至元朝形成比较完善的单一纸币流通制度。明朝纸币流通制度全面衰退,逐步被银两货币制度所替代。铜钱也是法定非称量货币,具有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其流通贯穿我国古代皇帝专制王朝的始终。法定非称量货币具有货币政策工具的功能,可以用来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中国古代各王朝运用铜钱实施货币政策,通过铸行减重铜钱、铸行虚币大钱、扩大不足值铜钱发行量等方式,将社会财富部分或大部分,从民间收敛到统治者手中。   金银依靠自身价值流通   黄金和白银在中国古代大多历史时期里是法定称量货币,而粮谷在大多历史时期里是非法定称量货币。无论是法定称量货币还是非法定称量货币,都依靠自身价值行使货币职能,交易使用时需要称量。   秦始皇统一全国货币时,即将黄金定为法定货币,规定黄金货币单位为“溢”。西汉初期,黄金货币单位从“溢”改为“斤”。西晋以后,黄金货币单位又从“斤”改为“两”。黄金货币一直以重量为单位。黄金贵重,是窖藏和随葬的最佳物品,王侯贵族和地主富商多用其窖藏或者随葬。战国时期的各类铜钱多有出土,其形制可辨。黄金货币若也有类似铜钱的法定铸币形制,应该也有出土发现。然而,迄今为止,我们没有发现标准形制、标准重量的黄金铸币出土。现存出土的黄金,如金饼、马蹄金等,大小轻重参差不齐。这说明,中国古代未曾发生过法定形制黄金铸币的广泛流通。既然没有标准形制的黄金铸币存在,黄金贵重,不可能按块使用,交易使用时必定需要称量,即便是战国时期楚国爰金,具有类似现代邮票的形象,却也大小轻重不等,不可能依据个数交易。因此,黄金在中国古代是法定称量货币,依靠自身价值承担货币职能。黄金贵重稀缺,难以承担日常生活中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职能。相对不断增长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黄金数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黄金货币在其发展史上经常发生非货币化的倾向。   秦始皇统一全国货币时,规定白银只作为器饰宝藏,不得作为货币流通。随着西方国家白银的流入,白银在中国古代的财富性质和宝藏手段职能逐步得到加强。然而,白银货币化却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直至宋代,才产生出明显的结果。但是,蒙古民族的入侵以及元朝的建立,又使我国古代白银货币化的发展突然中断。元朝的法律禁止白银作为货币流通,同时也禁止黄金和铜钱流通,实行了单一的纸币流通制度。朱元璋推翻元朝的统治,比照元朝的方法实行大明通行宝钞流通制度,继续禁止白银的流通。但是,不久之后,大明通行宝钞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明代中期,明王朝不得不解除白银禁令,以挽救因为纸币退出流通而造成的货币短缺危机。于是,白银迅速地取代了纸币和铜钱,一跃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白银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不久,明朝就确立了银两货币制度,从而使白银成为更典型的法定称量货币。自明朝确立银两货币制度,至民国时期的公元1933年废两改元,在此期间虽然在清朝末年出现过银两货币制度下的银元流通,白银一直是法定称量货币,依靠自身价值承担货币职能。   铜钱依靠朝廷信用流通   中国古代的铜钱和纸币是非称量货币,主要依靠其发行者——朝廷的信用,而非其本身价值行使货币职能。无论是铜钱还是纸币,交易时都不需要称量,而是按照其法定价值使用。   秦始皇统一全国货币时,即将铜钱定为法定货币,规定铜钱货币单位为“半两”。西汉初期,铜钱货币单位从“半两”改为“五铢”。半两钱和五铢钱都是纪重钱,即在表面铭文自已重量的铜钱,所以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铜金属货币流通的性质。但是,半两钱和五铢钱都是非称量货币,交易时不须称量其重量,只要认定它不是法律禁止的伪币,即可按照其表面价值使用。因此,纪重钱主要依靠朝廷的信用和法律的保护,而不是依靠本身的价值,承担货币职能,具有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半两是重量单位,一两为24铢,半两就是12铢。