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的创立、改组与解散
2.1 现代企业制度
2.1.1 现代企业内部关系结构
企业面对市场环境,对其需求、供给及技术的变化是否能做出灵敏的反应,有赖于企业的经营动机和经营能力。动机和能力的强弱、高低,又取决于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关系结构。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又包含着两类风险,即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正是这种在资本主导下的关系结构和两种风险,决定着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动机,也决定着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
1)投资者、经营人员、生产人员的关系结构
投资者或股东挑选经营者,经营者做经营决策并指挥、监督生产人员的企业内部人员关系结构,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存在着两类主要的关系结构:投资者与经营人员关系结构、经营人员与生产人员关系结构。
投资者拥有资金,希望其资金能够在经营中保值增值,但其本人并不具备经营管理的能力,或对自己的经营能力缺乏信心;经营人员没有足够的资金,但他们却掌握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市场洞察力和经营管理实践经验。于是资本让两类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接下来就是关键的一步: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制约和规范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经营人员做出的决策要由生产人员予以实现,前者对后者拥有“指挥权”,即告诉后者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经营人员拥有对生产人员的指挥权不意味着自然地拥有了监督权。监督权力是与承担风险的大小相一致的,合理地在生产人员和经营人员之间分配风险和分配监督权力,从而形成各种类型的关系结构。有三种极端情况:
(1)经营人员承担全部风险并监督生产人员;
(2)生产人员承担全部风险并监督经营人员;
(3)两类人员平分风险并相互监督。
2)投资风险
人们在相互接触不多的情况下,彼此很难了解对方的能力,只有经过长期的对经营实践后果的考察,才能了解某人是否有能力。因而,一开始谁能谁不能充任经营人员是不清楚的,这就需要一个传递经营能力信息和筛选经营人员的机制。在这一过程中,资本起着传递经营能力信息和筛选经营人员的作用。资本所有者启用某人为经营人员,传递着该人可能拥有较高能力的信息;继续留用该人(继续持有企业股份并选举、聘任该人),传递着该人确实具有较高能力的信息;卖掉股份或罢免、解雇经营者,传递着该人的经营能力不高、人品差的信息,最终淘汰不合格的经营人员,保留高能力的经营人员。资本所有者从事着一类特殊的劳动——挑选经营者的劳动,其进行这种劳动的动力来自于获得剩余或与经营者分割剩余,因而承担投资风险。为了降低投资风险,资本拥有者在向经营者放权的同时,通过适当的权力制衡机制来影响经营者的经营决策。
3)经营风险
经营人员同生产人员相比,前者是主要的“经营风险制造者”。一个错误的决策好比一盘刚开局就已经输掉的棋,而决策实施不利如同一步臭棋,还有可能挽回。这种风险制造的不对称,就要求风险分担的不对称。例如,企业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扣除物质消耗后,若
还有剩余,这个剩余在全部人员中平均分配(假定将投资者排除在外),若亏损,则亏损由全部人员平摊,这种风险分担方式,使风险制造较少的生产人员承担了较多的风险,使经营人员更不在乎风险,从而制造更多的风险。如果换一种方式,生产人员拿固定报酬,而经营人员承担全部风险,即拥有剩余索取权?使经营人员的活动与其受益、受损高度联系起来,促使经营人员更加勤于观察市场,发现更为可靠的盈利机会。
2.1.2 现代企业制度
1)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 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最大限度发展和解放生产力的制度,它以公司制为企业组织制度的主体形态。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企业和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循环过程中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如果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市场机制便会出现扭曲而无法引导企业,市场经济循环就不能顺利实现。另外,政府利用宏观调控体系干预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宏观调控是通过直接作用于利率、汇率、税率等一系列宏观经济变量,弥补市场的缺陷使之更充分地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是不能代替企业制度的。企业、市场和政府宏观调控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三大基本要素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市场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中介环节,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宏观调控,最终都要看企业对此做出何种反应。只有当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它才会在利润目标的驱使下,及时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调整其行为。
2.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态。所谓公司制度,就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是适合企业集中巨额资本扩大社会经济生产规模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为联合许多分散的个人资本成为一个集中的股份资本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形式。在理解现代企业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不能认为建立了公司制就建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还具有其他丰富的内容;不能认为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就不算现代企业制度,我们应鼓励企业围绕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容,探索其他有效形式。
3.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现代企业制度是以财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为前提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在此制度下,终极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主要是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获得收益;企业法人则享有财产的占有权、处置权等。
4.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企业作为法人,有其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企业所有者在享有终极所有权的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正是在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基础上,才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
(2)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1.产权明晰。企业的设立必须有明确的出资者,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由此就产生了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产权明晰是指产权关系与责任的清晰。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关系是多层次的,它表明财产最终归谁所有、由谁实际占有、谁来使用、
谁享受收益、归谁处置等财产权中一系列的权利关系。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出资者,企业破产清算时,其剩余财产也属于出资者所有。无论是出资人还是企业法人,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用法律做出了界定,既有利于保证出资者财产的保值增值,又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
2.权责明确。主要表现在出资者和企业法人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出资者投资于企业,企业法人财产权随之确定,对内,通过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规范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监事会的权利和责任;对外,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同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要明确国家作为出资者与企业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划分。
3.政企分开。首先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开。政府的行政职能是属于政府的行政权力,由行政法来进行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是一种财产权,由民法来调整;其次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政府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但企业的经营权应交还给企业,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由政府接过来,使企业将目标真正集中到追求经济效益上去;再次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经营职能分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体现为法律关系,政府依法通过宏观调控来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再依赖政府,而是根据市场需求来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政府不再为企业托底。
4.管理科学。首先,应建立科学的组织制度。所有者将资金投入企业,最关心的就是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既要让经营者有充分的经营空间和经营权力,又要对这一权力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制约。在公司制企业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再聘任总经理,使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体制;其次,应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制度、科学的领导制度、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制度等;第三,应建立科学的市场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管理应以消费者为导向,随时把握市场信息并有效地做出反应;第四,应注重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第五,注重有形资产管理的同时,注重无形资产的管理,特别是企业形象的塑造。
