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诉讼法讲义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第二章 受案范围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第三章 管 辖

一、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以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除外。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狭义只指原告和被告。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四、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法律特征:

1、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被告。

2、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原告指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4、受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五、共同诉讼人(第26条)

1、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判决

六、第三人

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七、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

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并且不能同时代理其他诉讼参加人

代理人的种类(按照诉讼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1、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第五章 证 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存在与否的材料。

证据是一种材料,证据不等于事实

证据只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是被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不一定反映案件的事实

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规定》第54-56条)

1、关联性: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

2、合法性:取得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

3、真实性:客观真实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

2、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 理论上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又称待证事实。包括:事实、行政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专门知识。

例外,无需证明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等。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风险的诉讼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对可能败诉的后果承担责任,即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承担。

1、主要理由:

1)由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

2)行政法律规范专业性强、范围广、数量大决定的;

3)规定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 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一、行政审判概述

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审理是对案件争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判决是对案件争议下结论,是审理的结果。

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等)

二、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

(一)含义及特点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以之为基础作出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法律依据。

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包括强制性依据,也包括任意性依据,

(二)审判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强制性依据

1)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制定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而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任意性依据——规章

1)概念

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的调整本部门或者本地区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部委规章: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全国人大授权的经济特区的市)

2)规章的效力及“参照”的含义

规章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应给予一定的肯定

“参照”的含义:1、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应确认其效力;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不予适用。

3)规章的冲突和解决

三、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涉及审理步骤、审理期限、判决方式等具体规定。

(一)第一审程序中的审理

(二)第一审程序中的裁决

2、第一审裁决:(第54条)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撤销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驳回判决:驳回起诉—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违法或无效

(三)撤诉的处理

四、第二审程序

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上诉:符合条件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2、上诉的条件:

1)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

2)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3)形式合法: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

1、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解释》第267条)

即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审判组织:合议庭(只能是审判员)

3、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事实清楚)

4、审理期限:2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准

(三)第二审程序中的裁决

1、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五、审判监督程序

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权提出抗诉的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是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裁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适用的程序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也可以是第二审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案件范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范围:本院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不一定引起审监程序,裁决不停止执行)

3)程序要求:原审法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审委会决定;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 行

一、执行概述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现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行政机关业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1、行政诉讼执行的特征

1)执行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

2)执行前提是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履行

3)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或有权的行政机关

4)执行具有国家强制力

行政诉讼法讲义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第二章 受案范围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第三章 管 辖

一、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以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除外。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狭义只指原告和被告。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四、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法律特征:

1、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被告。

2、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原告指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4、受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五、共同诉讼人(第26条)

1、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判决

六、第三人

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七、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

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并且不能同时代理其他诉讼参加人

代理人的种类(按照诉讼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1、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第五章 证 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存在与否的材料。

证据是一种材料,证据不等于事实

证据只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是被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不一定反映案件的事实

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规定》第54-56条)

1、关联性: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

2、合法性:取得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

3、真实性:客观真实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

2、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 理论上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又称待证事实。包括:事实、行政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专门知识。

例外,无需证明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等。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风险的诉讼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对可能败诉的后果承担责任,即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承担。

1、主要理由:

1)由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

2)行政法律规范专业性强、范围广、数量大决定的;

3)规定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 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一、行政审判概述

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审理是对案件争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判决是对案件争议下结论,是审理的结果。

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等)

二、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

(一)含义及特点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以之为基础作出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法律依据。

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包括强制性依据,也包括任意性依据,

(二)审判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强制性依据

1)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制定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而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任意性依据——规章

1)概念

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的调整本部门或者本地区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部委规章: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全国人大授权的经济特区的市)

2)规章的效力及“参照”的含义

规章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应给予一定的肯定

“参照”的含义:1、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应确认其效力;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不予适用。

3)规章的冲突和解决

三、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涉及审理步骤、审理期限、判决方式等具体规定。

(一)第一审程序中的审理

(二)第一审程序中的裁决

2、第一审裁决:(第54条)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撤销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驳回判决:驳回起诉—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违法或无效

(三)撤诉的处理

四、第二审程序

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上诉:符合条件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2、上诉的条件:

1)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

2)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3)形式合法: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

1、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解释》第267条)

即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审判组织:合议庭(只能是审判员)

3、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事实清楚)

4、审理期限:2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准

(三)第二审程序中的裁决

1、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五、审判监督程序

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权提出抗诉的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是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裁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适用的程序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也可以是第二审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案件范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范围:本院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不一定引起审监程序,裁决不停止执行)

3)程序要求:原审法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审委会决定;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 行

一、执行概述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现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行政机关业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1、行政诉讼执行的特征

1)执行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

2)执行前提是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履行

3)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或有权的行政机关

4)执行具有国家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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