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购销合同

煤炭购销合同

供方(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电子签约

需方(买方):

9 月 日

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供需双方购销烟煤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规格、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

签订时间:2010年

二、质量标准:(以收到基标准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500

2、挥发份25-35%;

3、灰份≤18%;

4、硫份≤1%;

5、全水份≤15;

6、颗粒度0-50mm≥90%;

7、灰熔点≥1250°c;

三、奖罚条款:

秦皇岛东站车板交货单价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500卡为基准调整,如降低100大卡扣rmb14.00/吨,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计算;如超出100大卡奖rmb14.00/吨,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300大卡时拒收,收到基硫份1%,高于1%可以拒收;挥发份小于25%拒收;挥发份大于35%,超出35可以拒收;全水份高于15%部分扣减煤炭重量;灰份大于18%扣2元一个百分点,灰份大于20%可以拒收。

四、交货方式,供货时间和供货数量:

4.1、交货方式:秦皇岛东站车板交货。

4.2、供货时间:2010年9 月开始。

4.3、供货数量:每月供应10万吨以上。

五、煤炭价格与结算方式:

5.1、煤炭价格一票结算。

5.2、价格:供方货到秦皇岛东站价格一票制每吨为670元,货到一列,需方结清一列。供方货到秦皇岛东站,需方凭供方货权转到需方,重量凭秦皇岛东站轨道衡,质量凭第三方检测单(sgs检测报告),需方即支付80%的货款给供方,其余货款,凭增值税票一次付清。货到秦皇岛东站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落地后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合同签订操作程序:

合同签订,供方提供,供方与煤矿经销合作协议及煤矿证照扫描件(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地税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行登记),供方与需方签订合同后,需方押1000万元现金给供方(煤矿为需方给供方1000万元的押金作担保)作为供方的供货保证。供方收到需方押金,第一列货在十五天内到秦皇岛东站。

七、验收依据:

7.1、质量验收:以秦皇岛第三方煤炭车检报告为准。

7.2、数量验收:以秦皇岛东站轨道衡检测报告为准。

八、合同附件:

供方、需方的有效资质证照扫描件。

九、解决争议:

在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供需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裁决,提起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电子签署合同同样有效。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供方收到需方1000万元押金,不按合同的时间发运至秦皇岛东站则视为违约,供方除退还1000万元押金给需方外,还应该赔偿给需方500万元经济损失。

十二、其他: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均需得到双方书面确认。

12.2、本合同电子表邮箱及传真签约同样有效。

12.3、合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 日至2011年9月 日止。

供 方: 需 方: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 开户银行: 帐 号:篇二:煤矿购销合同

无烟煤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质量要求:

1、 灰分:2、 挥发份:3、 4、 5、 煤种:甲方必须按照和乙方商定的煤种供给乙方发货,严谨掺假或发成其他煤种,如发生整车扣出吨位。

二、数量:每月甲方必须保证给乙方供应无烟煤数量不得少于 1000 吨,客观因素除外。

三、价格:980元/吨。

四、验收方式:以乙方化验、过磅为准,如有异议协商解决。

五、交货地点:乙方指定煤场。

六、运输方式:由甲方组织运输。

七、付款方式:预付货款,款到发货。

八、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裁定。

十、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期限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篇三:煤炭购销合同样本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

********有限公司

电煤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mnts— js2012rl—**

项目名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热电厂电煤采购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

、总则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与********有限公司,就1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电煤相关事宜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合同编号:mnts—js2012rl—******

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

合同购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

合同销方:************

2、数量及供货期限

供货数量:据实结算

供货期限: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3、质量

3.1、煤种:烟煤;品种:原煤;粒度≤100mm。

3.2、质量: 入厂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18.82 mj/kg(4300千卡/千克),全水分(mt)≤15%;全硫(st, ad)≤1%;灰分(aad)≤30%;挥发分(vad)≥30%;灰熔点软化温度(st)> 1300℃。

3.3、上述质量指标中,低位发热量低于要求值时,按本合同第4.2条执行,其他指标中,如其中有一项不合格,购方可停止进煤,如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入厂煤质量要求,购方可终止执行合同。

4、价格

4.1、一票结算,煤价380元/吨(含煤费、运费、装车费及17%增值税)。如遇市场调整,双方协商此价格也作相应调整。

4.2、质价挂钩办法:如qnet,ar ≧17.98 mj/kg(4300千卡/千克),每升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奖0.09元/吨;16.31mj/kg(3900千卡/千克)<qnet,ar ≤17.98 mj/kg(4300千卡/千克),每降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扣0.09元/吨;15.05mj/kg(3600千卡/千克)<qnet,ar ≤16.31 mj/kg(3900千卡/千

