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知识点

国贸知识点

本课程围绕着两大内容进行介绍:

1) 买卖双方在进行进出口交易时,需要洽谈的各项内容,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术语、运输、保险、价格、支付方式、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2) 进出口操作的程序。

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贸易术语及合同各项条款 (Contract clauses) ;

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各个环节流程) ;

贸易方式 (电子商务,交易会)

三、国际贸易的基本做法

(一) 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 (无论进口还是出

口交易,一般都包括三个阶段)

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P9

(二) 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运用(单边贸易、经销、代理、寄售等)

(三)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违约、索赔等)

第一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磋商并订立合同时,一般要明确交易的商品,质量要求如何,数量多少,包装有何规定,这4个方面是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交易条件。

第一节 合同的品名 P68

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① 品名是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双方对品名的理解要一致。 ② 规定品名条款时要明确具体、与实际货物一致、尽可能使用国际通用的名称、选用有利的品名。

③ 当名称不同时,可能会带来下面因素的不同:进口关税、班轮运费、进出口限制、商品检验等。

我方接受后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及出现风险后的损失大小:

交易金额的大小、客户的信誉如何、货物容易转售否、是否配额商品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①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 或品名” (Name of Commodity) 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名称。

②品名条款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一般商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

有的商品则包括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描述。

③ 有的品名还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

第二节 品质

一、重要性

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P70

二、对品质的要求

㈠ 对出口商品品质要求“以销定产”, “质量第一”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㈡ 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P73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实际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成交(凭卖方样品、凭买方样品、凭对等样品买卖)

(二)以说明表示:凭规格买卖(例如出口面料产品时,往往要明确规定面料的缩

水比、纱织密度等;以此确定面料的品质)、凭等级买卖(我国出口钨砂,主要根据其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种)、凭标准买卖(例如美国出售小麦时,通常使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especially “良好平均品质”)、凭说明书买卖(技术密集型产品结构复杂)、凭商标或品牌买卖(识别生产或出售商品的标志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凭产地名称买卖(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风格和特色,例 如四川涪陵榨菜、长白山人参、北京烤鸭等)

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

⑴ 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索赔。

⑵ 以样品来表示商品的些方面的质量指标。

⑶ 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中作出灵活规定。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或 “品质与样品近似”。

也可在买卖合同中预先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受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 P81

⑷ 留复样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一般买方不会同意)

品质公差: 允许±1%的公差:规定一定的范围: 1m~1.05m

规定一定的极限

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 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 则适于凭样品买卖

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 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 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 适于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P81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期届满前补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数量条款的规定

㈠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⑴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⑵国内货源供应情况。⑶国际市场的价格动

态。⑷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㈡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

此外合同中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根据UCP600 30条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㈢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溢短装

1.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A 规定合同数量总量的百分比机动幅度,不对分批作具体规定。

B 除了总量规定幅度外,还规定分批运输的数量机动幅度。

2.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根据不同情况由买方、卖方或船方行使。

卖方是否提出数量机动幅度应考虑的因素:原材料运输(租船运输) 商品情况:易损否、配套否、价值大小、工艺过程

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如溢短装5%,具体幅度多少由买卖双方定。

溢短装部分的价格按照装运日的国际市场价格而定。

3.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为了公平起见,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分类(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二、运输包装 (外包装)

运输包装的分类集装箱和托盘是运载工具的组成部分,但它们也起保护商品的作用,故也当作运输包装看待。

运输包装的标志为了便于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错运和损坏货物与伤害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

按其用途可分为:P90

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1. 运输标志 —— 唛头

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⑴ 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⑵ 收、发货人的代号;⑶ 件号、批号。

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

标准运输标志包括4个组成部分:

(1) 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或简称(2) 参考号,如运单号、发票号等

(3) 目的地(4) 件数

2.指示性标志

3.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各类标志,都必须打在运输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标志的颜色要防止退色、脱落,使人一目了然,容易辨认。

三、销售包装—— 内包装

在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使用方法等。

四、中性包装和定牌

㈠ 中性包装 P95

1. 无牌中性包装—— 包装、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

2. 定牌中性包装—— 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目的:打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

㈡ 定牌

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OEM 是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字面意思应翻译称原始设备制造商,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

五、包装条款的规定

约定包装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 和“习惯包装” 之类含义模糊(明确包装费的负担1. 由卖方供应包装。2. 卖主供应,交货后收回。3. 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商品价格是涉及买卖双方利害关系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获利水平,甚至是否盈亏,因此价格的确定是交易双方洽谈的重点,又是谈判的难点。

买卖双方在其他条款上的利害得失,一般也会在价格上体现出来,价格条款的内容与其他条款的约定相互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一节 价格的掌握

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

①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水平

②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

③结合购销意图作价

二、掌握国际市场的价格走势

三、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产品因素、成交数量因素、运输距离因素、季节因素、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支付条件和计价货币

