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民政局
邵武市监察局 文件 邵武市财政局
邵武市审计局
邵民(2010)42号
关于重申严格救灾救济款、救灾
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纪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今年6月份以来,我市遭受“6.18”、“6.20”等严重的特大洪涝和地质灾害袭击,为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央、省、南平市及时下拨我市救灾资金,我市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也纷纷捐款捐物,共同帮助灾区灾民渡过难关。为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及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
年民政部令第35号)、《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平市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重申严格救灾救济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纪律的通知》(南民[2010]13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对严格救灾救济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纪律重申如下:
一、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使用范围
1、救灾资金的组成为:中央、省、南平市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市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含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救灾的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资金、上年结转的救灾资金。
2、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灾害救济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季(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资金:用于民政和财政部门采购和管理救灾储备物资。
3、救灾捐赠款物使用范围包括:
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
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凡大额捐款应用于重建灾民新村,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的办法,限期完成。
二、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原则
1、救灾资金使用原则。救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实行专项调拨管理,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救灾资金。
2、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原则。分配救灾援助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者的意愿,坚持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重点使用,统筹安排,不得平均发放,严禁挪用。对救灾援助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
3、加强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上级下拨安排的救灾资金要及时安排使用,不得滞留。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接收的救灾资金要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及时安排使用。
三、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认真统计、核查灾情。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统计、核查灾情的基础上,落实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认真统计、核查灾情是做好灾民生活、确保灾区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工作原则,组织
力量,认真全面地核查灾情,对粮食绝收户、倒房户、无家可归人口、缺粮人口,需救济人口等进行重点核查,然后按灾民自救能力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再将花名册上报上级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到群众明白,政府放心。
2、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要认真落实监督机制。救灾款物的发放,应根据受灾户受灾情况,由村民集体评议、村委会研究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张榜公布救济对象名单和救济数额、救济款物数量等,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或指定的金融机构支付到灾民手中,并报送民政部门备案核销。
凡收到救灾援助款物,都要及时向捐赠者开出收据和感谢信,并通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增强群众监督的透明度,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款物总数;公开发放对象和原则;公开各户得款物的数额。
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将对今年以来下拨的救灾资金、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使用开展重点专项执法监察。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邵武市民政局 邵武市监察局
邵武市财政局 邵武市审计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救灾款物 纪律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邵武市民政局
邵武市监察局 文件 邵武市财政局
邵武市审计局
邵民(2010)42号
关于重申严格救灾救济款、救灾
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纪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今年6月份以来,我市遭受“6.18”、“6.20”等严重的特大洪涝和地质灾害袭击,为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央、省、南平市及时下拨我市救灾资金,我市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也纷纷捐款捐物,共同帮助灾区灾民渡过难关。为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及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
年民政部令第35号)、《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平市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重申严格救灾救济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纪律的通知》(南民[2010]13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对严格救灾救济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纪律重申如下:
一、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使用范围
1、救灾资金的组成为:中央、省、南平市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市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含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救灾的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资金、上年结转的救灾资金。
2、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灾害救济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季(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资金:用于民政和财政部门采购和管理救灾储备物资。
3、救灾捐赠款物使用范围包括:
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
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凡大额捐款应用于重建灾民新村,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的办法,限期完成。
二、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原则
1、救灾资金使用原则。救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实行专项调拨管理,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救灾资金。
2、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原则。分配救灾援助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者的意愿,坚持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重点使用,统筹安排,不得平均发放,严禁挪用。对救灾援助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
3、加强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上级下拨安排的救灾资金要及时安排使用,不得滞留。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接收的救灾资金要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及时安排使用。
三、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认真统计、核查灾情。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统计、核查灾情的基础上,落实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认真统计、核查灾情是做好灾民生活、确保灾区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工作原则,组织
力量,认真全面地核查灾情,对粮食绝收户、倒房户、无家可归人口、缺粮人口,需救济人口等进行重点核查,然后按灾民自救能力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再将花名册上报上级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到群众明白,政府放心。
2、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要认真落实监督机制。救灾款物的发放,应根据受灾户受灾情况,由村民集体评议、村委会研究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张榜公布救济对象名单和救济数额、救济款物数量等,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或指定的金融机构支付到灾民手中,并报送民政部门备案核销。
凡收到救灾援助款物,都要及时向捐赠者开出收据和感谢信,并通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增强群众监督的透明度,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款物总数;公开发放对象和原则;公开各户得款物的数额。
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将对今年以来下拨的救灾资金、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使用开展重点专项执法监察。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邵武市民政局 邵武市监察局
邵武市财政局 邵武市审计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救灾款物 纪律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