2)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
(1)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对财产权利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权利加以分解和规范的法律制度。产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的产权分割和权益界定,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制度的实质是所有者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落实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拥有真正的法人地位,即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
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基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和利益主体,没有形成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企业之间无法形成竞争,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缓慢。即使在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诞生后,国有企业名义上虽有法人地位,却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和企业之间的财产边界都不清楚,企业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是负盈不负亏,国家对企业实际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
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就理顺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出资者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权力,但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只能运用股东权力影响企业行为,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
确立法人财产权,对国有企业来说,不会改变国家的所有者地位,改变的只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即由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从管理国有企业转变为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总量并未减少和流失。
(2)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是与无限责任相对立的概念,公司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既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又是对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的释放。这种有限责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而言,他们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可以比较放心地把资本投给企业,公司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投入额为限承担责任,即便该公司破产了,股东的损失也仅限于投资额的部分,不会连累到自己的其他财产,减轻和分散了投资风险。二是对公司法人而言,它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利于经营者放开手脚,独立负责,自主经营,推动公司的快速发展。美国的巴特勒曾经说过:“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一个发现,甚至连蒸汽机和电的发现都不如有限责任公司来得重要。”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是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一个重大进步,是企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企业的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建设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必须充分反映公司股东的整体意志和利益要求,股东能通过有效的渠道引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方向,保持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二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现代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最明显的特征是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结构、决策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些关系是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保证的,便于建立既有科学分工而又互相制约的能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分工合作与制约机构。这种从企业内部建立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既可以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其下属机构四个部分,并由此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三种权力形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如图2-1所示。
图2-1 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1.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经营决策机构。股东大会由出资人或其代表组成。股东大会的职权为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投资以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股东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是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着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以其出资额为标准,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从资产关系上对公司的董事会形成必要的制约,但无权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由公司董事组成。其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董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负责任免公司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并决定其报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执行机构。总经理及其下属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和执行机构。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按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及规章;提请任免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免其他管理人员。公司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度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监督机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董事会及其经理人员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出现,监事会有权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维护职工的权益,监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业务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监事。
(4)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之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须以科学的管理制度作保障。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现代企业领导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领导制度,是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最根本的工作。企业战略决策制度是企业领导制度的核心,在这一方面,现代企业领导制度应体现出领导专家化、领导集团化和领导民主化的原则,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领导制度的基础,通过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其二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是应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其内容包括员工招聘、选拔、考核、绩效评估、薪酬、激励、培训开发、组织发展和劳务关系等;其三是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财务制度是用来处理企业法人与国家、股东、劳动者之间财务信息沟通和财产分配关系的行为总则,保护国家、股东和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健全的财务制度除了日常的财务核算以外,还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其五是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制度。关于这部分内容将在后面几节中详细论述。
2.1.3 现代企业制度的环境保证
再优良的种子都需要有适合它生存的土壤和气候环境才能开花结果。现代企业制度就象一颗种子,需要在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社会市场环境中精心培育,否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景而已。现代企业制度良好的运行环境包括:完善的市场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等。
1)完善的市场环境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依法按市场的规则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所有企业直接面对的都是同一个市场,因此,企业需要一个充满竞争的开放的市场环境。很难想象,在一个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严重的封闭的市场环境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是何等的艰难。
