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管理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委托协议
甲方:(全称) 街道办事处
乙方:(服务商全称) 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适应和满足辖区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甲方委托乙方依托 街道社会组织居民服务中心开展为老服务并对养老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运营管理。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的养老管理服务中心为:
名称:XX 街道慈爱嘉助残养老服务中心
地址:XX 东路12号1-4号点位,使用面积:92平方米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2014 年 12 月15 日至 2016 年 12月 14 日。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房屋、设施设备管理、为老服务、财务、经营等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出现变相不正当运营等行为。若因乙方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甲方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乙方应当按照书面意见进行整改。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一个月内不能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 甲方有责任协调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乙方在养老管理服务中心平台上开展的为老服务,并协助乙方开展相关服务需求调查与评估。
3. 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合法自主经营权。
4. 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展为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同意乙方成为本地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
5. 甲方不干涉乙方在遵守本协议(含协议附件)基础上与服务对象所订立的服务契约或约定。甲方不干涉乙方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行为,且不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6. 甲方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对乙方开展的为老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估。服务对象满意率不足8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具有对养老管理服务中心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2. 乙方应当按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四川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标准》以及成都市和武侯区民政局的相关要求功能进行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3. 乙方应当根据XX 街道、XX 北路社区居委会要求,制定养老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计划、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协议书、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标准、跟踪回访制度、运营办法、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评估办法、应急预案等。乙方制定的上述文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当做到公示上墙或摆在醒目位置。
4.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部分免费服务。包括: ①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②应用“多参数生命体征监测仪”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监测;③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服务。
5. 乙方根据辖区老年人需要,可以组织有资质的服务商为老年人提供
综合服务。提供的有偿服务应在乙方和服务对象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由双方共同约定服务地点和服务方式。乙方为其所提供的服务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服务对象或任何第三方,对乙方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不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标准及结算由乙方与服务对象约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
6. 乙方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情况档案,各项服务资料完善,并做好甲方提出的相关统计数据的整理备案工作。
7. 乙方应当提交年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甲方存查。
8. 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持证上岗。乙方承诺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信息,不对服务对象进行有利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误导。
9.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妥善使用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自行支付水、电、网络、通讯费用。委托期满后,乙方应按移交清单向甲方返还等额数量、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应当照价赔偿。
10. 委托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设备等相关设施转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干扰乙方运营管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赔偿等措施,
甲方也有权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及服务对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需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 北路社区保存一份,交区民政局备案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有法人专项委托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双方需另行签订新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养老管理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委托协议
甲方:(全称) 街道办事处
乙方:(服务商全称) 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适应和满足辖区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甲方委托乙方依托 街道社会组织居民服务中心开展为老服务并对养老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运营管理。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的养老管理服务中心为:
名称:XX 街道慈爱嘉助残养老服务中心
地址:XX 东路12号1-4号点位,使用面积:92平方米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2014 年 12 月15 日至 2016 年 12月 14 日。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房屋、设施设备管理、为老服务、财务、经营等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出现变相不正当运营等行为。若因乙方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甲方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乙方应当按照书面意见进行整改。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一个月内不能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 甲方有责任协调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乙方在养老管理服务中心平台上开展的为老服务,并协助乙方开展相关服务需求调查与评估。
3. 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合法自主经营权。
4. 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展为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同意乙方成为本地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
5. 甲方不干涉乙方在遵守本协议(含协议附件)基础上与服务对象所订立的服务契约或约定。甲方不干涉乙方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行为,且不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6. 甲方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对乙方开展的为老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估。服务对象满意率不足8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具有对养老管理服务中心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2. 乙方应当按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四川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标准》以及成都市和武侯区民政局的相关要求功能进行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3. 乙方应当根据XX 街道、XX 北路社区居委会要求,制定养老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计划、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协议书、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标准、跟踪回访制度、运营办法、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评估办法、应急预案等。乙方制定的上述文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当做到公示上墙或摆在醒目位置。
4.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部分免费服务。包括: ①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②应用“多参数生命体征监测仪”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监测;③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服务。
5. 乙方根据辖区老年人需要,可以组织有资质的服务商为老年人提供
综合服务。提供的有偿服务应在乙方和服务对象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由双方共同约定服务地点和服务方式。乙方为其所提供的服务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服务对象或任何第三方,对乙方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不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标准及结算由乙方与服务对象约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
6. 乙方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情况档案,各项服务资料完善,并做好甲方提出的相关统计数据的整理备案工作。
7. 乙方应当提交年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甲方存查。
8. 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持证上岗。乙方承诺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信息,不对服务对象进行有利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误导。
9.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妥善使用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自行支付水、电、网络、通讯费用。委托期满后,乙方应按移交清单向甲方返还等额数量、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应当照价赔偿。
10. 委托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设备等相关设施转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干扰乙方运营管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赔偿等措施,
甲方也有权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及服务对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需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 北路社区保存一份,交区民政局备案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有法人专项委托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双方需另行签订新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