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意见

河政发〔2011〕16号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有关单位:

为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一批有一定规模、

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

带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推动全区经济更好更快

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区,下同)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

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

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

税收,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

股本的,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三、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在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

- 1 -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区留成部

分给予全额补贴。

四、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股改挂牌)后,今后年度

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照

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补贴。

五、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区发改委、经

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

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

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

持。区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六、企业为上市需规范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在符合相

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

时予以解决,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市级外予以

全额补贴;对扩大再生产、募投项目所需用地,应优先安排指

标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

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

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

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区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对上述情

况下企业缴纳的契税等税费,其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

补贴。

七、设立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

1000万元,用于企业上市奖励、补贴以及培训费用等,实行专

- 2 -

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部分结转下年,不足部分予以

补足。

八、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实施以奖代补的方式,每成功上

市1家企业,奖励300万元,按照上市进程,分阶段兑现:对

正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

上市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费

用最高给予50万元前期费用补贴;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并经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成

功上市的企业,奖励主要负责人50万元。

九、鼓励和支持企业选派人员参加上市业务培训,培训费

用从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中列支。对企业引进的资本运营

人才,享受我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和待遇。

十、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

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十一、鼓励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

至我区且投资项目在区内的,视同改制上市,可享受本意见规

定的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二、企业应与区发改委签订协议,严格考核,并约定不

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

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各种奖励或补贴等,如数上缴区财政。

十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区发改委逐笔提出享受优惠政

策的书面申请。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审计、经信、商

务等部门初审,经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3 -

十四、对实现企业上市的部门,在目标考评中给予特别贡

献奖;对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含再融资)用于本区投资的,

按照招商引资的引资额和项目给予加分。每上市1家企业,奖

励有功人员20万元。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企业 上市 意见 通知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60份

- 4 -

河政发〔2011〕16号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有关单位:

为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一批有一定规模、

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

带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推动全区经济更好更快

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区,下同)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

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

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

税收,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

股本的,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三、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在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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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区留成部

分给予全额补贴。

四、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股改挂牌)后,今后年度

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照

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补贴。

五、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区发改委、经

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

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

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

持。区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六、企业为上市需规范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在符合相

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

时予以解决,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市级外予以

全额补贴;对扩大再生产、募投项目所需用地,应优先安排指

标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

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

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

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区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对上述情

况下企业缴纳的契税等税费,其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

补贴。

七、设立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

1000万元,用于企业上市奖励、补贴以及培训费用等,实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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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部分结转下年,不足部分予以

补足。

八、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实施以奖代补的方式,每成功上

市1家企业,奖励300万元,按照上市进程,分阶段兑现:对

正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

上市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费

用最高给予50万元前期费用补贴;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并经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成

功上市的企业,奖励主要负责人50万元。

九、鼓励和支持企业选派人员参加上市业务培训,培训费

用从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中列支。对企业引进的资本运营

人才,享受我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和待遇。

十、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

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十一、鼓励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

至我区且投资项目在区内的,视同改制上市,可享受本意见规

定的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二、企业应与区发改委签订协议,严格考核,并约定不

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

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各种奖励或补贴等,如数上缴区财政。

十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区发改委逐笔提出享受优惠政

策的书面申请。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审计、经信、商

务等部门初审,经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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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对实现企业上市的部门,在目标考评中给予特别贡

献奖;对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含再融资)用于本区投资的,

按照招商引资的引资额和项目给予加分。每上市1家企业,奖

励有功人员20万元。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企业 上市 意见 通知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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