第二节 作价办法

一、固定价格

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是一种常规做法: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

有时商品行市变动剧烈,可能会导致不守信用的贸易商寻找借口,影响合同的执行;有时也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因此在采用固定价格时要先对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做细致的分析研究,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二、非固定价格

实际中非固定价格极少使用,因为到时双方有可能在价格上达不成共识,使合同无法执行;若要使用非固定价格,一般要在合同中明确作价的时间与方法。

第三节 计价货币的选择

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 双方当事人用来计算债权债务(计算价格) 的货币。 支付货币 (Money of Payment) 双方当事人约定用来清偿债务的货币。

1. 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相同

绝大多数国际贸易中,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是同一种货币。

当前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的情况下,货币常出现上浮或下浮的情况,上浮的货币叫“硬币”— 指币值坚挺,购买能力较强,汇价呈上涨趋势的自由兑换货币,下浮的货币叫“软币”,因此买卖双方商订付款条件时,还存在选择“硬币”或软币”的问题。为了选择有利的货币

进行计价和结算,出口时应当采用“硬币”,进口时应当采用“软币”。

硬货币: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价坚挺并能自由兑换、币值稳定、可以作为国际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的货币。主要有:美元、英镑、日元、法国法郎等。

软货币: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价疲软,不能自由兑换他国货币,信用程度低的国家货币,主要有印度卢比、越南盾等。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货物买卖是货物与货款的对流。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因此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所以买卖双方应对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支付方式等取得一致,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 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大多使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贷工具来进行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一) 含义: P195

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内容:根据日内瓦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一般应包括下列

基本内容:

1. 应载明“汇票”字样。2. 无条件支付命令。3. 一定金额。4. 付款期限和地点。

5. 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6. 受款人(Payee)。即收款人。

7. 出票日期和地点。8. 出票人签字。

(二) 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2)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可分光票和跟单汇票。

(1) 光票(Clean Bill)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2)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分为即期和远期汇票。

(1) 即期汇票 (Sight Draft) 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 远期汇票 (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它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指定日期付款

汇票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三) 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1. 出票(Issue) 指出票人填写好汇票上的内容,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汇票上的受款人有三种写法:

(1) 限制性抬头: 例如 pay ×× Co. only 或 pay ×× Co. not negotiable 这种抬头不能流通转让。

(2) 指示性抬头: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 Co. 这种抬头可以×× Co. 收取票款,也可转让。

(3)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pay bearer 这种抬头不

需背书就可转让。

2. 提示(Presentation) 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提示可以分为两种付款提示:要求付款

承兑提示:要求先承兑,到期再付款。

3. 承兑(Acceptance) 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4. 背书(Endorsement)

汇票可以流通转让。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经背书不断转让下去; 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 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 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贴现(Discount) 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5. 付款(Payment)。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

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6. 拒付(Dishonor)。持票人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付,也称退票。 除此之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 ,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 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二、本票 (Promissory Note)

(一) 含义

我国票据法——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 由银行签发的,都为即期。

商业本票: 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在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本票基本上是银行本票。

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

(三)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要求;

当事人

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与受款人;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承兑

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到期由出票人付款,故无需提示承兑和承兑。

远期汇票须办理提示承兑和承兑;

三、支票 (Cheque)

(一) 含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责任和法律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 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

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会遭拒付。

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二) 支票的种类

我国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和托收都是通过银行办理,以汇付方式支付货款是顺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 ,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以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是逆汇法(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即由出口人主动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一、汇付

1. 含义

汇付(Remittance) 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2. 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① 汇款人(Remitter)汇出款项的人,进口商。

② 收款人(Payee / Beneficiary)收款的人,出口商。

③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④ 汇入行(Paying Bank) 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二) 汇付的种类

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 信汇 (Mail Transfer, M/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 (即汇入行) 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3. 票汇 (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票汇与电、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

票汇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三) 汇付方式的使用

汇付属商业信用,通常用于预付货款 (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 和货到付款 (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 ,或介于两者之间。

汇付也可以根据性质分为“预付货款”-前T/T;和“货到付款”-“后T/T”二种。

前T/T又称“预付货款” Payment In Advance:即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发货。

前T/T对出口商有利:

(1)发货前就已收到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获得控制。

(2)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3)还有一种做法,先付30-40%的定金,等货物出运后,凭提单副本付余下的60-70%货款。 对进口商较为不利:

(1)货物未到就付款,等于向对方提供无偿信贷。

(2) 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可能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其交易完全处于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后T/T”又叫“货到付款”Defferred payment

签署合同后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又叫“延期付款”或者 “赊账交易。

“后T/T”,较为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主要表现在于“资金的占用和风险的承担”这两个方面。

进口商可以无偿,或只承担较低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资金,而出口商要承担进口方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

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等收到货物后,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货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

进口商可以无偿,或只承担较低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资金,而出口商要承担进口方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

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等收到货物后,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货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

思考:

有时客户要货很急,先电汇给我方,要求我方马上发货并寄提单给对方,在款未收到的情况下,我方能按对方的要求去做吗?

