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意义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已表现出一些不适应,因此在司法改革中遭到抛弃,但结合我国目前“城乡二元化”生态结构的实际,我们依旧可以看出在中国广大农村,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性,经济性,灵活性更加适应广大基层人民需要,其发挥着独特功能。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改革,ADR 程序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正处于全方面转型的关键时期,即向市场经济,法治,民主的国家转变过程中,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等向现代化转变中,我们的法治也向现代化法治转变,其中总体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随着转换,由传统模式走向现代化模式的改革已是必然。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国情以及现实来看,真正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诉讼模式,还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重新解读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意义,以及为完善中国的“ADR ”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重新解读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是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
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四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
如今我们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应将其置于新时代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重新解读,首先我们有必要简单认识一下中国现今司法改革的基本过程。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提出要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司法体制随着经济形势改变的需要而进行逐步改革。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经济,民事各种纠纷的增多,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压力。原有的法院的举证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此人民法院的举证制度进行了必要的改革。举证制度的改革引起了一系列的改革,庭审方式的改革,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些的改革必然牵动诉讼机制的改革,追求高效率的诉讼机制是此次改革的重心。
此后,在2006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中提出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并将其定义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这一价值诉求的提出,鲜明的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价值的要求。“执法为民”在司法领域就表现为司法便民。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早期的司法便民的体现。如今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为了在宏观上强调司法便民的理念。而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价值诉求,就需要以公正,高效和权威为指引。
现在我们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作为司法便民的历史经验而进行解读的,其对于构建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适当关系在宏观上提供了宏观上的指导,这种理念应值得重视。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
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古国, 它拥有相当深厚的文化底蕴。各地的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在这样一个风土人情各异的国家中建立一种新的审判方式, 是相当困难的, 而且我国如今推行 “法庭式”审判方式是从西方社会移植的, 要使它与中国的实际相符合,更多的要与我国国情联系。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的时期——传统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变, 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法制意识差距极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不注重程序性而与我国现所推行的“法庭式”审判方式在形式上似乎是相悖的, 但如果单纯追求西方的程序正义, 司法工作就会失去灵活性和现实性。
众所周知, 一国的法治, 民事诉讼机制是最具地方特色的, 它在某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上, 融入本土素材, 演变成一种多元化的机制, 同时不断调整来适应社会的需要,真正形成适合本民族实际的民事诉讼机制。但是, 这一形成过程是相当漫长的, 并非靠推行某些现代国家的现成制度就能完成。
综观当代中国社会依旧是具有浓厚乡土特色。尽管实行改革开放后, 农村生活状况有所改善, 但与城市相比依旧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处于边缘地带。这就是
目前常说的“城乡二元化”的生态结构, 当代中国广大农村, 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弱, 从而使普通民众, 更加远离法院。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性更适宜于广大人民群众。这是由于乡土基层, 群众间的纠纷主要是简单的民事纠纷, 而具有便民性和乡土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更适宜解决问题。
站在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实际国情的角度, 当代中国社会仍具有情理性特征。中国农村的“乡土社会”里, 村落中相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 势必产生某种共同的意识或社区共同感。以上事实表明, 当代中国的广大农村的人民群众, 更容易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所设立的的诸如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 同时更要求当地的法官掌握与应用当地的基本的知识与风土人情、进一步发挥法官所具有的独特的人格魅力工作方法。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认同的情理社会的朴素“正义”观念与严格的法律正义是不一致的, 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亦可以通过深入群众, 调查了解, 在法律和乡民的正义观念之间找到一条通融的解决途径。
可见, 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 特别是广大农村的人民法庭广泛适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中国的“ADR ”发展提供经验
1 “ADR ”是指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近年来, “ADR ”
在美国等西方非常发达的法治国家逐渐被重视, 并成为一种时代潮流, 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ADR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二十世纪中后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复杂化, 大多数国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诉讼洪水”现象。过于高昂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因此时任首席大法官的沃伦·柏格在1984年美国律协会议上曾告诫人们:“对于一个诚实的公
2民而言, 我们的制度太耗费财力, 太令人痛苦, 太具有危害性, 同时也太缺乏效率。”
