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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协议
甲方:甲方:达丰(达丰(上海)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达功(达功(上海)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达利(达利(上海)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达人(达人(上海)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乙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为具有货物运输能力的专业运输公司,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操作方式:运输操作方式:
1,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纸质文件或系统等形式向乙方提供派车指令,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之装货码头;
2,在装货时甲乙双方依据单证清点数量并核对内容,如出现单货不符情况,或乙方对货物数量、内容有质疑时,应在货物移交前提出复核之要求,甲方应予以配合。货物移交至乙方后,货损、货差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已装载货物改换其他车辆运载;如另行委托其他第三人运输的,如有货损、货差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货物安全送达后,乙方应当与收货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收货凭证按甲方要求进行保留或交予甲方存档备查;
5,乙方车辆车况应符合甲方装载货物之要求,如因车况问题导致货损、货差,则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必须按照适合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标准对托运货物进行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及其它标记,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货物于运送期间发生外箱破损,经甲方认定货物无毁损、灭失时,乙方应承担箱子费用、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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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运费、换箱人工费;
7,乙方在承运甲方委托运输业务时,应遵守海关、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的各项法律规定,如因 乙方原因导致有关部门的追究,乙方需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8,乙方承揽甲方货物运输业务,应当配合甲方完成各项系统作业及各项管理规定,未能配合作业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协议。
9,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妥善保管货物以及及时通知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障碍、事故,若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致使货物无法如期完好送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
10,乙方在运输途中必须依海关规定路线行驶, 中途不得擅自停靠, 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必需临时停靠,应事先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
二, 运力安排与操作要求:运力安排与操作要求:
1, 乙方承诺为甲方每天至少可提供运输服务车辆数量如下:
空运: 吨 部 吨 吨 海运: 集 卡 部 吨部 吨部 外高桥: 吨 部 吨部 吨部
2,如乙方未能依约提供车辆承运货物,则视为乙方违约,扣除当月应支付运费之20%为罚金; 3,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纸质文件或系统等形式向乙方提供派车指令,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之装货码头,甲方应在要求装货时间前二小时通知乙方,特殊情况除外; 4,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到达指定装货地点的,则扣除该笔运费20%;如因乙方延误装货或其他乙方责任导致的改配或海转空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费用及结算办法:费用及结算办法:
(一)甲乙双方约定运输价格
空运非专车价格:空运非专车价格: /KG (GW) 空运专车价格:空运专车价格: 单位: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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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目的地 虹桥机场 虹桥机场 浦东机场 浦东机场
2T 2T
3T 3T
5T 5T
8T 8T
10T/20T 10T/20T
海运:海运: 单位:元/车
目的地 目的地 吴淞 吴淞 外港 外港 洋山 洋山
20尺
40尺
3T
5T
8T
10T/20T
备注:
以上运输费里已包含送场站收据快递费20元
外高桥:外高桥: 单位:元/车
专车 专车
3T
8T 8T
10T/20T 10T/20T
5T 5T
回程车 回程车
40' 40'
(二)本协议约定价格说明 1,燃油条款:
1-1 上述运输价格对应之0号柴油价格为/升;
1-2 签署本协议之后油价发生变动不超过5%,则运输价格维持不变;如油价发生变动超过5%,则甲乙双方按对应油价成本增加或扣减相对应运输价格;
1-3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油价占整车运费报价,如油价上下变动超过5%,则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整车(专车)条款:
2-1甲方要求整车运输的,乙方不得拼载非甲方认可的其他货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专车费用;
2-2 整车界定方式:
2-2-1 以下表列明之各车型额定满载的装货体积为整车依据 车型
应装载标准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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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货物配载由乙方依据当天甲方委托装运货物进行配载; 2-2-3 未满载的应由甲方以邮件方式通知确认;
2-2-4 如因甲方要求未满载而离开厂区的,需得到甲方同意之邮件通知;
2-2-5 乙方应按货物材积进行堆叠配载,托盘高
2-2-6 如有尖顶货物不可堆叠导致乙方无法按甲方要求满载装货的,乙方应当在装货时优先考虑将尖顶货物叠于上层;无法叠于上层的,视为乙方满载;
