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询问笔录制作规范

  执行笔录的制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执行笔录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全部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下来,将执行过程中的事实和证据固定下来,成为采取执行措施以及合议庭研究、评议和裁断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对采取拘留、搜查等执行措施不服而提出复议的案件来说,执行笔录也成为上级法院审查执行措施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为上级法院实行审判监督、检查案件质量、总结执行经验提供了材料。最重要的是,对制作笔录的法院来说,执行笔录具有再现执行进程、固定证据的作用,因而对当事人、案外人等都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他们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从而保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执行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

  一、制作笔录的准备工作。

  熟悉案情,有的放矢。熟悉案情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在制作笔录之前要先行查阅和案件有关的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专用名词、专业术语和可能涉及到的难写难认的生僻字。如果准备时间并不充裕,记录人也应当事先与执行员简单沟通,了解制作笔录的目的,明确笔录记载的侧重点。

  二、制作笔录的结构规范。

  执行笔录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要按照笔录开头格式的各项要求填写清楚,主要有询问的地点,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其中询问起止时间要精确到分钟),执行员及记录员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以及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正文,是执行笔录最为实质的内容,主要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有关案情、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在外出制作询问笔录时,还应当在正文的开始表明执行员的身份。执行员依法向被询问人调查案件情况,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执行公务证与工作证。可用如下语言表述:“我们是北塘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验看”然后再展开询问。

  尾部,在询问结束后,执行员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场向其宣读。如果被询问人认为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时,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更正或者补充的文字上按手印,签字。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尤其在笔录的末尾明确写明“经核对,上述笔录与我所述相符,无异议”的文字确认表述,紧挨每一页的笔录记载最后一行文字下方签字,填写签字日期。

  三、制作笔录时的询问规范。

  笔录的产生和变化首先依赖于问话。问是记的前提,记是问的总结。笔录制作好坏,与问话情况有着直接的关联性。在执行实务中,执行员往往要围绕一个或数个谈话重点对被询问人(一般情况下为被执行人)进行多方面询问。在记录笔录的时候则通常以问答的形式确定下来整个询问过程。在询问时候,因各执行员询问方式不同,针对被询问人性格特点、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往往会采取不同的询问话术展开询问,故记录人在记录的时候应当围绕特定的重点展开。此时需要执行员和记录人相互配合,问到什么程度可以记,记到什么程度算到位,从而避免所问和所记的重点发生偏差。

  在询问的过程中,执行员可以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话术,旁敲侧击展开重点,但记录人制作笔录应当言简意赅、突出重点,避免出现笔录中的询问语言过度生活化、随意性。另外,在询问时,执行员应当注意记录人的速度,当发现记录人未记录完时或者谈到整个谈话的重点时,可重复一遍询问的问题或者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提醒记录人注意。记录人在未听清或未记录完全被询问人的陈述时也可要求执行员再重复一遍。如果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条理不清或前后颠倒、多次反复时,记录人应先对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征得执行员同意后,再记录在笔录中,以此避免因询问人前后表述不一导致记录错误再进行涂改修正的情况。

  四、笔录制作的内容规范。

  执行笔录反映执行程序过程中的客观实际情况,笔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客观。真实客观,就是要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的真实,记录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笔录的真实客观包括事实真实和逻辑真实两个方面。事实真实,指的是记录和案件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涉案财产权属、数量、规格等事实情况。对于事实部分,记录人不能随意增加、删减内容。

  在笔录的制作过程中,执行员询问和被询问人回答的记录是有着不同的规范要求,这即是笔录制(下转第59页)(上接第57页)作的逻辑真实。制作笔录并非一项机械活动,并不是被动的听到什么就记录什么。执行员的言辞必须以言简意赅、概念明确的法言法语进行记录,不能用其他生活词语代替法律词汇,避免因口语化造成询问的语言歧义。比如在执行过程中,经合意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的决定,执行员询问被执行人是否申请复议。因被执行人文化水平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复议”的概念,执行员可口头向被执行人用生活化的语言解释“复议”的意思。此时,记录人在记录的时候,如果将“复议”这一词语通过口语化的表述进行记录,则该笔录可能因未准确告知当事人权利而存在瑕疵,因此将“复议”原词记录在案,不得用口语化词语进行替换,可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与法律概念表达的准确性。

  对被询问人的表述的记录,则与执行员的表述有着不同的要求。对于表述能力差,词不达意的谈话对象,记录人以合适的语言帮助其措辞表意是允许的,但必须把握好记录分寸,防止过度归纳、总结导致语言失真。在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时候,文字必须符合被询问人的思想内容、认识水平和认识状态,即用符合其实际的语言风格,并能确切表达其思想含义的词语来表述。对文化程度较低的对象,在记录时尤其不能以执行员的认识水平加以总结、整理,否则一个未受过系统法律学习的被询问人犹如法律人一样认识,以法言法语对答如流,无法让人信服该执行笔录的真实性。

  五,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

  遇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要详细注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被执行人本人畏惧被采取拘留、财产搜查等强制措施,故拒不承认之前陈述所采用的抵抗方式。二、针对案外人制作了解执行情况的笔录,案外人因为害怕得罪被执行人或者为了避免自己卷入执行纠纷而拒绝签名。为了使制作的笔录具有证明力,当发生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时候,应当耐心对其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对案外人则应鼓励其协助执行工作,告诉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法律保护,打消其心中的顾虑。如上述方式仍不奏效,则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当时的情形。有见证人时,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见证人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或者基层协助执行员前来见证,并签字或盖章,力求在形式上完备。

