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第一节 高处作业
第137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 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6。
注 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138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高处作 业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139条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 高的防扩栏杆和18cm 高 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第140条 高外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第141条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第142条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外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43条 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 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 域应设凉棚并
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第144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在 霜并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记滑措施。
第145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 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 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146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高处 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第147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 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 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第148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 脚手立杆或栏杆等攀爬, 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第1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 严禁抛掷。
第150条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 不得躺在 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151条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作、 边角余料应应放 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第152条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 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 严禁使用金属线。
第153条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 必须有防 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第154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 强度是否足 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 专人监护、
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第155条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 危险区 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第156条 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 并 严
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节 交叉施工
第157条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 施工负责人应事先 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 工场地尽量
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 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158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 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 挂警告牌。
第159条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 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先意拆除; 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 位验收;严
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160条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 箩筐或吊箱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第161条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提出安全措 施;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第一节 高处作业
第137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 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6。
注 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138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高处作 业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139条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 高的防扩栏杆和18cm 高 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第140条 高外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第141条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第142条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外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43条 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 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 域应设凉棚并
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第144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在 霜并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记滑措施。
第145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 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 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146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高处 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第147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 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 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第148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 脚手立杆或栏杆等攀爬, 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第1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 严禁抛掷。
第150条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 不得躺在 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151条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作、 边角余料应应放 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第152条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 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 严禁使用金属线。
第153条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 必须有防 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第154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 强度是否足 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 专人监护、
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第155条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 危险区 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第156条 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 并 严
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节 交叉施工
第157条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 施工负责人应事先 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 工场地尽量
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 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158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 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 挂警告牌。
第159条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 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先意拆除; 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 位验收;严
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160条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 箩筐或吊箱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第161条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提出安全措 施;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