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困境与出路

  摘 要 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对司法水平与司法公信力高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起步较晚,面临着学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次数少时间短等问题。本文认为,为了破解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困境,应积极推进法学教育体制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注重培训之外实习管理、延长培训周期调整师资,推进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进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 法官 预备法官 司法考试

  作者简介:柳佳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38-02

  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守护者,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于法官具有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目前,我国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队伍后,再经过“预备法官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任命,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官的任命难度比一般公务员的难度要大上许多。为推进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制度设计者们”可谓是费尽心思,试图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把关,以确保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提升司法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起源

  (一)法官的职业内涵

  法官是在司法机关中审判人员的通称,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和审判权。这是对法官定义,但这看起来非常抽象,让人难以理解,那到底什么才是法官?所谓法官是一个将普遍、抽象的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的职业,其工作内容是将法律从理论知识到审判实务的转化,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把各种社会矛盾转化为诉讼技术和程序。 这就要求法官要具有极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良知;具有法律敏感性,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能够熟练的运用各种法律的原则和理论;有良好的实践能力,能够自如地将机械、单一的法条转化为“法言法语”并做出公正裁判。

  (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确定

  2001年颁布的《法官法》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从事法官与律师职业的准入门槛。为了让法律人才能学以致用,确保其能胜任各项审判实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逐步开展预备法官培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颁布的《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合格后才能任职。此后,在我国拟任法官的人员在任命为法官前除了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以外,还必须接受法官学院的专门培训,这无疑再一次提高了法官的准入门槛。

  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现状

  (一)学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2002年我国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能提高我国司法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但在我国,凡是本科学历的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比较宽松,而且由于司法考试侧重于理论方面的考察,使大量不具有法学背景知识的人在“死记硬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考试,成为预备法官。这些人法律理论功底薄弱,既没有接受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与司法技能培训,也没有从事过任何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另外一部分人来源于法学院校,在校期间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素养相比前一类人要高。预备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培训内容和课程安排,也难以达到较好的培训效果,无形中提高了培训工作的困难。

  (二)培训次数少时间短

  虽然《法官培训条例》中规定:预备法官培训不少于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预备法官需要经过2年培训才可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但实际上培训时间短,预备法官到法官学院参加2期集中培训,时间总共就只有短短的20余天,显得十分仓促,其余时间以自学为主。其次是培训次数少,2013年浙江基层法院相当数量的一线办案法官反映近5年来从未到法官学员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培训,要求参加培训的呼声非常强烈。反而是庭长培训多,以会代训多,一线法官埋头办案,参加培训少。在目前基层法院案件数量高居不下的现状下,案多人少矛盾显得尤为突出,部分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在经过一年培训,还未完全掌握各种审判技能的情况下就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试用),并开始办案,这种方式不一定妥当,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三)培训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预备法官培训的课程基本被设置为讲师在课堂上传授审判技能,预备法官在下面被动接受的模式。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人认为审判技能的掌握与运用是离不开审判实践的,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所用的审判技能是不一样的,这些都不是课堂上泛泛而谈就能掌握。而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审判实务中,带领预备法官旁听庭审,将自己作为本案的承办人,分析庭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就在本起案件中如何缓和双方情绪,如何做好调解工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预判。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强度大、内容多而杂,想要在短短的20多天时间里全部灌输到准法官们的脑中着实不易,且培训结束后有些预备法官因各种原因极少自学,有些盲目自学,导致效果大打折扣,这是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殇。

  三、制约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因素

  (一)法学教育制度的缺憾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文化程度为法律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然而,我国通行的高校法学教育体制在本质上属于大法学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时职业指向不明确,无法满足我国法官职业的要求。且法律院校注重传授理论层面的法学知识,对审判实务的传授较为欠缺,即使学生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院,也要经过长期磨练才能掌握和运用各种审判技能。况且在我国,报考司法考试的人员比较广,包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科学历的院校毕业生,这导致大量非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这部分人员缺乏对法学理论系统、全面的学习,也不具有法律背景知识,对法官职业的定位更加模糊不清,若这部分人进入法院系统可能延缓甚至阻碍我国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二)法官任职缺乏惩戒机制

