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摘要

目录

一、 国务院文件 .................................................................................................3

(一)

(二)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3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 3

二、 国家发改委 .................................................................................................4

(一)

(二)

(三)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4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5

三、 国家财政部 .................................................................................................5

(一)

(二)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5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 5

四、 国家能源局 .................................................................................................5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 5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 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6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8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11 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 ............................. 11

(十一) 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 12

(十二) 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 12

(十三) 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 ......................... 12

(十四) 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13

(十五)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13

(十六) 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专项有关工

作的通知 14

(十七)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 14

(十八)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15

(十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16

(二十) 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 16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五、 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 17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 17 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 18 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19 国家电网...................................................................................................19

(一)

(二)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 ...... 19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19

(三)

(四) 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 21 关于简化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深化为民服务的工作意见 .......... 21

六、 国家认监委 ...............................................................................................22

(一) 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

22

(二) 并网光伏电站性能监测与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申请备案稿) ........ 22

七、 工业和信息化部 ........................................................................................23

一、

二、

三、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 23 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4 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 24

八、 河南能源监管办 ........................................................................................25

(一) 关于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25

九、河南投资集团...................................................................................................26

(一)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修订稿) ............... 26

一、 国务院文件

(一)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24号 2013-7-15

1. 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

2. 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

3.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4.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

5.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6. 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国办发„2014‟31号 2014-11-19

积极发展天然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有序推进光伏基地建设,同步做好就地消纳利用和集中送出通道建设。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稳步实

施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加强太阳能发电并网服务。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到2020年,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左右,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

二、 国家发改委

(一)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2013-7-18 发改能源[2013]1381号

1. 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给予单位发电量补贴;

2. 建设资金补贴方式仅限于电力普遍服务范围。享受建设资金补贴的,不再给予单位发电量补贴。

(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3-8-26 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1. 3个分区标杆电价(统购统销模式):0.90、0.95、1.0 元/kWh;

2. 对于分布式光伏自用电和反送电量,均给以0.42元/kWh的补贴;

3. 分布式光伏的反送电量按照当地脱硫电价收购(大约0.35~0.45元/kWh)+0.42元/kWh;

4. 执行期原则上20年;

5. 已经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向发电项目转付;

6.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7.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 1651号 2013-8-27

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三、 国家财政部

(一)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7-24 财建[2013]390号

1. 按照程序备案,且完成并网,建成投运的项目有效;

2. 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项目单位;

3. 光伏系统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均由电网企业负责计量,作为结算依据;

4.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企业按照结算周期结算;大型光伏电站按月结算;

5. 电网企业与中央财政一年一清算。

(二)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2013-9-23 财税[2013]66号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 国家能源局

(一) 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2013-8-9 国能新能[2013]296号

批准了18个示范区;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实行按发电量补贴政策,项目由地级市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二)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2013-8-22 国能新能[2013]312号

国开行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提供中长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为辅的多元化信贷产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5年,对于重点客户投资的项目和国家规划建设示范项目,可实行差异化定价。

(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8-29 国能新能[2013]329号

项目备案管理

1.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3. 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4.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5. 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电网接入与运行

6.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7.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8.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9. 光伏电站项目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10.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产业检测与市场监督

11.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违规责任

12.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2013‟433号2013-11-18

总 则

1.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2.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项目备案

4.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5.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

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划、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电网接入和运行

6.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7.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8.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计量与结算

9. 分布式光伏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10.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灯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11.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3‟459号2013-11-26

1.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4.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5.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6.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7.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臵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臵配臵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臵,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六)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2014-1-17

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在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条件、发展基础、电网消纳能力以及配套政策措施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全年新增备案总规模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800万千瓦,光伏电站600万千瓦。各省(区、市)具体新增规模指标见附件。

(七)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107号2014-2-28

1.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3. 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

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八)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113号2014-3-10

监测以下信息:

1. 多晶硅和光伏电池等上游制造业信息;

2. 光伏发电建设运行信息;

光伏电站:光伏电站总发电量、平均年利用小时,并网运行及弃光限电等情

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总发电量、平均年利用小时,电力负荷类型、各类运营模式比列,电力用户得到的电价优惠幅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3. 补贴资金拨付信息;

4. 各省(区、市)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的管理工作,按季度汇总并总结本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总体情况,会同能源派出机构将信息上报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5. 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汇总本企业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情况、相关问题及建议,按季度上报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6.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汇总服务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本地区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按季度上报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7.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建设质量、并网运行、电量交易等进行监管。

(九)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4‟151号2014-4-9

1. 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2. 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十) 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

国家能源局2014-5-12

1. 将加强对能源政策、规划、计划和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管,开展能源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专项调研或检查,对国家能源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综合性评价,加强能源项目的全过程监管,防止“未批先建”、“已核未建”和“批建不一”等现象,保障能源项目建设规范有序。

2. 国家能源局将重点从六个方面加强监管:监管能源政策和规划、项目落

实情况;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突出能源垄断环节监管;强化安全监管和能源供应保障;深化能源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加强能源服务民生和普遍服务监管.