汇付支付方式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所以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二、托收

(一) 含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 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 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银行托收的做法

出口商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 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往来银行(代理行) 代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 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等。

商业单据(Commerciai Documents): 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

按一般银行的做法,出口商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需附一份托收指示书,对办理托收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指示。P212

(三) 托收的种类

根据所使用的汇票不同,分为光票和跟单托收。

1. 光票托收 (Clean Collection) 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2.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 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 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

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

进口商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指商业单据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由代收行提示给进口商见票,立即“付款赎单”。 即期付款交单的流程:

运作流程:

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货款;

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托收行将汇票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商做出付款提示;

进口商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代收行电告(或邮告) 托收行,款已收妥并转帐;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远期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

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汇票到期前,汇票和商业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即期和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在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商业单据,所以出口商不会货、款两空,但有货被退回收不到款的风险。

运作流程:

进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用远期付款交单支付;

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

“付款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

收银行代收货款;

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

项指示,寄交出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向进口商做出承兑提示;

进口商承兑汇票后,提示行保留汇票及全套单据;

在到期日提示行做出付款提示。

进口商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代收行电告(或邮告) 托收行,款已收妥转帐;

⑨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在远期付款交单下,买方如果想提前付款提货,可

以采取两种做法:

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信托收据

指进口商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为提货、报关 、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指出口商交单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D/A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商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商的信用,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便会货、款两空。

对出口方而言,承担的风险由大到小依次为:D/A D/P after sight D/P at sight 运作流程为:

进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支付货款;

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 “承兑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向进口商做承兑提示;

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取得全套单据,代收行保留汇票;

在到期日代收行再作付款提示,

进口商付清货款;

代收行电告(或邮告) 托收行,款已收妥转帐;

⑨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四)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 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的情况,如

全称、邮编、电话、电传、传真号码。对于银行

来说还有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地址;

(2) 托收金额及货币;

(3) 所附单据及份数;

(4) 光票托收时据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款及

条件;跟单托收时据以交单的条件:付款和/或承兑, 以及其他条件;

(5) 收取的费用,同时该注明该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 应收取的利息(如果有), 同时该注明该项是否

可以放弃;并应包括利率、计息期和计算方法;

(7) 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8) 发生拒付、不承兑和/或执行其他指示情况下的指示。

如果提示行在发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这样的指示,可将单据退回向它发送托收指示的银行, 而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

《托收统一规则》还对其他一些事项作了规定。该规则是有关托收业务的国际贸易惯例,已被各国银行普遍的采纳和应用。

顺汇

指资金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由付款方主动汇付的方式。付款方将资金交付当地银行,由当地银行通过与其具有业务关系的国际银行,将资金付给收款方。大多是银行的汇款业务。 逆汇

国际间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移的一种方式。是指收款方主动开具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方收取资金的方式。大多是银行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汇付为顺汇法,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托收和信用证则为逆汇法,即出口商主动索取货款。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设寄单邮程为10天,根据下表填写有关日期 分析题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一笔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要求将全套单据并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 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 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试从托收性质,当事人风险等角度分析此题

分析

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第三节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商业信用) ,转为由银行来付款 (银行信用) 。

以L/C结算货款的方式有利于缓解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便于银行对进出口人的资金融通。

一、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的解释,信用证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 应客户(“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 向第三者(“受益人”) 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或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Ⅱ.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或支付该汇票 或

Ⅲ.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二、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及职责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如由银行自己开立信

用证,此种信用证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通知银行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L/C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商。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下面所要介绍的L/C支付的一般程序是常见情况下

L/C的操作流程 (不可撤消、跟单、不保兑、不可转让、议付L/C)。

受益人在收到L/C正本后,可以选择到银行将L/C

打包贷款(正本L/C抵押贷款),也可以不贷款。

*押汇

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 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打包贷款

是指企业(出口商) 如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和还款凭据,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出口融资。

该项业务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出口商品及其从属费用提供资金融通。

信用证支付流程详解

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进口人向当 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 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 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 议付。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索偿。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当受益人到议付行议付时,银行要审核单据是否有不符点。

没有不符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有不符点:单据种类不全,单据数量不全,单据内容有误

没有不符点:受益人可以选择押汇,也可不押汇(收妥付汇) 。

有不符点:受益人不能押汇。

四、信用证的特点

(一)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它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L/C是一项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信用证业务中开证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二)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

L/C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L/C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L/C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L/C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三)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L/C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L/C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分析题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分析

不能拒绝退款。理由:

(1) 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 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五、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 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P218

(2) 是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只要开出了L/C,出口商收到外汇就有保证了。

(3) 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 可以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 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例如可以在L/C中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品质、数量等检验证书。

(3) 提供资金融通。如果银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可以免交开证押金;如果远期L/C,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