市场环境包括市场硬环境和市场软环境两个方面。市场软环境是指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资源状况、消费水平和结构、市场体系等状况。其中,市场体系的相对健全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前提。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金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个方面。完善了商品市场,企业才能从市场中获得所需得物质资料和消费者需求信息,自己的产品也才能迅速被消费者所认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了金融市场,现代企业所需要的产权制度才能真正建立,企业也才能从金融市场中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完善了人力资源市场,企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才更加灵活;完善了技术市场,才能使资本和技术顺利联姻,让技术能很快的转化为生产力,提升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2)健全的法制体系
市场的开放性注定了市场将充满竞争,竞争就需要有一定的游戏规则,否则竞争就将走向无序,市场就会产生混乱。我国市场体系经过多年的培育,其法制体系也得到长足的发展,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企业法、公司法等等。
(2)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制度。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规范宏观调控机制的法律制度。税法、银行法、预算法等等。
(4)规范社会保障机制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劳动就业法、公共安全法、教育法等等。
(5)规范特定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证券法、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等。
3)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伴随着合理的人才流动,失业、养老、医疗等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又是企业靠本身之力无法妥善解决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同时也能为企业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有其自身的经营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企业要对人力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包括招聘、选拔、培训相关人才,按有关法律法规解聘、辞退、开除与企业发展不相适应的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也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阻力,企业对人才的使用才真正拥有了自主权。
(2)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企业应按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为他们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并定期交纳相关费用。
(3)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企业的发展历程和所有制性质不同,造成了企业内部员工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各不相同,有些企业,特别是老牌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员负担较大,严重影响了它们的市场竞争力。社会保障体系为它们的减员增效提供了较
大的空间,使他们能够与其他企业一起重新回到同一竞争起跑线上。
4)完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首先,从单个企业来说,现代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是有序的,企业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市场信息来自动调整其经营战略和经营方向,但从整个市场环境来看,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各企业所掌握的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这就导致了企业的市场行为并非有效率,这时就需要政府利用税收、利率、预算等经济杠杆来调控市场,引导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其次,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有时会作出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举措,扰乱市场,如: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建立市场规则、保证公平竞争是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方面;第三,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是对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而不是直接控制、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2 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2.2.1 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例外,不受股东人数在2个以上50个以下的限制。
(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行业特点,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各不相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该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该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益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4)有公司名称,建立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条件是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都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法人或自然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需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即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评估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除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国家有特别规定者外,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包括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办理公司设立的其他有关事务等。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应该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建立法定的组织机构。发起设立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募集设立的,应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2.2 企业设立的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制定后,所
有股东应该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2)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辖区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托、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指定机关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3)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交纳出资额的文件,由公司在登记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应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获得批准后,发起人才能进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程序。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每一发起人应以书面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认购的股份数量。2、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以书面方式认购股份数量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选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其设立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等。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3、缴纳股款。发起人应当依法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该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认股人或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
席方可召开。创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3)申请设立登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缴纳全部出资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公告。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还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3 企业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现代企业主要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下文中,主要以公司制企业为核心,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进行分析。
2.3.1 公司合并