(十一) 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2014-5-20

1. 地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业主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10号前,汇总填写“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表”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行信息表”,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上季度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

2. 省级电网企业每季度首月10号前,汇总经营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及补贴申请和发放情况信息,填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十二) 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253号2014-6-6

1. 各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各新能源示范城市于2014年6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4年新能源示范城市工作计划,并于2015年1月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之后依次类推。

2. 各示范城市可以分布式光伏和可再生能源供热为重点,选择资源条件好、市场需求大、具备建设条件的重点地区组织建设一批新能源应用项目,形成规模化效应,同时探索适合本地的新能源开发利用商业模式。

(十三) 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2014-6-30

1. 请各地根据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布局,结合已有国家示范区及本省培育的重点示范区,优选若干具有一定规模的园区纳入今明两年培育重点,编制重点培育示范区开发方案。

2. 示范区原则上规划容量应大于10万千瓦。今年底前可建成2万千瓦。

(十四) 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2014-7-20

1. 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

2. 各地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监管,对发生光伏电站电力送出受限的区域,要查明原因,督促电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要将相关情况纳入光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3. 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总体方案,配合开展光伏电站开发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合理安排配套电网建设,落实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条件;严格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电网接入信息,审核设计方案、并网调试、竣工检验等环节并网服务工作。

(十五)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 2014-7-20

1. 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容量不超过20MW)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参照分布式电源通过“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

2. 鼓励能力强、技术好、人才储备足的企业延伸分布式光伏专业化服务,逐步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3. 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补贴资格和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等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能源管理部分和监管部分报送相关信息。

4. 项目补贴资格申请实行按季定期上报并形成目录的工作制度。

5. “自发自用”比例较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的项目,可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光伏发电量由当地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全额收购,不再享受国家分布式光伏财政补贴政策,但项目单位一旦选定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原

则上不再变。

(十六) 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专项有关工

作的通知

国能综规划[2014]684号 2014-9-1

1. 集中支持的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 支持的项目类型:一是创新特征明显的分布式发电相关设备生产项目,二是有应用新技术、创新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程。

3. 项目相关技术应具有创新点和示范性,节能效果显著,示范效应明显,能促进光伏发电的成本降低和推广应用。

4. 在全国六大区域各选择2~3个新能源(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集成利用示范项目(含工业园区、县城镇、居民小区等),给予适当支持。

5. 重点支持设备投入,不包括征地拆迁、土建、楼堂馆所建设和铺底流动资金,补助资金不超过支持范围投资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十七)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06号2014-9-2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位、应用形式、屋顶资源统筹、项目工程标准、质量管理、项目备案、发展模式、示范区建设、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费结算、补贴拨付、融资、产业体系公共服务、信息统计、监测体系、监督15个方面做了阐述。部分内容如下:

1.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其中提到: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等。

2. 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3. 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

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4. 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

5. 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

(十八)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0号2014-9-10

1. 在已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工作基础上培育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的推进力度。

2. 各示范区在优先发展屋顶光伏同时,可就近开发就地消纳的小型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

3. 进一步推进已批复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对于2014年9月底前未开工建设,或年底建成规模低于2万千瓦的示范区,取消其示范区称号。

4. 鼓励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在已试行节能量交易和碳减排交易的地区, 有关项目可参加交易活动。

5. 探索专业化的服务模式。

6. 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

(十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5号2014-10-9

1. 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

2. 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加强对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的调查,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建设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

3. 规范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4. 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且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产品。光伏电池组件供货厂商应提供与检测认证相一致的电池片、银浆、封装材料、玻璃、背板、接线盒、连接器等关键部件和原辅材料来源、规格和等级信息。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是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

(二十) 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7号2014-10-11

1. 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2. 在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省30个县开展首批光伏试点,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参加试点项目。组织各省提出光伏扶贫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争取年底前批复实施。

3. 配套政策:包括协调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配套资金,银行实行低息贷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及其他资金筹措、技术支持等政策。