  我国法院当前实行的是“先录用、后培训”的模式, 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且报考法院岗位的人员均可进入法院工作。不可能因培训不合格就将其踢出法院队伍,这种惩戒制度的缺失也间接导致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学员“有恃无恐”,容易在培训期间出现懈怠思想和无所谓的心理。由此可见,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没有做到优胜劣汰,将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吸纳入法官队伍,这与我国力争打造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要求背道而驰。

  (三)培训制度自身不完善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受当前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冲击,法官需要时刻铭记的谨言慎言、公平正义、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念也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影响,导致有些预备法官进入思想误区。而预备法官培训的内容侧重于理论培训和教授审判技能,对预备法官的思想把控不严。还因为预备法官培训是“点对面”的培训方式,没有为不同学员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导致培训效果不甚理想。再者培训讲师大多以高效学者和高级法院以上的学者型法官为主,他们所讲的内容不一定符合基层实际,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从长远角度看,培训制度的不健全间接影响到我国的法官素质和法院发展,司法权威的树立必然会受到影响。

  四、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困境破解之建议

  (一)进行法学教育体制改革

  在我国高校,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基本采用纯理论教学的方法,缺少实践锻炼,且学生对将来的职业选择导向不明。因此,进行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将在校教育内容与学生将来的职业选择进行衔接,让学生有目的的学习。如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是四年制,可在前2年学习法学理论知识,以丰富法律知识储备。同时在入学之初老师就应有意识的对其引导,让他们考虑将来的职业意向,在第三年让学生自行选择毕业后的职业意向,将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般法律工作者的学生进行分类,在后2年的学习中针对其职业导向进行培训。若在校时选择某项职业,但毕业后又想从事另外职业的学生,在达到该项职业所必须通过的门槛后,也不限制其流动。这种教育方式可能会加强学生的紧迫感,使在校期间的学习更有针对性。

  (二)推进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司法考试所注重的依旧是法律理论,涉及法学实践方面很少,难度相对较低,通过率高。而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初任法官职业培训与法官遴选程序是结合进行的,很难严格加以区分。比如,在德国,担任法官需经许多程序。大学法学院毕业取得学位后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后到司法部门进行2年的法律工作实习;期满后参加第2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司法人员资格证书。当法官员额出现空缺需要补充时,这些人中表现十分优秀的人通常在28岁以后才有机会被任命为见习法官。见习法官承担与终身法官相同的职责。此后,还有3至5年的试用期,表现不佳者将随时被解除任命。试用期内,普通法院的法官必须在州法院参加至少6个月的合议庭案件审理,在地方法院担任独任法官至少9个月,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积累工作经验。试用期满后由法官考评委员会打出综合分,合格者由司法部任命为终身法官。 因此,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可借鉴德国的方法进行二次司考,即在任命法官前再行一次司法考试,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通过二次司考方能任命为法官。

  (三)注重培训之外实习管理

  培训之外的实习对预备法官增加经验、丰富阅历、提高审判能力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毕竟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是短暂的,预备法官不可能在短短20余天的培训中完全掌握所有的审判技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因此完善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理应对培训之外的实习活动更加关注。应当在集中培训结束后在预备法官所在单位指定一名老法官一对一帮扶,并建立多岗位、多视角的实习制度,充分发挥老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同时,也要配套完善全方位的随行、随时考核监督机制,将平时实习表现记录在册,结业考试时实习成绩与笔试成绩各占50%。

  五、结语

  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可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将更加完善,法官队伍的素质逐步提高,将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成为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的中坚力量,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道路也会到来。

  注释:

  吕忠梅.论法律实践理性养成与法学教育改革.湖北经济学院报.2010,8(3).

  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审判研究.2008(3).第2页.

  [美]德沃金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杜瑞芳.从职业培训视角探索中国特色法官遴选制度.法律适用.2008(9).

