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新规 变相放开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饱 受争议的社会抚养费将会有重大变革。新规中对征收程序、透明 度等都做了规范。 而本专题将聚焦在与民众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那 些条款。 „[详细] 对于生育期的普通民众,草拟的新规有四大利好 利好一: “超生二胎”的社会抚养费被封了顶,对有二胎生 育欲望的人是大好事 社会抚养费一般以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 再乘以 N 倍系数来征收。这个 N 可以是 1 也可以是 10。对于那些收入远 超过这个基数的人来说,多地还规定,收入超过部分也要乘以一 定的倍数来交钱。 这意味着许多经济收入不错的人需要交很高的 费用。而各地执行的标准差异很大。以北京地区为例,据《新京 报》盘点,北京各区县对于社会抚养费“基数 3 至 10 倍”的具体 执行标准不同。据了解,中心城区征收标准一般较高,像朝阳、海淀计生部门一般按照基数的 10 倍征收;东西城按照 8 倍左右 征收;一些远郊区县征收倍数有的仅为 5-6 倍。 而送审的新条例中,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 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 3 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3 倍 封顶了。 以张艺谋和陈婷的第二个孩子来举例, 按照原来的算法, 需要缴 221 万元之多,而现在,则只需要 6 万多。很明显,新规 大大地缩小了罚款的尺度。对于那些不享受“单独二胎”等政策但 又有二胎生育愿望的群体,是个重大利好。利好二: 统一交费到户籍所在地,异地工作人群不再怕被重 复收钱了 在以前,有两个地方都有资格收钱。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 个是现居地。原则上生育行为发生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就有资格收钱。但实际情况往往都是等孩子不得不上户口了,许多人才 去补缴。这时候,旧有的规定是谁先发现谁来收这个钱。 在实际操作中,发生过不少争相征收的纠纷。有一个很典型 的案例:温州市鹿城区居民黄某在广东省大埔县生了第二个孩 子,向该县缴纳社会抚养费 6.485 万元。但随后,鹿城区计生部 门要求大埔县计生部门撤销对黄某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并作 出了自己的处罚决定 86 万元。在黄某起诉后,鹿城区计生部门 又作出了征收 109.58 万元的新决定。2010 年温州年鉴显示,这 笔 109.58 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为该年全市最高。 而根据送审稿,收钱的资格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这种争相 收钱的情况很难发生了。 对于一些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去发达地区 工作的人来说,更是好事情。比如说,假如夫妇同在北京工作, 也在北京“超生”。北京有关部门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是以前,他 们是有资格来收社会抚养费的,不过现在不同了,只能通知这对 夫妇的户籍所在地。 利好三:对收费规范化,一些“创收”被堵住,拿上户来与 收费挂钩等现象可能减少 上文已经提到,有资格收钱的地方是户籍所在地。在以前, 尽管张艺谋的户口是在南宁,但无锡也可以罚他的款。倘若张艺 谋是在新规生效后生孩子, 那么无锡就没有权力来收张艺谋本人 的社会抚养费,只能收他的妻子陈婷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定 是,乡镇一级的政府没有收取费用的权力了,全部都上移。而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不能谁收上来谁用。总之,社会抚养费的 收取程序规范化了。想用社会抚养费来“创收”或者“自肥”变得不 容易起来。很多地方的收款动力会不足。众所周知,社会抚养费 往往被拿来和户口、入学等问题挂钩,一旦动力不足,可能有时 候普通人办这些事情遇到的障碍不会那么大。 利好四:对于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人群来说,可以 不用再交“超生费”了 在草拟的新规中,还有这样一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 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什么叫 “ 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 ”呢?指的是未婚妈妈这样的 群体——没有领取结婚证, 没有准生证, 程序上有问题。 在以往, 媒体也报道过不少未婚妈妈被逼无奈交社会抚养费的事情, 明明 没有超生却被当作超生在处理,很是郁闷。当然,除了未婚妈妈 而外,还有未到婚龄就生子、同居但未领结婚证生子等情况。张 艺谋和陈婷的第一个孩子就属于这个类型,当时他们没领结婚 证。不过按照无锡计生部门公布的罚款详情,他们的第一胎被罚 了 71928 元。 在新规送审稿中,出现这样明确的界定无疑是大好事。 不过,在一些关键点上,新规还没完全回应人们的期待 最大的问题是,户口还是可以和社会抚养费挂钩, “超生黑 户”依然存在不交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这种事情实在太多。所以当 张艺谋和陈婷有三个孩子且都上了户口的事情被曝光时, 舆论一 片哗然, 认为张受到了特别优待, 名人有特权, 这里面有潜规则。 实际上,正如专题《张艺谋孩子脱“黑户”是搞特殊?》所言,不 管按照什么法,都没有靠“罚款证明”才能上户一说。 在新规中有非常值得玩味的一条。 送审稿第二十七条有这样 的表述:“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这样明确地要求 公安、民政配合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是以前没有过的。因此,确实 有理由去疑问, 是否通过这个条款进一步支持了用户口来控制社 会抚养费这一“潜规则”,甚至让其合法化、明面化。 第二个问题是,倘若生多胎,那么社会抚养费依然无规制, 没有上限 尽管根据送审新规,生第二个孩子,有了三倍上限。可是如 果生三胎、四胎,依然没有规制。条文是这么说的,“已生育两 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 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换而言之,天价罚款存在的空间依然很大。 还是以张艺谋为例。张艺谋和陈婷的第三个孩子被罚了 519 万元。张艺谋所交的天价超生罚款中,有一大半都是来自这第三 个孩子。从第三胎开始,社会抚养费被要求加重,却缺少一个数量规 制,很容易又留下了一些可操作的“后门”。 