(二十一) 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450号2014-10-12

重点是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包括光伏发电在内的电源项目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 所在省电源项目备案(核准)情况。

2. 电源项目投产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含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等各阶段的实际情况。

3. 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权变动等情况。

4. 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情况等

(二十二)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77号2014-10-28

1. 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臵方式。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臵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

2. 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对更换投资主体后重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不存在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的问题。

3. 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在光伏电站前期工作中企业间正常的技术服务和商业合作应依法合规进行。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

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 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5. 严肃处理光伏电站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对更换投资主体后重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不存在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的问题。对于通过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按照“谁备案、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各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 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臵、项目备案、工程建设、电网接入、并网运行、全额上网、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二十三) 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998号2014-12-16

1. 健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对项目遇到的在备案前或备案后开工所需的审批手续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够放在事中事后办理的不应作为事前的先决条件。

2. 做好光伏项目发电项目并网衔接工作。对今年12月底前能够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力争使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在今年12月底前实现并网运行。对其他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确保项目建成时能及时并网运行。

3. 正确处理实行规模管理前的光伏发电项目问题。对2014年12月底前可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协调电网企业及时接网并实现正常并网运行。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核实已开工建设均确认纳入符合国家按发电量补贴的范围。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但没有开展实质性建设的项目应及时清理。

4. 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对个人在自有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电网企业应协助业主进行电气连接及并网设施的安全检查。对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内消纳的光伏发电项目,各级电网企业应明确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的并网服务。

(二十四) 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991号2014-12-16

光伏发电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对光伏电站应提出建设布局,具备条件地区可提出50万千瓦以上的光伏电站基地。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结合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提出重点应用城镇、工业园区及其应用规模,可根据需要提出新能源微电网以及光伏扶贫等专门项目,结合农村建设提出推广方式及规模。

五、 国家电网

(一)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

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 2013-2-27

已修订,修订版见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

(二)

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 2013/11/29

1. 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比之前的描述更加细化。

2.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不收取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其他分布式电源系统备用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3. 电网公司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电网在收到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根据标准按照电费计算周期支付项目业主;

4. 在并网服务日期做了一些小调整。其中,第一类10千伏、6兆瓦的分布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

式电源受理时间由之前的45天缩减到40天,第二类是35千伏等级接入,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量超过6兆瓦的将由45天适当延长到50天。

5. 分布式电源列入国家补助目录后,地市级供电公司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将属地下个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上报省网公司财务部。国家财务部补助资金到位后,省地市县公司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业主。

 并网服务程序

1. 公司地市或县级客户服务中心为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申请受理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填写接入申请表,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

2. 公司为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服务。接入申请受理后第一类项目 40 个(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 20 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 30 个)工作日、第二类项目 60 个工作日内,公司负责将 380 伏接入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 35 千伏、10 千伏接入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签字确认后,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工作。380 伏接入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3. 以 35 千伏、10 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在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前,将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提交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收到资料后 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并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4. 公司在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计量和发电量计量装臵安装服务,并与 380 伏接入的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关于购售电、供用电和调度方面的合同;与 35 千伏、10 千伏接入的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同步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内容执行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

5. 公司在电能计量装臵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并网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和调试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或调试不合格,公司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6. 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项目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制订、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及其接入系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用户自主选择。

(三) 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网财„2013‟2044 号 2013-12-31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范围。

2. 对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 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 分钱。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0.42 元(含17%的增值税),对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条件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不含税每千瓦时0.359 元。

4.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电量按发电量计算。

5. 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四) 关于简化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深化为民服务的工作意见

国家电网营销„2014‟1049号 2014-8-21

分布式电源客户相关规定:

1. 法人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①报装申请单;②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③土地合法性支持性文件;④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及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资料;⑤政府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2. 对于分布式电源,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因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建设和改造,由公司负责投资。

3. 分布式电源客户,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第一类项目40个工作日(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

30个工作日)、第二类项目60个工作日内答复接入系统方案。

4. 分布式电源客户,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以0.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验收与调试;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电源20个工作日完成并网验收与调试,验收调试合格直接并网。

六、 国家认监委

(一) 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

国认证联[2014]10号 2014-2-8

1.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简称获证产品)。

2. 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证产品。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运行监管时。应对是否采用获证产品加强监督。

3. 现阶段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的产品范围,包括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汇流设备、储能设备以及独立光伏系统等。

4. 从事光伏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从业经历。从事光伏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 并网光伏电站性能监测与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申请备案稿)