  摘 要 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对司法水平与司法公信力高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起步较晚,面临着学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次数少时间短等问题。本文认为,为了破解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困境,应积极推进法学教育体制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注重培训之外实习管理、延长培训周期调整师资,推进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进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 法官 预备法官 司法考试

  作者简介:柳佳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38-02

  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守护者,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于法官具有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目前,我国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队伍后,再经过“预备法官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任命,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官的任命难度比一般公务员的难度要大上许多。为推进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制度设计者们”可谓是费尽心思,试图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把关,以确保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提升司法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起源

  (一)法官的职业内涵

  法官是在司法机关中审判人员的通称,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和审判权。这是对法官定义,但这看起来非常抽象,让人难以理解,那到底什么才是法官?所谓法官是一个将普遍、抽象的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的职业,其工作内容是将法律从理论知识到审判实务的转化,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把各种社会矛盾转化为诉讼技术和程序。 这就要求法官要具有极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良知;具有法律敏感性,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能够熟练的运用各种法律的原则和理论;有良好的实践能力,能够自如地将机械、单一的法条转化为“法言法语”并做出公正裁判。

  (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确定

  2001年颁布的《法官法》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从事法官与律师职业的准入门槛。为了让法律人才能学以致用,确保其能胜任各项审判实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逐步开展预备法官培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颁布的《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合格后才能任职。此后,在我国拟任法官的人员在任命为法官前除了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以外,还必须接受法官学院的专门培训,这无疑再一次提高了法官的准入门槛。

  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现状

  (一)学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2002年我国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能提高我国司法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但在我国,凡是本科学历的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比较宽松,而且由于司法考试侧重于理论方面的考察,使大量不具有法学背景知识的人在“死记硬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考试,成为预备法官。这些人法律理论功底薄弱,既没有接受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与司法技能培训,也没有从事过任何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另外一部分人来源于法学院校,在校期间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素养相比前一类人要高。预备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培训内容和课程安排,也难以达到较好的培训效果,无形中提高了培训工作的困难。

  (二)培训次数少时间短

  虽然《法官培训条例》中规定:预备法官培训不少于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预备法官需要经过2年培训才可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但实际上培训时间短,预备法官到法官学院参加2期集中培训,时间总共就只有短短的20余天,显得十分仓促,其余时间以自学为主。其次是培训次数少,2013年浙江基层法院相当数量的一线办案法官反映近5年来从未到法官学员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培训,要求参加培训的呼声非常强烈。反而是庭长培训多,以会代训多,一线法官埋头办案,参加培训少。在目前基层法院案件数量高居不下的现状下,案多人少矛盾显得尤为突出,部分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在经过一年培训,还未完全掌握各种审判技能的情况下就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试用),并开始办案,这种方式不一定妥当,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三)培训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预备法官培训的课程基本被设置为讲师在课堂上传授审判技能,预备法官在下面被动接受的模式。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人认为审判技能的掌握与运用是离不开审判实践的,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所用的审判技能是不一样的,这些都不是课堂上泛泛而谈就能掌握。而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审判实务中,带领预备法官旁听庭审,将自己作为本案的承办人,分析庭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就在本起案件中如何缓和双方情绪,如何做好调解工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预判。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强度大、内容多而杂,想要在短短的20多天时间里全部灌输到准法官们的脑中着实不易,且培训结束后有些预备法官因各种原因极少自学,有些盲目自学,导致效果大打折扣,这是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殇。

  三、制约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因素

  (一)法学教育制度的缺憾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文化程度为法律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然而,我国通行的高校法学教育体制在本质上属于大法学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时职业指向不明确,无法满足我国法官职业的要求。且法律院校注重传授理论层面的法学知识,对审判实务的传授较为欠缺,即使学生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院,也要经过长期磨练才能掌握和运用各种审判技能。况且在我国,报考司法考试的人员比较广,包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科学历的院校毕业生,这导致大量非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这部分人员缺乏对法学理论系统、全面的学习,也不具有法律背景知识,对法官职业的定位更加模糊不清,若这部分人进入法院系统可能延缓甚至阻碍我国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二)法官任职缺乏惩戒机制

