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第三款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 /T4754 -2002 )的规定。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的若干规定。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 个门类、95 个大类、396 个中类、9 13 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6

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部分基础性农、林、收、渔业项目。

1 .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2 .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3 .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4 .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5 .豆类的种植。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

6 .麻类的种植。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7 .糖料的种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

8 .水果、坚果的种植。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9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优惠。

(二)中药材的种植。

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五)林产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 叶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 .灌溉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3 .兽医服务。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4 .农技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5 .农机作业和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

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第三款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 /T4754 -2002 )的规定。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的若干规定。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 个门类、95 个大类、396 个中类、9 13 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6

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部分基础性农、林、收、渔业项目。

1 .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2 .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3 .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4 .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5 .豆类的种植。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

6 .麻类的种植。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7 .糖料的种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

8 .水果、坚果的种植。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9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优惠。

(二)中药材的种植。

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五)林产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 叶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 .灌溉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3 .兽医服务。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4 .农技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5 .农机作业和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

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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