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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杈威与法洽
何 玉群
摘 要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法治本质要求法律至上, 法律应具有独立权威 , 良法.而我国 是 法治进程主要依靠国家权力推进, 属于外生型法治进程, 法律权威来自于政府权威 , 法律成为国家重建的工具 , 缺乏对权力 控 制 . 以, 法治 国必须树 立起 法律独 立权威 , 所 依 法律应 具有独 立 的 目的和价 值 , 而不仅 仅是 发展 经济和 维护秩 序 的工具 .
关键 词 法律 独立权威 中图 分类号 : 9 D0 法律工具 主 义 良法之 治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1-2 10 .5220 )8 00 0
当前 我 国正积 极进行社会 主义法 治建设 , 对法 律的重视程 度 害赔 偿标准 不 同而带 来的“ 同命不 同价 ” 争议 。
也 前所 未有 , 制体系 不断完 善 , 法 但是法 治状 况仍然 不容乐观 。 有 的学者 指 出, 国法 治建设 的最大 障碍是 法律权 威难 以建立 。 中
思想 指导行 为 , 象后 面总有 根源 。朱 苏力在 (o 纪中 国 表 2世 的现 代化和法 治》 文 中指 出: 国进行 现代 化建设 同时又是 一 一 我
的确 , 国几千年 人治 思想难 以在短 时间 内改变 , 治作为西方 个 国家重建 的过 程, 我 法 在这 种法 治建设 的进程 中 , 法律主 要不是 作 文 明在我 国的建立 , 前 主要是依 靠国家这个 强大 的外在力量来 为对 国家权 力行 使的约束 而发生 的 , 目 而是作 为强化 国家政权力 量 推行 , 法律 的权 威依赖于政 府权威 。 这种依赖性 容 易产 生异变 , 没 进 行社会 改造 的工 具而发 生 的。 进 入 2 世纪 , 种状 况并未 有 0 1 这 有 内生型 的稳 固性 。这 种依赖 性 与社会 主义法 治 的本质要 求即 积 极改善 。 国家权 力不仅 大大 膨胀 , 且社会 难 以对 政 治权力 的 而
法律 至上相 冲突 , 这种 矛盾可 能导致 社会 失范 , 即这 两种权 威谁 行 使构成 强有 力 的制 约 。我 国是 权力 崇拜型 社会 , 发展 到今天
对 自己有利 就选择 谁作 为维护 自身利 益 的武器 ,当二 者都 不利 领导人 的魅力 已经难 以维持 国家正常 的秩序 , 需要要新 的约束机
时, 能就两种 权威 都不服 从。 这 样 的社 会最 终是无 序 的, 可 0 人们 制 , 律成 为权力 工具 的最佳 选择 , 是法律 权威难 以建 立的关 法 这
对法 律 的合法性 也难 以认 同。
键 ,也使其
更依 赖于 政府 权威 。政府 权 力严重 限制 了法律 的发
人们 为什么不 尊重法律 ?除去历史 原因和法 律意识不谈 , 伯 展 , 法律 的实施 被政 策左 右 , 人大 制定 的法律 在具体 实践 中可 以 尔曼 的看法 也许值 得我们 借鉴 。 他认 为: 除非人们 觉得 , “ 那是他 轻 易地 被政 策所 改变 。当法 律 的可预 测性遇 到政 策 的不 稳定 性
们 的法律 。 否则 , 他们就 不会尊 重法律 。我 国人 口中农 民 占大多 ” 数 , 治建设 中 , 村法制建 设 自然 是重 头戏 。 法 农 在一 些农村地 区 ,
时, 们 都陷入 了两 难的境 地 。甚至 为了缓和 二者矛 盾 , 人 法律被 制 定成方 向性 纲领 , 策代 替 了法 律进行 具体操 作 , 政 法律 使政策
人们 并不认 为法律 是他们生 活 的一 部分 , 法律 很回避 , 俗道 合法 化 。 对 风 德 在指 引人们行 为规 范方面作 用更 明显 。 时, 同 现代法 律大 多是
根据 城 市生活而 制定 , 不完全 适应农 村生 活, 并 有些农 村地 区可
法律 的工 具化也 使遵 守法 律成 为 了最 高要 求 。政府三 令五 申地 发文 , 禁贪 污腐 败 , 严 但这 本 已法律规 定 , 在任 何时候 都禁
能根 本无 法具备 实旌这 些法律 的条件 。 虽然 感觉 法律很 神圣 , 但 止 , 连道 德也 不能容 忍 的, 本不 需要重 复 申明 。三 令五 申预示 根 在那 些地 方却 没有 实际效用 。可 以说法 律 与他们 的生 活无关 。 着某段 时间 的“ 严打” 人大制定 的法律 的作用却不 及政府 的一纸 ,