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钱币为半两钱时,流通中大多数半两钱的重量在8铢左右,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正是因为纪重钱具有信用货币性质,朝廷才可能运用铜钱的铸行和铜钱的轻重来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朝廷采用铸行减重铜钱和发行虚币大钱这两种措施,是两相交替的。当朝廷对铜钱实行减重,减到无可再减的程度时,就发行虚币大钱,以一换多地收回市场上流通的减重小钱,使铜钱的减重过程,在新铸虚币大钱的基础上继续下去。   唐太祖李渊铸行开元通宝,结束了中国古代纪重钱流通的历史,开启了通宝钱流通的时代。通宝钱表面不再铭文重量,而是铭文朝廷的年号、国号或吉语并加之以通宝、元宝或重宝等字样。通宝钱制度不再强调铜钱所含铜金属的多少,而是更加强调朝廷的信用和法律的保护对铜钱流通的作用。通宝钱与纪重钱一样,仍然是非称量货币,而通宝钱的信用货币性质,比纪重钱更为突出,并且启发了人们接受制作成本更低的信用货币的想象。于是,就在纪重钱转为通宝钱的唐代,出现了纸币的最初形态——飞钱的流通。   纸币是比较铜钱更为典型的非称量货币和更为纯粹的信用货币。唐代出现的飞钱,并不是官方发行的纸币,而是民间发行的商业汇票,用于异地取现。飞钱虽然不是官方发行的纸币,但是飞钱的流通,也代替铜钱,承担了一部分货币流通的职能。北宋王朝将民间经营纸币交子收归官营,形成了官方发行的纸币。北宋王朝发行交子初始,就规定了交子的发行限额和发行准备制度,从而使交子具备了现代纸币的雏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纸币流通制度发生了不断的演进。北宋末年的钱引、南宋的会子、金朝的交钞,纸币流通制度逐步完善。此后,在宋金纸币流通制度逐步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元朝建立了禁止金、银、铜钱流通,类似现代的单一纸币流通制度。宋金时期,纸币的广泛流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铜钱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功能。然而,铜钱依旧依靠朝廷的信用承担货币职能,其信用货币性质仍然存在。   纸币流通制度的发展,在明代遭到了阻断。明代的纸币流通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倒退,法律不再规定纸币发行的限额,也不再建立纸币发行准备制度,朝廷随意增加纸币发行量,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不久之后,明王朝发行的纸币被废弃。在铜钱流通总量远不能满足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纸币又退出流通的情况下,明王朝只好解除银禁,白银跃为主要的流通货币,铜钱便成为白银货币的辅币。铜钱成为白银货币的辅币,代表一定数量的白银流通,更加具有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   法律赋予铜钱信用货币性质   铜钱是由铜金属铸造而成的货币,其信用货币的性质,来自于法律的支持。   秦、汉初期的货币立法,继承战国晚期秦国的法律。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了皇帝专制的全国统一政权。秦王朝将战国晚期秦国流通的半两钱推广到全国使用,形成了全国统一流通的钱币形态。秦王朝将战国晚期秦国的货币法律推广到全国执行,就形成了秦、汉初期货币立法的基本框架。不久以后,秦灭汉兴,西汉王朝在秦朝货币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形成了三项重要的货币立法原则:(1)朝廷垄断铜钱铸造权,严禁百姓铸造;(2)法律保护朝廷铸造铜钱的流通,各级官府及百姓,对朝廷铸造的轻重大小不同的铜钱,不得有所选择,必须同样接受;(3)禁止百姓销毁流通中的铜钱。这三项货币立法原则,对于当时的货币流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后世的货币立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规定百姓不得铸造,也不得销毁铜钱,朝廷铸行的铜钱轻重大小不同,皆按法定价值流通使用,这就使铜钱出现了持续减重的趋势。既然小钱可以与大钱同等价值流通,铸造小钱可以节约成本,自然愈铸愈小。铜钱的金属含量日益减少,其信用价值部分日益增多,信用货币性质就愈来愈明显地呈现出来。   朝廷运用铜钱实施货币政策   铜钱的信用货币性质,使朝廷获得了通过调节铜钱轻重大小,实施货币政策及实现其财政目标的能力。