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BPAQXY-2016-01
福建X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有效期限:
填 写 说 明
一、本协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的相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要求(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拟定。
二、本协议参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相关用语的含义与该办法相同。
三、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签订,并在工程开始时执行。
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六、本协议内未完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
(以下简称甲方) 已将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承包给 (以下简称乙方) 施工。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
(二) 施工工程地点: 。
(三) 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承诺
(一) 甲方承诺。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 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 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对因工程需要将证件变更至乙方的作业人员的行为安全负主体责任。
5. 甲方指定 联系电话 作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统一协调。
(二) 乙方承诺。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严格遵守爆破施工设计, 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 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 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 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6. 乙方指定 联系电话 作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
责人,对现场安全统一协调。
第三条 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一) 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 甲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 。
(三) 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一) 甲方应当保证现场施工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甲方因工程需要将甲方所属库房等设施变更至乙方时,设施由甲方统一维护,乙方统一管理。
(二)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安全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
甲方提供给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 、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可另行附件说明。
(四)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制定工程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五) 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
(六) 双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七) 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当甲方需要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如下:
1. 现场作业人员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身份证号等情况。
2. 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位置等情况。
第五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二) 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 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 甲方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 乙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甲方涉及交叉作业的作业人员可由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
(一) 应急准备。
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二) 事故报告。
1.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负责人报告;乙方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双方的负责人报告。
2.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双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 事故救援。
1.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
2.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
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
(四) 事故处理。
1. 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2. 甲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
3.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安全检查与考评
(一) 甲方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
(二) 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 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四)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和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因此作出停工和经济处罚的决定,由此造成的安全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乙双方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 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和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 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
3. 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工程项目的;
4. 甲方不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
5. 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
6. 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7. 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 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乙方不能保证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的;
2. 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3. 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4. 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5. 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6. 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不得超出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编号:BPAQXY-2016-01
福建X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有效期限:
填 写 说 明
一、本协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的相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要求(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拟定。
二、本协议参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相关用语的含义与该办法相同。
三、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签订,并在工程开始时执行。
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六、本协议内未完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
(以下简称甲方) 已将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承包给 (以下简称乙方) 施工。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
(二) 施工工程地点: 。
(三) 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承诺
(一) 甲方承诺。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 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 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对因工程需要将证件变更至乙方的作业人员的行为安全负主体责任。
5. 甲方指定 联系电话 作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统一协调。
(二) 乙方承诺。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严格遵守爆破施工设计, 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 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 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 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6. 乙方指定 联系电话 作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
责人,对现场安全统一协调。
第三条 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一) 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 甲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 。
(三) 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一) 甲方应当保证现场施工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甲方因工程需要将甲方所属库房等设施变更至乙方时,设施由甲方统一维护,乙方统一管理。
(二)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安全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
甲方提供给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 、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可另行附件说明。
(四)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制定工程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五) 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
(六) 双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七) 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当甲方需要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如下:
1. 现场作业人员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身份证号等情况。
2. 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位置等情况。
第五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二) 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 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 甲方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 乙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甲方涉及交叉作业的作业人员可由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
(一) 应急准备。
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二) 事故报告。
1.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负责人报告;乙方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双方的负责人报告。
2.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双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 事故救援。
1.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
2.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
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
(四) 事故处理。
1. 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2. 甲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
3.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安全检查与考评
(一) 甲方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
(二) 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 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四)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和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因此作出停工和经济处罚的决定,由此造成的安全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乙双方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 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和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 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
3. 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工程项目的;
4. 甲方不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
5. 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
6. 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7. 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 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乙方不能保证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的;
2. 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3. 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4. 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5. 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6. 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不得超出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