法律 是要参 与实践 , 导人们行 为才 能发挥 它 的价值 , 指 而此 处法 公文效 用 , 把法 律法 规置于 何地 , 本身 也是人 治思想 的反 映。 这
律 权威 显得 苍 白。
伯 尔曼在 其 《 与宗 教》 法律 一书 中提 出法律 信仰主 义, 认为法 律不
城 市是现 代化建 设的领 头羊 , 治建 设也先进 很多 , 其权 仅 是工 具 , 不 限于 工具 , 法 但 但 它还 应当成 为宗 教, 为一种信 仰 。 成 苏 威 性仍 受挑 战。最近 受金融危 机影 响 , 国经济 受挫 , 全 在全 国人 格 拉底 用生 命践 行 了他 对法 律 的信仰 ,遵 守法律成 为 了最低 要 民为顶住金 融海啸而 作出不懈努 力的 同时, 院面对 大幅增加 的 求 。建 设社会主 义法 治 , 必须重 塑法律 的独立 权威 , 离政府 法 也 脱 经 济案件 也采取 “ 特别措 施” 如某某 地方 法 院胸怀大局 , 。 积极 应 权威 的怀抱 , 立起人们 对 法律 的信 仰 , 同时 也不能 陷入法律 建 但 对 , 挥职 能“ 发 保增 长 、 发展 ”
帮助 企业度 过难关 , 促 , 甚至 以“ 企 浪漫 主义 的桎梏 中 。 知 业所 需 , 企业所 忧, 排 解企 业所难 ” 目标 。 为 法院和 法律 背负 了经 建立法 律权 威 , 首先 要求 良法 , 法律 必须 保护人 民的合 法权
济发展 的沉重 负担 , 为 了一 部分人 谋取 利益 的工具 , 院的表 益 , 也是 社会主 义法 治的 体现 。 里 士多德就 认为理 想 的法治 成 法 这 亚
率 让人 们坚信 法律是 可 以轻 易改 变的 , 法律至 上 、 让 司法 为 民等 社会要 求 “ 已成立 的法律 获得 普遍 的服从, 大家所 服从 的法律 而
口号流 于形式 。 又 应该 本身是 制定 的 良好 的法 律” 。有学者 认为 在我 国现 在的 国
再如 。 国家赔 偿法》 2 条 关于 侵犯 生命 健康 权赔偿 的计 情 下“ 法亦法 ” 《 第 7 恶 有利于 法律权 威的建 立。但 是 , 种情况下 建立 这 算 标准 ,造成 死亡 的实际赔 偿数 额 极可 能会低 于造成 全部 丧失 0
的权威 是人们 的盲 目服从和 畏惧 , 误引导人们 的行为和价值观 。 错
劳动 能力 的, 生命 的宝贵显 得有 些无 力 , 这种规 定很难 说体现 了 法 律无法 与道 德脱离 , 德是社会 产物 , 有基 本的道德标 准的 道 没 人 民的意志 , 也难 以保障人 们 的合法权 益 , 不用 说因各地 区损 法 律是无 法与 社会生活 相适应 的, 更 更谈不上 以人 ( 下转第 1 ) 2页
作者简介 : 玉群 , 何 华东政 法大学 20 级 经济 法学专业硕士研 究生 , 究方向: 08 研 经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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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 在讨 论法律 的人 性 基础 时 。要 谨 防掉入 另一个 陷阱 最 原始 的 内容 与人性 的最纯 粹、 内在 的要 求总是 不谋 而合 , 最 因 中: 存生教授在 ‘ 严 华政学报 》 , 里 对把人 性恶视 为法 治 、 治基 础 为法 律与 人性 的价值 目标是一 致 的。 法 三 、 法律 与人性 的关 系中谈我 国的法 治建 设 从 的观 点进行 了剖析 , 出这 种 观点 “ 淆 了法 律制度 要从最坏 处 指 混 着 眼与法律 的人 性基础 两个 不 同 的问题” 法律 的人性 基础 指 。“ 中国社会是“ 差序格局” 以自我为中心, : 以血缘关系来判断 的是所在 社会人 的基 本类 型和基 本属性 , 它着眼 的是社会 中人 的 亲疏 , 道德 准则 曾经是 我们过 去几千年里 的共 同规范 。 在现代 社 总体 和大部分 ; 而从最 坏处着 眼 正好相 反 , 它考 虑 的是 该社会 中 会 , 随着 农业 社
会 的打破 , 商业 社会 的发 展 , 陌 生人 社会 ” “ 的兴 道德 规范 的作用 逐渐削 弱 ,道德滑 坡” “ 成为 了一种 社会必 然 人性 的弱点和 变异 , 即极少数 坏人 的一 极 。严 教授进一步 指 明: 起 , ” 需要 法律来 填补道 德削弱 空缺 。 了适 应现 今社 会发展要 为 “ 这个观 点在逻辑 上还 会得 出一 个危险 的结 论, 即认为法 律是用 趋 势 ,
来 专 门对 付坏人 的 , 或者 说社 会 中的大 多数人是 不需要法 律 的, 求 , 我们 须提 倡法 治。在法 治中我 们要注 意到法律 的人性 基础 ,