认监委征求意见函 2014-12-3

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现场检查抽样原则

光伏组件和逆变器不同于普通产品,特点是一致性强。对于不同厂家、不同类 型和不同型号的光伏阵列、汇流箱和逆变器,抽样原则如下:

2. 光伏电站质量检查

光伏电站现场检查包括:电站实际装机功率,光伏组件目测质量,光伏方阵支 架形式和质量,光伏方阵基础形式和质量,光伏组件/阵列排布及安装质量,直流电 缆型号和质量,电缆铺设质量,汇流箱功能及质量,汇流箱内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光伏与逆变器容量比,逆变器集中度/位臵和机房质量,变压器安装方式/距离,防 雷接地及建设质量,电站围栏及质量,光伏方阵清洗方案/用水量,环境评估,设备标识等 17 项。

3. 光伏电站性能测试

光伏电站现场检测项目包括:污渍遮挡损失,光伏组件性能衰降,光伏组件/ 组串的串并联失配损失, MPPT 偏离损失,光伏组串温升损失,热斑功率损失,隐 裂及功率损失,光伏方阵相互遮挡或远端障碍物遮挡损失,直流线损,逆变器效率, 逆变器 MPPT 效率,变压器效率,交流线损,并网点电能质量,并网点功率因数等 15 个技术参数。

七、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第47号 2013-9-16

1、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和17%;

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4.5%和15.5%;

2、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

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5%;

3、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在2 年内分别不高于3.2%和

4.2%,25 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在2 年内不高于5%,25 年内不高于20%。

二、 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 2013-10-11

1. 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等。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

3.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4. 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5. 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6.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7.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

三、 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

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 2014-2-19

1. 国家开发银行充分运用各项业务资源,为进入《光伏产业重点项目推荐目录》并符合国家开发银行有关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2. 重点方向之一:分布式光伏系统应用项目

3. 重点针对家庭、工业园区、公共设施、新农村建设等自给自用要求,具有高效率、低成本、成熟可靠、安装方便特点的分布式光伏系统应用项目。

4. 具体条件之一:推荐企业需进入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该企业可单独申报或牵头联合研究机构、应用单位等申报。

5. 国家开发银行依据《光伏产业重点项目推荐目录》,受理项目审贷,独立为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信贷、融资便利等优先支持。

八、 河南能源监管办

(一) 关于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14-9-11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文件,结合河南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和附则四个部分。

1.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2.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3.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

4. 光伏电站并网时限的规定(包括审核、投运、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时限的规定(包括提供接入系统方案、接入电网意见函、计量装臵安装、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等)。

九、河南投资集团

(一)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修订稿)

1. 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集团本部及控股企业境内外实施的投资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指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含BT、BOT等模式开发的项目)等;股权投资,指出资设立子企业、合资设立企业、对企业增资、股权臵换,收购目标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等。

2. 投资集团控股企业需要报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由控股企业形成股东会、董事会议题后,按投资集团规定程序报批。

3. 投资活动应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储备管理规定》规定的最低收益标准:原则上均不得低于年化10%。其中金融项目不低于12%-15%,基础设施类项目(含水务、交通、地产及一级土地开发、物流、天然气)不低于10%-1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含新能源、新型建材、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不低于15%。内部收益率将作为项目评审的一项重要评议指标,未达到最低收益率的项目原则上暂不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4. 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机会研究、投资方案研究两个阶段。对集团已涉足产业或相关领域的投资,资产管理部门、董事办作为项目归口单位。对集团未涉足领域的投资,依据《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储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归口单位。集团专项工作组、子公司、控股企业作为项目责任单位。

5. 投资项目决策流程

(1) 归口单位负责牵头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并最终形成投资机会

研究报告。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的投资项目,应为纳入集团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

(2) 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归口单位上报党政联席会决策,明

确下一阶段项目责任单位,配臵相应资源,进入投资方案研究阶段。

(3) 归口单位牵头开展投资方案研究工作,并最终形成项目投资方案

书。投资方案研究过程中,责任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等专项材料,并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评审。归口单位依据责任单位提供的上述报告,牵头撰写项目投资方案书。

(4) 投资方案书完成后,由归口单位提交投资评审部门,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或审查,提出独立客观的审查意见。

(5) 评审或审查通过后,由投资评审部门牵头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其中归口单位汇报投资方案书,从投资方角度提出明确意见及依据,责任单位补充汇报项目情况,提出对项目的明确判断及依据,投资评审部门汇报项目审查报告,提出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方案书及汇报情况,对项目进行表决。

