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
(一)1996年6月,江某退休。见周围人炒股,自己也想试试,遂到某证券交易所开立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但初涉股市不熟悉交易规则,他便请曾为单位炒过股的杜某代为炒股。杜某想到可借机利用江某账户炒股,遂应了江某的要求。同年6月10日,经过江某的同意,江某赚了 2900元,十分高兴,愈发信任杜某。6月 21日,杜某为自己购入“新星实业”股 1500股。杜的朋友陈某得知杜在炒股后,称愿与杜集资炒股,杜同意了陈的要求,陈购入“苏南”股2000股。6月30日,“飞达电器”进行送0.5股配3股的送配方案,杜为江办理了送配股,江的股票涨至9000股。股民陈某见杜某颇有经验,便找到杜某想和杜某合资炒股。杜某同意了陈某的要求。陈某于是投资2000元与杜某共同购买了1000股“苏南”股票。进入 7月份,“飞达电器”与“新星实业”持续下跌,江某嘱咐杜某近期不要抛出,并将股东账户与资金卡交给杜某,让杜某代为保管。杜某又将股东账户、资金卡交给陈某。同年7月25日,“飞达电器、由每股4.1元回升至每股6.4元,陈某见状,以自己的名义将江某账户上的9000股股票分三次抛出,而某证券交易所对此未加审核即为其办理了交易手续,使得9000股股票分别在 6.4元、6.6元、7.1元的价位上成交了 2000股、3000股、4000股。陈某通过证券交易所营业部将上述交易所述资金转入了自己的资金账户。江某得知股票价格回升后遂告诉杜某,杜某让江某耐心等待股票的价格的更高回升。果然,7月30日,“飞达电器”涨至8.3元每股,杜某遂向陈某要回股东账户和资金卡,同江某一齐到某证券交易所查询,江某才得知杜某、陈某利用自己账户从事股票买卖及陈盗卖股票事实,遂要求杜、陈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杜称,将股东账户及资金卡交给陈某是转委托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江某自负。陈某认为,自己是与江、杜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买卖,大家应共担收益、共负损失。陈、杜拒绝赔偿,无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杜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法院将某证券交易所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1999年 7月 2日,毕某从某大学金融系毕业,被分配到 A证券公司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炼,他已熟悉了证券业务. 1999年7月30日,毕某与同学巩某别后相聚。巩某问毕某为什么不利用自己掌握内部信息的机会炒股,毕某说有规定,证券公司内部人员不得炒股。巩某于是建议毕某以巩某名义购买股票,等赚钱后只要分给巩某一点报酬就行。毕某同意,两人当日便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由毕某出资,以巩某名义开立账户,购买股票。股票的所有权属于毕某。毕某按每次交易收益的10%支付巩某报酬,亏损由毕某自负。同年8月1日,毕某在A证券公司以巩某名义开立了股东账户,购买A种股票2000股,B种股票1000股,共计7200元。同年8月3日,毕某代巩某做成一笔交易,盈利5000元,巩某获报酬500元。同年8月7日,毕某又利用内部信息获利2万元,巩某获得报酬2000元,同年8月10日,毕某出差,巩某见毕某以前看好的一支股票涨势正好,遂将手中持有的该股票1000股全部抛出,又待该股下跌时购入1000股,赚得“高出低进”差价 3000元,占为己有。毕某知道后颇为不满. 同年 8月15日,巩某又在毕某指令下抛出股票,赚得3万元,毕某却没有支付巩某3000元报酬。之后,毕某持巩某证件多次交易,只给了巩某2000元报酬。巩某经查询得知,毕某实际己赚了5万元,遂向毕某索要其余的8000元报酬。毕某称只赚了2万元,拒付。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毕某依约支付给自己报酬。
(三)1993年7月,某国有企业以定向募集方式改组为A股份有限公司,按章程规定向职工发放内部职工股。其职工刘某以面值1.5万元的价格购入5000股内部职工股。1994年 8月,刘某调离该公司。1995年 7月11日,该公司以“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为由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举出新的董事会后,董事长临时提议就公司减资回购股票事宜
进行讨论。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通过,该临时股东大会做出了“为公司减资20万元,决定以面值回收内部职工股”的决定。刘某得知后遂要求A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所持有的内部职工股。A股份有限公司称刘某己不是本公司职工,无权要求该公司回收其所持股份。刘某认为,自己所持A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合法有效,有该股份有限公司发给的股权证为证,A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按股东大会决议收回其所持有的股份,遂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
★(四)“宝延风波”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宝”指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延”指上海延中股份有限公司,其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3年9月30日,宝安集团上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延中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经持有延中公司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实际上,宝安上海公司9月29日已持有 4.56%的延中股票,而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在此之前己分别持4.52%、1.57%的延中股票,三家公司合计持有延中公司的股票为10.65%.9月30日,宝安上海公司一边公告,一边下单扫盘,其关联企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延中股票 114.77万股卖给宝安上海公司,24.6万股卖给其他股民。当天收市,三公司持有的延中股票已达到 17.07%。据此,宝安公司要求延中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10月4日,被上海公司再次公布已持有延中公司16%的股份. 10月6日,宝安上海公司又买入2.73%的延中股份。