1) 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还必须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公司合并可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拥有较之过去更为雄厚的财力和物力。公司合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作,公司可以更容易获取各类专业人才,迅速增加财力、物力,提高竞争能力和社会地位。
(2)消除相互竞争。与竞争对手进行合并,既可以迅速扩大行业优势,又消除了彼此之间的竞争。现代企业常常采取强强联合的方式来打造行业巨无霸。
(3)获得技术。大公司为获得小公司所拥有的而为自己必需的专利技术或其他专有技术,常常通过合并的方式得以顺利实现。
(4)保证供应与销售的畅通。公司可以通过向上合并,即与生产资料供应企业进行合并,保证供应的持续稳定;公司还可以通过向下合并,即与销售企业进行合并,控制销售渠道,形成一条完整的供应链系统。
(5)节省各项费用。公司合并可以大量减少管理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2)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2)新设合并。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3)公司合并的程序
(1)依法签定合并协议。合并协议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方法;
5、存续公司或新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
6、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股东会作出决议。有意向合并的公司在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后,股东会应就是否合并、如何合并等事项作出决议。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该决议才有效;如果该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该决议才有效,同时还需报请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决定,公司才能合并。
(4)通知债权人。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决议之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该公司就不能合并。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吸
纳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合并后解散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4) 合并的法律后果
(1)就主体资格来讲,无论哪种形式的合并,都会带来某些主体资格的消亡。在吸收
的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主体资格消亡;在新设合并中,原有公司都解散,宣告终止。
(2)合并各方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接。与此相适应,
合并各方的债权也同时转移。
(3)消亡公司的股东身份全部改变,即变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其对原公司
享有的有关权益也全部随之转移。
(4)原有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员工都将被调整安排,具
体措施由合并协议或者新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
2.3.2 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是指原有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
司。分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它是分立后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
2)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一般应有两种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财产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
立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解散时,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2)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设立另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公
司存续。由于分立时原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要发生减少,法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公司减资的手续,包括权力机构作出决议、修改章程、变更登记等。
3)公司分立的程序
(1)签订分立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或者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定或决议,决议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通知债权人。股东会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该公司就不能分立;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分立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
2.3.3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一般有四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的营业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由各公司章程具体约定。营业期限界满,公司所有者可视具体情况作出继续经营或解散公司的决议。
(2)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必须慎重,因为解散公司涉及到众多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吸收合并,加入方公司解散;新设合并,原合
并各方公司解散;新设分立,原公司解散。
(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2)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就是了结终止公司的各项财产关系。进行清算必须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职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工作程序。清算程序一般如下:(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2)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报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3)清偿债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在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清算组未按上述顺序清偿时,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各个股东。(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
清算报告,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帐务帐册,报送公司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办理有关注销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事项,公告公司终止。
2.4 企业破产制度
2.4.1破产制度的功能与原则
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或状态)。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会有竞争,竞争导致优胜劣汰,某些竞争不力的企业因资不抵债被淘汰时,必然会引起破产。因此,商品经济是破产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
1)破产制度的功能
(1)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
(2)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实现优胜劣汰机制下市场竞争者的新陈代谢;
(3)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创新;
(5)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当然,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制度与破产制度相配套,在具体实行破产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震荡和冲击。破产制度不是鼓励更多企业破产倒闭,而是激励企业尽可能减少破产,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非常重要。
2)破产制度须遵循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
(2)破产与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实施原则;
(3)破产与多种企业救济方式并存原则;
(4)破产与国家宏观调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4.2企业破产的条件与法律责任
1)企业破产的条件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该条规定了破产的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其含义包括: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条件为破产的实质条件。
(2)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指明资不抵债的原因是企业经营不善,而非国家政策性因素导致,由此可见,政策性亏损造成资不抵债不应按破产处理。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
(1)企业破产责任。企业破产责任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2)破产违法责任。破产违法责任也称破产欺诈,是指破产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从事的下列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3破产清算
1)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
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
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破产清算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
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
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
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5)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
