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
1总 则
1.1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黔东南州境内所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以下统称单位)。
1.3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
1.5 “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建设标准
2.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1.1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制,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1.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3员工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进行2次防火巡查。
2.1.5 防火巡查的内容:
2.1.5.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5.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1.5.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2.1.6.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2.1.6.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1.6.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7防火检查的内容:
2.1.7.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1.7.2员工消防知识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掌握情况;
2.1.7.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1.7.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2.1.7.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2.1.7.6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2.1.7.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2.1.7.8竖井和楼板、防火墙的孔洞封堵情况:
2.1.7.9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2.1.7.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8员工班前、班后检查的内容:
2.1.8.1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违章使用电器等情况。
2.1.8.2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1.8.3有无违章使用明火、遗留火种。
2.1.8.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无损坏、遮挡、被挪用现象。
2.1.8.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正常。
2.1.9单位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资金保障,督促抓好落实;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0巡查、检查中发现能够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2.1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2.12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隐患,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2.1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2.1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2.2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2.2.1单位员工应熟悉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
施的使用方法,初期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期火灾基本方法。火灾发生后,起火部位现场员工能在1分钟内组织第一支灭火力量扑救;火灾确认后,单位应当于3 分钟内形成第二支灭火力量,达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2.2.2单位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灭火和引导疏散的职责、人员分工,逃生自救、引导疏散的方法和要求,并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确保员工熟练掌握灭火、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2.2.3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2.2.4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扑救并向119电话报警、消防控制室和单位值班人员报警;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2.5单位灭火救援小组应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迅速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卷盘等扑救火灾。
2.2.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2.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3.1单位要设立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专门负责火场人员的疏散引导。单位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和组织
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2.3.2单位员工能够在火灾发生时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采取正确的方法引导群众疏散逃生,疏散中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2.3.3员工掌握火场求救、避难逃生等方法和技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确定逃生方法。被困火场时,能够利用现场物品设施逃生自救。通过浓烟、着火区域逃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单位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消宣传教育,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
2.4.2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3单位应设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充分利用展板、广播或电视等进行宣传教育,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2.4.4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培训率达100%。
2.4.5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2.4.5.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4.5.2本单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4.5.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2.4.5.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2.4.5.5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2.4.5.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2.4.6应根据本单位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达到“八个一”标准。即: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每20米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车通道每50米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消防控制室设置一个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2.4.7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志、标牌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应及时更换。消防设施器材标牌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
3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3.1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
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3.2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3.3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3.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3.6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3.7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3.8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3.9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3.10 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在距离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11 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编号及维修时间。
3.12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3.13 室外地上消火栓顶部应刷涂反光漆,在消火栓上部适当位置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注明编号、责任人。地上水泵结合器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类型标识。
3.14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3.15 消防车道的地面醒目位置应标注“消防车道严禁占用”标识。
3.16 消防控制室应当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
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3.17 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消防水泵的阀门应标明开启方向,管道应用箭头标明水流方向。
3.18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3.19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3.20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栏应适时张贴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火灾案例等消防宣传内容。
4附 则
4.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各地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分行业、分类型具体标准。
4.2本标准由黔东南东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黔东南州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
1总 则
1.1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黔东南州境内所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以下统称单位)。
1.3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
1.5 “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建设标准
2.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1.1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制,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1.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3员工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进行2次防火巡查。
2.1.5 防火巡查的内容:
2.1.5.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5.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1.5.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2.1.6.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2.1.6.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1.6.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7防火检查的内容:
2.1.7.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1.7.2员工消防知识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掌握情况;
2.1.7.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1.7.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2.1.7.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2.1.7.6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2.1.7.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2.1.7.8竖井和楼板、防火墙的孔洞封堵情况:
2.1.7.9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2.1.7.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8员工班前、班后检查的内容:
2.1.8.1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违章使用电器等情况。
2.1.8.2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1.8.3有无违章使用明火、遗留火种。
2.1.8.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无损坏、遮挡、被挪用现象。
2.1.8.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正常。
2.1.9单位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资金保障,督促抓好落实;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0巡查、检查中发现能够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2.1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2.12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隐患,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2.1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2.1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2.2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2.2.1单位员工应熟悉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
施的使用方法,初期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期火灾基本方法。火灾发生后,起火部位现场员工能在1分钟内组织第一支灭火力量扑救;火灾确认后,单位应当于3 分钟内形成第二支灭火力量,达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2.2.2单位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灭火和引导疏散的职责、人员分工,逃生自救、引导疏散的方法和要求,并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确保员工熟练掌握灭火、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2.2.3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2.2.4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扑救并向119电话报警、消防控制室和单位值班人员报警;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2.5单位灭火救援小组应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迅速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卷盘等扑救火灾。
2.2.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2.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3.1单位要设立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专门负责火场人员的疏散引导。单位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和组织
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2.3.2单位员工能够在火灾发生时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采取正确的方法引导群众疏散逃生,疏散中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2.3.3员工掌握火场求救、避难逃生等方法和技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确定逃生方法。被困火场时,能够利用现场物品设施逃生自救。通过浓烟、着火区域逃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单位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消宣传教育,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
2.4.2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3单位应设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充分利用展板、广播或电视等进行宣传教育,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2.4.4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培训率达100%。
2.4.5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2.4.5.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4.5.2本单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4.5.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2.4.5.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2.4.5.5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2.4.5.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2.4.6应根据本单位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达到“八个一”标准。即: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每20米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车通道每50米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消防控制室设置一个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2.4.7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志、标牌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应及时更换。消防设施器材标牌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
3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3.1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
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3.2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3.3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3.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3.6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3.7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3.8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3.9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3.10 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在距离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11 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编号及维修时间。
3.12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3.13 室外地上消火栓顶部应刷涂反光漆,在消火栓上部适当位置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注明编号、责任人。地上水泵结合器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类型标识。
3.14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3.15 消防车道的地面醒目位置应标注“消防车道严禁占用”标识。
3.16 消防控制室应当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
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3.17 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消防水泵的阀门应标明开启方向,管道应用箭头标明水流方向。
3.18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3.19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3.20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栏应适时张贴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火灾案例等消防宣传内容。
4附 则
4.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各地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分行业、分类型具体标准。
4.2本标准由黔东南东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