这样,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持有19.8%的延中股份,成为延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五)中远(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在1997年3月11日以后,以44个个人账户和2个法人账户,动用资金累计达1.8亿元买入众城实业股票。到6月10日,共买入众城实业流通股票14965199股,卖出7081669股,其持仓量为7883530股,占流通股份比例为26.06%;至10月23日,公司持仓量为8907002股,占流通股份比例为29.45%;截至12月29日,持仓量为10599161股(含10送3股增加的流通股),占流通股份比例为26.96%。由于中远公司大量买卖众城实业的流通股,致使该股每股价格由1997年3月11日的9.50元上升到1997年12月10日的18.97元,涨幅达1倍。其间,中远公司曾几次连续数日以自己不同的账户对众城实业股票做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在1997年5月27、28、29日三天,利用丹东国投和大鹏上证的6个账户卖出1798320股,而在开封信托则利用5个账户买入1763000股,分别占当日交易量的63.74%、18.80%、61.73%。
公司在1997年10月23日公告增持39.67%的众城实业法人股时称“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控股20%以上的关联企业,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未持有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份,也没有在最近六个月买卖众城实业的流通股的行为„„。”实际上,中远公司在3月份就已经开始买卖众城实业的流通股票。
(六)甲公司准备采用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乙上市公司,在其整个的收购过程中,收购程序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如下:
1.假设甲公司于1999年1月4日持股达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此时,应在 月 日前,即达5%之日起 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并予以公告。在 月 日前,不得再行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2.假设甲公司以连续购买股份达5%的方式进行收购,那么,要达到要约收购的起点30%,则最早需要到2月1日才能达到30%。因为,持股每增加5%,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 天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天内不得再行买卖乙上市公司的股票。
3.甲公司持股达30%后,继续进行收购。则可于2月2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将收购报告书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4.甲公司可于 月 日,即报送上市收购报告书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为45日。根据证券法规定不少于 日,并不得超过 日。
5.收购期限到4月3日届满。如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股份达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以上。则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如果持有的乙公司的股份达 以上,其余仍持有乙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以收购要约同等的条件出售其股票,甲公司应当收购。
★(七)某股份公司1996年向社会公开募集股票款2亿元,同年10月,该股票在某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年 6月,由于该企业经营出现混乱,股票市价急剧下跌,为了稳住股民心态,该公司决定由其子公司,即某房地产公司购买部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从而使该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增加至50%, 股票市价开始有所反弹。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向证券管理机构提出报告,要求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八)章某是某上市公司的打字员。1997年 11月,章某在接受一份文件打印任务时,获知本公司与某银行发生重大的经济纠纷,本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可能将被法院强制拍卖,卖价评估为5000万元,占本公司固定资产比例的35%。章某于是将自己持有的1000股票脱手,获取股利1.2万元。另外,章某还将此事告知其好友习某,习某也脱手卖出自己的股票。1998年 5月,章某又获知乙公司将收购本公司部分股票,于是又低价买进本公司股票 1000股,同年 10月,其卖出该 1000股,又获利 1万元。
公司领导得知情况后,决定对章某予以5万元的罚款,章某认为,自己不是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只是一般工作人员,其行为不会引起股市波动,只是一般股东的投资行为,公司的处罚是不公正的。
★(九)1996年4月,某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发行了2亿元三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甲公司购买了10万元。同年6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时,将此债券进行质押。1997年 6月,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能够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银行遂持1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某股份公司,要求公司将债券转为股票。该股份公司认为,1997年3月,股份公司己经通知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甲公司没有按时转换,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将债券卖出,不能再将债券转为股票。