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第二章 企业的创立、改组与解散
2.1 现代企业制度
2.1.1 现代企业内部关系结构
企业面对市场环境,对其需求、供给及技术的变化是否能做出灵敏的反应,有赖于企业的经营动机和经营能力。动机和能力的强弱、高低,又取决于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关系结构。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又包含着两类风险,即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正是这种在资本主导下的关系结构和两种风险,决定着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动机,也决定着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
1)投资者、经营人员、生产人员的关系结构
投资者或股东挑选经营者,经营者做经营决策并指挥、监督生产人员的企业内部人员关系结构,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存在着两类主要的关系结构:投资者与经营人员关系结构、经营人员与生产人员关系结构。
投资者拥有资金,希望其资金能够在经营中保值增值,但其本人并不具备经营管理的能力,或对自己的经营能力缺乏信心;经营人员没有足够的资金,但他们却掌握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市场洞察力和经营管理实践经验。于是资本让两类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接下来就是关键的一步: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制约和规范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经营人员做出的决策要由生产人员予以实现,前者对后者拥有“指挥权”,即告诉后者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经营人员拥有对生产人员的指挥权不意味着自然地拥有了监督权。监督权力是与承担风险的大小相一致的,合理地在生产人员和经营人员之间分配风险和分配监督权力,从而形成各种类型的关系结构。有三种极端情况:
(1)经营人员承担全部风险并监督生产人员;
(2)生产人员承担全部风险并监督经营人员;
(3)两类人员平分风险并相互监督。
2)投资风险
人们在相互接触不多的情况下,彼此很难了解对方的能力,只有经过长期的对经营实践后果的考察,才能了解某人是否有能力。因而,一开始谁能谁不能充任经营人员是不清楚的,这就需要一个传递经营能力信息和筛选经营人员的机制。在这一过程中,资本起着传递经营能力信息和筛选经营人员的作用。资本所有者启用某人为经营人员,传递着该人可能拥有较高能力的信息;继续留用该人(继续持有企业股份并选举、聘任该人),传递着该人确实具有较高能力的信息;卖掉股份或罢免、解雇经营者,传递着该人的经营能力不高、人品差的信息,最终淘汰不合格的经营人员,保留高能力的经营人员。资本所有者从事着一类特殊的劳动——挑选经营者的劳动,其进行这种劳动的动力来自于获得剩余或与经营者分割剩余,因而承担投资风险。为了降低投资风险,资本拥有者在向经营者放权的同时,通过适当的权力制衡机制来影响经营者的经营决策。
3)经营风险
经营人员同生产人员相比,前者是主要的“经营风险制造者”。一个错误的决策好比一盘刚开局就已经输掉的棋,而决策实施不利如同一步臭棋,还有可能挽回。这种风险制造的不对称,就要求风险分担的不对称。例如,企业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扣除物质消耗后,若
还有剩余,这个剩余在全部人员中平均分配(假定将投资者排除在外),若亏损,则亏损由全部人员平摊,这种风险分担方式,使风险制造较少的生产人员承担了较多的风险,使经营人员更不在乎风险,从而制造更多的风险。如果换一种方式,生产人员拿固定报酬,而经营人员承担全部风险,即拥有剩余索取权?使经营人员的活动与其受益、受损高度联系起来,促使经营人员更加勤于观察市场,发现更为可靠的盈利机会。
2.1.2 现代企业制度
1)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 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最大限度发展和解放生产力的制度,它以公司制为企业组织制度的主体形态。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企业和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循环过程中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如果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市场机制便会出现扭曲而无法引导企业,市场经济循环就不能顺利实现。另外,政府利用宏观调控体系干预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宏观调控是通过直接作用于利率、汇率、税率等一系列宏观经济变量,弥补市场的缺陷使之更充分地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是不能代替企业制度的。企业、市场和政府宏观调控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三大基本要素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市场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中介环节,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宏观调控,最终都要看企业对此做出何种反应。只有当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它才会在利润目标的驱使下,及时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调整其行为。
2.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态。所谓公司制度,就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是适合企业集中巨额资本扩大社会经济生产规模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为联合许多分散的个人资本成为一个集中的股份资本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形式。在理解现代企业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不能认为建立了公司制就建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还具有其他丰富的内容;不能认为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就不算现代企业制度,我们应鼓励企业围绕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容,探索其他有效形式。
3.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现代企业制度是以财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为前提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在此制度下,终极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主要是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获得收益;企业法人则享有财产的占有权、处置权等。
4.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企业作为法人,有其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企业所有者在享有终极所有权的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正是在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基础上,才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
(2)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1.产权明晰。企业的设立必须有明确的出资者,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由此就产生了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产权明晰是指产权关系与责任的清晰。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关系是多层次的,它表明财产最终归谁所有、由谁实际占有、谁来使用、
谁享受收益、归谁处置等财产权中一系列的权利关系。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出资者,企业破产清算时,其剩余财产也属于出资者所有。无论是出资人还是企业法人,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用法律做出了界定,既有利于保证出资者财产的保值增值,又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
2.权责明确。主要表现在出资者和企业法人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出资者投资于企业,企业法人财产权随之确定,对内,通过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规范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监事会的权利和责任;对外,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同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要明确国家作为出资者与企业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划分。
3.政企分开。首先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开。政府的行政职能是属于政府的行政权力,由行政法来进行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是一种财产权,由民法来调整;其次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政府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但企业的经营权应交还给企业,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由政府接过来,使企业将目标真正集中到追求经济效益上去;再次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经营职能分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体现为法律关系,政府依法通过宏观调控来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再依赖政府,而是根据市场需求来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政府不再为企业托底。
4.管理科学。首先,应建立科学的组织制度。所有者将资金投入企业,最关心的就是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既要让经营者有充分的经营空间和经营权力,又要对这一权力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制约。在公司制企业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再聘任总经理,使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体制;其次,应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制度、科学的领导制度、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制度等;第三,应建立科学的市场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管理应以消费者为导向,随时把握市场信息并有效地做出反应;第四,应注重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第五,注重有形资产管理的同时,注重无形资产的管理,特别是企业形象的塑造。