克),每降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扣0.12元/吨;热值低于15.05mj/kg(3600千卡/千克) ,厂方拒收,已卸入煤场按150元/吨进行结算。

4.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煤炭市场价格大幅调整,双方协商后,对供货价格作相应调整,但必须签定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或合同。

5、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5.1、由销方安排车辆拉运,交货地点:热电厂煤场。

5.2、拉运煤矿及运距:*******煤矿,******公里。

5.3、在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销方承担。

6、验收

6.1、数量和质量验收以金山热电厂过衡、化验结果为准。购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入厂煤车车采样、按批化验,每月对当月各项指标进行加权平均,依据本合同第4.1条、4.2条进行结算。

6.2、销方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到购方索取化验结果,若5个工作日内未取,购方视为销方对化验结果认同。

6.3、购方应保存销方备查煤样一个月,如销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用备查煤样到当地煤质检验机构重新化验,化验结果双方认可。

6.4、如销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粒度超标、水份大、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车,购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卸车,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

6.5、销方拉煤必须为合同约定矿煤,窜矿拉煤、以近顶远、途中换煤、掺杂使假等行为,

均属销方责任,购方除酌情扣吨外,罚款5000~10000元/车,且要求销方立即停止供煤进行整顿,屡次发生或情节严重者中止合同。

7.结算

7.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7.2、销方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销方到购方核对入厂数量和质量后,购方出具结算手续。

7.3、购方原则上在次月结算上月煤款,如遇资金困难,可适当延长结算期。

8、计划

8.1、销方根据发电厂月度调运计划组织供煤。购销双方应合理安排供煤计划,保持均衡进煤,如因发电厂原因造成计划未完成,后续月度予以增补,如因销方原因造成计划未完成,后续月度不予以增补。

9、本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9.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本合同执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一式八份,购销双方各执四份。

10、合同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10.2、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呈报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后仍不能解决,则应将纠纷提交签约地法院提出诉讼。

10.3、法院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4、诉讼费用由败方支付,除非判决书中另有说明。

10.5、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合同中未提交诉讼的部分,双方应继续执行。

11、违约责任:

11.1、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12、其他

12.1、本合同只对购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除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合同无效。

12.2、如销方在签订合同后,两月内没有与购方联系,视销方单方终止合同。 12.3、在合同煤量和合同期限内,进煤时间和进煤量服从购方安排。

12.4、本合同未尽事宜,购销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

煤炭购销合同

供方(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电子签约

需方(买方):

9 月 日

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供需双方购销烟煤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规格、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

签订时间:2010年

二、质量标准:(以收到基标准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500

2、挥发份25-35%;

3、灰份≤18%;

4、硫份≤1%;

5、全水份≤15;

6、颗粒度0-50mm≥90%;

7、灰熔点≥1250°c;

三、奖罚条款:

秦皇岛东站车板交货单价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500卡为基准调整,如降低100大卡扣rmb14.00/吨,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计算;如超出100大卡奖rmb14.00/吨,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300大卡时拒收,收到基硫份1%,高于1%可以拒收;挥发份小于25%拒收;挥发份大于35%,超出35可以拒收;全水份高于15%部分扣减煤炭重量;灰份大于18%扣2元一个百分点,灰份大于20%可以拒收。

四、交货方式,供货时间和供货数量:

4.1、交货方式:秦皇岛东站车板交货。

4.2、供货时间:2010年9 月开始。

4.3、供货数量:每月供应10万吨以上。

五、煤炭价格与结算方式:

5.1、煤炭价格一票结算。

5.2、价格:供方货到秦皇岛东站价格一票制每吨为670元,货到一列,需方结清一列。供方货到秦皇岛东站,需方凭供方货权转到需方,重量凭秦皇岛东站轨道衡,质量凭第三方检测单(sgs检测报告),需方即支付80%的货款给供方,其余货款,凭增值税票一次付清。货到秦皇岛东站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落地后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合同签订操作程序:

合同签订,供方提供,供方与煤矿经销合作协议及煤矿证照扫描件(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地税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行登记),供方与需方签订合同后,需方押1000万元现金给供方(煤矿为需方给供方1000万元的押金作担保)作为供方的供货保证。供方收到需方押金,第一列货在十五天内到秦皇岛东站。

七、验收依据:

7.1、质量验收:以秦皇岛第三方煤炭车检报告为准。

7.2、数量验收:以秦皇岛东站轨道衡检测报告为准。

八、合同附件:

供方、需方的有效资质证照扫描件。

九、解决争议:

在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供需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裁决,提起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电子签署合同同样有效。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供方收到需方1000万元押金,不按合同的时间发运至秦皇岛东站则视为违约,供方除退还1000万元押金给需方外,还应该赔偿给需方500万元经济损失。