或 者说法律对 好人是 不起作用 的 , 因为社会 中的好人会按 着善 的 法 律的制 定和执 行过程需 要体现人 的真 正 内在 需求 。 的实 际 以人 本质 , 出完全符 合 民主 法制 的行 为 ’ 际上 ,没有法 律的 引 做 ’实 ④ 需求为 出发 点来完 善法律 , 的需要 是法律 发展 的原动力 , 人 只有 迎合人的需求的法律方为人所遵守和维护, 违背基本人性的法律 导, 没有法律 来界定何 为 民主 , 何为法制 , 好人 向善的主动 性也就 少 了 目标性和对 象性 , 同样 的, 没有法律 的规制 , 人将肆无 忌惮 坏 的挥 霍恶 的行为 。 法具有 一定 的人 性基 础 , 既不会 苛求 人性 , 法 也会 约束权 力 者 的不 良人性 。 代社会 的发展需 要充分 提倡法 的作用 , 现 但法律 的制 定和运用 更要注 意其 与人性 的相 结合 。
( ) 二 法律 与人性 的价值 目标 的一致 性
只 能是废 纸 一张 。法 治的发展 要充分 明 白人 性 的理论 假设 与现 实人 性 的区别 , 性善恶 的理 论假设对 法治具有指 导意 义:人性 人 “ 中有 恶 的成 份 , 定法治是必 需的 ; 决 人性 也有善 的方 面 , 以民主 所 法治 是可 能的 。偏面 的性恶论 “ ” 实际上抽去 了实行 民主法 治的可 能性 , 在为专 制人 治张 目。0 治要彰显人 性善 的一 面 。 人的 ”法 满足
基本 需求 , 要遏制 人性恶 的一面 , 规范人 的行 为。 我 国现 代 民主法 治需要彰显 人性 , 体现人文 关怀 ; 守严 谨 恪 以 自由为最高 的价值 目标 : 自由是评 价法 律进步 与否 的标准 , 的法律 , 治不 良人性 。如此 。 律与人性 方 能达 到终 极 的价值 自 惩 法 由可以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 自由体现人性最深刻 目标 , 实现法 律 的规范有序 和人 性的 自由张扬 。 的需要 : 人类 活动 的基本 目的之一便 是为 了满足 自由需要 , 实现 注释: 自由欲望 , 成 自由 目的, 达 人类追 求人 性 的 自由张扬 。
法律 的终 ①毕玉谦. 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9 7 3 93 2 19 .3 -4 极 目标是体 现人文 关怀 , 法律无 论是追 求 自由、 利益或 是公平 正 ②周宏亮. 人性的痘悟 .t ' lg ia o / b L4 8 5 90 0 bO.m12 0 - 3 ht. o .n . m c s l a 3 b a 10jj t . 0 91 p/ f s c n /o o h -
法追 求 自由、 正义 、 秩序 。法 律必须 体现 自由、 障 自由, 保 法
义, 无非是为 了满足人 的需求 , 高人 的生活品质 , 提 为人类 的生活 创造 良好 的社会环 境 。 法律 是人们 对现代 社会规 范手段 的选择 , 在对现 代法律 的制 定过程 中 , 人们往 往发 现法律 本身 中最 基本 、
③蒋劢君、 刘学民. 法律与人性小议. t 'w w ck. t20 -- . h p / w . i c.0 9 1 t. / n n 3
④严存生. 法治社会 中的“ 法律上的人” 的哲理思考.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046. 20 () @曹希岭. 人生论与人治法治的关系. 浙江学刊.0 3 2 . 2 0 ()
( 上接第 l ) O页 为本 。“ 恶法亦法 ” 导致权大于 法 , 会 有权 者通过 经费和 人员 安排更不 能依附于地 方政府 , 则更容 易成为地方 政 否 法律赋 予其 行为合 法性 , 使专制成为 可能 。同时, 法律不 能过于 府 的 傀儡 。法 院的裁决 具有社会 效应 , 果法 院无法 公正裁 判, 如
泛道德化 , 《 如 公务员法 》 1 第 2条规定 公务员有 全心全意 为人 民 法律对 人们 的保 护也流 于形式 , 以落 实 , 难 法律 的公 正性将会 受 服 务的义务 , 实践中不 具有可 操作性 , 闲置 的法 律等 同于 没有 。 被 其次 , 律一定 要体 现对权 力 的限制 , 则法律权 威无法 独 法 否
到质疑 。
同时还 要提 高执法 水平 和加强 公 民的法 律意 识 的培 养 。徒
立于政 府权威 , 附于政 府权威 仍 旧会陷入人 治 。 依 盂德 斯鸠 认为. 法不 足 以 自行 , 良法还 需 良吏 。 良吏 有助 于恶法 劣法 善化 , 能 更