2)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
(1)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对财产权利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权利加以分解和规范的法律制度。产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的产权分割和权益界定,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制度的实质是所有者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落实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拥有真正的法人地位,即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
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基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和利益主体,没有形成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企业之间无法形成竞争,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缓慢。即使在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诞生后,国有企业名义上虽有法人地位,却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和企业之间的财产边界都不清楚,企业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是负盈不负亏,国家对企业实际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
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就理顺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出资者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权力,但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只能运用股东权力影响企业行为,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
确立法人财产权,对国有企业来说,不会改变国家的所有者地位,改变的只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即由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从管理国有企业转变为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总量并未减少和流失。
(2)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是与无限责任相对立的概念,公司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既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又是对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的释放。这种有限责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而言,他们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可以比较放心地把资本投给企业,公司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投入额为限承担责任,即便该公司破产了,股东的损失也仅限于投资额的部分,不会连累到自己的其他财产,减轻和分散了投资风险。二是对公司法人而言,它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利于经营者放开手脚,独立负责,自主经营,推动公司的快速发展。美国的巴特勒曾经说过:“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一个发现,甚至连蒸汽机和电的发现都不如有限责任公司来得重要。”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是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一个重大进步,是企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企业的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建设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必须充分反映公司股东的整体意志和利益要求,股东能通过有效的渠道引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方向,保持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二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现代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最明显的特征是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结构、决策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些关系是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保证的,便于建立既有科学分工而又互相制约的能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分工合作与制约机构。这种从企业内部建立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既可以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其下属机构四个部分,并由此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三种权力形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如图2-1所示。
图2-1 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1.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经营决策机构。股东大会由出资人或其代表组成。股东大会的职权为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投资以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股东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是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着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以其出资额为标准,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从资产关系上对公司的董事会形成必要的制约,但无权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由公司董事组成。其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董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负责任免公司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并决定其报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执行机构。总经理及其下属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和执行机构。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按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及规章;提请任免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免其他管理人员。公司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度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监督机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董事会及其经理人员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出现,监事会有权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维护职工的权益,监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业务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监事。
(4)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之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须以科学的管理制度作保障。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现代企业领导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领导制度,是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最根本的工作。企业战略决策制度是企业领导制度的核心,在这一方面,现代企业领导制度应体现出领导专家化、领导集团化和领导民主化的原则,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领导制度的基础,通过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其二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是应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其内容包括员工招聘、选拔、考核、绩效评估、薪酬、激励、培训开发、组织发展和劳务关系等;其三是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财务制度是用来处理企业法人与国家、股东、劳动者之间财务信息沟通和财产分配关系的行为总则,保护国家、股东和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健全的财务制度除了日常的财务核算以外,还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其五是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制度。关于这部分内容将在后面几节中详细论述。
2.1.3 现代企业制度的环境保证
再优良的种子都需要有适合它生存的土壤和气候环境才能开花结果。现代企业制度就象一颗种子,需要在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社会市场环境中精心培育,否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景而已。现代企业制度良好的运行环境包括:完善的市场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等。
1)完善的市场环境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依法按市场的规则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所有企业直接面对的都是同一个市场,因此,企业需要一个充满竞争的开放的市场环境。很难想象,在一个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严重的封闭的市场环境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是何等的艰难。
