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自查对象及内容

企业所得税自查对象及内容

一、自查对象

自查对象包括: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入地税管理的企业。判别标准为:

1、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理的企业;

2、在2008年底之前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属中央收入的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属地税管理;

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属地税管理,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二)实行查账征收和按率核定征收方式在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自查内容

纳税人主要自查2009年至2011年三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自查的具体内容有:

1、收入方面

(1)企业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实、完整申报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使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他收入。

(2)有无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未确认收入。

(3)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4)有视同销售行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是否按照公允价值申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5)有无账外经营隐匿收入。

(6)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是否按《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按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房地产企业,是否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确认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并按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8)房地产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出具完工年度,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9)企业申报的不征税收入有无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及管理办法。

2、扣除方面

(1)企业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扣除。

(2)有无利用虚开发票虚构业务虚增成本。

(3)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据列支成本费用。

(4)有无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计算对应的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

(5)有无将资本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即是否按国税函

[2009]3号的规定执行

(7)有无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9)企业是否按税法的规定摊销无形资产。

(10)会议费、差旅费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按税法规定提供会议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是否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11)有无超税法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2)房地产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是否计入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

(13)企业自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

(14)是否申报扣除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事项,是否按税法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申报。

(15)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享受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时,是否根据税法规定,该报备的已向税务机关备案,该审批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审批。

4、申报资产损失方面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时,是否按国家税务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25号)的规定执行,符合清单申报的,按清单申报;符合专项申报的,按专项申报。

5、调减事项方面

涉及在年终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其他”行次的调减事项,请企业列出具体调减事项,按税法规定认真检查是否属于可调减事项。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自查对象及内容

一、自查对象

自查对象包括: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入地税管理的企业。判别标准为:

1、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理的企业;

2、在2008年底之前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属中央收入的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属地税管理;

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属地税管理,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二)实行查账征收和按率核定征收方式在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自查内容

纳税人主要自查2009年至2011年三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自查的具体内容有:

1、收入方面

(1)企业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实、完整申报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使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他收入。

(2)有无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未确认收入。

(3)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4)有视同销售行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是否按照公允价值申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5)有无账外经营隐匿收入。

(6)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是否按《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按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房地产企业,是否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确认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并按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8)房地产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出具完工年度,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9)企业申报的不征税收入有无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及管理办法。

2、扣除方面

(1)企业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扣除。

(2)有无利用虚开发票虚构业务虚增成本。

(3)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据列支成本费用。

(4)有无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计算对应的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

(5)有无将资本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即是否按国税函

[2009]3号的规定执行

(7)有无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9)企业是否按税法的规定摊销无形资产。

(10)会议费、差旅费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按税法规定提供会议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是否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11)有无超税法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2)房地产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是否计入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

(13)企业自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

(14)是否申报扣除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事项,是否按税法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申报。

(15)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享受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时,是否根据税法规定,该报备的已向税务机关备案,该审批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审批。

4、申报资产损失方面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时,是否按国家税务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25号)的规定执行,符合清单申报的,按清单申报;符合专项申报的,按专项申报。

5、调减事项方面

涉及在年终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其他”行次的调减事项,请企业列出具体调减事项,按税法规定认真检查是否属于可调减事项。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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