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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ystemAndSociety
竺兰型圭!
f叁堕!圭垒金
浅议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王春丽
摘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发生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往往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多重性,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定性往往存在较多争议。本文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准确定性,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作出正确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中图分类号:D924.3一、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
犯罪主观方面反映了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这就与非法拘禁罪有了本质的区别。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④,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自由的危害结果,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非法拘禁罪一般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刑法典设置了例外性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款和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规定一般以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只是债权人为索债采用了法律所不允许的方法。而且,该款规定也仅仅为了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与其它罪为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有质的区别。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笔者理解,一方面,虽然“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毕竟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赌债所获取的钱财,是依照双方认可的游戏规则且双方获取钱财的概率是相同或相近的,输赢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对于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设套诱赌行为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由于缺乏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仅具有赌博的外在形式,不属于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产生往往具有一定的时空背景,我们必须正确地领会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和真正内涵,不能机械套用。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为了把非法拘禁和绑架罪区别开来,防止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嫌疑人受到过重的处罚。因为行为人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毕竟事出有因,与那些典型的、无缘无故地扣押、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可同目而语9。所以,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以法定刑较绑架罪轻得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也是为了适应了现实中债务处理纠纷复杂性的需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
则。
作者简介:王春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二0592(2010)09-250—02
下面以一则案例加以说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9年5月某日将张某邀至某场所进行“二、八杠”赌博。期间,刘某采取调换底牌的手法进行诈赌,从而致使张某赌输了人民币10万元,由于张某无力支付赌债,刘某即将其看管在某旅社一天两夜,并逼迫张某打电话给其父亲索要钱款。张某之父迫于压力,在向刘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后,刘某才将张某放回。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上并没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也不符合索取合法债务和“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之规定。尽管犯罪嫌疑人刘某拘禁了被害人,这不过是以被害人出于危险处境向被害人父亲敲诈勒索而已,是犯罪嫌疑人刘某用非法手段来获取财物的过程,而不是真正要拘禁他人,所以,本案不能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二、从犯罪客观要件研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以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惧怕,逼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与诈骗罪有着本质的不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入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入受到财产上的损害④。尽管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也可以表现为故意,最终目的也是获取钱财,但在诈骗案中,尽管行为人以欺诈手段为前提,但实施了欺诈手段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区别的关键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产”,而“自愿交付财产”关系到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结合,即被害人对行为人的行为产生错误判断的认识因素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的意志因素。
就以上面所举的案例为例,犯罪嫌疑入刘某采取调换底牌的手法进行诈赌,使被害人张某欠下所谓的“赌债”10万元,这时,被害人张某可能已经错误地认为这lO万元是正常赌博所发生的赌债,即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时如果被害人张某正好有人民币10万元,并当场交付给刘某,那么,本案就应定性为诈骗罪,因为在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认识因素表现为因行为人的欺诈手段而发生错误判断,但是,其意志因素并未受到影响,他必须是“自愿”地处分其财产,即被害入有选择处分财产或不处分财产的主观能动性。但由于该案中的张某无力支付赌债,刘某采用限制被害人张某人身自由的方法,来向张某之父索要钱款,这时交付财产的行为就不是被害人自由意志的反映,也就是说,被害人处分财产是
因为受到了要挟,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钱财。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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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型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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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意志自由性还表现在被害人处分其财产和被害人希望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与绑架罪有明显的不同。所谓绑达到的特定目的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在一股的诈骗案中,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错误地认为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又如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被害人不知设赌局者是诈赌,为了遵守愿赌服输的游戏规则而交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付钱财。如果被害人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被害人所处分的财产权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o绑架罪的能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行为人通过拘禁被害人进行要挟,迫最低处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使被害人交付财物,那么,人身自由权这~利益和交付财物的行力性犯罪,准确把握绑架罪的客体是认定这一犯罪的关键因素。使没有必然、直接的关系,这样定诈骗罪显然不是很妥当,而应该至于绑架罪的客体,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定其它适合的罪名。
该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另一三、从犯罪客体要素探讨
种观点认为,绑架罪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权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根利和他人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尽管绑架罪除了必然侵犯他据刑法理论界通说,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它不仅人人身自由权利外,还可能侵犯其他合法利益,但这些合法利益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往往还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即为次要客体,其存在与否对定罪没有影响,所以,绑架罪不是一权利。犯罪客体决定了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性质,般意义上典型的复杂客体,应是单一客体,即侵犯他人的人身自从而也是决定该种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归属的主要标准,同时,研由权利。@当然,敲诈勒索和绑架罪之间还有其他方面的不同,如究某一具体罪名的犯罪客体又是以该罪的直接客体为落脚点的,客观表现方面的差异性,绑架罪一股直接通过绑架他人来获取财因为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性质以及社物或其它利益,而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主要表现出“敲”、会危害性程度的轻重,也是区分各种具体犯罪的界限@。但是,直“诈”、“勒”、“索”等方式。
接客体作为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利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又可以划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所
苗迈集志,阴建峰.非法拘禁罪构成中若干『uJ豚研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以,尽管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但由于行为人最
终目的是为了强索公私财物,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只毫行为人
2004呈’■.