市场环境包括市场硬环境和市场软环境两个方面。市场软环境是指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资源状况、消费水平和结构、市场体系等状况。其中,市场体系的相对健全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前提。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金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个方面。完善了商品市场,企业才能从市场中获得所需得物质资料和消费者需求信息,自己的产品也才能迅速被消费者所认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了金融市场,现代企业所需要的产权制度才能真正建立,企业也才能从金融市场中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完善了人力资源市场,企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才更加灵活;完善了技术市场,才能使资本和技术顺利联姻,让技术能很快的转化为生产力,提升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2)健全的法制体系
市场的开放性注定了市场将充满竞争,竞争就需要有一定的游戏规则,否则竞争就将走向无序,市场就会产生混乱。我国市场体系经过多年的培育,其法制体系也得到长足的发展,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企业法、公司法等等。
(2)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制度。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规范宏观调控机制的法律制度。税法、银行法、预算法等等。
(4)规范社会保障机制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劳动就业法、公共安全法、教育法等等。
(5)规范特定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证券法、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等。
3)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伴随着合理的人才流动,失业、养老、医疗等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又是企业靠本身之力无法妥善解决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同时也能为企业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有其自身的经营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企业要对人力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包括招聘、选拔、培训相关人才,按有关法律法规解聘、辞退、开除与企业发展不相适应的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也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阻力,企业对人才的使用才真正拥有了自主权。
(2)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企业应按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为他们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并定期交纳相关费用。
(3)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企业的发展历程和所有制性质不同,造成了企业内部员工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各不相同,有些企业,特别是老牌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员负担较大,严重影响了它们的市场竞争力。社会保障体系为它们的减员增效提供了较
大的空间,使他们能够与其他企业一起重新回到同一竞争起跑线上。
4)完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首先,从单个企业来说,现代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是有序的,企业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市场信息来自动调整其经营战略和经营方向,但从整个市场环境来看,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各企业所掌握的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这就导致了企业的市场行为并非有效率,这时就需要政府利用税收、利率、预算等经济杠杆来调控市场,引导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其次,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有时会作出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举措,扰乱市场,如: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建立市场规则、保证公平竞争是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方面;第三,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是对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而不是直接控制、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2 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2.2.1 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例外,不受股东人数在2个以上50个以下的限制。
(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行业特点,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各不相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该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该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益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4)有公司名称,建立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条件是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都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法人或自然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需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即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评估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除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国家有特别规定者外,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包括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办理公司设立的其他有关事务等。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应该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建立法定的组织机构。发起设立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募集设立的,应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2.2 企业设立的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制定后,所
有股东应该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2)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辖区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托、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指定机关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3)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交纳出资额的文件,由公司在登记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应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获得批准后,发起人才能进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程序。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每一发起人应以书面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认购的股份数量。2、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以书面方式认购股份数量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选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其设立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等。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3、缴纳股款。发起人应当依法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该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认股人或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
席方可召开。创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3)申请设立登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缴纳全部出资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公告。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还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3 企业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现代企业主要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下文中,主要以公司制企业为核心,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进行分析。
2.3.1 公司合并
1) 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还必须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公司合并可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拥有较之过去更为雄厚的财力和物力。公司合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作,公司可以更容易获取各类专业人才,迅速增加财力、物力,提高竞争能力和社会地位。