(6) 需要董事会决策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

目录

一、 国务院文件 .................................................................................................3

(一)

(二)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3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 3

二、 国家发改委 .................................................................................................4

(一)

(二)

(三)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4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5

三、 国家财政部 .................................................................................................5

(一)

(二)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5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 5

四、 国家能源局 .................................................................................................5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 5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 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6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8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11 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 ............................. 11

(十一) 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 12

(十二) 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 12

(十三) 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 ......................... 12

(十四) 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13

(十五)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13

(十六) 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专项有关工

作的通知 14

(十七)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 14

(十八)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15

(十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16

(二十) 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 16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五、 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 17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 17 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 18 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19 国家电网...................................................................................................19

(一)

(二)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 ...... 19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19

(三)

(四) 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 21 关于简化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深化为民服务的工作意见 .......... 21

六、 国家认监委 ...............................................................................................22

(一) 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

22

(二) 并网光伏电站性能监测与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申请备案稿) ........ 22

七、 工业和信息化部 ........................................................................................23

一、

二、

三、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 23 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4 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 24

八、 河南能源监管办 ........................................................................................25

(一) 关于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25

九、河南投资集团...................................................................................................26

(一)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修订稿) ............... 26

一、 国务院文件

(一)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24号 2013-7-15

1. 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

2. 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

3.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4.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

5.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6. 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国办发„2014‟31号 2014-11-19

积极发展天然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有序推进光伏基地建设,同步做好就地消纳利用和集中送出通道建设。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稳步实

施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加强太阳能发电并网服务。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到2020年,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左右,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

二、 国家发改委

(一)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2013-7-18 发改能源[2013]1381号

1. 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给予单位发电量补贴;

2. 建设资金补贴方式仅限于电力普遍服务范围。享受建设资金补贴的,不再给予单位发电量补贴。

(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3-8-26 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1. 3个分区标杆电价(统购统销模式):0.90、0.95、1.0 元/kWh;

2. 对于分布式光伏自用电和反送电量,均给以0.42元/kWh的补贴;

3. 分布式光伏的反送电量按照当地脱硫电价收购(大约0.35~0.45元/kWh)+0.42元/kWh;

4. 执行期原则上20年;

5. 已经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向发电项目转付;

6.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7.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 1651号 2013-8-27

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三、 国家财政部

(一)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7-24 财建[2013]390号

1. 按照程序备案,且完成并网,建成投运的项目有效;

2. 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项目单位;

3. 光伏系统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均由电网企业负责计量,作为结算依据;

4.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企业按照结算周期结算;大型光伏电站按月结算;

5. 电网企业与中央财政一年一清算。

(二)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2013-9-23 财税[2013]66号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 国家能源局

(一) 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2013-8-9 国能新能[2013]296号

批准了18个示范区;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实行按发电量补贴政策,项目由地级市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二)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2013-8-22 国能新能[2013]312号

国开行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提供中长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为辅的多元化信贷产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5年,对于重点客户投资的项目和国家规划建设示范项目,可实行差异化定价。

(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8-29 国能新能[2013]329号

项目备案管理

1.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3. 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4.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5. 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电网接入与运行

6.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7.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8.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9. 光伏电站项目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10.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产业检测与市场监督

11.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违规责任

12.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2013‟433号2013-11-18

总 则

1.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2.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项目备案

4.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5.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

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划、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电网接入和运行

6.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7.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8.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计量与结算

9. 分布式光伏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10.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灯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11.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3‟459号2013-11-26

1.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4.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5.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6.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7.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臵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臵配臵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臵,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六)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2014-1-17

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在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条件、发展基础、电网消纳能力以及配套政策措施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全年新增备案总规模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800万千瓦,光伏电站600万千瓦。各省(区、市)具体新增规模指标见附件。

(七)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107号2014-2-28

1.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3. 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

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八)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113号2014-3-10

监测以下信息:

1. 多晶硅和光伏电池等上游制造业信息;

2. 光伏发电建设运行信息;

光伏电站:光伏电站总发电量、平均年利用小时,并网运行及弃光限电等情

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总发电量、平均年利用小时,电力负荷类型、各类运营模式比列,电力用户得到的电价优惠幅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3. 补贴资金拨付信息;

4. 各省(区、市)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的管理工作,按季度汇总并总结本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总体情况,会同能源派出机构将信息上报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5. 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汇总本企业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情况、相关问题及建议,按季度上报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6.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汇总服务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本地区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按季度上报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7.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建设质量、并网运行、电量交易等进行监管。

(九)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4‟151号2014-4-9

1. 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2. 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十) 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

国家能源局2014-5-12

1. 将加强对能源政策、规划、计划和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管,开展能源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专项调研或检查,对国家能源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综合性评价,加强能源项目的全过程监管,防止“未批先建”、“已核未建”和“批建不一”等现象,保障能源项目建设规范有序。

2. 国家能源局将重点从六个方面加强监管:监管能源政策和规划、项目落

实情况;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突出能源垄断环节监管;强化安全监管和能源供应保障;深化能源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加强能源服务民生和普遍服务监管.