银行认为,股份公司应当保证所有愿意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持有人都能将债券转为股票,股份公司拒绝将其持有的10万元债券转为股票,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房地产公司。1997年9月,为了解决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该公司决定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发行对象是本企业职工。债券每张 1000元,年息 20%,期限3年,每人限购 10张。公司还规定,本债券仅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不得向公司之外的人转让,如果职工离开公司,必须将债券转让给其他职工.1998年9月,公司按照发行债券当初的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利息.1999年9月,公司受经营和信贷影响, 没有能够按时发放债券利息,部分准备离开公司的职工因为没有获得利息,将公司推向法庭,要求公司承担偿付利息的责任。
(十一)1997年 7月 16日下午 2时多,四川省证券公司石油路营业部股民彭代清准备新买一只股票,发现账上的现金数量不对,遂查账,才知自己的4000股“渤海化工”、500股
“申华实业”股票分别于当日的 13时58分 35秒和 13时58分 47秒被人全部卖掉,然后在13时59分14秒购买2500股“祥龙电业”股票。虽然3只股票未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被人操纵实在不可思议。当他找到该营业部经理查询时,经理告诉他三种原因:一是密码被人盗用;二是小键盘操作后未退出程序被人利用;三是电脑“黑客”搞的恶作剧。
据记者了解,该营业部有很多股民都有彭代清的类似经历。众多股民反映,该部在股票出现涨跌行情波动时,小键盘机经常死机造成散户股民无法买卖股票,股民对此极为不满,意见很大。据记者调查,该营业部出现这种问题由来已久,且波及面广。
(十二)湖南省某县物资局干部XXX于1993年5月上旬动用其工作单位贷款100万元在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个人的名义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并于10月7日和8日分别以9.85元和9.60元的价格买进苏三山股票共150000股。于10月18日,该人以“北海一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邮寄匿名信,陈述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意向。11月2日和5日该人分别采取邮寄信件、发传真、打电话等手段,以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江苏省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编辑部、海南省《特区证券报》编辑部通报所谓“收购苏三山” 的信息,要求予以公布;在有关的信件和稿件中均盖有其本人非法雇人刻的“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的印章。该人于11月8日下午,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价 8.30元升至临近收市前的11.40元时,抛售苏三山股票9500股。
证券法案例
(一)1996年6月,江某退休。见周围人炒股,自己也想试试,遂到某证券交易所开立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但初涉股市不熟悉交易规则,他便请曾为单位炒过股的杜某代为炒股。杜某想到可借机利用江某账户炒股,遂应了江某的要求。同年6月10日,经过江某的同意,江某赚了 2900元,十分高兴,愈发信任杜某。6月 21日,杜某为自己购入“新星实业”股 1500股。杜的朋友陈某得知杜在炒股后,称愿与杜集资炒股,杜同意了陈的要求,陈购入“苏南”股2000股。6月30日,“飞达电器”进行送0.5股配3股的送配方案,杜为江办理了送配股,江的股票涨至9000股。股民陈某见杜某颇有经验,便找到杜某想和杜某合资炒股。杜某同意了陈某的要求。陈某于是投资2000元与杜某共同购买了1000股“苏南”股票。进入 7月份,“飞达电器”与“新星实业”持续下跌,江某嘱咐杜某近期不要抛出,并将股东账户与资金卡交给杜某,让杜某代为保管。杜某又将股东账户、资金卡交给陈某。同年7月25日,“飞达电器、由每股4.1元回升至每股6.4元,陈某见状,以自己的名义将江某账户上的9000股股票分三次抛出,而某证券交易所对此未加审核即为其办理了交易手续,使得9000股股票分别在 6.4元、6.6元、7.1元的价位上成交了 2000股、3000股、4000股。陈某通过证券交易所营业部将上述交易所述资金转入了自己的资金账户。江某得知股票价格回升后遂告诉杜某,杜某让江某耐心等待股票的价格的更高回升。果然,7月30日,“飞达电器”涨至8.3元每股,杜某遂向陈某要回股东账户和资金卡,同江某一齐到某证券交易所查询,江某才得知杜某、陈某利用自己账户从事股票买卖及陈盗卖股票事实,遂要求杜、陈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杜称,将股东账户及资金卡交给陈某是转委托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江某自负。陈某认为,自己是与江、杜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买卖,大家应共担收益、共负损失。陈、杜拒绝赔偿,无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杜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法院将某证券交易所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1999年 7月 2日,毕某从某大学金融系毕业,被分配到 A证券公司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炼,他已熟悉了证券业务. 1999年7月30日,毕某与同学巩某别后相聚。巩某问毕某为什么不利用自己掌握内部信息的机会炒股,毕某说有规定,证券公司内部人员不得炒股。巩某于是建议毕某以巩某名义购买股票,等赚钱后只要分给巩某一点报酬就行。毕某同意,两人当日便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由毕某出资,以巩某名义开立账户,购买股票。股票的所有权属于毕某。毕某按每次交易收益的10%支付巩某报酬,亏损由毕某自负。同年8月1日,毕某在A证券公司以巩某名义开立了股东账户,购买A种股票2000股,B种股票1000股,共计7200元。同年8月3日,毕某代巩某做成一笔交易,盈利5000元,巩某获报酬500元。同年8月7日,毕某又利用内部信息获利2万元,巩某获得报酬2000元,同年8月10日,毕某出差,巩某见毕某以前看好的一支股票涨势正好,遂将手中持有的该股票1000股全部抛出,又待该股下跌时购入1000股,赚得“高出低进”差价 3000元,占为己有。毕某知道后颇为不满. 同年 8月15日,巩某又在毕某指令下抛出股票,赚得3万元,毕某却没有支付巩某3000元报酬。之后,毕某持巩某证件多次交易,只给了巩某2000元报酬。巩某经查询得知,毕某实际己赚了5万元,遂向毕某索要其余的8000元报酬。毕某称只赚了2万元,拒付。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毕某依约支付给自己报酬。