3、对银行的作用

收取保证金,收取各种手续费。

六、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七、信用证的种类

(一) 跟单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

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不含任何单据

(二) 不可撤销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划分:

1.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信用证在实际中使用最为广泛。

2.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就有权撤销或修改。

《UCP6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 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标准划分:

1. 保兑L/C(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 开证行开出的L/C,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L/C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L/C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银行或第三国银行。

L/C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L/C的付款责任。而“保兑”则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L/C的付款责任。所以不可撤销的保兑的L/C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2.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四)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划分:

1.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远期信用证分类

(1)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指以开证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2)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3)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

远期信用证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

(五) 公开议付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公开议付:允许受益人向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L/C。例如:ANY BANK BY NEGOTIATION 限制议付L/C:开证行(L/C条款中) 指定某一银行进行议付的L/C。

例如:AIB BANK DUBLIN

六)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划分: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 ,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使用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 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指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按时间循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 L/C规定的金额。

按金额循环:在L/C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总额。 循环L/C方式

(1)自动循环— 用完后自动恢复

(2)非自动循环— 等待开证行指示

(3)半自动循环 — 议付后一定期限内没有中止通知,则自动恢复。

(八)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当交易的双方进行互有进、出的交易时,双方都对其进口部分向对方开出L/C,称为对开L/C。交易的一方开出第一张L/C,但暂不生效,须在对方开来一定金额的回头L/C,经受益人表示接受时,才通知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任何一张L/C的开证人和受益人分别为另一张L/C的受益人和开证人。

一般用于来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

(九)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开展贸易。

背对背L/C的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但在以下方面

可以改变: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可以不同;单价、金额可以减少;L/C的有效期、交单日期、最迟装运期限可以提前;保险加成率可以增加。

预支L/C: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L/C,一般是部分预支,受益人作为

备货资金。

备用L/C: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备用L/C一般用于投标、还款、履约保证(包括货物买卖) 。

八、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UCP600主要内容: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交单期

-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21个公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装运日期后XXX 天交单)

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信用证对 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 求。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 或CIP 价格的110%。 商业发票

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除外);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

-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数量增减

“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约”放在哪一项,只适用哪一项。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准确、真伪概不负责,对有关各方的诚信、行为或资信也概不负责。

分批/分期装运/装运时间

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分析题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 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1)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2)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我国 A 公司向加拿大B 公司以CIF 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 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 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 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 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 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 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A 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

(1)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 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 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 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 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第四节 银行保函

一、含义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 又称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 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 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按索偿条件,保函可分为: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P237

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1、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又有出口履约保函和进口履约保函。例如进口履约保函:担保人应申请人开给受益人的保证承诺,如果出口人按期交货后,进口人未按合同付款,则由担报人偿还。

2、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3、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是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而向招标人开立的保函,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标或片面修改投标书,中标后不拒绝签约,不拒绝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支付金额一般为项目金额

第五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出口业务中,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汇比较迅速、安全。如果需要采用远期信用证,计算价格时,应将利息因素考虑在内,为了促进某些商品出口,可针对有些地区的特点,对某些资信较好的客户,采用付款交单(D/P)作为竞争的手段,但采用承兑交单(D/A)应慎重从事。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

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四、汇付与托收相结合

五、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

第六节 国际保理

一、含义

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叫保付代理,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由保理公司应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提供的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 出口商 2. 进口商 3. 出口保理商

4. 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进口地的代理人)

保理商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商行,大多由商业

银行出资或资助下建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各国保理机构建立了“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FCI)”,通过该组织,各国保理机构之间可互换进口商的资信情报,掌握进口商的付款能力,减少保理机构承担坏账的风险。

三、 采用国际保理的注意事项

1) 保理的主要作用是为出口商的信用风险提供保障,但保理商承担的仅仅是财务风险。 如果进口商并非因财务方面的原因而拒付,而是因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拒付,保理商将不予担保。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也不予担保。因而出口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且不要超额发货。

2) 采用保理方式,卖方需支付保理商提供的资信调查、承担信用风险和收取应收账款等服务的费用,为发票金额的1%~2.5%。若预支货款,其利率高于贴现率。这些因素均应

在报价时于以考虑。对买方来说,由于付款方式是托收或汇付,省却了开证费用和押金,又没有资金负担,故而货价的提高也是可以接受的。

福费廷

一) 定义

Forfaiting 指出口方银行对经进口方银行承兑或担保付款的票据进行无追索权贴现,使出口商得以提前获得货款的贸易融资方式。

二) 特点

客户在货物装运后即可得到出口货款,且银行对客户无追索权;缩短客户资金回笼周期,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不占用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前取得出口退税的权利。

本章重点:

了解各种支付工具的含义。

分析各种支付方式对买卖双方的影响(利弊) ;

学会不同情况下,支付方式的选用。

熟练掌握L/C的操作程序;分析L/C有关当事人可

能遇到的风险;了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

主要内容。

了解商业单据的主要内容。

国贸知识点

本课程围绕着两大内容进行介绍:

1) 买卖双方在进行进出口交易时,需要洽谈的各项内容,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术语、运输、保险、价格、支付方式、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2) 进出口操作的程序。

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贸易术语及合同各项条款 (Contract clauses) ;

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各个环节流程) ;

贸易方式 (电子商务,交易会)

三、国际贸易的基本做法

(一) 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 (无论进口还是出

口交易,一般都包括三个阶段)

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P9

(二) 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运用(单边贸易、经销、代理、寄售等)

(三)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违约、索赔等)

第一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磋商并订立合同时,一般要明确交易的商品,质量要求如何,数量多少,包装有何规定,这4个方面是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交易条件。

第一节 合同的品名 P68

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① 品名是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双方对品名的理解要一致。 ② 规定品名条款时要明确具体、与实际货物一致、尽可能使用国际通用的名称、选用有利的品名。

③ 当名称不同时,可能会带来下面因素的不同:进口关税、班轮运费、进出口限制、商品检验等。

我方接受后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及出现风险后的损失大小:

交易金额的大小、客户的信誉如何、货物容易转售否、是否配额商品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①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 或品名” (Name of Commodity) 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名称。

②品名条款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一般商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

有的商品则包括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描述。

③ 有的品名还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

第二节 品质

一、重要性

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P70

二、对品质的要求

㈠ 对出口商品品质要求“以销定产”, “质量第一”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㈡ 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P73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实际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成交(凭卖方样品、凭买方样品、凭对等样品买卖)

(二)以说明表示:凭规格买卖(例如出口面料产品时,往往要明确规定面料的缩

水比、纱织密度等;以此确定面料的品质)、凭等级买卖(我国出口钨砂,主要根据其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种)、凭标准买卖(例如美国出售小麦时,通常使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especially “良好平均品质”)、凭说明书买卖(技术密集型产品结构复杂)、凭商标或品牌买卖(识别生产或出售商品的标志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凭产地名称买卖(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风格和特色,例 如四川涪陵榨菜、长白山人参、北京烤鸭等)

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

⑴ 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索赔。

⑵ 以样品来表示商品的些方面的质量指标。

⑶ 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中作出灵活规定。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或 “品质与样品近似”。

也可在买卖合同中预先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受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 P81

⑷ 留复样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一般买方不会同意)

品质公差: 允许±1%的公差:规定一定的范围: 1m~1.05m

规定一定的极限

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 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 则适于凭样品买卖

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 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 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 适于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P81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期届满前补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数量条款的规定

㈠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⑴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⑵国内货源供应情况。⑶国际市场的价格动

态。⑷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㈡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

此外合同中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根据UCP600 30条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㈢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溢短装

1.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A 规定合同数量总量的百分比机动幅度,不对分批作具体规定。

B 除了总量规定幅度外,还规定分批运输的数量机动幅度。

2.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根据不同情况由买方、卖方或船方行使。

卖方是否提出数量机动幅度应考虑的因素:原材料运输(租船运输) 商品情况:易损否、配套否、价值大小、工艺过程

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如溢短装5%,具体幅度多少由买卖双方定。

溢短装部分的价格按照装运日的国际市场价格而定。

3.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为了公平起见,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分类(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二、运输包装 (外包装)

运输包装的分类集装箱和托盘是运载工具的组成部分,但它们也起保护商品的作用,故也当作运输包装看待。

运输包装的标志为了便于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错运和损坏货物与伤害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

按其用途可分为:P90

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1. 运输标志 —— 唛头

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⑴ 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⑵ 收、发货人的代号;⑶ 件号、批号。

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

标准运输标志包括4个组成部分:

(1) 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或简称(2) 参考号,如运单号、发票号等

(3) 目的地(4) 件数

2.指示性标志

3.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各类标志,都必须打在运输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标志的颜色要防止退色、脱落,使人一目了然,容易辨认。

三、销售包装—— 内包装

在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使用方法等。

四、中性包装和定牌

㈠ 中性包装 P95

1. 无牌中性包装—— 包装、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

2. 定牌中性包装—— 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目的:打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

㈡ 定牌

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OEM 是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字面意思应翻译称原始设备制造商,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

五、包装条款的规定

约定包装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 和“习惯包装” 之类含义模糊(明确包装费的负担1. 由卖方供应包装。2. 卖主供应,交货后收回。3. 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商品价格是涉及买卖双方利害关系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获利水平,甚至是否盈亏,因此价格的确定是交易双方洽谈的重点,又是谈判的难点。

买卖双方在其他条款上的利害得失,一般也会在价格上体现出来,价格条款的内容与其他条款的约定相互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一节 价格的掌握

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

①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水平

②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

③结合购销意图作价

二、掌握国际市场的价格走势

三、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产品因素、成交数量因素、运输距离因素、季节因素、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支付条件和计价货币

