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应该如何解释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应该如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4.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5.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二、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范围。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除此之外,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而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视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允许的。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主要考虑这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实际情况。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按照本法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需要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土

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的要求,即建设的设施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允许在本地块内建设的,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允许的。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将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还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都应当服从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取得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申请用地。

六、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合理布局就是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对各项设施的用地进行合理安排,如对村庄和集镇规划中根据村庄和集镇的功能不同,对村庄和集镇中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按不同的比例落实到地块上,使土地利用趋于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村庄和集镇的功能,使其成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方便生活、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综合开发是指今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今后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开发,统一安排用地,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与农村土地整理或村庄的迁并挂钩,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配套建设是指农村的住宅与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应当同步建设,使其能发挥村庄和集镇应有的功能。方便生活,改善环境,形成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体系。

七、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应该如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4.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5.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二、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范围。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除此之外,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而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视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允许的。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主要考虑这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实际情况。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按照本法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需要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土

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的要求,即建设的设施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允许在本地块内建设的,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允许的。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将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还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都应当服从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取得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申请用地。

六、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合理布局就是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对各项设施的用地进行合理安排,如对村庄和集镇规划中根据村庄和集镇的功能不同,对村庄和集镇中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按不同的比例落实到地块上,使土地利用趋于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村庄和集镇的功能,使其成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方便生活、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综合开发是指今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今后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开发,统一安排用地,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与农村土地整理或村庄的迁并挂钩,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配套建设是指农村的住宅与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应当同步建设,使其能发挥村庄和集镇应有的功能。方便生活,改善环境,形成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体系。

七、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相关文章

  • 程雪阳: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解释
  • [作者简介]程雪阳,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貌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却存在诸 ...查看


  • 税法适用,税务机关应担起判定责任
  • www.ctaxnews.com.cn 2010.08.30   毛一平 ■毛一平 税法适用正确与否,不仅关系企业税负的高低,更决定着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进而决定着企业的健康发展.这就是为什么绝大多数大企业都认为,税务机关提供的政策服务是其 ...查看


  • 司法拍卖抵债财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 司法拍卖抵债财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抵债是实现土地转让价值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划拨土地的情况下,要实现地块的转让价值会遇到许多阻碍,尤其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权利机关时,拍卖物的买受人将会遇到比其他不 ...查看


  • 环境法作业-2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一次作业 1.简答:什么是狭义的法律和广义的法律? 2.名词解释:法 3.名词解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4.简答:环境法的特征 5.简答:什么是环境法的一元目的论和二元目的论? 6.简答:现代环境法产生的三个阶段 7.简 ...查看


  • 土地渎职案件,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 阅读提示 近年来,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领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侵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刑法>中涉及土地管理领域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 ...查看


  • 土地利用变化的解释
  • 第21卷第3期 2002年5月地 理 科 学 进 展PROGRESSINGEOGRAPHYVol.21,No.3May,2002 文章编号:100726301(2002)0320195209 土地利用变化的解释 李秀彬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 ...查看


  • [案例分析]土地征收补偿中,非农户口是否应给与征地补偿?
  • 基本案情: 2007年河南省商丘市的土地被征收,其中有20户是非农业户口,户主是从1986年土地承包到1998年土地延包一直到土地被征收前都是本村地地道道的农民,没有离开过本村,并且一直以土地为生,在本村有宅基地.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 ...查看


  • 改革|杨遴杰:农村"三块地"改革路径隐忧
  •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一直非常严峻,存量规模过大,而且由于制度设计中缺乏流动渠道,导致大量闲置浪费:宅基地管理僵化,存量宅基地退不出,新增的人口还需要占地,随着城镇化过程带来的农村人口减少,出现"人减地增"这样令管理部 ...查看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 第12卷第1期2010年2月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01.12No.1 EDITION) Feb.2010 joLn圳AL OF BEIJING INSTITUTEOF TECHNOLOGY(SOCIALSCIENCES 土地承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