(2)消除相互竞争。与竞争对手进行合并,既可以迅速扩大行业优势,又消除了彼此之间的竞争。现代企业常常采取强强联合的方式来打造行业巨无霸。
(3)获得技术。大公司为获得小公司所拥有的而为自己必需的专利技术或其他专有技术,常常通过合并的方式得以顺利实现。
(4)保证供应与销售的畅通。公司可以通过向上合并,即与生产资料供应企业进行合并,保证供应的持续稳定;公司还可以通过向下合并,即与销售企业进行合并,控制销售渠道,形成一条完整的供应链系统。
(5)节省各项费用。公司合并可以大量减少管理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2)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2)新设合并。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3)公司合并的程序
(1)依法签定合并协议。合并协议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方法;
5、存续公司或新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
6、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股东会作出决议。有意向合并的公司在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后,股东会应就是否合并、如何合并等事项作出决议。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该决议才有效;如果该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该决议才有效,同时还需报请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决定,公司才能合并。
(4)通知债权人。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决议之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该公司就不能合并。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吸
纳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合并后解散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4) 合并的法律后果
(1)就主体资格来讲,无论哪种形式的合并,都会带来某些主体资格的消亡。在吸收
的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主体资格消亡;在新设合并中,原有公司都解散,宣告终止。
(2)合并各方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接。与此相适应,
合并各方的债权也同时转移。
(3)消亡公司的股东身份全部改变,即变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其对原公司
享有的有关权益也全部随之转移。
(4)原有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员工都将被调整安排,具
体措施由合并协议或者新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
2.3.2 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是指原有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
司。分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它是分立后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
2)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一般应有两种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财产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
立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解散时,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2)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设立另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公
司存续。由于分立时原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要发生减少,法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公司减资的手续,包括权力机构作出决议、修改章程、变更登记等。
3)公司分立的程序
(1)签订分立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或者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定或决议,决议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通知债权人。股东会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该公司就不能分立;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分立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
2.3.3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一般有四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的营业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由各公司章程具体约定。营业期限界满,公司所有者可视具体情况作出继续经营或解散公司的决议。
(2)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必须慎重,因为解散公司涉及到众多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吸收合并,加入方公司解散;新设合并,原合
并各方公司解散;新设分立,原公司解散。
(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2)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就是了结终止公司的各项财产关系。进行清算必须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职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工作程序。清算程序一般如下:(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2)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报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3)清偿债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在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清算组未按上述顺序清偿时,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各个股东。(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
清算报告,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帐务帐册,报送公司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办理有关注销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事项,公告公司终止。
2.4 企业破产制度
2.4.1破产制度的功能与原则
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或状态)。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会有竞争,竞争导致优胜劣汰,某些竞争不力的企业因资不抵债被淘汰时,必然会引起破产。因此,商品经济是破产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
1)破产制度的功能
(1)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
(2)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实现优胜劣汰机制下市场竞争者的新陈代谢;
(3)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创新;
(5)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当然,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制度与破产制度相配套,在具体实行破产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震荡和冲击。破产制度不是鼓励更多企业破产倒闭,而是激励企业尽可能减少破产,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非常重要。
2)破产制度须遵循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
(2)破产与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实施原则;
(3)破产与多种企业救济方式并存原则;
(4)破产与国家宏观调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4.2企业破产的条件与法律责任
1)企业破产的条件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该条规定了破产的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其含义包括: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条件为破产的实质条件。
(2)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指明资不抵债的原因是企业经营不善,而非国家政策性因素导致,由此可见,政策性亏损造成资不抵债不应按破产处理。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
(1)企业破产责任。企业破产责任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2)破产违法责任。破产违法责任也称破产欺诈,是指破产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从事的下列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3破产清算
1)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
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
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破产清算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
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
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
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5)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
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