为了实现其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故它不同于一般的侵犯人身。。号髦:警:篓翌跫‘诈骗罪妒被害入自愿交付”的表现与例外一兼对两组案例的
蓦纛翼::霈冀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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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犯罪,其主要客体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质上属于侵犯⑥⑩黄华平,粱晟源|绑架罪若_={二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I).
财产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的这一属性在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并被列入侵犯财产罪的范畴。
蓦誓器墓岩羹翥品鬻常訾芰莲笑冀嚣釜篙嚣版.第,。。页.
⑨李文燕.中阑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6页.
(上接第249页)新闻媒体在发表作品前,如果就报道内容征求当受到诽谤的人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对诽谤进行答复。新闻机构在事人的意见,而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新闻媒体可以主张免责。主张答复权时采取的行为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应与诽谤行为的性如果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该作品的发表可能对自己造成侵害而同质、内容和程度相当。
意发表的,在新闻发表后该新闻的确造成对被传播者的损害的,从新闻侵权的构成及责任承担来看,新闻侵权不仅侵害了受这种情况下,新闻机构可以“被传播者同意”抗辩而不承担侵权责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甚至任,但新闻媒体应对当事人的同意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新闻的发对新闻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新闻监督的重要表是取得被传播者同意的。
作用,在现有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在法律上采(五)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兴趣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公正、健康行使。因此,应从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知悉各种信息的权利。法律角度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并不断完善新闻侵权的相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知政权,即对国家政治事务的知情关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随着相关理论的成熟与一些便于操作的权,新闻媒体应向公众宣传国家政治动向;(2)社会知情权,新闻理论的出现,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必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媒体应向公众揭露社会发展和变化。如果新闻媒体是在满足这中不断完善。
注释:
要是公民对于某些公众人物的兴趣,如政府重要官员、著名影星、①邹火有.新闻侵权咒事责任探讨.新闻与法治.2009(2).科学家等,这些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的行为具有新②掘卫方.传媒与耐法蔓题.法学研究.1998(6).
③邹人钉新闻侵权比舛责任探讨.新闻与法治.2009(2).
闻价值,符合公众兴趣,为了满足公众兴趣,可能新闻媒体会侵犯④许鑫.新lⅥ经权的泣}杠责任问题及预防.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9).到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权,但基于对公众人物某些隐私权的限参考文献:
[I]_乍宁.沦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扪.新闻界.2006(3).
制,只要新闻作品并未涉及到公众人物受保护的那部分,新闻媒[23j-.I司均:,徐风芰.新闻经权的抗辩事rh箭年记者.2008(9).
[3]郜倍军,商钭湘.祈闻侵权的贵fE豁免投1e抗辩.池};l!适Hj.2002(3).体并不承担侵权责任。
E4
[s3许鑫.新闻性权们法件责f_f=州题及预防.辽弓‘{,政学院学报.2008(9).(六)答复权
[6]卿!理f.论新闻侵权的构成篮件.“1代f々播.2001(3).[7]张折’:iL.经权责佰法.1}J【日人比人学m版扎.2006年版.
