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1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 临时用电地址
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
1.用电期限:为 (天/月)。
2.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接电费用于送电前一次性交付。用电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该项费用全额退还;超过约定期限的,根据川电财【2004】75号《关于收取“临时接电费用”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客户在3年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临时用电超过3年的,供电部门应按下列标准收取违约金:临时用电客户拆除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收取25%的违约金;在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及以内者,收取50%的违约金;在12个月以上至18个月及以内者,收取75%的违约金;在18个月以上者,收取100%违约金。
第四条 预存电费及结算方式
1、预存电费按照阆中市电力总公司规定标准执行。
2、预存电费不作日常电费抵扣,结算以临时用电结束后,与临时接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条 用电容量
1.受电点变压器________台,总容量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用电容量为_________千瓦,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
第六条 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1.高压供电
供电人由___________变(配电)电站(所)以_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经______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_______受电点供电。
2.低压供电
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_____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第七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__________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__________。
第八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
1.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______处,作为用电人_____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
2.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______处,作为用电人_____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
第十条 用电计量装置
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第十一条 损耗负担
变压器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变压器损耗按月度______千瓦时收取。
第十二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_____,抄表例日为_____。
2.抄表方式:人工、自动抄录方式。
3.结算依据: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第十三条 电价、电费
1.电价
(1)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价: 元/(千瓦时)
2.电费
(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功率因数电费
超出无功电量按有功计算电费。
第十四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__________,用电人应在__________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
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第十五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连续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用电人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11.用电人存在临时用电带永久性负荷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
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7款至第12款的行为。
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越界操作
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及时告知用电人,并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九条 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供电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保安措施
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二十三条 受电设施管理
1.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用电人应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
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负荷管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第二十四条 无功补偿保证
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不得实施的行为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
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
6.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
7.在供电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8.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9.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10.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
11.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12.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
13.擅自改变临时用电用途。
第三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供用电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当事人名称变更。
2.用电人申请办理增容、移表、销户事项。
3.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4.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三)。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终止
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4.临时用电期限届满,用电人未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三十条 合同解除程序
1.供用电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应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合同效力因解除协议生效而终止。
2.用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___天向供电人提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经供电人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
3.供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___天通知用电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1、供电方应尽可能保证用电方的用电正常,若系供电方人为责任造成供电中断,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非供电方人为责任造成运行事故的;
(3)用电方自身过错;
(4)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
(5)自备电源造成的;
(6)自然原因(大风、雪、雨、雹雷击等);
2、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至交纳之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用电方违反“线路停电检修时,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严禁用电方备用电源向线路送电。”造成事故的,用电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4、用电方以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租赁承包、破产倒闭、关闭等方式逃避电费债务时,用电方及关联方除承担上款违约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用电人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供电时间
本合同成立,用电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三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自______起至______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合同延期达成一致的,合同自动终止,供电人按规定程序终止对用电人供电。供电人需继续临时用电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供电人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有效期6个月。
第三十五条 通讯
1.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___,联系人___。
2.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___,联系人___。
第三十六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2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七条 文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___份,供电人持___份,用电人持___份。 本合同附件包括:
(1)附件一: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2)附件二:电费结算协议。
(3)附件三: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4)附件四:临时供用电安全协议
(5)附件五:继续执行供用电合同申请
合同签署前,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十八条 提示和说明
1.临时用电负荷中有保安负荷的,用电人应当选择配备自备电源,并采取有效的非电保安措施,以保证供用电安全。
2.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3 第三十九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供电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临时用电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附件一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二
电费结算协议
合同编号:
供电人: 地址: 用电人: 地址:
供用电双方就电费结算等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电人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二、电费由用电人通过如下方式支付: 1.银行直接支付。
供电人收款单位: 用电人付款单位: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2.其它支付方式: 。
3.双方约定:供电人每月 1 日至 20 日向用电人收取电费(含节假日)。
三、用电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供电人按规定向用电人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
四、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根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方式解决争议。
五、供、用电双方如变更户名、银行帐号,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用电人未及时通知供电人,造成未按时交付电费时,供电人按本协议第三条处理。如由于供电人原因未及时通知用电人交付电费造成交费迟延,用电人不承担有关责任。
六、本协议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以合同用电期为准,如到期,可重新签订本协议,但在未重新签订前,本协议有效。
七、本协议正本、副本各一式两份,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供电人:(公章) 用电人:(公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时间:年 月签约时间:年 月 日 日
附件三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附件四
临时供用电安全协议
供电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用电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乙方临时用电的供用电安全,确保电力设备、设施及电网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遵照国家颁布的《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共同搞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安全及维护管理责任按《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确认的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乙方的高空施工机具操作时必须注意电力线路,不得碰及和损坏供、配电设施,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和供电方的设备损坏。 三、乙方在建工程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1.乙方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上、下方施工,高低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2.乙方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甲方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1KV以下不得小于6米,1KV及以上不得小于7米。
3.乙方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甲方的10KV线路之间必须保持6米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架空电力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5米。
4.乙方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地埋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5米。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五、乙方电工必须持有电工合格证方能上岗。凡从事与供电方有关连的作业,必须征得供电方同意,进行高压作业必须经电力部门批准。
六、乙方施工现场配电线路严禁私拉乱接。临时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线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电缆线应采用地埋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七、乙方有责任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杜绝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乙方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占用输配电线路廊道;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区范围为:架空电力线路1—10千伏导线边线两侧5米、35—110千伏导线边线两侧10米、地下电缆线路两侧0.75米范围为电力线路保护区。 八、乙方若未按以上条款执行,甲方可出具《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立即整改,24小时后乙方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场地依法停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若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事故,其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签字生效。
供电方(章)代表:
二○ 年
日用电方(章) 代表: 二○ 年 月
月 日
附件五
继续执行供用电合同申请
阆中市电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我单位与贵司于20 年 月 日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于 20 年 月 日到期(原合同号码: ),我司对原合同无异议,现自愿申请继续执行原供用电合同,申请继续执行原合同至20 年 月 日;合同延期执行期间,如我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则自书面通知你方之日起,原签订的合同终止。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临时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1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 临时用电地址
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
1.用电期限:为 (天/月)。
2.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接电费用于送电前一次性交付。用电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该项费用全额退还;超过约定期限的,根据川电财【2004】75号《关于收取“临时接电费用”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客户在3年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临时用电超过3年的,供电部门应按下列标准收取违约金:临时用电客户拆除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收取25%的违约金;在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及以内者,收取50%的违约金;在12个月以上至18个月及以内者,收取75%的违约金;在18个月以上者,收取100%违约金。
第四条 预存电费及结算方式
1、预存电费按照阆中市电力总公司规定标准执行。
2、预存电费不作日常电费抵扣,结算以临时用电结束后,与临时接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条 用电容量
1.受电点变压器________台,总容量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用电容量为_________千瓦,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
第六条 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1.高压供电
供电人由___________变(配电)电站(所)以_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经______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_______受电点供电。
2.低压供电
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_____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第七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__________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__________。
第八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
1.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______处,作为用电人_____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
2.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______处,作为用电人_____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
第十条 用电计量装置
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第十一条 损耗负担
变压器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变压器损耗按月度______千瓦时收取。
第十二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_____,抄表例日为_____。
2.抄表方式:人工、自动抄录方式。
3.结算依据: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第十三条 电价、电费
1.电价
(1)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价: 元/(千瓦时)
2.电费
(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功率因数电费
超出无功电量按有功计算电费。
第十四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__________,用电人应在__________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
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第十五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连续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用电人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11.用电人存在临时用电带永久性负荷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
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7款至第12款的行为。
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越界操作
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及时告知用电人,并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九条 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供电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保安措施
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二十三条 受电设施管理
1.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用电人应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
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负荷管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第二十四条 无功补偿保证
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不得实施的行为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
