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责任追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收单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风险意识,落实风险职责,防止重大风险事件、业务事故及内部案件的发生,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 银行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 银„2010‟630号)、《XX 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 银„2008‟8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节 风险管理责任机构及责任人
第三条 按照“谁出险,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分行及其下辖经营机构(含异地机构,下同)为风险管理责任机构,承担属地风险责任。分行零售事业部(收单业务主管部门,下同)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分行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经营机构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经营机构承担直接风险责任,所属一级分行承担间接风险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风险管理责任人主要包括分行零售事业部总监、副总监,负有收单业务管理责任的二级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及相关收单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等;经营机
构负责人、商户拓展岗位人员等。
第二章 风险问责规定
第一节 问责范畴
第五条 对于因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行各项管理规定,辖内出现收单风险事故情形之一,导致本行遭受1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或因收单业务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和处罚,经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分行零售业务年度评先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条 收单风险事故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对收单业务不相容岗位实施有效分离,致使商户拓展、商户审批、机具管理、风险商户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未能发挥相互监督制约作用的;
(二)未相对固定分行收单业务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相关岗位业务检查和风险培训,导致因收单业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或职业道德低下发生风险事件的;
(三)未严格执行商户发展“亲访亲核”等相关规定,违规发展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内容及禁止拓展类商户的,收集的商户资料在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上存在严重瑕疵的;
(四)未严格执行商户审批制度和流程,未尽职核实商
户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调查商户经营状况、资信背景等重要事实,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操作,违规或错误设臵系统参数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现场装机,导致商户实际装机与申请资料不符等原因违规受理银行卡的;
(六)未执行商户审核、巡检等相关规定,导致发生虚假申请商户、恶意倒闭商户、伪冒交易合谋商户,以及利用终端机具侧录客户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商户回访,或伪造、虚构回访工作记录,致使本应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状况未得到及时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
(八)未按规定对预警商户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导致预警商户的风险和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九)未按规定清理无效商户、失联商户,导致大量无效终端机具布放、失控直至风险产生的;
(十)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资金清算,导致资金清算错误、款项错划,且未能及时监控、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一)未合理测算商户为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和价值贡献,大量无效垫付清算资金和手续费的;
(十二)未按照终端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失职或渎职造成终端批量损失的;
XX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责任追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收单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风险意识,落实风险职责,防止重大风险事件、业务事故及内部案件的发生,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 银行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 银„2010‟630号)、《XX 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 银„2008‟8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节 风险管理责任机构及责任人
第三条 按照“谁出险,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分行及其下辖经营机构(含异地机构,下同)为风险管理责任机构,承担属地风险责任。分行零售事业部(收单业务主管部门,下同)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分行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经营机构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经营机构承担直接风险责任,所属一级分行承担间接风险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风险管理责任人主要包括分行零售事业部总监、副总监,负有收单业务管理责任的二级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及相关收单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等;经营机
构负责人、商户拓展岗位人员等。
第二章 风险问责规定
第一节 问责范畴
第五条 对于因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行各项管理规定,辖内出现收单风险事故情形之一,导致本行遭受1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或因收单业务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和处罚,经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分行零售业务年度评先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条 收单风险事故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对收单业务不相容岗位实施有效分离,致使商户拓展、商户审批、机具管理、风险商户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未能发挥相互监督制约作用的;
(二)未相对固定分行收单业务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相关岗位业务检查和风险培训,导致因收单业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或职业道德低下发生风险事件的;
(三)未严格执行商户发展“亲访亲核”等相关规定,违规发展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内容及禁止拓展类商户的,收集的商户资料在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上存在严重瑕疵的;
(四)未严格执行商户审批制度和流程,未尽职核实商
户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调查商户经营状况、资信背景等重要事实,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操作,违规或错误设臵系统参数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现场装机,导致商户实际装机与申请资料不符等原因违规受理银行卡的;
(六)未执行商户审核、巡检等相关规定,导致发生虚假申请商户、恶意倒闭商户、伪冒交易合谋商户,以及利用终端机具侧录客户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商户回访,或伪造、虚构回访工作记录,致使本应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状况未得到及时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
(八)未按规定对预警商户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导致预警商户的风险和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九)未按规定清理无效商户、失联商户,导致大量无效终端机具布放、失控直至风险产生的;
(十)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资金清算,导致资金清算错误、款项错划,且未能及时监控、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一)未合理测算商户为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和价值贡献,大量无效垫付清算资金和手续费的;
(十二)未按照终端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失职或渎职造成终端批量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