总之,新规体现出全面放开二胎的趋势 社会抚养费虽未取消,但是“罚款”性质淡化,规模收紧 尽管饱受诟病的社会抚养费并未被取消, 不过规模的减小有 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多数时候,人们都把社会抚养费等同于“超生罚款”。这笔钱 原本的意义是,社会为可养育“超生”的孩子付出了很多的资源。 以往的专题从多方面剖析过, 实际上在现代社会抚养一个孩子主 要靠家庭,并且纳税人本身已经交过税了,有资格用社会资源。 而在一个迈向老龄化的社会,反而还应该奖励或者鼓励生育。总 之,许多因素和讨论都支持取消社会抚养费。 按照送审的新规,社会抚养费依然没有取消。但是正如起草 说明所言,明确界定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在以往,许多人 都呼吁要加重对富裕人口的“处罚”。例如,去年,福建漳州市人 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出台 《漳州市依法加大名人富人超生的社 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实施方案》。这个方案不仅提到要重罚名人富 人,更鼓励网友对他们举报,奖励万元。 新规其实是让二胎的社会抚养费回到了原来设计的角度: 是 对社会资源的“补偿”,而不是一种“罚款”。也算一种进步。 如此一来,收入较高人群的“罚款”压力小了,是变相鼓励 这部分人多生以往,各地制定的细则之中,针对二胎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基本都是和个人收入相联系的,收入越多,被加重罚款的部分越 多, 如张艺谋。 而现在的送审新规最大的特点是, 无论贫穷富有, 只和户籍所在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联系。 许多人都生得起二胎 了(当然养不养得起另说),不用忌惮天价罚款。这相当于变相 鼓励了人们,尤其是收入不错的群体多生育。 结语 无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体现了遏制 “罚款”,鼓励生育的趋势。该草稿尚在公开征询意见期。对于 这一关系到民生的重大条例,倘若你有何疑问和意见,都可以通 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留言等方式发表意见。社会抚养费拟统一征收标准 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 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 2002 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办法》 有多方改变, 其中首次明确提出, 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 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 3 倍以下的社会抚 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根据 2002 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结合当事人的 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 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 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 3 倍以下的 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 3 倍。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2002 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 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 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流动人口现 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 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在 2002 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 证工作。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征收范围缩小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 权益。《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 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 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 “合理”确定征收数额。增加调查环节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在 2002 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 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明确“乱收费”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在 2002 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 收标准。”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 6 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 收范围的; 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 指标和任务的; 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 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 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 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算账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第 111 号) 第 5 条则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 育子女的公民, 社会抚养费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3 至 10 倍征收。但并未规定是否对当事人双方分别 计征。