  我国法院当前实行的是“先录用、后培训”的模式, 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且报考法院岗位的人员均可进入法院工作。不可能因培训不合格就将其踢出法院队伍,这种惩戒制度的缺失也间接导致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学员“有恃无恐”,容易在培训期间出现懈怠思想和无所谓的心理。由此可见,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没有做到优胜劣汰,将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吸纳入法官队伍,这与我国力争打造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要求背道而驰。

  (三)培训制度自身不完善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受当前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冲击,法官需要时刻铭记的谨言慎言、公平正义、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念也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影响,导致有些预备法官进入思想误区。而预备法官培训的内容侧重于理论培训和教授审判技能,对预备法官的思想把控不严。还因为预备法官培训是“点对面”的培训方式,没有为不同学员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导致培训效果不甚理想。再者培训讲师大多以高效学者和高级法院以上的学者型法官为主,他们所讲的内容不一定符合基层实际,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从长远角度看,培训制度的不健全间接影响到我国的法官素质和法院发展,司法权威的树立必然会受到影响。

  四、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困境破解之建议

  (一)进行法学教育体制改革

  在我国高校,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基本采用纯理论教学的方法,缺少实践锻炼,且学生对将来的职业选择导向不明。因此,进行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将在校教育内容与学生将来的职业选择进行衔接,让学生有目的的学习。如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是四年制,可在前2年学习法学理论知识,以丰富法律知识储备。同时在入学之初老师就应有意识的对其引导,让他们考虑将来的职业意向,在第三年让学生自行选择毕业后的职业意向,将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般法律工作者的学生进行分类,在后2年的学习中针对其职业导向进行培训。若在校时选择某项职业,但毕业后又想从事另外职业的学生,在达到该项职业所必须通过的门槛后,也不限制其流动。这种教育方式可能会加强学生的紧迫感,使在校期间的学习更有针对性。

  (二)推进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司法考试所注重的依旧是法律理论,涉及法学实践方面很少,难度相对较低,通过率高。而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初任法官职业培训与法官遴选程序是结合进行的,很难严格加以区分。比如,在德国,担任法官需经许多程序。大学法学院毕业取得学位后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后到司法部门进行2年的法律工作实习;期满后参加第2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司法人员资格证书。当法官员额出现空缺需要补充时,这些人中表现十分优秀的人通常在28岁以后才有机会被任命为见习法官。见习法官承担与终身法官相同的职责。此后,还有3至5年的试用期,表现不佳者将随时被解除任命。试用期内,普通法院的法官必须在州法院参加至少6个月的合议庭案件审理,在地方法院担任独任法官至少9个月,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积累工作经验。试用期满后由法官考评委员会打出综合分,合格者由司法部任命为终身法官。 因此,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可借鉴德国的方法进行二次司考,即在任命法官前再行一次司法考试,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通过二次司考方能任命为法官。

  (三)注重培训之外实习管理

  培训之外的实习对预备法官增加经验、丰富阅历、提高审判能力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毕竟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是短暂的,预备法官不可能在短短20余天的培训中完全掌握所有的审判技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因此完善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理应对培训之外的实习活动更加关注。应当在集中培训结束后在预备法官所在单位指定一名老法官一对一帮扶,并建立多岗位、多视角的实习制度,充分发挥老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同时,也要配套完善全方位的随行、随时考核监督机制,将平时实习表现记录在册,结业考试时实习成绩与笔试成绩各占50%。

  五、结语

  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可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将更加完善,法官队伍的素质逐步提高,将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成为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的中坚力量,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道路也会到来。

  注释:

  吕忠梅.论法律实践理性养成与法学教育改革.湖北经济学院报.2010,8(3).

  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审判研究.2008(3).第2页.

  [美]德沃金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杜瑞芳.从职业培训视角探索中国特色法官遴选制度.法律适用.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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