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和缴税有关规定

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那么在销售二手车如何开具税务发票呢,开发票时是否需要缴税?具体分析如下:

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二手车发票开具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X178mm.《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文件还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二手车交易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二手车发票》和《二手车交易服务业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

关于二手车交易如何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其他机动车是否征收增值税,则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来分析判断。该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则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除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他纳税人销售的旧机动车售价只要不超过原值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则需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和个人除外)。

对于个人销售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规定,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者: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陈萍生)(来源:中国税网)

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那么在销售二手车如何开具税务发票呢,开发票时是否需要缴税?具体分析如下:

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二手车发票开具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X178mm.《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文件还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二手车交易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二手车发票》和《二手车交易服务业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

关于二手车交易如何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其他机动车是否征收增值税,则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来分析判断。该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则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除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他纳税人销售的旧机动车售价只要不超过原值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则需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和个人除外)。

对于个人销售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规定,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者: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陈萍生)(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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