按照 2013 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321 元计算,在北京超生的 城镇居民,罚款最低为 12 万余元,最高 40 余万元。而按照新的《条例》,双方 分别计征不高于 3 倍,既 1 至 3 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在北京超生按新标准,当 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 8 万元至 24 万元之间。此外,对北京还规定,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 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对于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也按北京标准执行。而新《条 例》则拟规定,执行标准一律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南充城镇居民家庭去年人均总收入 18036 元2013-02-21 03:08:59 阅读次数: 562 字数: 639 来源:本报讯(记者 陈宇恒)昨日,记者从市统计局获悉,据城镇住户调查数据显示:2012 年南充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18036 元,同比增长 16%;人均总支出 13462 元,增 长 12.3%。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7225 元,同比增长 16.4%,增幅位居全省第 1 位。 记者了解到,从居民收入构成上看,我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四大构成类全面增长,其 中: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 11238 元,占家庭总收入的 62.3%,同比增长 14.9%;人 均经营净收入 2570 元,同比增长 12.9%,其稳健的增长速度成为家庭收入中的第三大主 要来源;人均财产性收入 253 元,同比增长 24.7%,增速位居四大收入首位;人均转移性 收入 3975 元,同比增长 21.2%,增速仅次于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据市统计局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2 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805 元,增幅 11.9%,八大消费支出同比全面提升,其中居民人均食品和衣着消费的大 幅增长是推动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增长的主要因素。 人均食品支出 5450 元, 占八大类消费 支出比重之首;人均衣着支出 1569 元,同比增长 18.4%;人均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消 费支出 1018 元, 同比增长 26.1%, 增幅居八大消费支出首位; 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支出 861 元,同比增长 16.4%;人均医疗保健支出 643 元,同比增加 9.9%;人均交通和通讯支出 950 元,同比增长 8.3%;人均居住支出 888 元,同比增长 1.4%;人均其它商品和服务 支出 426 元,同比上涨 6.7%。
社会抚养费新规 变相放开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饱 受争议的社会抚养费将会有重大变革。新规中对征收程序、透明 度等都做了规范。 而本专题将聚焦在与民众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那 些条款。 „[详细] 对于生育期的普通民众,草拟的新规有四大利好 利好一: “超生二胎”的社会抚养费被封了顶,对有二胎生 育欲望的人是大好事 社会抚养费一般以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 再乘以 N 倍系数来征收。这个 N 可以是 1 也可以是 10。对于那些收入远 超过这个基数的人来说,多地还规定,收入超过部分也要乘以一 定的倍数来交钱。 这意味着许多经济收入不错的人需要交很高的 费用。而各地执行的标准差异很大。以北京地区为例,据《新京 报》盘点,北京各区县对于社会抚养费“基数 3 至 10 倍”的具体 执行标准不同。据了解,中心城区征收标准一般较高,像朝阳、海淀计生部门一般按照基数的 10 倍征收;东西城按照 8 倍左右 征收;一些远郊区县征收倍数有的仅为 5-6 倍。 而送审的新条例中,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 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 3 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3 倍 封顶了。 以张艺谋和陈婷的第二个孩子来举例, 按照原来的算法, 需要缴 221 万元之多,而现在,则只需要 6 万多。很明显,新规 大大地缩小了罚款的尺度。对于那些不享受“单独二胎”等政策但 又有二胎生育愿望的群体,是个重大利好。利好二: 统一交费到户籍所在地,异地工作人群不再怕被重 复收钱了 在以前,有两个地方都有资格收钱。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 个是现居地。原则上生育行为发生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就有资格收钱。但实际情况往往都是等孩子不得不上户口了,许多人才 去补缴。这时候,旧有的规定是谁先发现谁来收这个钱。 在实际操作中,发生过不少争相征收的纠纷。有一个很典型 的案例:温州市鹿城区居民黄某在广东省大埔县生了第二个孩 子,向该县缴纳社会抚养费 6.485 万元。但随后,鹿城区计生部 门要求大埔县计生部门撤销对黄某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并作 出了自己的处罚决定 86 万元。在黄某起诉后,鹿城区计生部门 又作出了征收 109.58 万元的新决定。2010 年温州年鉴显示,这 笔 109.58 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为该年全市最高。 而根据送审稿,收钱的资格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这种争相 收钱的情况很难发生了。 对于一些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去发达地区 工作的人来说,更是好事情。比如说,假如夫妇同在北京工作, 也在北京“超生”。北京有关部门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是以前,他 们是有资格来收社会抚养费的,不过现在不同了,只能通知这对 夫妇的户籍所在地。 利好三:对收费规范化,一些“创收”被堵住,拿上户来与 收费挂钩等现象可能减少 上文已经提到,有资格收钱的地方是户籍所在地。