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工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岗位作业管理制度之二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雷管、炸药保管和发放制度
1、井下作业因工作需要进行放炮,必须由使用班组提前到本单位办公室,由队管理人员开出炸药、雷管使用《发放通知单》,并在通知单上填写清楚使用地点、炸药型号、雷管、炸药用量及指定领用人,且队管理人员必须在《发放通知单》上签字,才准发放。
2、井下炸药库房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发放通知单》上填写的炸药型号、雷管个数及数量,发给指定领用人员。对无使用地点、无队管理人员签字、无数量及发放班次过期的《发放通知单》,有权拒绝发放。
3、井下炸药库房发放人员应根据《发放通知单》上填的内容,按指定的雷管编号发放,认真填写雷管、炸药装箱单,严格做到雷管装箱上锁。
4、井下炸药房收到退回库房的雷管、炸药时,要与退回人员当面清点雷管、炸药数量是否与装箱单内的消耗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接通知立即与行政办武保室、安监处、供销处联系查处。
5、井下炸药房雷管、炸药应按规定分开存放。回潮季节发放后应立即将雷管及退回的散装炸药进行密封,防止因受潮造成拒爆。
6、井下炸药房对已受潮变质及退回的哑管,严禁发放给使用人员。
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
1、领用雷管、炸药人员必须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的人员在队办室,根据工作需要开《发放通知单》到井下炸药房领取雷管、炸药。
2、在井下炸药房领取雷管、炸药时应当面清点,将雷管装入专用木箱内上锁,炸药用竹背篼装运,严禁雷管、炸药同放在一起混装运送。
3、对没有使用完的雷管、炸药当班必须如数退还井下炸药库房。
4、严禁在井下私藏雷管、炸药。
三、炸药、雷管运输制度
1、押运人员在将雷管、炸药押运下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B、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工和井上、下把钩工;
C、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押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
D、罐笼开降速度不得超过4m/秒,司机在启动和停车时要平稳不震动; E、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F、放下井的爆炸材料应及时送到井下库房,严禁途中停留。
2、由井下炸药房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雷管和炸药应由使用班组指定人员运送;
B、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C、需乘座矿车到工作地点的领用人员应严格按乘车规定要求,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离,两车前后必须有一空车,雷管炸药车辆与其它乘人车辆之间必须有三个空车,且装炸药和雷管的车箱内用软质材料垫底,防止震动和撞击。且必须挂在此列车最后面。
D、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启动、停止必须缓慢进行,减小震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秒。
四、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我矿属高瓦斯矿井,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同一工作地点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爆炸材料送到工作地点附近时要将爆炸材料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放炮前必须将剩余的爆炸材料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当工作面打眼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将电气设备移出工作面,并切断工作面电源。然后由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瓦斯,只有浓度在1%以下时,才能在爆破地点附近安全地段装配引药。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立即扭结成短路。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
B、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C、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D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立即将电雷管脚线扭接成短路。
8、装药前,首先必须用挖耳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9、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炮眼封泥必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放炮员严禁放炮。
12、严禁裸露爆破。
1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
但必须封满炮泥。
B、炮眼深度为0.6m —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C、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D、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E、先面爆破时,周边先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F、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14、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爆破:
A、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有伞檐超过规定
B、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C、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D、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因我矿属高瓦斯矿井,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F、爆破前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支护。风筒出口距掘进碛头不得低于5m,并且要有足够的风量,严禁微风、摘风筒和停风机放炮。
15、在有防尘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防尘。
16、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电缆等进行保护,能移出工作面的必须移出工作面,放到安全地点。
17、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地点距爆破地点直巷100m以上,弯巷75m以上,能防止爆破物的抛击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8、装药时必须按该作业地点《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量,按掏槽、
辅助、周边眼的起爆顺序,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1—5段一次性起爆。需要分次起爆的炮眼必须分次装药,分次起爆,每次装药后的炮眼必须全部一次性起爆。
19、爆破连线时,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之间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放炮母线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20、炮眼连线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串联,非特殊情况下不得采用并联方法接线。
21、雷管脚线连接可由培训后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连接,但放炮点附近母线与雷管脚线的连接只能由放炮员检查瓦斯浓度,且符合在放炮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1%的规定后由本人亲自连接,其他人员不得代替连线。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放炮。
22、放炮员连线前必须认真清点炮眼个数及雷管用量,并认真填写在现场记录本和《雷管炸药装箱单》上。
2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24、放炮母线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2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接成短路。
26、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
27、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28、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吹口哨三声以上,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29、爆破结束后,至少要等15分钟后(因我矿使用的是毫秒延期电雷管),待工作地点炮烟被吹散,瓦检、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
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不需要再次爆破,班组长才能通知警戒人员撤岗,没有班组长的命令,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撤岗。
30、一切爆破工作结束后,放炮员必须在雷管装箱单上填写实耗雷管数量,并与班组人员当面清点剩余雷管个数后并签字上锁。放炮员下班时必须到井下炸药房填写所放炮班组雷管实耗量(数字必须大写),以便班组交回雷管箱时核对消耗量。
五、处理拒爆、残爆的有关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15分钟后才能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班组长、放炮员交接清楚。
3、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B、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C、严禁用镐创或挖耳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D、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E、在拒爆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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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岗位作业管理制度之二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雷管、炸药保管和发放制度
