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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
申报管理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管理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流发﹝1999﹞65号
【发文日期】1999-12-16
【实施时间】1999-1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遏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零、负、低”税负申报现象的发生,堵塞漏洞,省局曾以晋国税流发[1999]7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现根据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意见修订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 现异常"零、负、低"税负的,为本通知规定管理范围。商业环节因平销行为造成“零、 负、低”税负申报的,也包括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范围内。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异常低税负的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一条要求,由各 地参照本地同行业增值税负担水平确定。
三、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 现异常“零、负、低”税负的和有平销行为且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实物回扣、帐外返 利有效凭据的,要对其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
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掌握在3个月以内。
四、凡列入整改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整改期间,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则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规定 的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计算征收,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按征 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时,按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对其在整改期 间按征收率计算多征的税款,按月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销项”部分第8项“免税货物”栏 上的“空格”中填写“异常申报按率征收”,其中:“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列, “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此行各栏数字不包括在“税款计算”部分“ 销项税额合计”栏中。
六、整改期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对增值税负担水平不低于本通知第二 条要求的,恢复按正常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要求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应纳税额 结算表》据以对整改期内多征的税款进行结算,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以后 的纳税期内抵顶应交税金。审核意见在《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中“主管国税机关 签注意见”栏内注明。对增值税负担水平仍达不到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按照总局 《关于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一条和《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对整改期间按征收率多征的税款不再结算, 同时应及时办理发票等清缴手续。
七、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填写《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 (见附件2),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 多缴的税金可逐月予以抵缴应交税金。为核算上的方便,纳税人需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表尾“纳税人盖章”处填写本期抵缴的税额,即“多缴抵税××元”,主管国
税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处填写审核后准予抵缴的税额,即,“准予抵缴× ×元”。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本月抵缴税金调整“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
八、整改期内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异常申报按 率征收”行是会计人员核算应征税金的依据;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行是会计人员核算应征税金的依据。整 改期满达到要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的“多征税额”栏及《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中主管国税机关注明的多征税金抵缴应征税金数分别是会计人员核算多缴税金、 抵缴税金的依据。
九、对季节性生产、经营企业,盐业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 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在出现本规定第一、二条现象时,经地市国税机 关审核同意后,可按正常掌握。
对部分一般纳税人因抵扣上期留抵税额、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以前纳税 期多交税款等等正常原因所形成的本规定第一、二条现象时,应按正常掌握。
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税负申报现象的税 务稽查,特别是要针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这种“零、负、低”税负申报中 的特殊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稽查力度,定期对有平销行为的商业环节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稽查,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实物回扣、实物赠送、实物投资、帐 外返利、返还资金等各种形式返利情况的,一经查出,就返利部分全额按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并按偷税从严处理。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整改通知书
( )税 字 第 号
_____:
经对你单位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发现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出现 等异常申报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征收。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填报《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注意见后,从 年 月 日起恢复按正常征收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对多征税款进行结算。
整改期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按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特此通知
主管国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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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管理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流发﹝1999﹞65号
【发文日期】1999-12-16
【实施时间】1999-1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遏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零、负、低”税负申报现象的发生,堵塞漏洞,省局曾以晋国税流发[1999]7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现根据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意见修订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 现异常"零、负、低"税负的,为本通知规定管理范围。商业环节因平销行为造成“零、 负、低”税负申报的,也包括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范围内。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异常低税负的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一条要求,由各 地参照本地同行业增值税负担水平确定。
三、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 现异常“零、负、低”税负的和有平销行为且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实物回扣、帐外返 利有效凭据的,要对其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
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掌握在3个月以内。
四、凡列入整改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整改期间,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则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规定 的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计算征收,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按征 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时,按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对其在整改期 间按征收率计算多征的税款,按月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销项”部分第8项“免税货物”栏 上的“空格”中填写“异常申报按率征收”,其中:“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列, “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此行各栏数字不包括在“税款计算”部分“ 销项税额合计”栏中。
六、整改期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对增值税负担水平不低于本通知第二 条要求的,恢复按正常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要求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应纳税额 结算表》据以对整改期内多征的税款进行结算,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以后 的纳税期内抵顶应交税金。审核意见在《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中“主管国税机关 签注意见”栏内注明。对增值税负担水平仍达不到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按照总局 《关于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一条和《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对整改期间按征收率多征的税款不再结算, 同时应及时办理发票等清缴手续。
七、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填写《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 (见附件2),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 多缴的税金可逐月予以抵缴应交税金。为核算上的方便,纳税人需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表尾“纳税人盖章”处填写本期抵缴的税额,即“多缴抵税××元”,主管国
税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处填写审核后准予抵缴的税额,即,“准予抵缴× ×元”。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本月抵缴税金调整“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
八、整改期内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异常申报按 率征收”行是会计人员核算应征税金的依据;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行是会计人员核算应征税金的依据。整 改期满达到要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的“多征税额”栏及《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中主管国税机关注明的多征税金抵缴应征税金数分别是会计人员核算多缴税金、 抵缴税金的依据。
九、对季节性生产、经营企业,盐业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 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在出现本规定第一、二条现象时,经地市国税机 关审核同意后,可按正常掌握。
对部分一般纳税人因抵扣上期留抵税额、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以前纳税 期多交税款等等正常原因所形成的本规定第一、二条现象时,应按正常掌握。
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税负申报现象的税 务稽查,特别是要针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这种“零、负、低”税负申报中 的特殊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稽查力度,定期对有平销行为的商业环节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稽查,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实物回扣、实物赠送、实物投资、帐 外返利、返还资金等各种形式返利情况的,一经查出,就返利部分全额按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并按偷税从严处理。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整改通知书
( )税 字 第 号
_____:
经对你单位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发现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出现 等异常申报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征收。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填报《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注意见后,从 年 月 日起恢复按正常征收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对多征税款进行结算。
整改期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按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特此通知
主管国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