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李贤注商榷之四

  摘 要:唐朝李贤为《后汉书》作注,注重文字的训诂,成就很大,但疏漏驳杂之处仍然难免。本文对李贤《后汉书注》中增字为训的现象进行探讨和商榷,以期更深入地推进《后汉书》的研究。  关键词:《后汉书》 李贤 商榷 增字为训  这里所说的“增字”,是指在解说古籍的时候加进原文所没有的词语。它可分两种情况:其一:黄侃所言“盖古人言辞质朴,有时非增字解之不足以宣言意”,我们称之为“增字足意”。其二:如王引之所言“经典之文,自有本训。得其本训,则文义适相符合,不烦言而已解。失其本训而强为之说,则杌陧不安,乃于文句之间增字以足之,多方迁就,而后得申其说。此强经以就我,而究非经之本义也。”[1][p187]很显然,第一种情况是可以的,姑且不论,这里所说的“增字为训”是指第二种情况。原文并无此意,却“强经以就我”,增字只是为了自圆其说。李氏在《后汉书注》中有时用增字的方式对词语进行训释,这是训诂学很忌讳的。  ①《方术列传·左慈》:“操知不可得,乃令就羊中告之曰:‘不复相杀,本试君术耳。’忽有一老羝屈前两膝,人立而言曰:‘遽如许。’即竞往赴之,而群羊数百皆变为羝,并屈前膝人立,云‘遽如许’,遂莫知所取焉。”[2][p2747]  李贤注:“言何遽如许为事。”  按:李贤注“遽如许”为“何遽如许为事”,将“遽”变为“何遽”,在“如许”后面加上“为事”,这既不是此短语本身的意义,又不是省略部分,而是增字为训。再者,根据语境,“遽”应为实词“急忙”。《礼记·儒行》:“遽数之不能终其物。”陆德明《经典释文》:“遽,急也。”《资治通鉴·晋纪三十三》:“伟遑遽不知所为。”胡三省注:“遽,亦急也。”“遽如许”意即为这样急忙。  ②《冯衍列传》:“于今遭清明之时,饬躬力行之秋,而怨讟丛生,讥议横世。”[2][p984]  李贤注:“力行谓尽力行善道也。”  按:不能训“力行”为“尽力行善道”,而应该训为“尽力实行”或“努力实践”。谓“力”为“尽力”,不为增字,但谓“行”为“行善道”,则为增字也。李贤认为“行”不训“行善道”,其义不显,不足以显义。其实,文意是讲通了,但词意却被曲解了,此乃训诂之大忌。而训为“尽力实行”或“努力实践”的,古已有之。《礼记》曰:“好问近乎智,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力行”与“好问”“知耻”对举,皆属动宾短语作主语。又如《史记·儒林列传》:“为治者不在多言,顾力行何如耳。”  ③《郑玄列传》:“(郑玄)曰:‘吾家旧贫,不为父母兄弟所容,去厮役之吏,游学周、秦之都,往来幽、并、兖、豫之域,获觐乎在位通人,处逸大儒,得意者咸从捧手,有所受焉。’”[2][p1209]  李贤注:“处逸谓处士隐逸之大儒。”  按:训“处逸”为“处士隐逸”,不为增字为训,但训为“处士隐逸之大儒”,则为典型的增字为训。如放入句中,则有意思重复之嫌,此乃训诂之大忌。而且,训“处逸”为“处士隐逸”亦未为确诂。揆诸句意,“处逸大儒”与前面的“在位通人”相对为文见义。因此,“处逸”与“在位”结构也应相同,皆为动宾结构,宜训为“居处安逸”。  ④《徐防列传》:“解释多者为上第,引文明者为高说,若不依先师,义有相伐,皆正以为非也。”[2][p1502]  李贤注:“伐谓自相攻伐也。”  按:“伐”训为“攻伐”即可,训为“自相攻伐”则是增字为训。如把它放于原文,则其弊显也。但于此其主语为“意义”的“义”,“义有相伐”意即义相败。谓“伐”为“攻伐”也不够贴切,可以引申为“败。”《说文·人部》:“伐,败也。”[3]《诗·小雅·宾之初筵》:“醉而不出,是谓伐德。”王引之《经义述闻》:“德不可言诛伐。伐者,败也。”[1][p631]  ⑤《任李万邳刘耿列传》:“独与司徒袁安同心毕力,持重处正,鲠言之议,无所回隐,语在《袁安传》。”[2][p754]  李贤注:“鲠言谓执议不移。”  按:“鲠言”宜训为“直言”,非谓“执议不移”。“鲠”为“直,正直”之义,《隋书·阴寿传附骨仪》:“性刚鲠,有不可夺之志。”《新唐书·刘蕡传》:“万口籍籍,叹其诚鲠。”因此,“鲠言”即为“直言”。