1、井下作业因工作需要进行放炮,必须由使用班组提前到本单位办公室,由队管理人员开出炸药、雷管使用《发放通知单》,并在通知单上填写清楚使用地点、炸药型号、雷管、炸药用量及指定领用人,且队管理人员必须在《发放通知单》上签字,才准发放。
2、井下炸药库房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发放通知单》上填写的炸药型号、雷管个数及数量,发给指定领用人员。对无使用地点、无队管理人员签字、无数量及发放班次过期的《发放通知单》,有权拒绝发放。
3、井下炸药库房发放人员应根据《发放通知单》上填的内容,按指定的雷管编号发放,认真填写雷管、炸药装箱单,严格做到雷管装箱上锁。
4、井下炸药房收到退回库房的雷管、炸药时,要与退回人员当面清点雷管、炸药数量是否与装箱单内的消耗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接通知立即与行政办武保室、安监处、供销处联系查处。
5、井下炸药房雷管、炸药应按规定分开存放。回潮季节发放后应立即将雷管及退回的散装炸药进行密封,防止因受潮造成拒爆。
6、井下炸药房对已受潮变质及退回的哑管,严禁发放给使用人员。
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
1、领用雷管、炸药人员必须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的人员在队办室,根据工作需要开《发放通知单》到井下炸药房领取雷管、炸药。
2、在井下炸药房领取雷管、炸药时应当面清点,将雷管装入专用木箱内上锁,炸药用竹背篼装运,严禁雷管、炸药同放在一起混装运送。
3、对没有使用完的雷管、炸药当班必须如数退还井下炸药库房。
4、严禁在井下私藏雷管、炸药。
三、炸药、雷管运输制度
1、押运人员在将雷管、炸药押运下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B、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工和井上、下把钩工;
C、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押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
D、罐笼开降速度不得超过4m/秒,司机在启动和停车时要平稳不震动; E、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F、放下井的爆炸材料应及时送到井下库房,严禁途中停留。
2、由井下炸药房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雷管和炸药应由使用班组指定人员运送;
B、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C、需乘座矿车到工作地点的领用人员应严格按乘车规定要求,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离,两车前后必须有一空车,雷管炸药车辆与其它乘人车辆之间必须有三个空车,且装炸药和雷管的车箱内用软质材料垫底,防止震动和撞击。且必须挂在此列车最后面。
D、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启动、停止必须缓慢进行,减小震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秒。
四、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我矿属高瓦斯矿井,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同一工作地点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爆炸材料送到工作地点附近时要将爆炸材料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放炮前必须将剩余的爆炸材料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当工作面打眼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将电气设备移出工作面,并切断工作面电源。然后由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瓦斯,只有浓度在1%以下时,才能在爆破地点附近安全地段装配引药。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立即扭结成短路。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
B、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C、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D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立即将电雷管脚线扭接成短路。
8、装药前,首先必须用挖耳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9、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炮眼封泥必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放炮员严禁放炮。
12、严禁裸露爆破。
1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
但必须封满炮泥。
B、炮眼深度为0.6m —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C、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D、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E、先面爆破时,周边先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F、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14、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爆破:
A、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有伞檐超过规定
B、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C、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D、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因我矿属高瓦斯矿井,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F、爆破前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支护。风筒出口距掘进碛头不得低于5m,并且要有足够的风量,严禁微风、摘风筒和停风机放炮。
15、在有防尘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防尘。
16、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电缆等进行保护,能移出工作面的必须移出工作面,放到安全地点。
17、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地点距爆破地点直巷100m以上,弯巷75m以上,能防止爆破物的抛击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8、装药时必须按该作业地点《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量,按掏槽、
辅助、周边眼的起爆顺序,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1—5段一次性起爆。需要分次起爆的炮眼必须分次装药,分次起爆,每次装药后的炮眼必须全部一次性起爆。
19、爆破连线时,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之间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放炮母线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20、炮眼连线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串联,非特殊情况下不得采用并联方法接线。
21、雷管脚线连接可由培训后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连接,但放炮点附近母线与雷管脚线的连接只能由放炮员检查瓦斯浓度,且符合在放炮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1%的规定后由本人亲自连接,其他人员不得代替连线。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放炮。
22、放炮员连线前必须认真清点炮眼个数及雷管用量,并认真填写在现场记录本和《雷管炸药装箱单》上。
2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24、放炮母线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2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接成短路。
26、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
27、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28、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吹口哨三声以上,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29、爆破结束后,至少要等15分钟后(因我矿使用的是毫秒延期电雷管),待工作地点炮烟被吹散,瓦检、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
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不需要再次爆破,班组长才能通知警戒人员撤岗,没有班组长的命令,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撤岗。
30、一切爆破工作结束后,放炮员必须在雷管装箱单上填写实耗雷管数量,并与班组人员当面清点剩余雷管个数后并签字上锁。放炮员下班时必须到井下炸药房填写所放炮班组雷管实耗量(数字必须大写),以便班组交回雷管箱时核对消耗量。
五、处理拒爆、残爆的有关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15分钟后才能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班组长、放炮员交接清楚。
3、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B、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C、严禁用镐创或挖耳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D、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E、在拒爆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