法律 在本质 上是对 专制权 力 的一种 限制 , 一切 有权力 的人都 容 有 效 防止 良法劣 法恶法 化 。公 民法 律意 识 的增强会 促进 人们 与 “
易滥用 权力 , 是万 古不 易的一条经 验” 这 。通过法 律建立 权力 的 法律 之 间的互动 , 而不 仅仅单 向灌输 式地法 律教 育 , 人们 自觉学 制衡机 制, 权力 才可 能被依 法行使 。 目前 , 国对权 力 的限制更 习和 尊重 法律 。 我 强调道德 约束 和榜样
教育 , 断地进 行思想 先进性 教育 , 是整 不 但 我国法 治建设还 处于起步 阶段 , 史的积弊 让我们 前进的步 历
个 权力机制 的 问题 是无法通 过个人 的高 尚行 为得到解 决的, 反而 伐阻 碍重 重 , 治建设任 重道远 。 法 法律威 信难 以建 立的根源 在于
机 制本身会 引 导人们去 滥用权 力 , 恶化社 会风气 力是对 普通 其 依 附于政 府权威 , 权 政府权 威超 越 了法 律 , 律成 为经济 建设的 法 民众一 些权利 的剥夺 , 必须 限制 权力 , 立有 限政府 , 建 明确政 府责 工 具 , 治思 想根深 蒂 固。 治不仅 要求 有法可 依 , 法必 依 , 人 法 有 还 任, 社会 力量才 能与 政府权 力相 抗衡 , 民合法 利益才 可能更 有 要 求建 立法律 至上 的信仰 , 人 必须抑 制 国家权力机 构 的膨胀 , 权 把
保障 。
力运 行 限制在法 律的框架 内 , 否则 权力者遵 守执行 的法律 也只不
再 次, 司法 要独 立 。司法 独立 是 司法 公正 的前提 和保障 。为 过 是约 束他人 的法律 , 无法 得到普 遍 的服从 。 会主 义法治 要求 社 人 民服务 , 人 民负责使得 法院不堪 重负 , 于揣测 民意 , 民意 对 忙 而 良法 之 治, 恶法 非法 。我们 要不断 改善劣 法 , 同时防止 良法在 实
难 以掌握 同时 易被传 媒所 引导 。法 院 必须 以事 实 为根据 以法律 际运 行 中被权 力扭 曲, 恶法化 。
为准绳 , 法裁判 , 法律 负责 。 民法院是 为人 民的法 院, 非 依 对 人 而 人 民的法 院。 院背 负太 多 的社会 责任 , 公正性 和中 立性难 以 法 其
保 证 。法院系 统 的行政 性也干 扰 司法独立 , 法官无 法独立 审判 ,
古代 中国行政 司法 执 法 同为一 个机 关 的做 法影 响至 今 。法 院 的
注释:
①郭星 华, 陆益龙 . 法律与社会, 北京: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0 4 1 6 2 0 .8 . ②< 国家赔偿法》 2 第 7条规定: 造成全 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 医药费+ 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的二 I 其抚养的无劳动 能力人的生活赞; ‘ 倍+ 造成死亡的最高限额t 国家
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二 十倍十 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 的生活 费. ③ 朱苏力. ■十 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 法学研究. 9 8 I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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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杈威与法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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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法治本质要求法律至上, 法律应具有独立权威 , 良法.而我国 是 法治进程主要依靠国家权力推进, 属于外生型法治进程, 法律权威来自于政府权威 , 法律成为国家重建的工具 , 缺乏对权力 控 制 . 以, 法治 国必须树 立起 法律独 立权威 , 所 依 法律应 具有独 立 的 目的和价 值 , 而不仅 仅是 发展 经济和 维护秩 序 的工具 .