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
6.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
7.在供电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8.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9.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10.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
11.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12.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
13.擅自改变临时用电用途。
第三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供用电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当事人名称变更。
2.用电人申请办理增容、移表、销户事项。
3.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4.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三)。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终止
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4.临时用电期限届满,用电人未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三十条 合同解除程序
1.供用电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应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合同效力因解除协议生效而终止。
2.用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___天向供电人提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经供电人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
3.供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___天通知用电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1、供电方应尽可能保证用电方的用电正常,若系供电方人为责任造成供电中断,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非供电方人为责任造成运行事故的;
(3)用电方自身过错;
(4)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
(5)自备电源造成的;
(6)自然原因(大风、雪、雨、雹雷击等);
2、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至交纳之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用电方违反“线路停电检修时,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严禁用电方备用电源向线路送电。”造成事故的,用电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4、用电方以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租赁承包、破产倒闭、关闭等方式逃避电费债务时,用电方及关联方除承担上款违约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用电人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供电时间
本合同成立,用电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三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自______起至______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合同延期达成一致的,合同自动终止,供电人按规定程序终止对用电人供电。供电人需继续临时用电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供电人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有效期6个月。
第三十五条 通讯
1.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___,联系人___。
2.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___,联系人___。
第三十六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2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七条 文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___份,供电人持___份,用电人持___份。 本合同附件包括:
(1)附件一: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2)附件二:电费结算协议。
(3)附件三: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4)附件四:临时供用电安全协议
(5)附件五:继续执行供用电合同申请
合同签署前,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十八条 提示和说明
1.临时用电负荷中有保安负荷的,用电人应当选择配备自备电源,并采取有效的非电保安措施,以保证供用电安全。
2.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3 第三十九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供电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临时用电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附件一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二
电费结算协议
合同编号:
供电人: 地址: 用电人: 地址:
供用电双方就电费结算等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电人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二、电费由用电人通过如下方式支付: 1.银行直接支付。
供电人收款单位: 用电人付款单位: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2.其它支付方式: 。
3.双方约定:供电人每月 1 日至 20 日向用电人收取电费(含节假日)。
三、用电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供电人按规定向用电人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
四、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根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方式解决争议。
五、供、用电双方如变更户名、银行帐号,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用电人未及时通知供电人,造成未按时交付电费时,供电人按本协议第三条处理。如由于供电人原因未及时通知用电人交付电费造成交费迟延,用电人不承担有关责任。
六、本协议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以合同用电期为准,如到期,可重新签订本协议,但在未重新签订前,本协议有效。
七、本协议正本、副本各一式两份,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供电人:(公章) 用电人:(公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时间:年 月签约时间:年 月 日 日
附件三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附件四
临时供用电安全协议
供电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用电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乙方临时用电的供用电安全,确保电力设备、设施及电网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遵照国家颁布的《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共同搞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安全及维护管理责任按《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确认的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乙方的高空施工机具操作时必须注意电力线路,不得碰及和损坏供、配电设施,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和供电方的设备损坏。 三、乙方在建工程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1.乙方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上、下方施工,高低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2.乙方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甲方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1KV以下不得小于6米,1KV及以上不得小于7米。
3.乙方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甲方的10KV线路之间必须保持6米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架空电力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5米。
4.乙方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地埋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5米。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五、乙方电工必须持有电工合格证方能上岗。凡从事与供电方有关连的作业,必须征得供电方同意,进行高压作业必须经电力部门批准。
六、乙方施工现场配电线路严禁私拉乱接。临时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线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电缆线应采用地埋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七、乙方有责任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杜绝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乙方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占用输配电线路廊道;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区范围为:架空电力线路1—10千伏导线边线两侧5米、35—110千伏导线边线两侧10米、地下电缆线路两侧0.75米范围为电力线路保护区。 八、乙方若未按以上条款执行,甲方可出具《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立即整改,24小时后乙方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场地依法停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若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事故,其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签字生效。
供电方(章)代表:
二○ 年
日用电方(章) 代表: 二○ 年 月
月 日
附件五
继续执行供用电合同申请
阆中市电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我单位与贵司于20 年 月 日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于 20 年 月 日到期(原合同号码: ),我司对原合同无异议,现自愿申请继续执行原供用电合同,申请继续执行原合同至20 年 月 日;合同延期执行期间,如我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则自书面通知你方之日起,原签订的合同终止。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