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 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 时可采用70mm ; 超过15m 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 、4m 、3m 和2m ,宜加宽20mm 。
2) 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 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 项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70mm 。
3) 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
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
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 ;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 ;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 ;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 ,并不宜小于0.10m ,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 ,坡度不宜大于1:5;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m 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 范围内) 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 ;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 ,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 之
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 ,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 ,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 /s 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 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 ,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 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 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 ,并不应大于3m ; 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
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5.2.2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
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
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 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 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 ,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 ;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 ;横坡应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 ;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OOm ;横坡应为1%~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6.1.4 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 时可采用70mm ; 超过15m 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 、4m 、3m 和2m ,宜加宽20mm 。
2) 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 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 项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70mm 。
3) 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
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
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 ;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 ;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 ;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 ,并不宜小于0.10m ,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 ,坡度不宜大于1:5;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m 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 范围内) 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 ;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 ,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 之
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 ,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 ,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 /s 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 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 ,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 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 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 ,并不应大于3m ; 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
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5.2.2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
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
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 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 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 ,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 ;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 ;横坡应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 ;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OOm ;横坡应为1%~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