(十一) 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2014-5-20

1. 地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业主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10号前,汇总填写“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表”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行信息表”,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上季度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

2. 省级电网企业每季度首月10号前,汇总经营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及补贴申请和发放情况信息,填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十二) 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253号2014-6-6

1. 各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各新能源示范城市于2014年6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4年新能源示范城市工作计划,并于2015年1月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之后依次类推。

2. 各示范城市可以分布式光伏和可再生能源供热为重点,选择资源条件好、市场需求大、具备建设条件的重点地区组织建设一批新能源应用项目,形成规模化效应,同时探索适合本地的新能源开发利用商业模式。

(十三) 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2014-6-30

1. 请各地根据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布局,结合已有国家示范区及本省培育的重点示范区,优选若干具有一定规模的园区纳入今明两年培育重点,编制重点培育示范区开发方案。

2. 示范区原则上规划容量应大于10万千瓦。今年底前可建成2万千瓦。

(十四) 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2014-7-20

1. 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

2. 各地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监管,对发生光伏电站电力送出受限的区域,要查明原因,督促电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要将相关情况纳入光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3. 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总体方案,配合开展光伏电站开发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合理安排配套电网建设,落实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条件;严格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电网接入信息,审核设计方案、并网调试、竣工检验等环节并网服务工作。

(十五)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 2014-7-20

1. 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容量不超过20MW)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参照分布式电源通过“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

2. 鼓励能力强、技术好、人才储备足的企业延伸分布式光伏专业化服务,逐步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3. 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补贴资格和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等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能源管理部分和监管部分报送相关信息。

4. 项目补贴资格申请实行按季定期上报并形成目录的工作制度。

5. “自发自用”比例较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的项目,可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光伏发电量由当地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全额收购,不再享受国家分布式光伏财政补贴政策,但项目单位一旦选定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原

则上不再变。

(十六) 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专项有关工

作的通知

国能综规划[2014]684号 2014-9-1

1. 集中支持的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 支持的项目类型:一是创新特征明显的分布式发电相关设备生产项目,二是有应用新技术、创新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程。

3. 项目相关技术应具有创新点和示范性,节能效果显著,示范效应明显,能促进光伏发电的成本降低和推广应用。

4. 在全国六大区域各选择2~3个新能源(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集成利用示范项目(含工业园区、县城镇、居民小区等),给予适当支持。

5. 重点支持设备投入,不包括征地拆迁、土建、楼堂馆所建设和铺底流动资金,补助资金不超过支持范围投资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十七)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06号2014-9-2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位、应用形式、屋顶资源统筹、项目工程标准、质量管理、项目备案、发展模式、示范区建设、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费结算、补贴拨付、融资、产业体系公共服务、信息统计、监测体系、监督15个方面做了阐述。部分内容如下:

1.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其中提到: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等。

2. 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3. 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

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4. 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

5. 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

(十八)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0号2014-9-10

1. 在已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工作基础上培育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的推进力度。

2. 各示范区在优先发展屋顶光伏同时,可就近开发就地消纳的小型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

3. 进一步推进已批复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对于2014年9月底前未开工建设,或年底建成规模低于2万千瓦的示范区,取消其示范区称号。

4. 鼓励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在已试行节能量交易和碳减排交易的地区, 有关项目可参加交易活动。

5. 探索专业化的服务模式。

6. 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

(十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5号2014-10-9

1. 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

2. 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加强对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的调查,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建设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

3. 规范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4. 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且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产品。光伏电池组件供货厂商应提供与检测认证相一致的电池片、银浆、封装材料、玻璃、背板、接线盒、连接器等关键部件和原辅材料来源、规格和等级信息。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是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

(二十) 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7号2014-10-11

1. 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2. 在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省30个县开展首批光伏试点,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参加试点项目。组织各省提出光伏扶贫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争取年底前批复实施。

3. 配套政策:包括协调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配套资金,银行实行低息贷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及其他资金筹措、技术支持等政策。