在以前, 尽管张艺谋的户口是在南宁,但无锡也可以罚他的款。倘若张艺 谋是在新规生效后生孩子, 那么无锡就没有权力来收张艺谋本人 的社会抚养费,只能收他的妻子陈婷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定 是,乡镇一级的政府没有收取费用的权力了,全部都上移。而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不能谁收上来谁用。总之,社会抚养费的 收取程序规范化了。想用社会抚养费来“创收”或者“自肥”变得不 容易起来。很多地方的收款动力会不足。众所周知,社会抚养费 往往被拿来和户口、入学等问题挂钩,一旦动力不足,可能有时 候普通人办这些事情遇到的障碍不会那么大。 利好四:对于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人群来说,可以 不用再交“超生费”了 在草拟的新规中,还有这样一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 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什么叫 “ 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 ”呢?指的是未婚妈妈这样的 群体——没有领取结婚证, 没有准生证, 程序上有问题。 在以往, 媒体也报道过不少未婚妈妈被逼无奈交社会抚养费的事情, 明明 没有超生却被当作超生在处理,很是郁闷。当然,除了未婚妈妈 而外,还有未到婚龄就生子、同居但未领结婚证生子等情况。张 艺谋和陈婷的第一个孩子就属于这个类型,当时他们没领结婚 证。不过按照无锡计生部门公布的罚款详情,他们的第一胎被罚 了 71928 元。 在新规送审稿中,出现这样明确的界定无疑是大好事。 不过,在一些关键点上,新规还没完全回应人们的期待 最大的问题是,户口还是可以和社会抚养费挂钩, “超生黑 户”依然存在不交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这种事情实在太多。所以当 张艺谋和陈婷有三个孩子且都上了户口的事情被曝光时, 舆论一 片哗然, 认为张受到了特别优待, 名人有特权, 这里面有潜规则。 实际上,正如专题《张艺谋孩子脱“黑户”是搞特殊?》所言,不 管按照什么法,都没有靠“罚款证明”才能上户一说。 在新规中有非常值得玩味的一条。 送审稿第二十七条有这样 的表述:“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这样明确地要求 公安、民政配合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是以前没有过的。因此,确实 有理由去疑问, 是否通过这个条款进一步支持了用户口来控制社 会抚养费这一“潜规则”,甚至让其合法化、明面化。 第二个问题是,倘若生多胎,那么社会抚养费依然无规制, 没有上限 尽管根据送审新规,生第二个孩子,有了三倍上限。可是如 果生三胎、四胎,依然没有规制。条文是这么说的,“已生育两 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 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换而言之,天价罚款存在的空间依然很大。 还是以张艺谋为例。张艺谋和陈婷的第三个孩子被罚了 519 万元。张艺谋所交的天价超生罚款中,有一大半都是来自这第三 个孩子。从第三胎开始,社会抚养费被要求加重,却缺少一个数量规 制,很容易又留下了一些可操作的“后门”。 总之,新规体现出全面放开二胎的趋势 社会抚养费虽未取消,但是“罚款”性质淡化,规模收紧 尽管饱受诟病的社会抚养费并未被取消, 不过规模的减小有 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多数时候,人们都把社会抚养费等同于“超生罚款”。这笔钱 原本的意义是,社会为可养育“超生”的孩子付出了很多的资源。 以往的专题从多方面剖析过, 实际上在现代社会抚养一个孩子主 要靠家庭,并且纳税人本身已经交过税了,有资格用社会资源。 而在一个迈向老龄化的社会,反而还应该奖励或者鼓励生育。总 之,许多因素和讨论都支持取消社会抚养费。 按照送审的新规,社会抚养费依然没有取消。但是正如起草 说明所言,明确界定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在以往,许多人 都呼吁要加重对富裕人口的“处罚”。例如,去年,福建漳州市人 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出台 《漳州市依法加大名人富人超生的社 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实施方案》。这个方案不仅提到要重罚名人富 人,更鼓励网友对他们举报,奖励万元。 新规其实是让二胎的社会抚养费回到了原来设计的角度: 是 对社会资源的“补偿”,而不是一种“罚款”。也算一种进步。 如此一来,收入较高人群的“罚款”压力小了,是变相鼓励 这部分人多生以往,各地制定的细则之中,针对二胎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基本都是和个人收入相联系的,收入越多,被加重罚款的部分越 多, 如张艺谋。 而现在的送审新规最大的特点是, 无论贫穷富有, 只和户籍所在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联系。 许多人都生得起二胎 了(当然养不养得起另说),不用忌惮天价罚款。这相当于变相 鼓励了人们,尤其是收入不错的群体多生育。 结语 无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体现了遏制 “罚款”,鼓励生育的趋势。该草稿尚在公开征询意见期。对于 这一关系到民生的重大条例,倘若你有何疑问和意见,都可以通 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留言等方式发表意见。社会抚养费拟统一征收标准 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 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 2002 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办法》 有多方改变, 其中首次明确提出, 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 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 3 倍以下的社会抚 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根据 2002 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结合当事人的 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 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 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 3 倍以下的 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 3 倍。