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案例1答案:
(1)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范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范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范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范某违反了自己的施救义务,保险公司就可以行使自己拒赔的权利。
(2)主体:范某与保险公司;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上述);客体:投保的财产。 案例2答案:
(1)本案中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不应为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而应作为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为哑人,但不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2)《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被告虽为哑人,但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法院应当传唤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达成协议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没到庭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第二章 公司法
案例1答案:
(1)关于董事的任期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没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低于1/3。
(3)关于股权转让规定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10日。
(2)首先,甲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其次,甲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3)首先,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其次,王某的收入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4)A 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受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A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案例1答案:
(1)张某不能以劳务作价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张某可以委托其妻弟经营管理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法院不应支持供货商的要求。张某在设立企业时未注明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张某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雷某并非该企业的投资人,只是经营管理人员,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如其有过错,应对张某承担经营不善的责任。
案例2答案:
(1)甲的主张不成立,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丙的主张不成立,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成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应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而进行的分配违法,应全部退还,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章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案例1答案:
(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案例2答案:.
(1)该合同的以下内容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
:①关于各方最后一期出资到位时间的规定不合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 各方投资部额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 若分期出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交清。而合同规定3年内交清。
②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而合同规定的比例仅为6/10(120÷200), 故注册资本数额应增加到140万美元以上。除此外, 合同其他内容的规定是合法的。
(2)银行的要求合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债权人对债务人逾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对该项债务的抵押物中价值相当于债权本息部分依法享有处置权和索偿权。
(3)甲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正确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 中外各方以实物出资的, 不得以用于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的实物出资。B 公司掩盖出资实物目前正用于抵押且尚未到期这一事实, 违反以上规定, 实际上表现为B 公司未按期出资或履行合同, 故B 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合法股东, 合法股东只有A 公司和C 公司。
(4)减少投资额和注册资本以后, 甲公司仍然符合公司法规定。甲公司实质上属于有限
责任公司, 其股东人数为2人, 注册资本减少后为108万美元;在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上均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第五章 破产法
案例1答案:
(1)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②和③两种行为可以由管理人申请法院行使撤销权。
(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是无效行为。
(3)管理人可以将前董事侵吞的财产追回。
(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清偿是无效的。
案例2答案: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尽管债权人甲先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该案仍应由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
其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中债权人乙、丁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丙和戊也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视其为主动放弃参加破产程序。
最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本案中的债权人庚,虽然打赢了与红旗厂的官司,但因为红旗厂已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它的债权只能暂停受偿。如果法院审理下来红旗厂不需要宣告破产,或者红旗厂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庚的债权可以继续受偿。如果红旗厂被宣告破产了,庚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
第六章 合同法
案例1答案:
(1)海王公司与王五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王五是无权代理人,所以,该合同只有经过立华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王五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因为立华公司已经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3)立华公司更改交货日期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合同内容的重大事项的变化,属于要约。
(4)立华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会产生新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5)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脑由海王电脑公司承担。因为合同约定海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在没有送货之前,电脑的损失应由海王电脑公司承担。
案例2答案:
(1)在甲贸易公司要求乙服装厂先行供货时,乙服装厂有权拒绝。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付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一方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2)乙服装厂可以留置该货物。因为乙服装厂占有甲贸易公司要求加工的服装,且到期不支付加工费。
(3)因服装过季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甲承担。因为服装过季是由于甲贸易公司违约造成的,甲贸易公司应当对因自己违约造成的不利后果负责。
(4)戊公司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因为该撤销行为已经危害到戊公司未来
债权的实现。
(5)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行使撤销权,则该赠与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行使撤销权,则债务人甲贸易公司赠与行为归于无效。
(6)对于丁公司返还的财产,戊公司不能就该财产已经主张撤销为由要求优先于乙服装厂受偿。因为撤销权本身不是一种物权,所以不具有物权的优先性。
(7)对于该行为,戊公司和乙服装厂可以行使代位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3答案:
(1)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2)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所有。
(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4,根据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6)该租赁协议效力未定。租金视为孳息,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七章 商标法和专利法
案例1答案:
(1)在本案中,南京某教学仪器厂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就属于侵权行为。南京某教学仪器厂未经王某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所以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某大学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因为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2)王某可以请求有关专利机关处理。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接到请求后,经调查发现侵权行为属实,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王某的损失。王某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2答案: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1答案:
(1)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① 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②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③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④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2答案: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
回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易货物(货币),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卖)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也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诚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
(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1答案:
(1)从本案来看,被告作为一家商场,专门从事商品的销售和经营,应当具有有关商品质量的专门知识,同时对于进货渠道生产者也应当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能够初步辨别产品的伪劣。所以,一旦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将假货当作真货出售,便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故意出售假货、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即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该商场出售假冒的“联想”电脑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2) 商场对于自己的欺诈行为无权提出撤销,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作为欺诈的一方,商场是无权撤销合同的。
(3)何某的请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
案例2答案:
(1)既可以要求A 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B 公司赔偿。
(2)可以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担责任。
(3)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4)既可以要求A 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B 承担责任。
(5)可以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责任。
(6)可以要求柜台得出租者承担责任。
第十章 证券法
案例1答案:
(1)行为不合法。该行为是内幕交易行为。
(2)该行为在证券法上称作操纵市场行为,是不合法的,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
(3)是不合法的,因为该信息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案例2答案:
(1)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为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2)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另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4)甲能对公司债券进行包销,因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最长不得超过90天,这里是120天;包销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证券公司不能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债券。
第十一章 票据法
案例1答案: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 ,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案例2答案: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
(2)甲银行可向B 公司行使追索权。在本案中,B 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 公司是背书人。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B 公司行使追索权。
(3)B 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 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本案中,B 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A 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章 银行法
案例1答案:
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乙银行可以在70万中扣除
贷款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乙银行的其他经济损失。
案例2答案:
(1)将拆入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将拆入资金投入股市;拆入资金的期限超过1年。
(2)《商业根行法》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十三章 劳动法
案例1答案:
(1)涉及了劳动保护法律关系。
(2)广告公司不能辞退廖小姐。廖小姐处于孕期,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不得在廖小姐的孕期,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案例2答案:
(1)合法。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2)不正确。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参考答案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案例1答案:
(1)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范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范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范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范某违反了自己的施救义务,保险公司就可以行使自己拒赔的权利。
(2)主体:范某与保险公司;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上述);客体:投保的财产。 案例2答案:
(1)本案中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不应为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而应作为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为哑人,但不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2)《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被告虽为哑人,但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法院应当传唤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达成协议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没到庭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第二章 公司法
案例1答案:
(1)关于董事的任期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没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低于1/3。
(3)关于股权转让规定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10日。
(2)首先,甲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其次,甲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3)首先,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其次,王某的收入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4)A 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受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A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案例1答案:
(1)张某不能以劳务作价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张某可以委托其妻弟经营管理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法院不应支持供货商的要求。张某在设立企业时未注明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张某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雷某并非该企业的投资人,只是经营管理人员,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如其有过错,应对张某承担经营不善的责任。
案例2答案:
(1)甲的主张不成立,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丙的主张不成立,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成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应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而进行的分配违法,应全部退还,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章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案例1答案:
(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案例2答案:.