第二节 作价办法

一、固定价格

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是一种常规做法: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

有时商品行市变动剧烈,可能会导致不守信用的贸易商寻找借口,影响合同的执行;有时也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因此在采用固定价格时要先对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做细致的分析研究,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二、非固定价格

实际中非固定价格极少使用,因为到时双方有可能在价格上达不成共识,使合同无法执行;若要使用非固定价格,一般要在合同中明确作价的时间与方法。

第三节 计价货币的选择

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 双方当事人用来计算债权债务(计算价格) 的货币。 支付货币 (Money of Payment) 双方当事人约定用来清偿债务的货币。

1. 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相同

绝大多数国际贸易中,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是同一种货币。

当前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的情况下,货币常出现上浮或下浮的情况,上浮的货币叫“硬币”— 指币值坚挺,购买能力较强,汇价呈上涨趋势的自由兑换货币,下浮的货币叫“软币”,因此买卖双方商订付款条件时,还存在选择“硬币”或软币”的问题。为了选择有利的货币

进行计价和结算,出口时应当采用“硬币”,进口时应当采用“软币”。

硬货币: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价坚挺并能自由兑换、币值稳定、可以作为国际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的货币。主要有:美元、英镑、日元、法国法郎等。

软货币: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价疲软,不能自由兑换他国货币,信用程度低的国家货币,主要有印度卢比、越南盾等。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货物买卖是货物与货款的对流。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因此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所以买卖双方应对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支付方式等取得一致,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 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大多使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贷工具来进行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一) 含义: P195

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内容:根据日内瓦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一般应包括下列

基本内容:

1. 应载明“汇票”字样。2. 无条件支付命令。3. 一定金额。4. 付款期限和地点。

5. 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6. 受款人(Payee)。即收款人。

7. 出票日期和地点。8. 出票人签字。

(二) 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2)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可分光票和跟单汇票。

(1) 光票(Clean Bill)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2)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分为即期和远期汇票。

(1) 即期汇票 (Sight Draft) 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 远期汇票 (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它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指定日期付款

汇票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三) 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1. 出票(Issue) 指出票人填写好汇票上的内容,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汇票上的受款人有三种写法:

(1) 限制性抬头: 例如 pay ×× Co. only 或 pay ×× Co. not negotiable 这种抬头不能流通转让。

(2) 指示性抬头: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 Co. 这种抬头可以×× Co. 收取票款,也可转让。

(3)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pay bearer 这种抬头不

需背书就可转让。

2. 提示(Presentation) 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提示可以分为两种付款提示:要求付款

承兑提示:要求先承兑,到期再付款。

3. 承兑(Acceptance) 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4. 背书(Endorsement)

汇票可以流通转让。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经背书不断转让下去; 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 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 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贴现(Discount) 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5. 付款(Payment)。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

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6. 拒付(Dishonor)。持票人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付,也称退票。 除此之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 ,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 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二、本票 (Promissory Note)

(一) 含义

我国票据法——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 由银行签发的,都为即期。

商业本票: 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在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本票基本上是银行本票。

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

(三)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要求;

当事人

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与受款人;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承兑

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到期由出票人付款,故无需提示承兑和承兑。

远期汇票须办理提示承兑和承兑;

三、支票 (Cheque)

(一) 含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责任和法律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 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

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会遭拒付。

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二) 支票的种类

我国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和托收都是通过银行办理,以汇付方式支付货款是顺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 ,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以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是逆汇法(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即由出口人主动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一、汇付

1. 含义

汇付(Remittance) 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2. 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① 汇款人(Remitter)汇出款项的人,进口商。

② 收款人(Payee / Beneficiary)收款的人,出口商。

③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④ 汇入行(Paying Bank) 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二) 汇付的种类

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 信汇 (Mail Transfer, M/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 (即汇入行) 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3. 票汇 (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票汇与电、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

票汇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三) 汇付方式的使用

汇付属商业信用,通常用于预付货款 (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 和货到付款 (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 ,或介于两者之间。

汇付也可以根据性质分为“预付货款”-前T/T;和“货到付款”-“后T/T”二种。

前T/T又称“预付货款” Payment In Advance:即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发货。

前T/T对出口商有利:

(1)发货前就已收到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获得控制。

(2)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3)还有一种做法,先付30-40%的定金,等货物出运后,凭提单副本付余下的60-70%货款。 对进口商较为不利:

(1)货物未到就付款,等于向对方提供无偿信贷。

(2) 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可能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其交易完全处于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后T/T”又叫“货到付款”Defferred payment

签署合同后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又叫“延期付款”或者 “赊账交易。

“后T/T”,较为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主要表现在于“资金的占用和风险的承担”这两个方面。

进口商可以无偿,或只承担较低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资金,而出口商要承担进口方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

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等收到货物后,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货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

进口商可以无偿,或只承担较低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资金,而出口商要承担进口方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

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等收到货物后,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货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

思考:

有时客户要货很急,先电汇给我方,要求我方马上发货并寄提单给对方,在款未收到的情况下,我方能按对方的要求去做吗?