(三)1993年7月,某国有企业以定向募集方式改组为A股份有限公司,按章程规定向职工发放内部职工股。其职工刘某以面值1.5万元的价格购入5000股内部职工股。1994年 8月,刘某调离该公司。1995年 7月11日,该公司以“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为由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举出新的董事会后,董事长临时提议就公司减资回购股票事宜
进行讨论。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通过,该临时股东大会做出了“为公司减资20万元,决定以面值回收内部职工股”的决定。刘某得知后遂要求A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所持有的内部职工股。A股份有限公司称刘某己不是本公司职工,无权要求该公司回收其所持股份。刘某认为,自己所持A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合法有效,有该股份有限公司发给的股权证为证,A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按股东大会决议收回其所持有的股份,遂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
★(四)“宝延风波”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宝”指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延”指上海延中股份有限公司,其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3年9月30日,宝安集团上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延中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经持有延中公司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实际上,宝安上海公司9月29日已持有 4.56%的延中股票,而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在此之前己分别持4.52%、1.57%的延中股票,三家公司合计持有延中公司的股票为10.65%.9月30日,宝安上海公司一边公告,一边下单扫盘,其关联企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延中股票 114.77万股卖给宝安上海公司,24.6万股卖给其他股民。当天收市,三公司持有的延中股票已达到 17.07%。据此,宝安公司要求延中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10月4日,被上海公司再次公布已持有延中公司16%的股份. 10月6日,宝安上海公司又买入2.73%的延中股份。这样,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持有19.8%的延中股份,成为延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五)中远(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在1997年3月11日以后,以44个个人账户和2个法人账户,动用资金累计达1.8亿元买入众城实业股票。到6月10日,共买入众城实业流通股票14965199股,卖出7081669股,其持仓量为7883530股,占流通股份比例为26.06%;至10月23日,公司持仓量为8907002股,占流通股份比例为29.45%;截至12月29日,持仓量为10599161股(含10送3股增加的流通股),占流通股份比例为26.96%。由于中远公司大量买卖众城实业的流通股,致使该股每股价格由1997年3月11日的9.50元上升到1997年12月10日的18.97元,涨幅达1倍。其间,中远公司曾几次连续数日以自己不同的账户对众城实业股票做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在1997年5月27、28、29日三天,利用丹东国投和大鹏上证的6个账户卖出1798320股,而在开封信托则利用5个账户买入1763000股,分别占当日交易量的63.74%、18.80%、61.73%。
公司在1997年10月23日公告增持39.67%的众城实业法人股时称“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控股20%以上的关联企业,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未持有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份,也没有在最近六个月买卖众城实业的流通股的行为„„。”实际上,中远公司在3月份就已经开始买卖众城实业的流通股票。
(六)甲公司准备采用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乙上市公司,在其整个的收购过程中,收购程序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如下:
1.假设甲公司于1999年1月4日持股达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此时,应在 月 日前,即达5%之日起 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并予以公告。在 月 日前,不得再行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2.假设甲公司以连续购买股份达5%的方式进行收购,那么,要达到要约收购的起点30%,则最早需要到2月1日才能达到30%。因为,持股每增加5%,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 天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天内不得再行买卖乙上市公司的股票。
3.甲公司持股达30%后,继续进行收购。则可于2月2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将收购报告书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4.甲公司可于 月 日,即报送上市收购报告书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为45日。根据证券法规定不少于 日,并不得超过 日。