关键 词 法律 独立权威 中图 分类号 : 9 D0 法律工具 主 义 良法之 治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1-2 10 .5220 )8 00 0
当前 我 国正积 极进行社会 主义法 治建设 , 对法 律的重视程 度 害赔 偿标准 不 同而带 来的“ 同命不 同价 ” 争议 。
也 前所 未有 , 制体系 不断完 善 , 法 但是法 治状 况仍然 不容乐观 。 有 的学者 指 出, 国法 治建设 的最大 障碍是 法律权 威难 以建立 。 中
思想 指导行 为 , 象后 面总有 根源 。朱 苏力在 (o 纪中 国 表 2世 的现 代化和法 治》 文 中指 出: 国进行 现代 化建设 同时又是 一 一 我
的确 , 国几千年 人治 思想难 以在短 时间 内改变 , 治作为西方 个 国家重建 的过 程, 我 法 在这 种法 治建设 的进程 中 , 法律主 要不是 作 文 明在我 国的建立 , 前 主要是依 靠国家这个 强大 的外在力量来 为对 国家权 力行 使的约束 而发生 的 , 目 而是作 为强化 国家政权力 量 推行 , 法律 的权 威依赖于政 府权威 。 这种依赖性 容 易产 生异变 , 没 进 行社会 改造 的工 具而发 生 的。 进 入 2 世纪 , 种状 况并未 有 0 1 这 有 内生型 的稳 固性 。这 种依赖 性 与社会 主义法 治 的本质要 求即 积 极改善 。 国家权 力不仅 大大 膨胀 , 且社会 难 以对 政 治权力 的 而
法律 至上相 冲突 , 这种 矛盾可 能导致 社会 失范 , 即这 两种权 威谁 行 使构成 强有 力 的制 约 。我 国是 权力 崇拜型 社会 , 发展 到今天
对 自己有利 就选择 谁作 为维护 自身利 益 的武器 ,当二 者都 不利 领导人 的魅力 已经难 以维持 国家正常 的秩序 , 需要要新 的约束机
时, 能就两种 权威 都不服 从。 这 样 的社 会最 终是无 序 的, 可 0 人们 制 , 律成 为权力 工具 的最佳 选择 , 是法律 权威难 以建 立的关 法 这
对法 律 的合法性 也难 以认 同。
键 ,也使其
更依 赖于 政府 权威 。政府 权 力严重 限制 了法律 的发
人们 为什么不 尊重法律 ?除去历史 原因和法 律意识不谈 , 伯 展 , 法律 的实施 被政 策左 右 , 人大 制定 的法律 在具体 实践 中可 以 尔曼 的看法 也许值 得我们 借鉴 。 他认 为: 除非人们 觉得 , “ 那是他 轻 易地 被政 策所 改变 。当法 律 的可预 测性遇 到政 策 的不 稳定 性
们 的法律 。 否则 , 他们就 不会尊 重法律 。我 国人 口中农 民 占大多 ” 数 , 治建设 中 , 村法制建 设 自然 是重 头戏 。 法 农 在一 些农村地 区 ,
时, 们 都陷入 了两 难的境 地 。甚至 为了缓和 二者矛 盾 , 人 法律被 制 定成方 向性 纲领 , 策代 替 了法 律进行 具体操 作 , 政 法律 使政策
人们 并不认 为法律 是他们生 活 的一 部分 , 法律 很回避 , 俗道 合法 化 。 对 风 德 在指 引人们行 为规 范方面作 用更 明显 。 时, 同 现代法 律大 多是
根据 城 市生活而 制定 , 不完全 适应农 村生 活, 并 有些农 村地 区可
法律 的工 具化也 使遵 守法 律成 为 了最 高要 求 。政府三 令五 申地 发文 , 禁贪 污腐 败 , 严 但这 本 已法律规 定 , 在任 何时候 都禁
能根 本无 法具备 实旌这 些法律 的条件 。 虽然 感觉 法律很 神圣 , 但 止 , 连道 德也 不能容 忍 的, 本不 需要重 复 申明 。三 令五 申预示 根 在那 些地 方却 没有 实际效用 。可 以说法 律 与他们 的生 活无关 。 着某段 时间 的“ 严打” 人大制定 的法律 的作用却不 及政府 的一纸 ,
法律 是要参 与实践 , 导人们行 为才 能发挥 它 的价值 , 指 而此 处法 公文效 用 , 把法 律法 规置于 何地 , 本身 也是人 治思想 的反 映。 这
律 权威 显得 苍 白。
伯 尔曼在 其 《 与宗 教》 法律 一书 中提 出法律 信仰主 义, 认为法 律不