(二十一) 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450号2014-10-12

重点是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包括光伏发电在内的电源项目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 所在省电源项目备案(核准)情况。

2. 电源项目投产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含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等各阶段的实际情况。

3. 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权变动等情况。

4. 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情况等

(二十二)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77号2014-10-28

1. 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臵方式。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臵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

2. 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对更换投资主体后重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不存在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的问题。

3. 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在光伏电站前期工作中企业间正常的技术服务和商业合作应依法合规进行。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

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 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5. 严肃处理光伏电站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对更换投资主体后重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不存在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的问题。对于通过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按照“谁备案、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各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 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臵、项目备案、工程建设、电网接入、并网运行、全额上网、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二十三) 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998号2014-12-16

1. 健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对项目遇到的在备案前或备案后开工所需的审批手续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够放在事中事后办理的不应作为事前的先决条件。

2. 做好光伏项目发电项目并网衔接工作。对今年12月底前能够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力争使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在今年12月底前实现并网运行。对其他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确保项目建成时能及时并网运行。

3. 正确处理实行规模管理前的光伏发电项目问题。对2014年12月底前可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协调电网企业及时接网并实现正常并网运行。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核实已开工建设均确认纳入符合国家按发电量补贴的范围。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但没有开展实质性建设的项目应及时清理。

4. 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对个人在自有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电网企业应协助业主进行电气连接及并网设施的安全检查。对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内消纳的光伏发电项目,各级电网企业应明确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的并网服务。

(二十四) 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991号2014-12-16

光伏发电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对光伏电站应提出建设布局,具备条件地区可提出50万千瓦以上的光伏电站基地。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结合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提出重点应用城镇、工业园区及其应用规模,可根据需要提出新能源微电网以及光伏扶贫等专门项目,结合农村建设提出推广方式及规模。

五、 国家电网

(一)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

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 2013-2-27

已修订,修订版见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

(二)

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 2013/11/29

1. 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比之前的描述更加细化。

2.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不收取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其他分布式电源系统备用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3. 电网公司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电网在收到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根据标准按照电费计算周期支付项目业主;

4. 在并网服务日期做了一些小调整。其中,第一类10千伏、6兆瓦的分布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

式电源受理时间由之前的45天缩减到40天,第二类是35千伏等级接入,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量超过6兆瓦的将由45天适当延长到50天。

5. 分布式电源列入国家补助目录后,地市级供电公司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将属地下个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上报省网公司财务部。国家财务部补助资金到位后,省地市县公司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业主。

 并网服务程序

1. 公司地市或县级客户服务中心为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申请受理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填写接入申请表,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

2. 公司为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服务。接入申请受理后第一类项目 40 个(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 20 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 30 个)工作日、第二类项目 60 个工作日内,公司负责将 380 伏接入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 35 千伏、10 千伏接入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签字确认后,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工作。380 伏接入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3. 以 35 千伏、10 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在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前,将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提交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收到资料后 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并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4. 公司在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计量和发电量计量装臵安装服务,并与 380 伏接入的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关于购售电、供用电和调度方面的合同;与 35 千伏、10 千伏接入的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同步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内容执行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

5. 公司在电能计量装臵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并网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和调试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或调试不合格,公司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6. 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项目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制订、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及其接入系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用户自主选择。

(三) 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网财„2013‟2044 号 2013-12-31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范围。

2. 对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 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 分钱。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0.42 元(含17%的增值税),对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条件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不含税每千瓦时0.359 元。

4.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电量按发电量计算。

5. 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四) 关于简化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深化为民服务的工作意见

国家电网营销„2014‟1049号 2014-8-21

分布式电源客户相关规定:

1. 法人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①报装申请单;②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③土地合法性支持性文件;④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及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资料;⑤政府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2. 对于分布式电源,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因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建设和改造,由公司负责投资。

3. 分布式电源客户,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第一类项目40个工作日(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

30个工作日)、第二类项目60个工作日内答复接入系统方案。

4. 分布式电源客户,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以0.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验收与调试;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电源20个工作日完成并网验收与调试,验收调试合格直接并网。

六、 国家认监委

(一) 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

国认证联[2014]10号 2014-2-8

1.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简称获证产品)。

2. 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证产品。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运行监管时。应对是否采用获证产品加强监督。

3. 现阶段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的产品范围,包括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汇流设备、储能设备以及独立光伏系统等。

4. 从事光伏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从业经历。从事光伏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 并网光伏电站性能监测与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申请备案稿)