金银是称量货币,依靠自身的价值行使货币职能,所以朝廷不能通过减少金银重量来扩大货币流通量。铜钱依靠朝廷的信用行使货币职能,所以朝廷可以通过减少铜钱重量,来增加铜钱的铸造数量,从而扩大货币流通量。铜钱的信用货币性质,是朝廷运用铜钱实施货币政策的必要基础。   朝廷运用铜钱实施货币政策,主要发生在纪重钱流通时期,即自秦汉至隋唐时期。汉文帝的臣子贾山说:“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贾山认为,钱是王者的统治工具,用来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贾山的思想对后世货币立法及货币政策影响深远,中国古代各王朝均运用各种货币政策手段,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唐太祖李渊铸行开元通宝,纪重钱制度转为通宝钱制度,铜钱的性质有所变化。宋金元纸币流通逐渐广泛,并最终替代了铜钱的流通,铜钱作为实施货币政策手段的作用也就随之削弱。   中国古代的货币立法,不仅赋予铜钱信用货币的性质,而且使铜钱具备了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能力。通货膨胀是指社会货币流通总量大幅度增加,超过了市场的客观需求,而引起的货币购买力的急剧下降。许多现代学者认为,通货膨胀是与纸币流通有密切联系的经济过程。因为,只有在纸币流通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通货过多并从而引起纸币贬值的现象。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过多的铸币会自发地退出流通形成宝藏,因此不会发生通货膨胀。这一学说,对19世纪欧洲流行的金本位货币制度是符合的,因为金本位货币制度规定了百姓自由铸造黄金铸币的原则,所以铸币过少时可以通过百姓铸金为币而得到增加,铸币过多时可以通过百姓毁币为金而得到减少,从而使铸币总量自发地符合市场的需求。但是,中国古代的铜钱在全国统一流通的初始就确立了三项货币立法原则,百姓在铜钱过少时不能使用铜金属铸造铜钱,在铜钱过多时也不能将铜钱销毁为铜金属,所以不能形成铜钱总量适应市场需求的自发性调节机制。中国古代多次出现过通货膨胀,严重时1石米可以卖到10000枚铜钱。中国古代也多次出现过通货紧缩,严重时百姓卖儿卖女,换取铜钱来缴纳朝廷的税赋。然而,正是这三项货币立法原则的确立,使中国古代各王朝能够通过运用铜钱铸行和调节铜钱轻重来实施社会财富再分配。法律禁止百姓铸钱和毁钱,又规定各级官府和百姓都不能够对朝廷铸造的轻重大小不等的铜钱进行选择,这就给朝廷铸造的铜钱赋予了不足值流通的能力。于是,朝廷可以通过铜钱减重或铸造虚币大钱,将社会财富部分或大部分敛集到统治者手中。   铜钱的信用货币性质,是中国古代各王朝运用铜钱铸行或减少铜钱铸造成本来实施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基础。中国古代各王朝通过铸行减重铜钱、发行虚币大钱或过量铸行铜钱的方式,将社会财富部分或大部分敛集到统治者手中。但是,过度地使用货币手段从民间敛财,会引发社会经济衰退及社会动荡。然而,正是统治者运用货币手段敛财的冲动,结合商品经济的发展大潮,推动了中国古代货币形态的发展和变化。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

  中国古代铜钱经常处于不足值状态,只是依靠朝廷的信用和法律的保护才能正常行使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中国古代各王朝垄断铜钱的铸造权,立法禁止百姓铸造铜钱或销毁铜钱,保护朝廷铸行轻重大小参差不齐的铜钱,按照同等的法定价值行使货币职能。因此,铜钱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基于铜钱的信用货币性质,中国古代各王朝运用扩大或缩小发行量、铸行减重铜钱或铸行虚币大钱等手段,调节社会货币流通总量,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并根据朝廷的需要,随时调整货币政策。   铜钱是法定的非称量货币   中国古代的货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货币,另一种是非法定货币。中国古代的法定货币又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称量货币,另一类是非称量货币。