城 市是现 代化建 设的领 头羊 , 治建 设也先进 很多 , 其权 仅 是工 具 , 不 限于 工具 , 法 但 但 它还 应当成 为宗 教, 为一种信 仰 。 成 苏 威 性仍 受挑 战。最近 受金融危 机影 响 , 国经济 受挫 , 全 在全 国人 格 拉底 用生 命践 行 了他 对法 律 的信仰 ,遵 守法律成 为 了最低 要 民为顶住金 融海啸而 作出不懈努 力的 同时, 院面对 大幅增加 的 求 。建 设社会主 义法 治 , 必须重 塑法律 的独立 权威 , 离政府 法 也 脱 经 济案件 也采取 “ 特别措 施” 如某某 地方 法 院胸怀大局 , 。 积极 应 权威 的怀抱 , 立起人们 对 法律 的信 仰 , 同时 也不能 陷入法律 建 但 对 , 挥职 能“ 发 保增 长 、 发展 ”
帮助 企业度 过难关 , 促 , 甚至 以“ 企 浪漫 主义 的桎梏 中 。 知 业所 需 , 企业所 忧, 排 解企 业所难 ” 目标 。 为 法院和 法律 背负 了经 建立法 律权 威 , 首先 要求 良法 , 法律 必须 保护人 民的合 法权
济发展 的沉重 负担 , 为 了一 部分人 谋取 利益 的工具 , 院的表 益 , 也是 社会主 义法 治的 体现 。 里 士多德就 认为理 想 的法治 成 法 这 亚
率 让人 们坚信 法律是 可 以轻 易改 变的 , 法律至 上 、 让 司法 为 民等 社会要 求 “ 已成立 的法律 获得 普遍 的服从, 大家所 服从 的法律 而
口号流 于形式 。 又 应该 本身是 制定 的 良好 的法 律” 。有学者 认为 在我 国现 在的 国
再如 。 国家赔 偿法》 2 条 关于 侵犯 生命 健康 权赔偿 的计 情 下“ 法亦法 ” 《 第 7 恶 有利于 法律权 威的建 立。但 是 , 种情况下 建立 这 算 标准 ,造成 死亡 的实际赔 偿数 额 极可 能会低 于造成 全部 丧失 0
的权威 是人们 的盲 目服从和 畏惧 , 误引导人们 的行为和价值观 。 错
劳动 能力 的, 生命 的宝贵显 得有 些无 力 , 这种规 定很难 说体现 了 法 律无法 与道 德脱离 , 德是社会 产物 , 有基 本的道德标 准的 道 没 人 民的意志 , 也难 以保障人 们 的合法权 益 , 不用 说因各地 区损 法 律是无 法与 社会生活 相适应 的, 更 更谈不上 以人 ( 下转第 1 ) 2页
作者简介 : 玉群 , 何 华东政 法大学 20 级 经济 法学专业硕士研 究生 , 究方向: 08 研 经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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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 在讨 论法律 的人 性 基础 时 。要 谨 防掉入 另一个 陷阱 最 原始 的 内容 与人性 的最纯 粹、 内在 的要 求总是 不谋 而合 , 最 因 中: 存生教授在 ‘ 严 华政学报 》 , 里 对把人 性恶视 为法 治 、 治基 础 为法 律与 人性 的价值 目标是一 致 的。 法 三 、 法律 与人性 的关 系中谈我 国的法 治建 设 从 的观 点进行 了剖析 , 出这 种 观点 “ 淆 了法 律制度 要从最坏 处 指 混 着 眼与法律 的人 性基础 两个 不 同 的问题” 法律 的人性 基础 指 。“ 中国社会是“ 差序格局” 以自我为中心, : 以血缘关系来判断 的是所在 社会人 的基 本类 型和基 本属性 , 它着眼 的是社会 中人 的 亲疏 , 道德 准则 曾经是 我们过 去几千年里 的共 同规范 。 在现代 社 总体 和大部分 ; 而从最 坏处着 眼 正好相 反 , 它考 虑 的是 该社会 中 会 , 随着 农业 社
会 的打破 , 商业 社会 的发 展 , 陌 生人 社会 ” “ 的兴 道德 规范 的作用 逐渐削 弱 ,道德滑 坡” “ 成为 了一种 社会必 然 人性 的弱点和 变异 , 即极少数 坏人 的一 极 。严 教授进一步 指 明: 起 , ” 需要 法律来 填补道 德削弱 空缺 。 了适 应现 今社 会发展要 为 “ 这个观 点在逻辑 上还 会得 出一 个危险 的结 论, 即认为法 律是用 趋 势 ,
