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内容
在我国,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统称为专利实施权。
注意:专利实施权的禁止效力只及于商业性实施,非商业性的个人实施,包括我国
在内的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
《专利法》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2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
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专利实施权
1、制造权
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
利产品的垄断权。
(1)制造权的对象
产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侵犯制造权的表现
制造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批量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即制造的产品就是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产
品。
与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即主要技术特征实质相似。
(3)侵犯制造权的例外
(1)依照强制许可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给予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为科学研究目的的制造;
(3)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制造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
产品的行为。
2、使用权
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专利产品
的专有权。
(1)使用权的对象
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销售权
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销售专利产品都应当经专利权人许可,否则会构成侵权 注意:销售权受到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限制
4、许诺销售
是为了促使销售的成立而在实际销售行为成立之前所为的旨在实现销售目的的行
为
5、进口权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
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专利实施许可权: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三)专利转让权 (四)专利标记权: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二、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专利法从第三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考虑,对专利权人行使独占实施权予以一定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二)专利强制许可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法》第69条: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实质
避免专利权过度妨碍产品的自由流通,只要专利产品首次销售是合法的,则他人可以自由的使用和转售该产品。
注意事项
(1)权利用尽是对于每一件投放到市
场的专利产品而言的;
(2)权利用尽不包括制造权;
原因:专利权具有强排他性,专利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便是独立研制的技术方案,
原则上也不得实施。
这种制度会损害先用人的利益,为了平衡其与专利权人的利益,法律允许申请日之
前已经使用专利技术或准备使用专利技术的主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技术。
4、非营利实施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相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原因:科研使用不具有商业性的目的,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影响非常小,并且有利于
科技发展。
5、医药审批的使用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单位或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而使用他人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第4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
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要实施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
(2)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
(3)必须是后一专利权人申请强制许可并且获得许可实施后,前一专利权人才可以申请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
3、强制许可的范围
地域范围:主要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
时间范围: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具体案例具体对待
4、登记和公告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1)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按
规定逐年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
(2)如何确定缴纳专利年费的日期
第一,专利年费从申请日起算
第二,专利权人缴纳年费,应当从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授权以后各年的年
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3)缴费的方式
第一,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
第二,通过邮寄或银行汇付:应在递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
请号或专利号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第三,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4)专利年费的具体数额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
2、不得滥用专利权
(1)是指专利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专利权,而不得利用专利权
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专利权人的非法垄断专利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行为,必须依法禁止。
一、专利权的内容
在我国,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统称为专利实施权。
注意:专利实施权的禁止效力只及于商业性实施,非商业性的个人实施,包括我国
在内的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
《专利法》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2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
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专利实施权
1、制造权
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
利产品的垄断权。
(1)制造权的对象
产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侵犯制造权的表现
制造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批量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即制造的产品就是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产
品。
与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即主要技术特征实质相似。
(3)侵犯制造权的例外
(1)依照强制许可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给予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为科学研究目的的制造;
(3)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制造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
产品的行为。
2、使用权
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专利产品
的专有权。
(1)使用权的对象
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销售权
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销售专利产品都应当经专利权人许可,否则会构成侵权 注意:销售权受到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限制
4、许诺销售
是为了促使销售的成立而在实际销售行为成立之前所为的旨在实现销售目的的行
为
5、进口权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
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专利实施许可权: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三)专利转让权 (四)专利标记权: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二、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专利法从第三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考虑,对专利权人行使独占实施权予以一定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二)专利强制许可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法》第69条: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实质
避免专利权过度妨碍产品的自由流通,只要专利产品首次销售是合法的,则他人可以自由的使用和转售该产品。
注意事项
(1)权利用尽是对于每一件投放到市
场的专利产品而言的;
(2)权利用尽不包括制造权;
原因:专利权具有强排他性,专利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便是独立研制的技术方案,
原则上也不得实施。
这种制度会损害先用人的利益,为了平衡其与专利权人的利益,法律允许申请日之
前已经使用专利技术或准备使用专利技术的主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技术。
4、非营利实施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相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原因:科研使用不具有商业性的目的,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影响非常小,并且有利于
科技发展。
5、医药审批的使用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单位或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而使用他人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第4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
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要实施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
(2)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
(3)必须是后一专利权人申请强制许可并且获得许可实施后,前一专利权人才可以申请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
3、强制许可的范围
地域范围:主要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
时间范围: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具体案例具体对待
4、登记和公告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1)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按
规定逐年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
(2)如何确定缴纳专利年费的日期
第一,专利年费从申请日起算
第二,专利权人缴纳年费,应当从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授权以后各年的年
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3)缴费的方式
第一,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
第二,通过邮寄或银行汇付:应在递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
请号或专利号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第三,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4)专利年费的具体数额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
2、不得滥用专利权
(1)是指专利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专利权,而不得利用专利权
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专利权人的非法垄断专利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行为,必须依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