汇付支付方式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所以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二、托收

(一) 含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 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 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银行托收的做法

出口商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 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往来银行(代理行) 代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 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等。

商业单据(Commerciai Documents): 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

按一般银行的做法,出口商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需附一份托收指示书,对办理托收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指示。P212

(三) 托收的种类

根据所使用的汇票不同,分为光票和跟单托收。

1. 光票托收 (Clean Collection) 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2.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 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 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

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

进口商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指商业单据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由代收行提示给进口商见票,立即“付款赎单”。 即期付款交单的流程:

运作流程:

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货款;

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托收行将汇票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商做出付款提示;

进口商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代收行电告(或邮告) 托收行,款已收妥并转帐;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远期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

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汇票到期前,汇票和商业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即期和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在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商业单据,所以出口商不会货、款两空,但有货被退回收不到款的风险。

运作流程:

进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用远期付款交单支付;

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

“付款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

收银行代收货款;

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

项指示,寄交出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向进口商做出承兑提示;

进口商承兑汇票后,提示行保留汇票及全套单据;

在到期日提示行做出付款提示。

进口商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代收行电告(或邮告) 托收行,款已收妥转帐;

⑨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在远期付款交单下,买方如果想提前付款提货,可

以采取两种做法:

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信托收据

指进口商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为提货、报关 、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指出口商交单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D/A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商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商的信用,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便会货、款两空。

对出口方而言,承担的风险由大到小依次为:D/A D/P after sight D/P at sight 运作流程为:

进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支付货款;

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 “承兑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向进口商做承兑提示;

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取得全套单据,代收行保留汇票;

在到期日代收行再作付款提示,

进口商付清货款;

代收行电告(或邮告) 托收行,款已收妥转帐;

⑨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四)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 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的情况,如

全称、邮编、电话、电传、传真号码。对于银行

来说还有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地址;

(2) 托收金额及货币;

(3) 所附单据及份数;

(4) 光票托收时据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款及

条件;跟单托收时据以交单的条件:付款和/或承兑, 以及其他条件;

(5) 收取的费用,同时该注明该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 应收取的利息(如果有), 同时该注明该项是否

可以放弃;并应包括利率、计息期和计算方法;

(7) 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8) 发生拒付、不承兑和/或执行其他指示情况下的指示。

如果提示行在发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这样的指示,可将单据退回向它发送托收指示的银行, 而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

《托收统一规则》还对其他一些事项作了规定。该规则是有关托收业务的国际贸易惯例,已被各国银行普遍的采纳和应用。

顺汇

指资金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由付款方主动汇付的方式。付款方将资金交付当地银行,由当地银行通过与其具有业务关系的国际银行,将资金付给收款方。大多是银行的汇款业务。 逆汇

国际间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移的一种方式。是指收款方主动开具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方收取资金的方式。大多是银行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汇付为顺汇法,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托收和信用证则为逆汇法,即出口商主动索取货款。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设寄单邮程为10天,根据下表填写有关日期 分析题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一笔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要求将全套单据并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 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 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试从托收性质,当事人风险等角度分析此题

分析

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第三节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商业信用) ,转为由银行来付款 (银行信用) 。

以L/C结算货款的方式有利于缓解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便于银行对进出口人的资金融通。

一、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的解释,信用证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 应客户(“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 向第三者(“受益人”) 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或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Ⅱ.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或支付该汇票 或

Ⅲ.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二、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及职责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如由银行自己开立信

用证,此种信用证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通知银行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L/C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商。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下面所要介绍的L/C支付的一般程序是常见情况下

L/C的操作流程 (不可撤消、跟单、不保兑、不可转让、议付L/C)。

受益人在收到L/C正本后,可以选择到银行将L/C

打包贷款(正本L/C抵押贷款),也可以不贷款。

*押汇

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 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打包贷款

是指企业(出口商) 如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和还款凭据,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出口融资。

该项业务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出口商品及其从属费用提供资金融通。

信用证支付流程详解

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进口人向当 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 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 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 议付。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索偿。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当受益人到议付行议付时,银行要审核单据是否有不符点。

没有不符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有不符点:单据种类不全,单据数量不全,单据内容有误

没有不符点:受益人可以选择押汇,也可不押汇(收妥付汇) 。

有不符点:受益人不能押汇。

四、信用证的特点

(一)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它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L/C是一项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信用证业务中开证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二)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

L/C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L/C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L/C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L/C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三)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L/C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L/C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分析题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分析

不能拒绝退款。理由:

(1) 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 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五、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 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P218

(2) 是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只要开出了L/C,出口商收到外汇就有保证了。

(3) 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 可以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 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例如可以在L/C中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品质、数量等检验证书。

(3) 提供资金融通。如果银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可以免交开证押金;如果远期L/C,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

