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章程
序 言
成都中医药大学原名成都中医学院,创建于1956年,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我国最早的中医药高等院校之一, 1995年更名为成都中医药大学,2006年原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原四川生殖卫生学院并入成都中医药大学。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传承与发展中医药、服务人类健康为重点,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为奋斗目标,是一所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中医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成都中医药大学,中文简称为成中医或成都中医大,英文全称为Chengd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CDUTCM。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为45071751—9,学校设有温江校区、十二桥校区、高新校区、汪家拐校区和人南校区。主校区设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1166号,邮编:611137。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实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
(一)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学校的建立、撤销、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任免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考核学校的办学状况。核准学校人员编制和资产处置。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按照国家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从政策支持、经费投入等方面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共建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政策、业务和经费等方面指导和支持学校的发展,扶持学校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
3.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依法自主开展医疗服务,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
5.依法自主与国(境)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临床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相关费用,依法开展筹资活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授予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以客座教授、荣誉教授或其他荣誉称号;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9.公平获得国家教育投入,依法管理和使用法人资产,并接受社会监督;
10.接受举办者、共建者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11.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育人为本、传承中医、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校训是“厚德、博学、精思、笃行”。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学校党委的职权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校长的职权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决策和议事机构
第七条党代会
(一)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是学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代表由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党代会的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听取并审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选举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等。
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执行党代会决议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八条党委全委会
(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二)党委全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上级组织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落实党代会决定、决议;选举学校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审定学校根本制度,批准重大基本制度等。
第九条党委常委会
(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的职权。党委常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二)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组织重要工作部署及学校党代会、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书记会酝酿的
相关事宜;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学校纪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等。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成都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二)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关于业务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通过学校行政具体规章制度;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文件以及以学校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文件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
成都中医药大学董事会是多元主体办学、广泛利益方参与的重要决策咨询机构, 其成员由举办者、共建者、成都中医药大学及其合作单位,以及校友、著名学者、社会热心人士、教师、学生代表等构成,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议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标准、教育教学方案
及发展政策,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指导和监督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须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仲裁与维护工作,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等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成员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成员由相关学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
第十六条教代会
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由学校教职工
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等予以设置,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组织人事、思想政治、行政后勤、纪检监察、群众工作、外事交流等。 第十八条教学、科研、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等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相应归口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后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批复或下达。其他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告,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批复或下达。
第三节 学院
第十九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设备和资产;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学院教代会主席、副主席和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组成。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中重大治学事项的审议或审定机构,对重要的学术事项行使相应的审议或决定权,对学院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其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由本学院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学院全体教师的监督,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承担审议本学院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宜的职责。
第四节 科学研究及机构
第二十三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职能。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
科学研究机构由学校的学院、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科学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
第五节 公共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是学校的服务保障机构,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播、党政管理提供后勤服务、基础建设、图书情报、数字信息等保障工作,依据学校和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节 政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政党组织主要由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等组成。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相关法规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相应的章程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群团组织主要由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四川中医药教育促进会(校友会)和侨台联等组成,按照有关章程或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八节 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审计机关是学校行政监督的专门机构,按照监察、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第九节 附属医院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附属医院有直属附属医院、共建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等类型,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由医院和学校达成合作意向,医院主动申报,学校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产生。附属医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面向社会的医疗服务和预防医学保健,承担学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临床思维及技能培养,承担临床课程的课堂教学,承担科研合作及开展学术交流等。其日常事务,由医院独立运行。
第十节 其他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其他机构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基金会等,教育基金会制订了《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明确接受捐赠的程序、捐赠物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获得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申诉;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让学生明确发展方向、让学生增强发展动力、让学生得到发展机会”的素质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并确定学校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辩、申述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关心特殊困难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三十八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坚持激励导向原则、以岗定薪原则以及岗位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和财力,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增加教职工收入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 学科建设与教育教学
第一节 学科专业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为医学。其中,主体学科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其他学科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技术、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以及药学。学校涉及的其他学科门类有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文学、教育学,以及哲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
第四十六条学校学科建设以国家优势特色学科为龙头、部省级重点学科为主干、校级重点学科为基础。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学校的学科设置和调整可由学院提出并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按照国家学科学位设置和调整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主体专业为医学类专业。其中,主干专业有中医学类、中药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其他医学专业包括临床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学校涉及的其他专业有生物科学类、化学与制药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医学工程类、植物生产类、心理学类、体育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旅游管理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等。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对专业设置和机构进行评估、调整、报批和备案。