2-2-7如乙方未按甲方之要求逐车确认装载车型,则由甲方依上述条款判断应支付车型对应之运费。
3,等时条款:
3-1 乙方自空车进入甲方厂区,从第一个装货码头受理单证起,至装完货离开甲方厂区止,二个小时内(含)不计等时费; 3-2 等时不足一个小时不计为等时费;
3-3 甲方支付乙方等时费标准为:人民币50元/小时/车 3-4 甲方已支付乙方等时费,则不再支付乙方过夜费
3-5 等时12个小时为一个计算起始单位,一个计算起始单位最高限额400元/车。 3-6 乙方在甲方要求装货时间前到达的不计等时费
3-7 乙方在甲方要求装货时间等候满2小时未装货应主动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等时费用 4,异常费用条款: 4-1 空放费:
4-1-1海运空放费为整车价格80%;
4-1-2空运不支付空放费,以等时费计算空车等候费用;
4-2 异常费用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4-3本协议未列明之异常费用,视责任归属由责任方承担。 (三)请款方式 1,对账周期:
1-1业务发生上月的21号至本月20号;;
1-2每月25号之前请将对账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 超过25号未将次数提供者,将顺延至下月对账下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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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次月5号前将发票寄送到我司, 逾期将处500元罚金;超过两个月则扣除当月总费用 20%; 2,请款文件:
2-1乙方在请款异常费用需检附关务确认相关文件;
2-2相关代垫费用在请款时乙方需检附原始发票作为请款依据。 3,开票类型为6%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加收税金。
4,费用支付方式为月结,完成请款对帐后,依据乙方开具发票之日60天内付款;
5,对于乙方任何请款不实行为,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视情节对乙方不实请款金额处以1-2倍之惩处,并有权终止与乙方之合作。
四,赔偿条款:赔偿条款:
1,货物于运送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短到时,甲方除无须支付当笔毁损、减失,短到货物之运费及杂项费用外,乙方应依甲方实际上所受之损害对甲方负担完全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之实际价值、额外之运费及人力费用、对客人延迟交付货物之罚款或违约金等;
2,货物于运送期间在POD (受货人签收单) 上有记载任何毁损、灭失、短到时,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当笔运费及杂费,待问题澄清后再支付;
3,本协议所列各项赔偿金额发生时,乙方同意甲方自当月给付运费中优先扣除抵偿,如当月运费不足抵偿时,乙方应在次月底前,将不足款项一次性赔偿甲方,乙方不得异议;
4,乙方应当购买车辆保险、货物保险等(汽车责任险,不低于每次事故50万元。物流责任险,区分大小事故,单次最高赔偿额为300万元),如发生货损货差则应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足于赔偿甲方,则应由乙方补足甲方实际损失部分的货物金额,在乙方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中,甲方应提供相关协助;
5,因乙方原因致使货物损失,使甲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也在赔偿之列。
五,服务考核办法:服务考核办法:
1,甲方享有不定期评估乙方运费价格及服务质量的权利,评估不合格,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甲方认可之有效改善措施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之工作人员的(包括驻厂、司机等),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调度。
六,保密条款:保密条款:
1, 乙方因本协议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任何业务或技术上之机密者,乙方就负保密责任,不得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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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予任何第三人;
2, 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全部或部分泄露给第三方。
七,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遇战争、暴动、自然灾害、火灾、道路封堵、机场关闭、大雾、大雨、疫情、罢工等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未能履行时,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当事人,并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证据,经确认合法,应免除遇不可抗力一方全部或部分未履行之义务。
八,纠纷解决:纠纷解决:
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协议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和终止: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时,甲方未书面通知终止协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每次有效期仍为一年。
十,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对方;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在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协议主要义务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因经营资信状况恶化、被牵扯进入破产、清算、债务诉讼等事宜将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径行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怠忽本协议之债务执行时,甲方得不经催告而暂停现在或将来之给付,直到乙方改正此行为。乙方之违约或怠忽行为超过30天仍未解决,甲方可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协议之任何权利义务; 5,协议终止前已生之权利义务不因协议终止受影响,双方仍应依诚信原则继续履行。