答复权在我国新闻法学实践中并不常用,它类似于自卫,指
[8]魏金成扣编.新|);{j法规tj职业道德救张.武汉大学…版社.2006年敝.[9]王利明}:编.新潮
251
些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构成侵权,则可以主张免责。公众兴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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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兰型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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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王春丽
摘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发生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往往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多重性,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定性往往存在较多争议。本文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准确定性,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作出正确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中图分类号:D924.3一、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
犯罪主观方面反映了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这就与非法拘禁罪有了本质的区别。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④,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自由的危害结果,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非法拘禁罪一般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刑法典设置了例外性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款和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规定一般以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只是债权人为索债采用了法律所不允许的方法。而且,该款规定也仅仅为了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与其它罪为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有质的区别。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笔者理解,一方面,虽然“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毕竟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赌债所获取的钱财,是依照双方认可的游戏规则且双方获取钱财的概率是相同或相近的,输赢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对于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设套诱赌行为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由于缺乏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仅具有赌博的外在形式,不属于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产生往往具有一定的时空背景,我们必须正确地领会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和真正内涵,不能机械套用。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为了把非法拘禁和绑架罪区别开来,防止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嫌疑人受到过重的处罚。因为行为人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毕竟事出有因,与那些典型的、无缘无故地扣押、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可同目而语9。所以,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以法定刑较绑架罪轻得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也是为了适应了现实中债务处理纠纷复杂性的需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
则。
作者简介:王春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二0592(2010)09-250—02
下面以一则案例加以说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9年5月某日将张某邀至某场所进行“二、八杠”赌博。期间,刘某采取调换底牌的手法进行诈赌,从而致使张某赌输了人民币10万元,由于张某无力支付赌债,刘某即将其看管在某旅社一天两夜,并逼迫张某打电话给其父亲索要钱款。张某之父迫于压力,在向刘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后,刘某才将张某放回。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上并没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也不符合索取合法债务和“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之规定。尽管犯罪嫌疑人刘某拘禁了被害人,这不过是以被害人出于危险处境向被害人父亲敲诈勒索而已,是犯罪嫌疑人刘某用非法手段来获取财物的过程,而不是真正要拘禁他人,所以,本案不能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二、从犯罪客观要件研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以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惧怕,逼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与诈骗罪有着本质的不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入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入受到财产上的损害④。尽管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也可以表现为故意,最终目的也是获取钱财,但在诈骗案中,尽管行为人以欺诈手段为前提,但实施了欺诈手段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区别的关键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产”,而“自愿交付财产”关系到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结合,即被害人对行为人的行为产生错误判断的认识因素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的意志因素。
就以上面所举的案例为例,犯罪嫌疑入刘某采取调换底牌的手法进行诈赌,使被害人张某欠下所谓的“赌债”10万元,这时,被害人张某可能已经错误地认为这lO万元是正常赌博所发生的赌债,即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时如果被害人张某正好有人民币10万元,并当场交付给刘某,那么,本案就应定性为诈骗罪,因为在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认识因素表现为因行为人的欺诈手段而发生错误判断,但是,其意志因素并未受到影响,他必须是“自愿”地处分其财产,即被害入有选择处分财产或不处分财产的主观能动性。但由于该案中的张某无力支付赌债,刘某采用限制被害人张某人身自由的方法,来向张某之父索要钱款,这时交付财产的行为就不是被害人自由意志的反映,也就是说,被害人处分财产是
因为受到了要挟,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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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意志自由性还表现在被害人处分其财产和被害人希望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与绑架罪有明显的不同。所谓绑达到的特定目的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在一股的诈骗案中,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错误地认为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又如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被害人不知设赌局者是诈赌,为了遵守愿赌服输的游戏规则而交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付钱财。如果被害人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被害人所处分的财产权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o绑架罪的能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行为人通过拘禁被害人进行要挟,迫最低处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使被害人交付财物,那么,人身自由权这~利益和交付财物的行力性犯罪,准确把握绑架罪的客体是认定这一犯罪的关键因素。使没有必然、直接的关系,这样定诈骗罪显然不是很妥当,而应该至于绑架罪的客体,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定其它适合的罪名。
该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另一三、从犯罪客体要素探讨
种观点认为,绑架罪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权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根利和他人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尽管绑架罪除了必然侵犯他据刑法理论界通说,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它不仅人人身自由权利外,还可能侵犯其他合法利益,但这些合法利益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往往还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即为次要客体,其存在与否对定罪没有影响,所以,绑架罪不是一权利。犯罪客体决定了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性质,般意义上典型的复杂客体,应是单一客体,即侵犯他人的人身自从而也是决定该种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归属的主要标准,同时,研由权利。@当然,敲诈勒索和绑架罪之间还有其他方面的不同,如究某一具体罪名的犯罪客体又是以该罪的直接客体为落脚点的,客观表现方面的差异性,绑架罪一股直接通过绑架他人来获取财因为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性质以及社物或其它利益,而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主要表现出“敲”、会危害性程度的轻重,也是区分各种具体犯罪的界限@。但是,直“诈”、“勒”、“索”等方式。
接客体作为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利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又可以划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所
苗迈集志,阴建峰.非法拘禁罪构成中若干『uJ豚研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以,尽管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但由于行为人最
终目的是为了强索公私财物,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只毫行为人
2004呈’■.