法定的称量货币主要有黄金和白银,交易使用时需要称量,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粮谷也是法定的称量货币。法定的称量货币依靠本身的价值和法律的保护承担货币职能。法定的非称量货币主要有铜钱和纸币,交易使用时不用称量,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布帛和龟贝也是法定的非称量货币。法定的非称量货币依靠朝廷的信用和法律的保护承担货币职能。非法定货币种类很多,使用时需要称量的主要有布帛和粮谷,使用时不需称量的主要有法律未规定流通的古钱,民间经营的纸币和票券等。在中国古代大多历史时期里,布帛和粮谷不是法定货币,而是民间习惯使用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也是朝廷税收、财富宝藏和支付官俸、军饷的主要工具。   法定非称量货币是最为重要的货币形态,主要有铜钱和纸币。纸币是最典型的法定非称量货币和信用货币,在中国古代一定历史时期广泛流通。北宋初期流通的纸币——“交子”,是我国最早的官方发行纸币,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至元朝形成比较完善的单一纸币流通制度。明朝纸币流通制度全面衰退,逐步被银两货币制度所替代。铜钱也是法定非称量货币,具有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其流通贯穿我国古代皇帝专制王朝的始终。法定非称量货币具有货币政策工具的功能,可以用来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中国古代各王朝运用铜钱实施货币政策,通过铸行减重铜钱、铸行虚币大钱、扩大不足值铜钱发行量等方式,将社会财富部分或大部分,从民间收敛到统治者手中。   金银依靠自身价值流通   黄金和白银在中国古代大多历史时期里是法定称量货币,而粮谷在大多历史时期里是非法定称量货币。无论是法定称量货币还是非法定称量货币,都依靠自身价值行使货币职能,交易使用时需要称量。   秦始皇统一全国货币时,即将黄金定为法定货币,规定黄金货币单位为“溢”。西汉初期,黄金货币单位从“溢”改为“斤”。西晋以后,黄金货币单位又从“斤”改为“两”。黄金货币一直以重量为单位。黄金贵重,是窖藏和随葬的最佳物品,王侯贵族和地主富商多用其窖藏或者随葬。战国时期的各类铜钱多有出土,其形制可辨。黄金货币若也有类似铜钱的法定铸币形制,应该也有出土发现。然而,迄今为止,我们没有发现标准形制、标准重量的黄金铸币出土。现存出土的黄金,如金饼、马蹄金等,大小轻重参差不齐。这说明,中国古代未曾发生过法定形制黄金铸币的广泛流通。既然没有标准形制的黄金铸币存在,黄金贵重,不可能按块使用,交易使用时必定需要称量,即便是战国时期楚国爰金,具有类似现代邮票的形象,却也大小轻重不等,不可能依据个数交易。因此,黄金在中国古代是法定称量货币,依靠自身价值承担货币职能。黄金贵重稀缺,难以承担日常生活中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职能。相对不断增长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黄金数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黄金货币在其发展史上经常发生非货币化的倾向。   秦始皇统一全国货币时,规定白银只作为器饰宝藏,不得作为货币流通。随着西方国家白银的流入,白银在中国古代的财富性质和宝藏手段职能逐步得到加强。然而,白银货币化却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直至宋代,才产生出明显的结果。但是,蒙古民族的入侵以及元朝的建立,又使我国古代白银货币化的发展突然中断。元朝的法律禁止白银作为货币流通,同时也禁止黄金和铜钱流通,实行了单一的纸币流通制度。朱元璋推翻元朝的统治,比照元朝的方法实行大明通行宝钞流通制度,继续禁止白银的流通。但是,不久之后,大明通行宝钞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明代中期,明王朝不得不解除白银禁令,以挽救因为纸币退出流通而造成的货币短缺危机。于是,白银迅速地取代了纸币和铜钱,一跃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白银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不久,明朝就确立了银两货币制度,从而使白银成为更典型的法定称量货币。自明朝确立银两货币制度,至民国时期的公元1933年废两改元,在此期间虽然在清朝末年出现过银两货币制度下的银元流通,白银一直是法定称量货币,依靠自身价值承担货币职能。   