如《新唐书·韩愈传》:“操行坚正,鲠言无所忌。”言其“不移”,则为增字为训。  ⑥《孝顺孝冲孝质帝纪第六》:“夏五月丁丑,诏幽、并、凉州刺史,使各实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2][p253]  李贤注:“实谓验实之也。”  按:训“实”为“验实”,可,训为“验实之”,则为增字为训。根据句法结构,它后面带有宾语“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如果再加上“之”的话,则令人费解。训“验实”者屡见,如:《字汇·宀部》:“实,验也。”《淮南子·精神》:“众人以为虚言,吾将举例而实之。”高诱注:“实,明。”《资治通鉴·汉光武帝建武六年》:“其令司隶,州牧各实所部。”胡三省注:“所部郡县各考核其实也。”  ⑦《赵孝列传》:“弟季,出遇赤眉,将为所哺,琳自缚,请先季死。”[2][p1300]  李贤注:“哺,食之也。”  按:“哺”宜训为“食”,不当为“食之也”,此乃增字为训。揆诸句意,“为所”表被动,“将为所哺”即为“将要被杀掉吃”。如训“哺”为动词“食(吃)”,文从字顺。唐刘禹锡《武夫词》:“昔为编户人,秉耒甘哺糠。”明张居正《答福建巡抚耿楚侗言致理安民》:“哺糟拾余,物裨实用。”  ⑧《陈禅列传》:“时刺史为人所上受臧赂,禅当传考,无它所齑,但持丧敛之具而已。”[2][p1684]  李贤注:“传谓逮捕而考之也。”  按:“传”宜训为“逮”,而不宜受下文“考”字影响而释为“逮捕而考之”,如果这样,李注就犯了增字为训之忌。《孟子·万章下》:“庶人不传质为臣。”赵岐注:“传,执也。”《汉书·刘屈氂传》:“以奸传朱安世。”颜师古注:“传,逮捕也。”《汉书·张汤传》:“传爰书。”颜师古注:“传,谓传逮,若今之追逮赴对也。”《后汉书·王允传》:“明年遂传下狱。”李贤注:“传,逮也。”又《史记·陈涉世家》:“宋留以军降秦,秦传留至咸阳,车裂留以徇。”《新唐书·吴元济传》:“居二日,门坏,执元济,举族传之长安。”

  摘 要:唐朝李贤为《后汉书》作注,注重文字的训诂,成就很大,但疏漏驳杂之处仍然难免。本文对李贤《后汉书注》中增字为训的现象进行探讨和商榷,以期更深入地推进《后汉书》的研究。  关键词:《后汉书》 李贤 商榷 增字为训  这里所说的“增字”,是指在解说古籍的时候加进原文所没有的词语。它可分两种情况:其一:黄侃所言“盖古人言辞质朴,有时非增字解之不足以宣言意”,我们称之为“增字足意”。其二:如王引之所言“经典之文,自有本训。得其本训,则文义适相符合,不烦言而已解。失其本训而强为之说,则杌陧不安,乃于文句之间增字以足之,多方迁就,而后得申其说。此强经以就我,而究非经之本义也。”[1][p187]很显然,第一种情况是可以的,姑且不论,这里所说的“增字为训”是指第二种情况。原文并无此意,却“强经以就我”,增字只是为了自圆其说。李氏在《后汉书注》中有时用增字的方式对词语进行训释,这是训诂学很忌讳的。  ①《方术列传·左慈》:“操知不可得,乃令就羊中告之曰:‘不复相杀,本试君术耳。’忽有一老羝屈前两膝,人立而言曰:‘遽如许。’即竞往赴之,而群羊数百皆变为羝,并屈前膝人立,云‘遽如许’,遂莫知所取焉。”[2][p2747]  李贤注:“言何遽如许为事。”  按:李贤注“遽如许”为“何遽如许为事”,将“遽”变为“何遽”,在“如许”后面加上“为事”,这既不是此短语本身的意义,又不是省略部分,而是增字为训。再者,根据语境,“遽”应为实词“急忙”。《礼记·儒行》:“遽数之不能终其物。”陆德明《经典释文》:“遽,急也。”《资治通鉴·晋纪三十三》:“伟遑遽不知所为。”胡三省注:“遽,亦急也。”“遽如许”意即为这样急忙。  ②《冯衍列传》:“于今遭清明之时,饬躬力行之秋,而怨讟丛生,讥议横世。”[2][p984]  李贤注:“力行谓尽力行善道也。”  按:不能训“力行”为“尽力行善道”,而应该训为“尽力实行”或“努力实践”。谓“力”为“尽力”,不为增字,但谓“行”为“行善道”,则为增字也。李贤认为“行”不训“行善道”,其义不显,不足以显义。其实,文意是讲通了,但词意却被曲解了,此乃训诂之大忌。而训为“尽力实行”或“努力实践”的,古已有之。