十一,其他条款: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订立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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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达人(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达利(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授权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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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人(达人(上海)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乙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为具有货物运输能力的专业运输公司,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操作方式:运输操作方式:
1,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纸质文件或系统等形式向乙方提供派车指令,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之装货码头;
2,在装货时甲乙双方依据单证清点数量并核对内容,如出现单货不符情况,或乙方对货物数量、内容有质疑时,应在货物移交前提出复核之要求,甲方应予以配合。货物移交至乙方后,货损、货差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已装载货物改换其他车辆运载;如另行委托其他第三人运输的,如有货损、货差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货物安全送达后,乙方应当与收货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收货凭证按甲方要求进行保留或交予甲方存档备查;
5,乙方车辆车况应符合甲方装载货物之要求,如因车况问题导致货损、货差,则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必须按照适合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标准对托运货物进行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及其它标记,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货物于运送期间发生外箱破损,经甲方认定货物无毁损、灭失时,乙方应承担箱子费用、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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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运费、换箱人工费;
7,乙方在承运甲方委托运输业务时,应遵守海关、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的各项法律规定,如因 乙方原因导致有关部门的追究,乙方需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8,乙方承揽甲方货物运输业务,应当配合甲方完成各项系统作业及各项管理规定,未能配合作业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协议。
9,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妥善保管货物以及及时通知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障碍、事故,若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致使货物无法如期完好送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
10,乙方在运输途中必须依海关规定路线行驶, 中途不得擅自停靠, 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必需临时停靠,应事先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
二, 运力安排与操作要求:运力安排与操作要求:
1, 乙方承诺为甲方每天至少可提供运输服务车辆数量如下:
空运: 吨 部 吨 吨 海运: 集 卡 部 吨部 吨部 外高桥: 吨 部 吨部 吨部
2,如乙方未能依约提供车辆承运货物,则视为乙方违约,扣除当月应支付运费之20%为罚金; 3,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纸质文件或系统等形式向乙方提供派车指令,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之装货码头,甲方应在要求装货时间前二小时通知乙方,特殊情况除外; 4,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到达指定装货地点的,则扣除该笔运费20%;如因乙方延误装货或其他乙方责任导致的改配或海转空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费用及结算办法:费用及结算办法:
(一)甲乙双方约定运输价格
空运非专车价格:空运非专车价格: /KG (GW) 空运专车价格:空运专车价格: 单位: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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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目的地 虹桥机场 虹桥机场 浦东机场 浦东机场
2T 2T
3T 3T
5T 5T
8T 8T
10T/20T 10T/20T
海运:海运: 单位:元/车
目的地 目的地 吴淞 吴淞 外港 外港 洋山 洋山
20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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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
5T
8T
10T/20T
备注:
以上运输费里已包含送场站收据快递费20元
外高桥:外高桥: 单位:元/车
专车 专车
3T
8T 8T
10T/20T 10T/20T
5T 5T
回程车 回程车
40' 40'
(二)本协议约定价格说明 1,燃油条款:
1-1 上述运输价格对应之0号柴油价格为/升;
1-2 签署本协议之后油价发生变动不超过5%,则运输价格维持不变;如油价发生变动超过5%,则甲乙双方按对应油价成本增加或扣减相对应运输价格;
1-3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油价占整车运费报价,如油价上下变动超过5%,则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整车(专车)条款:
2-1甲方要求整车运输的,乙方不得拼载非甲方认可的其他货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专车费用;
2-2 整车界定方式:
2-2-1 以下表列明之各车型额定满载的装货体积为整车依据 车型
应装载标准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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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货物配载由乙方依据当天甲方委托装运货物进行配载; 2-2-3 未满载的应由甲方以邮件方式通知确认;
2-2-4 如因甲方要求未满载而离开厂区的,需得到甲方同意之邮件通知;