铜钱依靠朝廷信用流通   中国古代的铜钱和纸币是非称量货币,主要依靠其发行者——朝廷的信用,而非其本身价值行使货币职能。无论是铜钱还是纸币,交易时都不需要称量,而是按照其法定价值使用。   秦始皇统一全国货币时,即将铜钱定为法定货币,规定铜钱货币单位为“半两”。西汉初期,铜钱货币单位从“半两”改为“五铢”。半两钱和五铢钱都是纪重钱,即在表面铭文自已重量的铜钱,所以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铜金属货币流通的性质。但是,半两钱和五铢钱都是非称量货币,交易时不须称量其重量,只要认定它不是法律禁止的伪币,即可按照其表面价值使用。因此,纪重钱主要依靠朝廷的信用和法律的保护,而不是依靠本身的价值,承担货币职能,具有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半两是重量单位,一两为24铢,半两就是12铢。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钱币为半两钱时,流通中大多数半两钱的重量在8铢左右,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正是因为纪重钱具有信用货币性质,朝廷才可能运用铜钱的铸行和铜钱的轻重来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朝廷采用铸行减重铜钱和发行虚币大钱这两种措施,是两相交替的。当朝廷对铜钱实行减重,减到无可再减的程度时,就发行虚币大钱,以一换多地收回市场上流通的减重小钱,使铜钱的减重过程,在新铸虚币大钱的基础上继续下去。   唐太祖李渊铸行开元通宝,结束了中国古代纪重钱流通的历史,开启了通宝钱流通的时代。通宝钱表面不再铭文重量,而是铭文朝廷的年号、国号或吉语并加之以通宝、元宝或重宝等字样。通宝钱制度不再强调铜钱所含铜金属的多少,而是更加强调朝廷的信用和法律的保护对铜钱流通的作用。通宝钱与纪重钱一样,仍然是非称量货币,而通宝钱的信用货币性质,比纪重钱更为突出,并且启发了人们接受制作成本更低的信用货币的想象。于是,就在纪重钱转为通宝钱的唐代,出现了纸币的最初形态——飞钱的流通。   纸币是比较铜钱更为典型的非称量货币和更为纯粹的信用货币。唐代出现的飞钱,并不是官方发行的纸币,而是民间发行的商业汇票,用于异地取现。飞钱虽然不是官方发行的纸币,但是飞钱的流通,也代替铜钱,承担了一部分货币流通的职能。北宋王朝将民间经营纸币交子收归官营,形成了官方发行的纸币。北宋王朝发行交子初始,就规定了交子的发行限额和发行准备制度,从而使交子具备了现代纸币的雏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纸币流通制度发生了不断的演进。北宋末年的钱引、南宋的会子、金朝的交钞,纸币流通制度逐步完善。此后,在宋金纸币流通制度逐步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元朝建立了禁止金、银、铜钱流通,类似现代的单一纸币流通制度。宋金时期,纸币的广泛流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铜钱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功能。然而,铜钱依旧依靠朝廷的信用承担货币职能,其信用货币性质仍然存在。   纸币流通制度的发展,在明代遭到了阻断。明代的纸币流通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倒退,法律不再规定纸币发行的限额,也不再建立纸币发行准备制度,朝廷随意增加纸币发行量,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不久之后,明王朝发行的纸币被废弃。在铜钱流通总量远不能满足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纸币又退出流通的情况下,明王朝只好解除银禁,白银跃为主要的流通货币,铜钱便成为白银货币的辅币。铜钱成为白银货币的辅币,代表一定数量的白银流通,更加具有一定程度的信用货币性质。   法律赋予铜钱信用货币性质   铜钱是由铜金属铸造而成的货币,其信用货币的性质,来自于法律的支持。   秦、汉初期的货币立法,继承战国晚期秦国的法律。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了皇帝专制的全国统一政权。秦王朝将战国晚期秦国流通的半两钱推广到全国使用,形成了全国统一流通的钱币形态。秦王朝将战国晚期秦国的货币法律推广到全国执行,就形成了秦、汉初期货币立法的基本框架。