3、对银行的作用

收取保证金,收取各种手续费。

六、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七、信用证的种类

(一) 跟单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

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不含任何单据

(二) 不可撤销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划分:

1.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信用证在实际中使用最为广泛。

2.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就有权撤销或修改。

《UCP6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 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标准划分:

1. 保兑L/C(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 开证行开出的L/C,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L/C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L/C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银行或第三国银行。

L/C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L/C的付款责任。而“保兑”则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L/C的付款责任。所以不可撤销的保兑的L/C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2.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四)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划分:

1.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远期信用证分类

(1)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指以开证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2)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3)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

远期信用证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

(五) 公开议付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公开议付:允许受益人向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L/C。例如:ANY BANK BY NEGOTIATION 限制议付L/C:开证行(L/C条款中) 指定某一银行进行议付的L/C。

例如:AIB BANK DUBLIN

六)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划分: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 ,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使用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 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指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按时间循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 L/C规定的金额。

按金额循环:在L/C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总额。 循环L/C方式

(1)自动循环— 用完后自动恢复

(2)非自动循环— 等待开证行指示

(3)半自动循环 — 议付后一定期限内没有中止通知,则自动恢复。

(八)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当交易的双方进行互有进、出的交易时,双方都对其进口部分向对方开出L/C,称为对开L/C。交易的一方开出第一张L/C,但暂不生效,须在对方开来一定金额的回头L/C,经受益人表示接受时,才通知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任何一张L/C的开证人和受益人分别为另一张L/C的受益人和开证人。

一般用于来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

(九)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开展贸易。

背对背L/C的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但在以下方面

可以改变: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可以不同;单价、金额可以减少;L/C的有效期、交单日期、最迟装运期限可以提前;保险加成率可以增加。

预支L/C: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L/C,一般是部分预支,受益人作为

备货资金。

备用L/C: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备用L/C一般用于投标、还款、履约保证(包括货物买卖) 。

八、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UCP600主要内容: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交单期

-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21个公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装运日期后XXX 天交单)

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信用证对 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 求。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 或CIP 价格的110%。 商业发票

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除外);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

-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数量增减

“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约”放在哪一项,只适用哪一项。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准确、真伪概不负责,对有关各方的诚信、行为或资信也概不负责。

分批/分期装运/装运时间

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分析题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 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1)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2)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我国 A 公司向加拿大B 公司以CIF 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 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 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 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 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 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 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A 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

(1)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 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 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 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 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第四节 银行保函

一、含义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 又称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 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 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按索偿条件,保函可分为: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P237

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1、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又有出口履约保函和进口履约保函。例如进口履约保函:担保人应申请人开给受益人的保证承诺,如果出口人按期交货后,进口人未按合同付款,则由担报人偿还。

2、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3、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是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而向招标人开立的保函,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标或片面修改投标书,中标后不拒绝签约,不拒绝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支付金额一般为项目金额

第五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出口业务中,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汇比较迅速、安全。如果需要采用远期信用证,计算价格时,应将利息因素考虑在内,为了促进某些商品出口,可针对有些地区的特点,对某些资信较好的客户,采用付款交单(D/P)作为竞争的手段,但采用承兑交单(D/A)应慎重从事。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

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四、汇付与托收相结合

五、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

第六节 国际保理

一、含义

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叫保付代理,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由保理公司应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提供的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 出口商 2. 进口商 3. 出口保理商

4. 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进口地的代理人)

保理商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商行,大多由商业

银行出资或资助下建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各国保理机构建立了“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FCI)”,通过该组织,各国保理机构之间可互换进口商的资信情报,掌握进口商的付款能力,减少保理机构承担坏账的风险。

三、 采用国际保理的注意事项

1) 保理的主要作用是为出口商的信用风险提供保障,但保理商承担的仅仅是财务风险。 如果进口商并非因财务方面的原因而拒付,而是因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拒付,保理商将不予担保。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也不予担保。因而出口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且不要超额发货。

2) 采用保理方式,卖方需支付保理商提供的资信调查、承担信用风险和收取应收账款等服务的费用,为发票金额的1%~2.5%。若预支货款,其利率高于贴现率。这些因素均应

在报价时于以考虑。对买方来说,由于付款方式是托收或汇付,省却了开证费用和押金,又没有资金负担,故而货价的提高也是可以接受的。

福费廷

一) 定义

Forfaiting 指出口方银行对经进口方银行承兑或担保付款的票据进行无追索权贴现,使出口商得以提前获得货款的贸易融资方式。

二) 特点

客户在货物装运后即可得到出口货款,且银行对客户无追索权;缩短客户资金回笼周期,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不占用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前取得出口退税的权利。

本章重点:

了解各种支付工具的含义。

分析各种支付方式对买卖双方的影响(利弊) ;

学会不同情况下,支付方式的选用。

熟练掌握L/C的操作程序;分析L/C有关当事人可

能遇到的风险;了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

主要内容。

了解商业单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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