  执行笔录的制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执行笔录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全部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下来,将执行过程中的事实和证据固定下来,成为采取执行措施以及合议庭研究、评议和裁断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对采取拘留、搜查等执行措施不服而提出复议的案件来说,执行笔录也成为上级法院审查执行措施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为上级法院实行审判监督、检查案件质量、总结执行经验提供了材料。最重要的是,对制作笔录的法院来说,执行笔录具有再现执行进程、固定证据的作用,因而对当事人、案外人等都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他们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从而保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执行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

  一、制作笔录的准备工作。

  熟悉案情,有的放矢。熟悉案情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在制作笔录之前要先行查阅和案件有关的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专用名词、专业术语和可能涉及到的难写难认的生僻字。如果准备时间并不充裕,记录人也应当事先与执行员简单沟通,了解制作笔录的目的,明确笔录记载的侧重点。

  二、制作笔录的结构规范。

  执行笔录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要按照笔录开头格式的各项要求填写清楚,主要有询问的地点,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其中询问起止时间要精确到分钟),执行员及记录员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以及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正文,是执行笔录最为实质的内容,主要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有关案情、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在外出制作询问笔录时,还应当在正文的开始表明执行员的身份。执行员依法向被询问人调查案件情况,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执行公务证与工作证。可用如下语言表述:“我们是北塘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验看”然后再展开询问。

  尾部,在询问结束后,执行员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场向其宣读。如果被询问人认为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时,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更正或者补充的文字上按手印,签字。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尤其在笔录的末尾明确写明“经核对,上述笔录与我所述相符,无异议”的文字确认表述,紧挨每一页的笔录记载最后一行文字下方签字,填写签字日期。

  三、制作笔录时的询问规范。

  笔录的产生和变化首先依赖于问话。问是记的前提,记是问的总结。笔录制作好坏,与问话情况有着直接的关联性。在执行实务中,执行员往往要围绕一个或数个谈话重点对被询问人(一般情况下为被执行人)进行多方面询问。在记录笔录的时候则通常以问答的形式确定下来整个询问过程。在询问时候,因各执行员询问方式不同,针对被询问人性格特点、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往往会采取不同的询问话术展开询问,故记录人在记录的时候应当围绕特定的重点展开。此时需要执行员和记录人相互配合,问到什么程度可以记,记到什么程度算到位,从而避免所问和所记的重点发生偏差。

  在询问的过程中,执行员可以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话术,旁敲侧击展开重点,但记录人制作笔录应当言简意赅、突出重点,避免出现笔录中的询问语言过度生活化、随意性。另外,在询问时,执行员应当注意记录人的速度,当发现记录人未记录完时或者谈到整个谈话的重点时,可重复一遍询问的问题或者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提醒记录人注意。记录人在未听清或未记录完全被询问人的陈述时也可要求执行员再重复一遍。如果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条理不清或前后颠倒、多次反复时,记录人应先对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征得执行员同意后,再记录在笔录中,以此避免因询问人前后表述不一导致记录错误再进行涂改修正的情况。

  四、笔录制作的内容规范。

  执行笔录反映执行程序过程中的客观实际情况,笔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客观。真实客观,就是要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的真实,记录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笔录的真实客观包括事实真实和逻辑真实两个方面。事实真实,指的是记录和案件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涉案财产权属、数量、规格等事实情况。对于事实部分,记录人不能随意增加、删减内容。

  在笔录的制作过程中,执行员询问和被询问人回答的记录是有着不同的规范要求,这即是笔录制(下转第59页)(上接第57页)作的逻辑真实。制作笔录并非一项机械活动,并不是被动的听到什么就记录什么。执行员的言辞必须以言简意赅、概念明确的法言法语进行记录,不能用其他生活词语代替法律词汇,避免因口语化造成询问的语言歧义。比如在执行过程中,经合意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的决定,执行员询问被执行人是否申请复议。因被执行人文化水平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复议”的概念,执行员可口头向被执行人用生活化的语言解释“复议”的意思。此时,记录人在记录的时候,如果将“复议”这一词语通过口语化的表述进行记录,则该笔录可能因未准确告知当事人权利而存在瑕疵,因此将“复议”原词记录在案,不得用口语化词语进行替换,可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与法律概念表达的准确性。

  对被询问人的表述的记录,则与执行员的表述有着不同的要求。对于表述能力差,词不达意的谈话对象,记录人以合适的语言帮助其措辞表意是允许的,但必须把握好记录分寸,防止过度归纳、总结导致语言失真。在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时候,文字必须符合被询问人的思想内容、认识水平和认识状态,即用符合其实际的语言风格,并能确切表达其思想含义的词语来表述。对文化程度较低的对象,在记录时尤其不能以执行员的认识水平加以总结、整理,否则一个未受过系统法律学习的被询问人犹如法律人一样认识,以法言法语对答如流,无法让人信服该执行笔录的真实性。

  五,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

  遇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要详细注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被执行人本人畏惧被采取拘留、财产搜查等强制措施,故拒不承认之前陈述所采用的抵抗方式。二、针对案外人制作了解执行情况的笔录,案外人因为害怕得罪被执行人或者为了避免自己卷入执行纠纷而拒绝签名。为了使制作的笔录具有证明力,当发生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时候,应当耐心对其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对案外人则应鼓励其协助执行工作,告诉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法律保护,打消其心中的顾虑。如上述方式仍不奏效,则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当时的情形。有见证人时,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见证人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或者基层协助执行员前来见证,并签字或盖章,力求在形式上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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