《礼记》曰:“好问近乎智,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力行”与“好问”“知耻”对举,皆属动宾短语作主语。又如《史记·儒林列传》:“为治者不在多言,顾力行何如耳。”  ③《郑玄列传》:“(郑玄)曰:‘吾家旧贫,不为父母兄弟所容,去厮役之吏,游学周、秦之都,往来幽、并、兖、豫之域,获觐乎在位通人,处逸大儒,得意者咸从捧手,有所受焉。’”[2][p1209]  李贤注:“处逸谓处士隐逸之大儒。”  按:训“处逸”为“处士隐逸”,不为增字为训,但训为“处士隐逸之大儒”,则为典型的增字为训。如放入句中,则有意思重复之嫌,此乃训诂之大忌。而且,训“处逸”为“处士隐逸”亦未为确诂。揆诸句意,“处逸大儒”与前面的“在位通人”相对为文见义。因此,“处逸”与“在位”结构也应相同,皆为动宾结构,宜训为“居处安逸”。  ④《徐防列传》:“解释多者为上第,引文明者为高说,若不依先师,义有相伐,皆正以为非也。”[2][p1502]  李贤注:“伐谓自相攻伐也。”  按:“伐”训为“攻伐”即可,训为“自相攻伐”则是增字为训。如把它放于原文,则其弊显也。但于此其主语为“意义”的“义”,“义有相伐”意即义相败。谓“伐”为“攻伐”也不够贴切,可以引申为“败。”《说文·人部》:“伐,败也。”[3]《诗·小雅·宾之初筵》:“醉而不出,是谓伐德。”王引之《经义述闻》:“德不可言诛伐。伐者,败也。”[1][p631]  ⑤《任李万邳刘耿列传》:“独与司徒袁安同心毕力,持重处正,鲠言之议,无所回隐,语在《袁安传》。”[2][p754]  李贤注:“鲠言谓执议不移。”  按:“鲠言”宜训为“直言”,非谓“执议不移”。“鲠”为“直,正直”之义,《隋书·阴寿传附骨仪》:“性刚鲠,有不可夺之志。”《新唐书·刘蕡传》:“万口籍籍,叹其诚鲠。”因此,“鲠言”即为“直言”。如《新唐书·韩愈传》:“操行坚正,鲠言无所忌。”言其“不移”,则为增字为训。  ⑥《孝顺孝冲孝质帝纪第六》:“夏五月丁丑,诏幽、并、凉州刺史,使各实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2][p253]  李贤注:“实谓验实之也。”  按:训“实”为“验实”,可,训为“验实之”,则为增字为训。根据句法结构,它后面带有宾语“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如果再加上“之”的话,则令人费解。训“验实”者屡见,如:《字汇·宀部》:“实,验也。”《淮南子·精神》:“众人以为虚言,吾将举例而实之。”高诱注:“实,明。”《资治通鉴·汉光武帝建武六年》:“其令司隶,州牧各实所部。”胡三省注:“所部郡县各考核其实也。”  ⑦《赵孝列传》:“弟季,出遇赤眉,将为所哺,琳自缚,请先季死。”[2][p1300]  李贤注:“哺,食之也。”  按:“哺”宜训为“食”,不当为“食之也”,此乃增字为训。揆诸句意,“为所”表被动,“将为所哺”即为“将要被杀掉吃”。如训“哺”为动词“食(吃)”,文从字顺。唐刘禹锡《武夫词》:“昔为编户人,秉耒甘哺糠。”明张居正《答福建巡抚耿楚侗言致理安民》:“哺糟拾余,物裨实用。”  ⑧《陈禅列传》:“时刺史为人所上受臧赂,禅当传考,无它所齑,但持丧敛之具而已。”[2][p1684]  李贤注:“传谓逮捕而考之也。”  按:“传”宜训为“逮”,而不宜受下文“考”字影响而释为“逮捕而考之”,如果这样,李注就犯了增字为训之忌。《孟子·万章下》:“庶人不传质为臣。”赵岐注:“传,执也。”《汉书·刘屈氂传》:“以奸传朱安世。”颜师古注:“传,逮捕也。”《汉书·张汤传》:“传爰书。”颜师古注:“传,谓传逮,若今之追逮赴对也。”《后汉书·王允传》:“明年遂传下狱。”李贤注:“传,逮也。”又《史记·陈涉世家》:“宋留以军降秦,秦传留至咸阳,车裂留以徇。”《新唐书·吴元济传》:“居二日,门坏,执元济,举族传之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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