5.收购期限到4月3日届满。如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股份达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以上。则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如果持有的乙公司的股份达 以上,其余仍持有乙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以收购要约同等的条件出售其股票,甲公司应当收购。
★(七)某股份公司1996年向社会公开募集股票款2亿元,同年10月,该股票在某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年 6月,由于该企业经营出现混乱,股票市价急剧下跌,为了稳住股民心态,该公司决定由其子公司,即某房地产公司购买部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从而使该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增加至50%, 股票市价开始有所反弹。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向证券管理机构提出报告,要求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八)章某是某上市公司的打字员。1997年 11月,章某在接受一份文件打印任务时,获知本公司与某银行发生重大的经济纠纷,本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可能将被法院强制拍卖,卖价评估为5000万元,占本公司固定资产比例的35%。章某于是将自己持有的1000股票脱手,获取股利1.2万元。另外,章某还将此事告知其好友习某,习某也脱手卖出自己的股票。1998年 5月,章某又获知乙公司将收购本公司部分股票,于是又低价买进本公司股票 1000股,同年 10月,其卖出该 1000股,又获利 1万元。
公司领导得知情况后,决定对章某予以5万元的罚款,章某认为,自己不是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只是一般工作人员,其行为不会引起股市波动,只是一般股东的投资行为,公司的处罚是不公正的。
★(九)1996年4月,某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发行了2亿元三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甲公司购买了10万元。同年6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时,将此债券进行质押。1997年 6月,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能够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银行遂持1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某股份公司,要求公司将债券转为股票。该股份公司认为,1997年3月,股份公司己经通知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甲公司没有按时转换,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将债券卖出,不能再将债券转为股票。银行认为,股份公司应当保证所有愿意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持有人都能将债券转为股票,股份公司拒绝将其持有的10万元债券转为股票,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房地产公司。1997年9月,为了解决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该公司决定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发行对象是本企业职工。债券每张 1000元,年息 20%,期限3年,每人限购 10张。公司还规定,本债券仅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不得向公司之外的人转让,如果职工离开公司,必须将债券转让给其他职工.1998年9月,公司按照发行债券当初的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利息.1999年9月,公司受经营和信贷影响, 没有能够按时发放债券利息,部分准备离开公司的职工因为没有获得利息,将公司推向法庭,要求公司承担偿付利息的责任。
(十一)1997年 7月 16日下午 2时多,四川省证券公司石油路营业部股民彭代清准备新买一只股票,发现账上的现金数量不对,遂查账,才知自己的4000股“渤海化工”、500股
“申华实业”股票分别于当日的 13时58分 35秒和 13时58分 47秒被人全部卖掉,然后在13时59分14秒购买2500股“祥龙电业”股票。虽然3只股票未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被人操纵实在不可思议。当他找到该营业部经理查询时,经理告诉他三种原因:一是密码被人盗用;二是小键盘操作后未退出程序被人利用;三是电脑“黑客”搞的恶作剧。
据记者了解,该营业部有很多股民都有彭代清的类似经历。众多股民反映,该部在股票出现涨跌行情波动时,小键盘机经常死机造成散户股民无法买卖股票,股民对此极为不满,意见很大。据记者调查,该营业部出现这种问题由来已久,且波及面广。
(十二)湖南省某县物资局干部XXX于1993年5月上旬动用其工作单位贷款100万元在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个人的名义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并于10月7日和8日分别以9.85元和9.60元的价格买进苏三山股票共150000股。于10月18日,该人以“北海一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邮寄匿名信,陈述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意向。11月2日和5日该人分别采取邮寄信件、发传真、打电话等手段,以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江苏省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编辑部、海南省《特区证券报》编辑部通报所谓“收购苏三山” 的信息,要求予以公布;在有关的信件和稿件中均盖有其本人非法雇人刻的“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的印章。该人于11月8日下午,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价 8.30元升至临近收市前的11.40元时,抛售苏三山股票9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