不久以后,秦灭汉兴,西汉王朝在秦朝货币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形成了三项重要的货币立法原则:(1)朝廷垄断铜钱铸造权,严禁百姓铸造;(2)法律保护朝廷铸造铜钱的流通,各级官府及百姓,对朝廷铸造的轻重大小不同的铜钱,不得有所选择,必须同样接受;(3)禁止百姓销毁流通中的铜钱。这三项货币立法原则,对于当时的货币流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后世的货币立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规定百姓不得铸造,也不得销毁铜钱,朝廷铸行的铜钱轻重大小不同,皆按法定价值流通使用,这就使铜钱出现了持续减重的趋势。既然小钱可以与大钱同等价值流通,铸造小钱可以节约成本,自然愈铸愈小。铜钱的金属含量日益减少,其信用价值部分日益增多,信用货币性质就愈来愈明显地呈现出来。   朝廷运用铜钱实施货币政策   铜钱的信用货币性质,使朝廷获得了通过调节铜钱轻重大小,实施货币政策及实现其财政目标的能力。金银是称量货币,依靠自身的价值行使货币职能,所以朝廷不能通过减少金银重量来扩大货币流通量。铜钱依靠朝廷的信用行使货币职能,所以朝廷可以通过减少铜钱重量,来增加铜钱的铸造数量,从而扩大货币流通量。铜钱的信用货币性质,是朝廷运用铜钱实施货币政策的必要基础。   朝廷运用铜钱实施货币政策,主要发生在纪重钱流通时期,即自秦汉至隋唐时期。汉文帝的臣子贾山说:“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贾山认为,钱是王者的统治工具,用来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贾山的思想对后世货币立法及货币政策影响深远,中国古代各王朝均运用各种货币政策手段,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唐太祖李渊铸行开元通宝,纪重钱制度转为通宝钱制度,铜钱的性质有所变化。宋金元纸币流通逐渐广泛,并最终替代了铜钱的流通,铜钱作为实施货币政策手段的作用也就随之削弱。   中国古代的货币立法,不仅赋予铜钱信用货币的性质,而且使铜钱具备了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能力。通货膨胀是指社会货币流通总量大幅度增加,超过了市场的客观需求,而引起的货币购买力的急剧下降。许多现代学者认为,通货膨胀是与纸币流通有密切联系的经济过程。因为,只有在纸币流通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通货过多并从而引起纸币贬值的现象。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过多的铸币会自发地退出流通形成宝藏,因此不会发生通货膨胀。这一学说,对19世纪欧洲流行的金本位货币制度是符合的,因为金本位货币制度规定了百姓自由铸造黄金铸币的原则,所以铸币过少时可以通过百姓铸金为币而得到增加,铸币过多时可以通过百姓毁币为金而得到减少,从而使铸币总量自发地符合市场的需求。但是,中国古代的铜钱在全国统一流通的初始就确立了三项货币立法原则,百姓在铜钱过少时不能使用铜金属铸造铜钱,在铜钱过多时也不能将铜钱销毁为铜金属,所以不能形成铜钱总量适应市场需求的自发性调节机制。中国古代多次出现过通货膨胀,严重时1石米可以卖到10000枚铜钱。中国古代也多次出现过通货紧缩,严重时百姓卖儿卖女,换取铜钱来缴纳朝廷的税赋。然而,正是这三项货币立法原则的确立,使中国古代各王朝能够通过运用铜钱铸行和调节铜钱轻重来实施社会财富再分配。法律禁止百姓铸钱和毁钱,又规定各级官府和百姓都不能够对朝廷铸造的轻重大小不等的铜钱进行选择,这就给朝廷铸造的铜钱赋予了不足值流通的能力。于是,朝廷可以通过铜钱减重或铸造虚币大钱,将社会财富部分或大部分敛集到统治者手中。   铜钱的信用货币性质,是中国古代各王朝运用铜钱铸行或减少铜钱铸造成本来实施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基础。中国古代各王朝通过铸行减重铜钱、发行虚币大钱或过量铸行铜钱的方式,将社会财富部分或大部分敛集到统治者手中。但是,过度地使用货币手段从民间敛财,会引发社会经济衰退及社会动荡。然而,正是统治者运用货币手段敛财的冲动,结合商品经济的发展大潮,推动了中国古代货币形态的发展和变化。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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