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实在在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村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主体机构,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村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和生殖健康服务室,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村计划生育专班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
第六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深入被联系对象家庭了解其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村“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七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每年组织三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八条 村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
度。
第九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组信息员月头到村参加工作会议,报好信息反馈表,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一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必须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核,到乡镇计生部门领取《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市计划生育局批准后,凭证怀孕生育。
第十三条 已生育孩子的妇女,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四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向村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六条 外地流入本村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房屋出租户必须督促其15天内与村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
第十七条 嘉奖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凡被评为镇级计划
生育先进个人的,村嘉奖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村嘉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村嘉奖500元。
第十八条 村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每年儿童节为独生子女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2)正规录取一类大学后一次性奖励300元,二类大学200元。
第十九条 育龄妇女均需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按时参加环孕情监测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未按时接受检查和落实避孕措施者,不得享受免费服务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到达流入地后须及时与村干部或组级信息员取得联系并告知详细流入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凡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计生工作经费支出的概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凡违法生育的责任人或家庭户,除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外,三年内不评优不评先,不得享受社会救助。
第二十三条 凡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阻扰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实在在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村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主体机构,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村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和生殖健康服务室,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村计划生育专班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
第六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深入被联系对象家庭了解其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村“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七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每年组织三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八条 村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
度。
第九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组信息员月头到村参加工作会议,报好信息反馈表,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一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必须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核,到乡镇计生部门领取《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市计划生育局批准后,凭证怀孕生育。
第十三条 已生育孩子的妇女,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四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向村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六条 外地流入本村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房屋出租户必须督促其15天内与村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
第十七条 嘉奖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凡被评为镇级计划
生育先进个人的,村嘉奖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村嘉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村嘉奖500元。
第十八条 村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每年儿童节为独生子女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2)正规录取一类大学后一次性奖励300元,二类大学200元。
第十九条 育龄妇女均需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按时参加环孕情监测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未按时接受检查和落实避孕措施者,不得享受免费服务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到达流入地后须及时与村干部或组级信息员取得联系并告知详细流入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凡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计生工作经费支出的概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凡违法生育的责任人或家庭户,除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外,三年内不评优不评先,不得享受社会救助。
第二十三条 凡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阻扰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