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2002 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 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 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流动人口现 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 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在 2002 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 证工作。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征收范围缩小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 权益。《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 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 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 “合理”确定征收数额。增加调查环节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在 2002 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 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明确“乱收费”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在 2002 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 收标准。”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 6 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 收范围的; 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 指标和任务的; 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 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 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 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算账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第 111 号) 第 5 条则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 育子女的公民, 社会抚养费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3 至 10 倍征收。但并未规定是否对当事人双方分别 计征。按照 2013 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321 元计算,在北京超生的 城镇居民,罚款最低为 12 万余元,最高 40 余万元。而按照新的《条例》,双方 分别计征不高于 3 倍,既 1 至 3 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在北京超生按新标准,当 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 8 万元至 24 万元之间。此外,对北京还规定,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 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对于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也按北京标准执行。而新《条 例》则拟规定,执行标准一律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南充城镇居民家庭去年人均总收入 18036 元2013-02-21 03:08:59 阅读次数: 562 字数: 639 来源:本报讯(记者 陈宇恒)昨日,记者从市统计局获悉,据城镇住户调查数据显示:2012 年南充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18036 元,同比增长 16%;人均总支出 13462 元,增 长 12.3%。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7225 元,同比增长 16.4%,增幅位居全省第 1 位。 记者了解到,从居民收入构成上看,我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四大构成类全面增长,其 中: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 11238 元,占家庭总收入的 62.3%,同比增长 14.9%;人 均经营净收入 2570 元,同比增长 12.9%,其稳健的增长速度成为家庭收入中的第三大主 要来源;人均财产性收入 253 元,同比增长 24.7%,增速位居四大收入首位;人均转移性 收入 3975 元,同比增长 21.2%,增速仅次于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据市统计局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2 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805 元,增幅 11.9%,八大消费支出同比全面提升,其中居民人均食品和衣着消费的大 幅增长是推动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增长的主要因素。 人均食品支出 5450 元, 占八大类消费 支出比重之首;人均衣着支出 1569 元,同比增长 18.4%;人均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消 费支出 1018 元, 同比增长 26.1%, 增幅居八大消费支出首位; 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支出 861 元,同比增长 16.4%;人均医疗保健支出 643 元,同比增加 9.9%;人均交通和通讯支出 950 元,同比增长 8.3%;人均居住支出 888 元,同比增长 1.4%;人均其它商品和服务 支出 426 元,同比上涨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