为解决此问题, 二十世纪中后期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进行了司法改革, 基本的趋势是推动法律和司法的社会化, 革除司法的繁杂化、强调便捷性、民主性。此时, “ADR ”便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的重要功能。鉴于多数“ADR ”的结果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 其履行率相较于判决要高, 从而最大程度1范愉:《非诉讼程序ADR 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韩宁, 王雷, 魏志名:《关于法院调解存废的思考[ EB /OL ]》,中国法院网,2005 - 05 – 12。 2
地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 实现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ADR ”有利于缓和法律与社会的冲突, 促进社会和谐。法律作为政治工具之一, 其目的应当是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因为“ADR ”程序旨在减少对抗性、增加亲和力, 增加和解, 故此种方式较之司法和诉讼在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上更加具有优势。无论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 还是社区、家庭、邻里, 以及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安定和谐的维系, 都离不开“ADR ”所独有的诉讼所不可比拟的特殊价值, 即它的便捷、灵活、便民、经济以及常识化等优点, 有助于增加缓和与安定的因素,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是“ADR ”有利于促进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调整方式的形成。当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等方面的多元化, 本质上也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公共私人领域的相通, “ADR ”正在日益成为自觉主动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尤其在司法程序中, 通过“ADR ”简便快捷、本人参与、人性化的设计, 真正实现以当事人为中心、而不是以国家为中心的纠纷解决。在此之前,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为我们展示了国家间通过协商、平等参与、自律解决纠纷的方式。“ADR ”的发展不仅可以增加当事人自治的可能性和机会, 而且也可以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和自治自律功能的发挥,同时也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体的理性素质, 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而现今中国的司法实践表明, 我国法院案件起飞阶段也已经开始。西方国家的诉讼爆炸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要解决法院的大量积案, 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完善和发展我国的“ADR ”程序, 将大部分民事纠纷通过法院以外的纠纷解决机构得以解决。实践证明:诉讼并不是人们获得正义的唯一途径, 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样能够获得正义。
因此, 在当代中国目前和今后都很有必要大力发展和推进“ADR ”程序建设, 以拓宽人们解决纠纷获得正义的渠道。而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经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正是以其独特的“灵活、简易、便民、经济”特点解决民事纠纷, 从而为当代中国的“ADR ”程序建设提供了法律文化资源, 积累了解决民事纠纷的经验。
参 考 文 献
[1] 王新清, 赵旭光:《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对中国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的反思》,《法学家》2006年第5期。
[2] 范愉:《非诉讼程序ADR 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韩宁, 王雷, 魏志名:《关于法院调解存废的思考[ EB /OL ]》,中国法院网,2005年5月。
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意义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已表现出一些不适应,因此在司法改革中遭到抛弃,但结合我国目前“城乡二元化”生态结构的实际,我们依旧可以看出在中国广大农村,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性,经济性,灵活性更加适应广大基层人民需要,其发挥着独特功能。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改革,ADR 程序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正处于全方面转型的关键时期,即向市场经济,法治,民主的国家转变过程中,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等向现代化转变中,我们的法治也向现代化法治转变,其中总体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随着转换,由传统模式走向现代化模式的改革已是必然。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国情以及现实来看,真正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诉讼模式,还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重新解读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意义,以及为完善中国的“ADR ”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重新解读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是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
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四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
如今我们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应将其置于新时代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重新解读,首先我们有必要简单认识一下中国现今司法改革的基本过程。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提出要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司法体制随着经济形势改变的需要而进行逐步改革。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经济,民事各种纠纷的增多,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压力。原有的法院的举证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此人民法院的举证制度进行了必要的改革。举证制度的改革引起了一系列的改革,庭审方式的改革,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些的改革必然牵动诉讼机制的改革,追求高效率的诉讼机制是此次改革的重心。
此后,在2006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中提出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并将其定义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这一价值诉求的提出,鲜明的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价值的要求。“执法为民”在司法领域就表现为司法便民。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早期的司法便民的体现。如今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为了在宏观上强调司法便民的理念。而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价值诉求,就需要以公正,高效和权威为指引。
现在我们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作为司法便民的历史经验而进行解读的,其对于构建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适当关系在宏观上提供了宏观上的指导,这种理念应值得重视。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