来 专 门对 付坏人 的 , 或者 说社 会 中的大 多数人是 不需要法 律 的, 求 , 我们 须提 倡法 治。在法 治中我 们要注 意到法律 的人性 基础 ,
或 者说法律对 好人是 不起作用 的 , 因为社会 中的好人会按 着善 的 法 律的制 定和执 行过程需 要体现人 的真 正 内在 需求 。 的实 际 以人 本质 , 出完全符 合 民主 法制 的行 为 ’ 际上 ,没有法 律的 引 做 ’实 ④ 需求为 出发 点来完 善法律 , 的需要 是法律 发展 的原动力 , 人 只有 迎合人的需求的法律方为人所遵守和维护, 违背基本人性的法律 导, 没有法律 来界定何 为 民主 , 何为法制 , 好人 向善的主动 性也就 少 了 目标性和对 象性 , 同样 的, 没有法律 的规制 , 人将肆无 忌惮 坏 的挥 霍恶 的行为 。 法具有 一定 的人 性基 础 , 既不会 苛求 人性 , 法 也会 约束权 力 者 的不 良人性 。 代社会 的发展需 要充分 提倡法 的作用 , 现 但法律 的制 定和运用 更要注 意其 与人性 的相 结合 。
( ) 二 法律 与人性 的价值 目标 的一致 性
只 能是废 纸 一张 。法 治的发展 要充分 明 白人 性 的理论 假设 与现 实人 性 的区别 , 性善恶 的理 论假设对 法治具有指 导意 义:人性 人 “ 中有 恶 的成 份 , 定法治是必 需的 ; 决 人性 也有善 的方 面 , 以民主 所 法治 是可 能的 。偏面 的性恶论 “ ” 实际上抽去 了实行 民主法 治的可 能性 , 在为专 制人 治张 目。0 治要彰显人 性善 的一 面 。 人的 ”法 满足
基本 需求 , 要遏制 人性恶 的一面 , 规范人 的行 为。 我 国现 代 民主法 治需要彰显 人性 , 体现人文 关怀 ; 守严 谨 恪 以 自由为最高 的价值 目标 : 自由是评 价法 律进步 与否 的标准 , 的法律 , 治不 良人性 。如此 。 律与人性 方 能达 到终 极 的价值 自 惩 法 由可以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 自由体现人性最深刻 目标 , 实现法 律 的规范有序 和人 性的 自由张扬 。 的需要 : 人类 活动 的基本 目的之一便 是为 了满足 自由需要 , 实现 注释: 自由欲望 , 成 自由 目的, 达 人类追 求人 性 的 自由张扬 。
法律 的终 ①毕玉谦. 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9 7 3 93 2 19 .3 -4 极 目标是体 现人文 关怀 , 法律无 论是追 求 自由、 利益或 是公平 正 ②周宏亮. 人性的痘悟 .t ' lg ia o / b L4 8 5 90 0 bO.m12 0 - 3 ht. o .n . m c s l a 3 b a 10jj t . 0 91 p/ f s c n /o o h -
法追 求 自由、 正义 、 秩序 。法 律必须 体现 自由、 障 自由, 保 法
义, 无非是为 了满足人 的需求 , 高人 的生活品质 , 提 为人类 的生活 创造 良好 的社会环 境 。 法律 是人们 对现代 社会规 范手段 的选择 , 在对现 代法律 的制 定过程 中 , 人们往 往发 现法律 本身 中最 基本 、
③蒋劢君、 刘学民. 法律与人性小议. t 'w w ck. t20 -- . h p / w . i c.0 9 1 t. / n n 3
④严存生. 法治社会 中的“ 法律上的人” 的哲理思考.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046. 20 () @曹希岭. 人生论与人治法治的关系. 浙江学刊.0 3 2 . 2 0 ()
( 上接第 l ) O页 为本 。“ 恶法亦法 ” 导致权大于 法 , 会 有权 者通过 经费和 人员 安排更不 能依附于地 方政府 , 则更容 易成为地方 政 否 法律赋 予其 行为合 法性 , 使专制成为 可能 。同时, 法律不 能过于 府 的 傀儡 。法 院的裁决 具有社会 效应 , 果法 院无法 公正裁 判, 如