为了实现其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故它不同于一般的侵犯人身。。号髦:警:篓翌跫‘诈骗罪妒被害入自愿交付”的表现与例外一兼对两组案例的
蓦纛翼::霈冀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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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犯罪,其主要客体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质上属于侵犯⑥⑩黄华平,粱晟源|绑架罪若_={二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I).
财产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的这一属性在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并被列入侵犯财产罪的范畴。
蓦誓器墓岩羹翥品鬻常訾芰莲笑冀嚣釜篙嚣版.第,。。页.
⑨李文燕.中阑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6页.
(上接第249页)新闻媒体在发表作品前,如果就报道内容征求当受到诽谤的人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对诽谤进行答复。新闻机构在事人的意见,而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新闻媒体可以主张免责。主张答复权时采取的行为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应与诽谤行为的性如果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该作品的发表可能对自己造成侵害而同质、内容和程度相当。
意发表的,在新闻发表后该新闻的确造成对被传播者的损害的,从新闻侵权的构成及责任承担来看,新闻侵权不仅侵害了受这种情况下,新闻机构可以“被传播者同意”抗辩而不承担侵权责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甚至任,但新闻媒体应对当事人的同意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新闻的发对新闻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新闻监督的重要表是取得被传播者同意的。
作用,在现有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在法律上采(五)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兴趣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公正、健康行使。因此,应从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知悉各种信息的权利。法律角度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并不断完善新闻侵权的相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知政权,即对国家政治事务的知情关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随着相关理论的成熟与一些便于操作的权,新闻媒体应向公众宣传国家政治动向;(2)社会知情权,新闻理论的出现,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必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媒体应向公众揭露社会发展和变化。如果新闻媒体是在满足这中不断完善。
注释:
要是公民对于某些公众人物的兴趣,如政府重要官员、著名影星、①邹火有.新闻侵权咒事责任探讨.新闻与法治.2009(2).科学家等,这些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的行为具有新②掘卫方.传媒与耐法蔓题.法学研究.1998(6).
③邹人钉新闻侵权比舛责任探讨.新闻与法治.2009(2).
闻价值,符合公众兴趣,为了满足公众兴趣,可能新闻媒体会侵犯④许鑫.新lⅥ经权的泣}杠责任问题及预防.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9).到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权,但基于对公众人物某些隐私权的限参考文献:
[I]_乍宁.沦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扪.新闻界.2006(3).
制,只要新闻作品并未涉及到公众人物受保护的那部分,新闻媒[23j-.I司均:,徐风芰.新闻经权的抗辩事rh箭年记者.2008(9).
[3]郜倍军,商钭湘.祈闻侵权的贵fE豁免投1e抗辩.池};l!适Hj.2002(3).体并不承担侵权责任。
E4
[s3许鑫.新闻性权们法件责f_f=州题及预防.辽弓‘{,政学院学报.2008(9).(六)答复权
[6]卿!理f.论新闻侵权的构成篮件.“1代f々播.2001(3).[7]张折’:iL.经权责佰法.1}J【日人比人学m版扎.2006年版.
答复权在我国新闻法学实践中并不常用,它类似于自卫,指
[8]魏金成扣编.新|);{j法规tj职业道德救张.武汉大学…版社.2006年敝.[9]王利明}:编.新潮
251
些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构成侵权,则可以主张免责。公众兴趣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