十二、其他: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均需得到双方书面确认。

12.2、本合同电子表邮箱及传真签约同样有效。

12.3、合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 日至2011年9月 日止。

供 方: 需 方: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 开户银行: 帐 号:篇二:煤矿购销合同

无烟煤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质量要求:

1、 灰分:2、 挥发份:3、 4、 5、 煤种:甲方必须按照和乙方商定的煤种供给乙方发货,严谨掺假或发成其他煤种,如发生整车扣出吨位。

二、数量:每月甲方必须保证给乙方供应无烟煤数量不得少于 1000 吨,客观因素除外。

三、价格:980元/吨。

四、验收方式:以乙方化验、过磅为准,如有异议协商解决。

五、交货地点:乙方指定煤场。

六、运输方式:由甲方组织运输。

七、付款方式:预付货款,款到发货。

八、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裁定。

十、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期限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篇三:煤炭购销合同样本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

********有限公司

电煤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mnts— js2012rl—**

项目名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热电厂电煤采购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

、总则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与********有限公司,就1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电煤相关事宜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合同编号:mnts—js2012rl—******

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

合同购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

合同销方:************

2、数量及供货期限

供货数量:据实结算

供货期限: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3、质量

3.1、煤种:烟煤;品种:原煤;粒度≤100mm。

3.2、质量: 入厂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18.82 mj/kg(4300千卡/千克),全水分(mt)≤15%;全硫(st, ad)≤1%;灰分(aad)≤30%;挥发分(vad)≥30%;灰熔点软化温度(st)> 1300℃。

3.3、上述质量指标中,低位发热量低于要求值时,按本合同第4.2条执行,其他指标中,如其中有一项不合格,购方可停止进煤,如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入厂煤质量要求,购方可终止执行合同。

4、价格

4.1、一票结算,煤价380元/吨(含煤费、运费、装车费及17%增值税)。如遇市场调整,双方协商此价格也作相应调整。

4.2、质价挂钩办法:如qnet,ar ≧17.98 mj/kg(4300千卡/千克),每升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奖0.09元/吨;16.31mj/kg(3900千卡/千克)<qnet,ar ≤17.98 mj/kg(4300千卡/千克),每降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扣0.09元/吨;15.05mj/kg(3600千卡/千克)<qnet,ar ≤16.31 mj/kg(3900千卡/千

克),每降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扣0.12元/吨;热值低于15.05mj/kg(3600千卡/千克) ,厂方拒收,已卸入煤场按150元/吨进行结算。

4.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煤炭市场价格大幅调整,双方协商后,对供货价格作相应调整,但必须签定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或合同。

5、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5.1、由销方安排车辆拉运,交货地点:热电厂煤场。

5.2、拉运煤矿及运距:*******煤矿,******公里。

5.3、在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销方承担。

6、验收

6.1、数量和质量验收以金山热电厂过衡、化验结果为准。购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入厂煤车车采样、按批化验,每月对当月各项指标进行加权平均,依据本合同第4.1条、4.2条进行结算。

6.2、销方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到购方索取化验结果,若5个工作日内未取,购方视为销方对化验结果认同。

6.3、购方应保存销方备查煤样一个月,如销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用备查煤样到当地煤质检验机构重新化验,化验结果双方认可。

6.4、如销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粒度超标、水份大、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车,购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卸车,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

6.5、销方拉煤必须为合同约定矿煤,窜矿拉煤、以近顶远、途中换煤、掺杂使假等行为,

均属销方责任,购方除酌情扣吨外,罚款5000~10000元/车,且要求销方立即停止供煤进行整顿,屡次发生或情节严重者中止合同。

7.结算

7.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7.2、销方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销方到购方核对入厂数量和质量后,购方出具结算手续。

7.3、购方原则上在次月结算上月煤款,如遇资金困难,可适当延长结算期。

8、计划

8.1、销方根据发电厂月度调运计划组织供煤。购销双方应合理安排供煤计划,保持均衡进煤,如因发电厂原因造成计划未完成,后续月度予以增补,如因销方原因造成计划未完成,后续月度不予以增补。

9、本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9.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本合同执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一式八份,购销双方各执四份。

10、合同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10.2、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呈报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后仍不能解决,则应将纠纷提交签约地法院提出诉讼。

10.3、法院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4、诉讼费用由败方支付,除非判决书中另有说明。

10.5、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合同中未提交诉讼的部分,双方应继续执行。

11、违约责任:

11.1、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12、其他

12.1、本合同只对购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除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合同无效。

12.2、如销方在签订合同后,两月内没有与购方联系,视销方单方终止合同。 12.3、在合同煤量和合同期限内,进煤时间和进煤量服从购方安排。

12.4、本合同未尽事宜,购销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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