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古国, 它拥有相当深厚的文化底蕴。各地的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在这样一个风土人情各异的国家中建立一种新的审判方式, 是相当困难的, 而且我国如今推行 “法庭式”审判方式是从西方社会移植的, 要使它与中国的实际相符合,更多的要与我国国情联系。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的时期——传统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变, 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法制意识差距极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不注重程序性而与我国现所推行的“法庭式”审判方式在形式上似乎是相悖的, 但如果单纯追求西方的程序正义, 司法工作就会失去灵活性和现实性。
众所周知, 一国的法治, 民事诉讼机制是最具地方特色的, 它在某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上, 融入本土素材, 演变成一种多元化的机制, 同时不断调整来适应社会的需要,真正形成适合本民族实际的民事诉讼机制。但是, 这一形成过程是相当漫长的, 并非靠推行某些现代国家的现成制度就能完成。
综观当代中国社会依旧是具有浓厚乡土特色。尽管实行改革开放后, 农村生活状况有所改善, 但与城市相比依旧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处于边缘地带。这就是
目前常说的“城乡二元化”的生态结构, 当代中国广大农村, 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弱, 从而使普通民众, 更加远离法院。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性更适宜于广大人民群众。这是由于乡土基层, 群众间的纠纷主要是简单的民事纠纷, 而具有便民性和乡土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更适宜解决问题。
站在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实际国情的角度, 当代中国社会仍具有情理性特征。中国农村的“乡土社会”里, 村落中相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 势必产生某种共同的意识或社区共同感。以上事实表明, 当代中国的广大农村的人民群众, 更容易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所设立的的诸如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 同时更要求当地的法官掌握与应用当地的基本的知识与风土人情、进一步发挥法官所具有的独特的人格魅力工作方法。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认同的情理社会的朴素“正义”观念与严格的法律正义是不一致的, 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亦可以通过深入群众, 调查了解, 在法律和乡民的正义观念之间找到一条通融的解决途径。
可见, 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 特别是广大农村的人民法庭广泛适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中国的“ADR ”发展提供经验
1 “ADR ”是指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近年来, “ADR ”
在美国等西方非常发达的法治国家逐渐被重视, 并成为一种时代潮流, 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ADR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二十世纪中后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复杂化, 大多数国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诉讼洪水”现象。过于高昂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因此时任首席大法官的沃伦·柏格在1984年美国律协会议上曾告诫人们:“对于一个诚实的公
2民而言, 我们的制度太耗费财力, 太令人痛苦, 太具有危害性, 同时也太缺乏效率。”
为解决此问题, 二十世纪中后期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进行了司法改革, 基本的趋势是推动法律和司法的社会化, 革除司法的繁杂化、强调便捷性、民主性。此时, “ADR ”便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的重要功能。鉴于多数“ADR ”的结果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 其履行率相较于判决要高, 从而最大程度1范愉:《非诉讼程序ADR 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韩宁, 王雷, 魏志名:《关于法院调解存废的思考[ EB /OL ]》,中国法院网,2005 - 05 – 12。 2
地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 实现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ADR ”有利于缓和法律与社会的冲突, 促进社会和谐。法律作为政治工具之一, 其目的应当是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因为“ADR ”程序旨在减少对抗性、增加亲和力, 增加和解, 故此种方式较之司法和诉讼在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上更加具有优势。无论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 还是社区、家庭、邻里, 以及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安定和谐的维系, 都离不开“ADR ”所独有的诉讼所不可比拟的特殊价值, 即它的便捷、灵活、便民、经济以及常识化等优点, 有助于增加缓和与安定的因素,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是“ADR ”有利于促进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调整方式的形成。当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等方面的多元化, 本质上也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公共私人领域的相通, “ADR ”正在日益成为自觉主动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尤其在司法程序中, 通过“ADR ”简便快捷、本人参与、人性化的设计, 真正实现以当事人为中心、而不是以国家为中心的纠纷解决。在此之前,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为我们展示了国家间通过协商、平等参与、自律解决纠纷的方式。“ADR ”的发展不仅可以增加当事人自治的可能性和机会, 而且也可以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和自治自律功能的发挥,同时也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体的理性素质, 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而现今中国的司法实践表明, 我国法院案件起飞阶段也已经开始。西方国家的诉讼爆炸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要解决法院的大量积案, 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完善和发展我国的“ADR ”程序, 将大部分民事纠纷通过法院以外的纠纷解决机构得以解决。实践证明:诉讼并不是人们获得正义的唯一途径, 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样能够获得正义。
因此, 在当代中国目前和今后都很有必要大力发展和推进“ADR ”程序建设, 以拓宽人们解决纠纷获得正义的渠道。而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经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正是以其独特的“灵活、简易、便民、经济”特点解决民事纠纷, 从而为当代中国的“ADR ”程序建设提供了法律文化资源, 积累了解决民事纠纷的经验。
参 考 文 献
[1] 王新清, 赵旭光:《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对中国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的反思》,《法学家》2006年第5期。
[2] 范愉:《非诉讼程序ADR 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韩宁, 王雷, 魏志名:《关于法院调解存废的思考[ EB /OL ]》,中国法院网,200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