第二节 教育教学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教育层次有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及专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
第五十条学校教育类型主要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的普遍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制订和调整教育计划,并按照教育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教学运行主要包括课程管理、考试管理、教材建设与使用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教学实验室管理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等环节。其中课程管理包括开课计划管理、选课、课表编制及课程调度等环节。
第五十三条本、专科教学管理实行学校、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教学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导师三级管理制度。其中,学术性学位研究生主要强化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专业性学位研究生主要加强临床实践教学和临床能力培养。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设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全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的授予工作。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达不到要求的,学校根据情况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方案,并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招生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就业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学生就业工作。学校定期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收集、分析并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发展状况、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公共服务
第一节 经费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并积极拓展其他经费来源。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和执行预算;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评价。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节 资产
第六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态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后勤服务管理、实验平台建设、图书情报资源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等。
第七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托中医药教育资源和学科优势,与国外、境外机构等开展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学校积极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动中医药教育国际化。
第六十九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经学校授权负责和协调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七十条学校遵循学科及专业链对接产业链、经济服务与文化服务并重、短期服务与长远服务并举、统筹规划与重点关注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提供社会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一)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包括管理干部双向挂职锻炼,专业人才的定向培养、联合培养、专业进修、继续教育、学历教育、中医系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培训等;
(二)共建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
(三)通过建立远程诊断、网络医院、专家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促进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等的建设;
(四)与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企业深度融合,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开展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及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等;
(五)积极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办公室负责社会服务的沟通协调。主管校领导、项目负责人、学校办公室、科技处或教务处等负责监督社会服务的落实。
第九章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十三条 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作为学校的重要职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发展道路,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中医药文化。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特别是中医药文化的育人功能,实现中医药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中医药教育和对外文化特别是中医药文化交流,提升中华民族文化特别是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打造图书馆、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具有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由核心图案、中文校名与英文校名组合而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佩戴的为红底金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成都中医药大学与校名标准组合(左右)包括:标志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字体组合。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与宽的比例为3比2,标准大小为长240公分、高160公分,可放大或缩小,旗面采用玄色,象征厚重、内涵、温暖和积淀,中央分别印有校徽、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
第八十条学校校歌为《成都中医药大学之歌》。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8月16日,校庆纪念日为10月末的星期五。 第八十二条学校网址:www.cdutcm.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通过后进行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全委会通过后进行修订。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中医药大学章程
序 言
成都中医药大学原名成都中医学院,创建于1956年,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我国最早的中医药高等院校之一, 1995年更名为成都中医药大学,2006年原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原四川生殖卫生学院并入成都中医药大学。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传承与发展中医药、服务人类健康为重点,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为奋斗目标,是一所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中医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成都中医药大学,中文简称为成中医或成都中医大,英文全称为Chengd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CDUTCM。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为45071751—9,学校设有温江校区、十二桥校区、高新校区、汪家拐校区和人南校区。主校区设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1166号,邮编:611137。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实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
(一)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学校的建立、撤销、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任免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考核学校的办学状况。核准学校人员编制和资产处置。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按照国家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从政策支持、经费投入等方面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共建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政策、业务和经费等方面指导和支持学校的发展,扶持学校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
3.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依法自主开展医疗服务,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
5.依法自主与国(境)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临床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相关费用,依法开展筹资活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授予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以客座教授、荣誉教授或其他荣誉称号;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9.公平获得国家教育投入,依法管理和使用法人资产,并接受社会监督;
10.接受举办者、共建者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11.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育人为本、传承中医、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校训是“厚德、博学、精思、笃行”。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学校党委的职权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校长的职权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决策和议事机构
第七条党代会
(一)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是学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代表由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党代会的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听取并审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选举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等。
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执行党代会决议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八条党委全委会
(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二)党委全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上级组织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落实党代会决定、决议;选举学校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审定学校根本制度,批准重大基本制度等。
第九条党委常委会
(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的职权。党委常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二)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组织重要工作部署及学校党代会、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书记会酝酿的
相关事宜;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学校纪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等。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成都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二)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关于业务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通过学校行政具体规章制度;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文件以及以学校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文件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
成都中医药大学董事会是多元主体办学、广泛利益方参与的重要决策咨询机构, 其成员由举办者、共建者、成都中医药大学及其合作单位,以及校友、著名学者、社会热心人士、教师、学生代表等构成,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议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标准、教育教学方案
及发展政策,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指导和监督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须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仲裁与维护工作,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等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成员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成员由相关学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
第十六条教代会
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由学校教职工