泛道德化 , 《 如 公务员法 》 1 第 2条规定 公务员有 全心全意 为人 民 法律对 人们 的保 护也流 于形式 , 以落 实 , 难 法律 的公 正性将会 受 服 务的义务 , 实践中不 具有可 操作性 , 闲置 的法 律等 同于 没有 。 被 其次 , 律一定 要体 现对权 力 的限制 , 则法律权 威无法 独 法 否
到质疑 。
同时还 要提 高执法 水平 和加强 公 民的法 律意 识 的培 养 。徒
立于政 府权威 , 附于政 府权威 仍 旧会陷入人 治 。 依 盂德 斯鸠 认为. 法不 足 以 自行 , 良法还 需 良吏 。 良吏 有助 于恶法 劣法 善化 , 能 更
法律 在本质 上是对 专制权 力 的一种 限制 , 一切 有权力 的人都 容 有 效 防止 良法劣 法恶法 化 。公 民法 律意 识 的增强会 促进 人们 与 “
易滥用 权力 , 是万 古不 易的一条经 验” 这 。通过法 律建立 权力 的 法律 之 间的互动 , 而不 仅仅单 向灌输 式地法 律教 育 , 人们 自觉学 制衡机 制, 权力 才可 能被依 法行使 。 目前 , 国对权 力 的限制更 习和 尊重 法律 。 我 强调道德 约束 和榜样
教育 , 断地进 行思想 先进性 教育 , 是整 不 但 我国法 治建设还 处于起步 阶段 , 史的积弊 让我们 前进的步 历
个 权力机制 的 问题 是无法通 过个人 的高 尚行 为得到解 决的, 反而 伐阻 碍重 重 , 治建设任 重道远 。 法 法律威 信难 以建 立的根源 在于
机 制本身会 引 导人们去 滥用权 力 , 恶化社 会风气 力是对 普通 其 依 附于政 府权威 , 权 政府权 威超 越 了法 律 , 律成 为经济 建设的 法 民众一 些权利 的剥夺 , 必须 限制 权力 , 立有 限政府 , 建 明确政 府责 工 具 , 治思 想根深 蒂 固。 治不仅 要求 有法可 依 , 法必 依 , 人 法 有 还 任, 社会 力量才 能与 政府权 力相 抗衡 , 民合法 利益才 可能更 有 要 求建 立法律 至上 的信仰 , 人 必须抑 制 国家权力机 构 的膨胀 , 权 把
保障 。
力运 行 限制在法 律的框架 内 , 否则 权力者遵 守执行 的法律 也只不
再 次, 司法 要独 立 。司法 独立 是 司法 公正 的前提 和保障 。为 过 是约 束他人 的法律 , 无法 得到普 遍 的服从 。 会主 义法治 要求 社 人 民服务 , 人 民负责使得 法院不堪 重负 , 于揣测 民意 , 民意 对 忙 而 良法 之 治, 恶法 非法 。我们 要不断 改善劣 法 , 同时防止 良法在 实
难 以掌握 同时 易被传 媒所 引导 。法 院 必须 以事 实 为根据 以法律 际运 行 中被权 力扭 曲, 恶法化 。
为准绳 , 法裁判 , 法律 负责 。 民法院是 为人 民的法 院, 非 依 对 人 而 人 民的法 院。 院背 负太 多 的社会 责任 , 公正性 和中 立性难 以 法 其
保 证 。法院系 统 的行政 性也干 扰 司法独立 , 法官无 法独立 审判 ,
古代 中国行政 司法 执 法 同为一 个机 关 的做 法影 响至 今 。法 院 的
注释:
①郭星 华, 陆益龙 . 法律与社会, 北京: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0 4 1 6 2 0 .8 . ②< 国家赔偿法》 2 第 7条规定: 造成全 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 医药费+ 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的二 I 其抚养的无劳动 能力人的生活赞; ‘ 倍+ 造成死亡的最高限额t 国家
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二 十倍十 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 的生活 费. ③ 朱苏力. ■十 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 法学研究. 9 8 I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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