2-2-5 乙方应按货物材积进行堆叠配载,托盘高
2-2-6 如有尖顶货物不可堆叠导致乙方无法按甲方要求满载装货的,乙方应当在装货时优先考虑将尖顶货物叠于上层;无法叠于上层的,视为乙方满载;
2-2-7如乙方未按甲方之要求逐车确认装载车型,则由甲方依上述条款判断应支付车型对应之运费。
3,等时条款:
3-1 乙方自空车进入甲方厂区,从第一个装货码头受理单证起,至装完货离开甲方厂区止,二个小时内(含)不计等时费; 3-2 等时不足一个小时不计为等时费;
3-3 甲方支付乙方等时费标准为:人民币50元/小时/车 3-4 甲方已支付乙方等时费,则不再支付乙方过夜费
3-5 等时12个小时为一个计算起始单位,一个计算起始单位最高限额400元/车。 3-6 乙方在甲方要求装货时间前到达的不计等时费
3-7 乙方在甲方要求装货时间等候满2小时未装货应主动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等时费用 4,异常费用条款: 4-1 空放费:
4-1-1海运空放费为整车价格80%;
4-1-2空运不支付空放费,以等时费计算空车等候费用;
4-2 异常费用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4-3本协议未列明之异常费用,视责任归属由责任方承担。 (三)请款方式 1,对账周期:
1-1业务发生上月的21号至本月20号;;
1-2每月25号之前请将对账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 超过25号未将次数提供者,将顺延至下月对账下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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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次月5号前将发票寄送到我司, 逾期将处500元罚金;超过两个月则扣除当月总费用 20%; 2,请款文件:
2-1乙方在请款异常费用需检附关务确认相关文件;
2-2相关代垫费用在请款时乙方需检附原始发票作为请款依据。 3,开票类型为6%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加收税金。
4,费用支付方式为月结,完成请款对帐后,依据乙方开具发票之日60天内付款;
5,对于乙方任何请款不实行为,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视情节对乙方不实请款金额处以1-2倍之惩处,并有权终止与乙方之合作。
四,赔偿条款:赔偿条款:
1,货物于运送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短到时,甲方除无须支付当笔毁损、减失,短到货物之运费及杂项费用外,乙方应依甲方实际上所受之损害对甲方负担完全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之实际价值、额外之运费及人力费用、对客人延迟交付货物之罚款或违约金等;
2,货物于运送期间在POD (受货人签收单) 上有记载任何毁损、灭失、短到时,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当笔运费及杂费,待问题澄清后再支付;
3,本协议所列各项赔偿金额发生时,乙方同意甲方自当月给付运费中优先扣除抵偿,如当月运费不足抵偿时,乙方应在次月底前,将不足款项一次性赔偿甲方,乙方不得异议;
4,乙方应当购买车辆保险、货物保险等(汽车责任险,不低于每次事故50万元。物流责任险,区分大小事故,单次最高赔偿额为300万元),如发生货损货差则应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足于赔偿甲方,则应由乙方补足甲方实际损失部分的货物金额,在乙方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中,甲方应提供相关协助;
5,因乙方原因致使货物损失,使甲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也在赔偿之列。
五,服务考核办法:服务考核办法:
1,甲方享有不定期评估乙方运费价格及服务质量的权利,评估不合格,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甲方认可之有效改善措施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之工作人员的(包括驻厂、司机等),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调度。
六,保密条款:保密条款:
1, 乙方因本协议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任何业务或技术上之机密者,乙方就负保密责任,不得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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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予任何第三人;
2, 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全部或部分泄露给第三方。
七,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遇战争、暴动、自然灾害、火灾、道路封堵、机场关闭、大雾、大雨、疫情、罢工等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未能履行时,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当事人,并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证据,经确认合法,应免除遇不可抗力一方全部或部分未履行之义务。
八,纠纷解决:纠纷解决:
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协议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和终止: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时,甲方未书面通知终止协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每次有效期仍为一年。
十,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对方;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在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协议主要义务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因经营资信状况恶化、被牵扯进入破产、清算、债务诉讼等事宜将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径行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怠忽本协议之债务执行时,甲方得不经催告而暂停现在或将来之给付,直到乙方改正此行为。乙方之违约或怠忽行为超过30天仍未解决,甲方可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协议之任何权利义务; 5,协议终止前已生之权利义务不因协议终止受影响,双方仍应依诚信原则继续履行。
十一,其他条款: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订立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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