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等予以设置,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组织人事、思想政治、行政后勤、纪检监察、群众工作、外事交流等。 第十八条教学、科研、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等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相应归口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后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批复或下达。其他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告,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批复或下达。
第三节 学院
第十九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设备和资产;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学院教代会主席、副主席和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组成。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中重大治学事项的审议或审定机构,对重要的学术事项行使相应的审议或决定权,对学院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其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由本学院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学院全体教师的监督,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承担审议本学院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宜的职责。
第四节 科学研究及机构
第二十三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职能。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
科学研究机构由学校的学院、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科学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
第五节 公共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是学校的服务保障机构,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播、党政管理提供后勤服务、基础建设、图书情报、数字信息等保障工作,依据学校和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节 政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政党组织主要由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等组成。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相关法规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相应的章程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群团组织主要由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四川中医药教育促进会(校友会)和侨台联等组成,按照有关章程或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八节 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审计机关是学校行政监督的专门机构,按照监察、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第九节 附属医院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附属医院有直属附属医院、共建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等类型,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由医院和学校达成合作意向,医院主动申报,学校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产生。附属医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面向社会的医疗服务和预防医学保健,承担学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临床思维及技能培养,承担临床课程的课堂教学,承担科研合作及开展学术交流等。其日常事务,由医院独立运行。
第十节 其他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其他机构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基金会等,教育基金会制订了《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明确接受捐赠的程序、捐赠物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获得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申诉;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让学生明确发展方向、让学生增强发展动力、让学生得到发展机会”的素质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并确定学校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辩、申述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关心特殊困难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三十八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坚持激励导向原则、以岗定薪原则以及岗位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和财力,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增加教职工收入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 学科建设与教育教学
第一节 学科专业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为医学。其中,主体学科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其他学科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技术、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以及药学。学校涉及的其他学科门类有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文学、教育学,以及哲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
第四十六条学校学科建设以国家优势特色学科为龙头、部省级重点学科为主干、校级重点学科为基础。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学校的学科设置和调整可由学院提出并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按照国家学科学位设置和调整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主体专业为医学类专业。其中,主干专业有中医学类、中药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其他医学专业包括临床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学校涉及的其他专业有生物科学类、化学与制药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医学工程类、植物生产类、心理学类、体育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旅游管理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等。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对专业设置和机构进行评估、调整、报批和备案。
第二节 教育教学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教育层次有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及专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
第五十条学校教育类型主要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的普遍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制订和调整教育计划,并按照教育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教学运行主要包括课程管理、考试管理、教材建设与使用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教学实验室管理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等环节。其中课程管理包括开课计划管理、选课、课表编制及课程调度等环节。
第五十三条本、专科教学管理实行学校、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教学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导师三级管理制度。其中,学术性学位研究生主要强化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专业性学位研究生主要加强临床实践教学和临床能力培养。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设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全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的授予工作。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达不到要求的,学校根据情况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方案,并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招生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就业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学生就业工作。学校定期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收集、分析并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发展状况、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公共服务
第一节 经费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并积极拓展其他经费来源。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和执行预算;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评价。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节 资产
第六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态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后勤服务管理、实验平台建设、图书情报资源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等。
第七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托中医药教育资源和学科优势,与国外、境外机构等开展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学校积极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动中医药教育国际化。
第六十九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经学校授权负责和协调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七十条学校遵循学科及专业链对接产业链、经济服务与文化服务并重、短期服务与长远服务并举、统筹规划与重点关注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提供社会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一)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包括管理干部双向挂职锻炼,专业人才的定向培养、联合培养、专业进修、继续教育、学历教育、中医系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培训等;
(二)共建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
(三)通过建立远程诊断、网络医院、专家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促进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等的建设;
(四)与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企业深度融合,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开展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及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等;
(五)积极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办公室负责社会服务的沟通协调。主管校领导、项目负责人、学校办公室、科技处或教务处等负责监督社会服务的落实。
第九章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十三条 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作为学校的重要职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发展道路,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中医药文化。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特别是中医药文化的育人功能,实现中医药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中医药教育和对外文化特别是中医药文化交流,提升中华民族文化特别是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打造图书馆、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具有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由核心图案、中文校名与英文校名组合而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佩戴的为红底金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成都中医药大学与校名标准组合(左右)包括:标志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字体组合。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与宽的比例为3比2,标准大小为长240公分、高160公分,可放大或缩小,旗面采用玄色,象征厚重、内涵、温暖和积淀,中央分别印有校徽、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
第八十条学校校歌为《成都中医药大学之歌》。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8月16日,校庆纪念日为10月末的星期五。 第八十二条学校网址:www.cdutcm.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通过后进行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全委会通过后进行修订。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