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州
市
服
务
标
准
规
范
DB 3301/T 65.4—2011
杭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4部分:水利工程
2011- 07 - 15发布 2011- 08-15实施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建德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华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志明、倪志刚、张丽虹、黄辉、李美强、詹德佑、陈明、黄正荣、刘刚、金维东、沈龙、高峰。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4部分:水利工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水利工程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1 防洪标准
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DB3301/T 65.1-201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水利工程
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3.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单位。 4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 水利工程重要性划分
按照GB 50201和SL 252的规定,结合水利工程的重要性,将其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特别重要水利工程、重要水利工程、较重要水利工程和一般水利工程。 5.1.1 评价原则
从综合安全角度出发,遵从危害程度从高的原则,即满足本部分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其中一项重要性级别较高的,作为评价水利工程等级的依据。 5.1.2 按规模分级
水利工程依规模分级,按表2的规定确定。
表1 水利工程分等指标
表2 按规模分级
5.1.3 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级
水利工程依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级,按表3的规定确定。
表3 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分级
5.1.4 按社会环境影响分级
水利工程依社会环境影响分级,按表4的规定确定。
表4 按社会环境影响的分级
5.2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等级
根据本部分第5.1条水利工程的重要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
会影响等要素,对水利工程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分为四个等级,具体为:
a) 特别重要水利工程为Ⅰ级目标; b) 重要水利工程为Ⅱ级目标; c) 较重要水利工程为Ⅲ级目标; d) 一般性水利工程为Ⅳ级目标。 6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按照表5的规定。
表5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表5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续)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7.1.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地理面积、重要性、地理位置、工作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 人防管理
7.1.2.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7.1.2.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DB3301/T 65.1-2011第7.1.2.3条的要求。 7.1.3 人防配置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反恐怖人防按表6的规定配置。
表6 人防配置表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GA/T 594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 b) 熟悉水利工程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 c) 应对水利工程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d) 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7.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水利工程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防爆安检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监控中心等。 7.2.2 基本配置
水利工程反恐怖技防按表7的规定配置。
表7 技防配置表
7.2.3 技防要求
水利工程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3301/T 65.1-2011第7.2.3条的要求。 7.3 物防
7.3.1 物防组成
水利工程反恐怖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等。 7.3.2 物防配置
水利工程反恐怖物防按表8的规定配置。
表8 物防配置表
7.3.3 物防要求
水利工程反恐怖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应符合DB3301/T 65.1-2011第7.3.3条的要求。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8.1 三级非常态
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 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30%以上; c) 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
d) 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e) 封闭式管理的水利工程视情启用安检门、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其余工程区应加大巡查力度和密
度;
f) 对可疑人员、车辆、物品,应开展安全检查,必要时请属地公安部门协助检查; g) 联系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
h) 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8.2 二级非常态
应在符合本部分第8.1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 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50%以上; c) 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
d) 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 e) 进一步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
f) 封闭式管理的水利工程启用安检门、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对进入区域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
安全检查;其余工程区进行卡口限流措施,对进入区域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g) 联系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8.3 一级非常态
应在符合本部分第8.2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 单位负责人24h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100%以上;
c) 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 d) 反恐怖安保力量24h严守岗位,重要部位必须有2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24h不间断巡查; e) 封闭式管理水利工程控制出入口、疏散无关人员,其余工程区设置警戒区域,限制人员、车辆
进入;
f) 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按DB3301/T 65.1-2011第9章、第10章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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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标
准
规
范
DB 3301/T 65.4—2011
杭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4部分:水利工程
2011- 07 - 15发布 2011- 08-15实施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建德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华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志明、倪志刚、张丽虹、黄辉、李美强、詹德佑、陈明、黄正荣、刘刚、金维东、沈龙、高峰。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4部分:水利工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水利工程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1 防洪标准
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DB3301/T 65.1-201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水利工程
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3.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单位。 4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 水利工程重要性划分
按照GB 50201和SL 252的规定,结合水利工程的重要性,将其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特别重要水利工程、重要水利工程、较重要水利工程和一般水利工程。 5.1.1 评价原则
从综合安全角度出发,遵从危害程度从高的原则,即满足本部分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其中一项重要性级别较高的,作为评价水利工程等级的依据。 5.1.2 按规模分级
水利工程依规模分级,按表2的规定确定。
表1 水利工程分等指标
表2 按规模分级
5.1.3 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级
水利工程依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级,按表3的规定确定。
表3 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分级
5.1.4 按社会环境影响分级
水利工程依社会环境影响分级,按表4的规定确定。
表4 按社会环境影响的分级
5.2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等级
根据本部分第5.1条水利工程的重要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
会影响等要素,对水利工程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分为四个等级,具体为:
a) 特别重要水利工程为Ⅰ级目标; b) 重要水利工程为Ⅱ级目标; c) 较重要水利工程为Ⅲ级目标; d) 一般性水利工程为Ⅳ级目标。 6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按照表5的规定。
表5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表5 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续)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7.1.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地理面积、重要性、地理位置、工作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 人防管理
7.1.2.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7.1.2.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DB3301/T 65.1-2011第7.1.2.3条的要求。 7.1.3 人防配置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反恐怖人防按表6的规定配置。
表6 人防配置表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GA/T 594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 b) 熟悉水利工程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 c) 应对水利工程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d) 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7.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水利工程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防爆安检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监控中心等。 7.2.2 基本配置
水利工程反恐怖技防按表7的规定配置。
表7 技防配置表
7.2.3 技防要求
水利工程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3301/T 65.1-2011第7.2.3条的要求。 7.3 物防
7.3.1 物防组成
水利工程反恐怖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等。 7.3.2 物防配置
水利工程反恐怖物防按表8的规定配置。
表8 物防配置表
7.3.3 物防要求
水利工程反恐怖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应符合DB3301/T 65.1-2011第7.3.3条的要求。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8.1 三级非常态
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 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30%以上; c) 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
d) 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e) 封闭式管理的水利工程视情启用安检门、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其余工程区应加大巡查力度和密
度;
f) 对可疑人员、车辆、物品,应开展安全检查,必要时请属地公安部门协助检查; g) 联系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
h) 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8.2 二级非常态
应在符合本部分第8.1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 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50%以上; c) 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
d) 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 e) 进一步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
f) 封闭式管理的水利工程启用安检门、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对进入区域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
安全检查;其余工程区进行卡口限流措施,对进入区域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g) 联系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8.3 一级非常态
应在符合本部分第8.2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 单位负责人24h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100%以上;
c) 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 d) 反恐怖安保力量24h严守岗位,重要部位必须有2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24h不间断巡查; e) 封闭式管理水利工程控制出入口、疏散无关人员,其余工程区设置警戒区域,限制人员、车辆
进入;
f) 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按DB3301/T 65.1-2011第9章、第10章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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