(1)该合同的以下内容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
:①关于各方最后一期出资到位时间的规定不合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 各方投资部额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 若分期出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交清。而合同规定3年内交清。
②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而合同规定的比例仅为6/10(120÷200), 故注册资本数额应增加到140万美元以上。除此外, 合同其他内容的规定是合法的。
(2)银行的要求合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债权人对债务人逾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对该项债务的抵押物中价值相当于债权本息部分依法享有处置权和索偿权。
(3)甲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正确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 中外各方以实物出资的, 不得以用于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的实物出资。B 公司掩盖出资实物目前正用于抵押且尚未到期这一事实, 违反以上规定, 实际上表现为B 公司未按期出资或履行合同, 故B 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合法股东, 合法股东只有A 公司和C 公司。
(4)减少投资额和注册资本以后, 甲公司仍然符合公司法规定。甲公司实质上属于有限
责任公司, 其股东人数为2人, 注册资本减少后为108万美元;在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上均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第五章 破产法
案例1答案:
(1)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②和③两种行为可以由管理人申请法院行使撤销权。
(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是无效行为。
(3)管理人可以将前董事侵吞的财产追回。
(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清偿是无效的。
案例2答案: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尽管债权人甲先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该案仍应由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
其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中债权人乙、丁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丙和戊也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视其为主动放弃参加破产程序。
最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本案中的债权人庚,虽然打赢了与红旗厂的官司,但因为红旗厂已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它的债权只能暂停受偿。如果法院审理下来红旗厂不需要宣告破产,或者红旗厂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庚的债权可以继续受偿。如果红旗厂被宣告破产了,庚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
第六章 合同法
案例1答案:
(1)海王公司与王五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王五是无权代理人,所以,该合同只有经过立华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王五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因为立华公司已经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3)立华公司更改交货日期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合同内容的重大事项的变化,属于要约。
(4)立华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会产生新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5)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脑由海王电脑公司承担。因为合同约定海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在没有送货之前,电脑的损失应由海王电脑公司承担。
案例2答案:
(1)在甲贸易公司要求乙服装厂先行供货时,乙服装厂有权拒绝。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付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一方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2)乙服装厂可以留置该货物。因为乙服装厂占有甲贸易公司要求加工的服装,且到期不支付加工费。
(3)因服装过季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甲承担。因为服装过季是由于甲贸易公司违约造成的,甲贸易公司应当对因自己违约造成的不利后果负责。
(4)戊公司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因为该撤销行为已经危害到戊公司未来
债权的实现。
(5)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行使撤销权,则该赠与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行使撤销权,则债务人甲贸易公司赠与行为归于无效。
(6)对于丁公司返还的财产,戊公司不能就该财产已经主张撤销为由要求优先于乙服装厂受偿。因为撤销权本身不是一种物权,所以不具有物权的优先性。
(7)对于该行为,戊公司和乙服装厂可以行使代位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3答案:
(1)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2)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所有。
(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4,根据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6)该租赁协议效力未定。租金视为孳息,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七章 商标法和专利法
案例1答案:
(1)在本案中,南京某教学仪器厂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就属于侵权行为。南京某教学仪器厂未经王某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所以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某大学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因为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2)王某可以请求有关专利机关处理。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接到请求后,经调查发现侵权行为属实,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王某的损失。王某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2答案: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1答案:
(1)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① 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②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③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④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2答案: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
回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易货物(货币),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卖)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也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诚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
(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1答案:
(1)从本案来看,被告作为一家商场,专门从事商品的销售和经营,应当具有有关商品质量的专门知识,同时对于进货渠道生产者也应当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能够初步辨别产品的伪劣。所以,一旦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将假货当作真货出售,便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故意出售假货、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即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该商场出售假冒的“联想”电脑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2) 商场对于自己的欺诈行为无权提出撤销,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作为欺诈的一方,商场是无权撤销合同的。
(3)何某的请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
案例2答案:
(1)既可以要求A 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B 公司赔偿。
(2)可以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担责任。
(3)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4)既可以要求A 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B 承担责任。
(5)可以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责任。
(6)可以要求柜台得出租者承担责任。
第十章 证券法
案例1答案:
(1)行为不合法。该行为是内幕交易行为。
(2)该行为在证券法上称作操纵市场行为,是不合法的,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
(3)是不合法的,因为该信息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案例2答案:
(1)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为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2)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另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4)甲能对公司债券进行包销,因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最长不得超过90天,这里是120天;包销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证券公司不能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债券。
第十一章 票据法
案例1答案: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 ,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案例2答案: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
(2)甲银行可向B 公司行使追索权。在本案中,B 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 公司是背书人。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B 公司行使追索权。
(3)B 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 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本案中,B 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A 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章 银行法
案例1答案:
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乙银行可以在70万中扣除
贷款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乙银行的其他经济损失。
案例2答案:
(1)将拆入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将拆入资金投入股市;拆入资金的期限超过1年。
(2)《商业根行法》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十三章 劳动法
案例1答案:
(1)涉及了劳动保护法律关系。
(2)广告公司不能辞退廖小姐。廖小姐处于孕期,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不得在廖小姐的孕期,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案例2答案:
(1)合法。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2)不正确。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