认监委征求意见函 2014-12-3

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现场检查抽样原则

光伏组件和逆变器不同于普通产品,特点是一致性强。对于不同厂家、不同类 型和不同型号的光伏阵列、汇流箱和逆变器,抽样原则如下:

2. 光伏电站质量检查

光伏电站现场检查包括:电站实际装机功率,光伏组件目测质量,光伏方阵支 架形式和质量,光伏方阵基础形式和质量,光伏组件/阵列排布及安装质量,直流电 缆型号和质量,电缆铺设质量,汇流箱功能及质量,汇流箱内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光伏与逆变器容量比,逆变器集中度/位臵和机房质量,变压器安装方式/距离,防 雷接地及建设质量,电站围栏及质量,光伏方阵清洗方案/用水量,环境评估,设备标识等 17 项。

3. 光伏电站性能测试

光伏电站现场检测项目包括:污渍遮挡损失,光伏组件性能衰降,光伏组件/ 组串的串并联失配损失, MPPT 偏离损失,光伏组串温升损失,热斑功率损失,隐 裂及功率损失,光伏方阵相互遮挡或远端障碍物遮挡损失,直流线损,逆变器效率, 逆变器 MPPT 效率,变压器效率,交流线损,并网点电能质量,并网点功率因数等 15 个技术参数。

七、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第47号 2013-9-16

1、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和17%;

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4.5%和15.5%;

2、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

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5%;

3、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在2 年内分别不高于3.2%和

4.2%,25 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在2 年内不高于5%,25 年内不高于20%。

二、 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 2013-10-11

1. 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等。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

3.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4. 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5. 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6.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7.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

三、 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

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 2014-2-19

1. 国家开发银行充分运用各项业务资源,为进入《光伏产业重点项目推荐目录》并符合国家开发银行有关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2. 重点方向之一:分布式光伏系统应用项目

3. 重点针对家庭、工业园区、公共设施、新农村建设等自给自用要求,具有高效率、低成本、成熟可靠、安装方便特点的分布式光伏系统应用项目。

4. 具体条件之一:推荐企业需进入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该企业可单独申报或牵头联合研究机构、应用单位等申报。

5. 国家开发银行依据《光伏产业重点项目推荐目录》,受理项目审贷,独立为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信贷、融资便利等优先支持。

八、 河南能源监管办

(一) 关于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14-9-11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文件,结合河南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和附则四个部分。

1.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2.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3.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

4. 光伏电站并网时限的规定(包括审核、投运、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时限的规定(包括提供接入系统方案、接入电网意见函、计量装臵安装、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等)。

九、河南投资集团

(一)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修订稿)

1. 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集团本部及控股企业境内外实施的投资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指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含BT、BOT等模式开发的项目)等;股权投资,指出资设立子企业、合资设立企业、对企业增资、股权臵换,收购目标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等。

2. 投资集团控股企业需要报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由控股企业形成股东会、董事会议题后,按投资集团规定程序报批。

3. 投资活动应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储备管理规定》规定的最低收益标准:原则上均不得低于年化10%。其中金融项目不低于12%-15%,基础设施类项目(含水务、交通、地产及一级土地开发、物流、天然气)不低于10%-1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含新能源、新型建材、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不低于15%。内部收益率将作为项目评审的一项重要评议指标,未达到最低收益率的项目原则上暂不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4. 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机会研究、投资方案研究两个阶段。对集团已涉足产业或相关领域的投资,资产管理部门、董事办作为项目归口单位。对集团未涉足领域的投资,依据《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储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归口单位。集团专项工作组、子公司、控股企业作为项目责任单位。

5. 投资项目决策流程

(1) 归口单位负责牵头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并最终形成投资机会

研究报告。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的投资项目,应为纳入集团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

(2) 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归口单位上报党政联席会决策,明

确下一阶段项目责任单位,配臵相应资源,进入投资方案研究阶段。

(3) 归口单位牵头开展投资方案研究工作,并最终形成项目投资方案

书。投资方案研究过程中,责任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等专项材料,并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评审。归口单位依据责任单位提供的上述报告,牵头撰写项目投资方案书。

(4) 投资方案书完成后,由归口单位提交投资评审部门,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或审查,提出独立客观的审查意见。

(5) 评审或审查通过后,由投资评审部门牵头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其中归口单位汇报投资方案书,从投资方角度提出明确意见及依据,责任单位补充汇报项目情况,提出对项目的明确判断及依据,投资评审部门汇报项目审查报告,提出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方案书及汇报情况,对项目进行表决。

(6) 需要董事会决策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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