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制图标准图集图例
关于批准《总图制图标准》等四本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7〕9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制图标准》GBJ1—73分专业进行了修订,并完成了总图等四个部分的修订工作。经有关部门会审,现将修订后的《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和《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中的有关部分同时废止。
该四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系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在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的基础上,分专业进行编写,对原标准的给水排水专业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广泛搜集了有关资料,认真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了国际标准,在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及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一般规定、图例、图样画法等。本标准应与《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做到基本统一,清晰简明,提高制图效率,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等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下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1.0.3条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图线
第2.1.1条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比例和类别,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图线〉的规定选用。
第2.1.2条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线型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1 表2.1.2-2
第二节 比例
第2.2.1条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见下页)
第2.2.2条 管道纵断面图,同一个图样,根据需要可在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比例。
第三节 标高
第2.3.1条 标高应以米为单位,宜注写到小数点后第3位。在总平面图及相应的厂区(小区)给水排水图中可注写到小数点后第2位。
第2.3.2条 沟道、管道应标注起迄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交叉点的标高;沟道宜标注沟内底标高;压力管道宜标注管中心标高;室内外重力管道宜标注管内底标高;必要时,室内架室重力管道可标注管中心标高,但图中应加以说明。
沟道包括明沟、暗沟及管沟。
第2.3.3条 室内管道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管道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第2.3.4条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面图、系统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4a的方式标注。 二、剖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4b的方式标注。 三、平面图中,沟道标高应按图2.3.4c的方式标注。
第四节 管径
第2.4.1条 管径尺寸应以毫米为单位。
第2.4.2条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不镀锌焊接钢管、铸铁管、硬聚氯乙烯管、聚丙烯管等,管径应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等);耐酸陶瓷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陶土管(缸瓦管)等,管径应以内径d表示(如d380、d230等)。
第2.4.3条 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电焊钢管)、无缝钢管等,管径应以外径×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
第2.4.4条 管径应按图2.4.4a和2.4.4b的方式标注。
图2.4.4
第五节 编号
第2.5.1条 当建筑物的给水排水进、出口数量多于一个时,宜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式表示。
第2.5.2条 建筑物内穿过一层及多于一层楼层的立管,其数最多于一个时,宜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式表示。
第2.5.3条 给水排水附属构筑物(阀门井、检查井、水表井、化粪池等)多于一个时应编号。编号宜用构筑物代号后加阿拉伯数字表示。构筑物代号应采用汉语拼音字头。
给水阀门井的编号顺序,应从水源到用户,从干管到支管再到用户。 排水检查井的编号顺序,应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
第三章 图例
第一节 管道及附件
表-1 表-2 表-3
第二节 管道连接
管道连接表-1 管道连接表-2
第三节 阀门
表-1
表-2 表-3
第四节 卫生器具及水池
表-1 表-2 表-3
第五节 设备及仪表
表-1 表-2
第四章 图样图法
第4.0.1条 厂区或小区给水排水平面图的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管道的位置应与总图专业的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一致;
二、图上应注明管道类别、坐标、控制尺寸、节点编号及各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道进出口位置(图4.0.1);
三、当不绘制给水排水管道纵断面图时,图上应将各种管道的管径、坡度、管道长度、标高等标注清楚。
第4.0.2条 高程图应表示给水排水系统内各构筑物之间的联系,并标注其控制标高(图4.0.2)。
第4.0.3条 管道节点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节点的平面位置应与厂区(小区)管道平面图一致(图4.0.3a)。在封闭循环回水管道节点图中,检查井宜用平、剖面图表示,
当管道连接高差较大时,宜用双线表示(图4.0.3b)。
第4.0.4条 给水排水管道纵断面图中,应标注地面线、道路、铁路、排水沟、河谷、建筑物、构筑物的编号及与本管道相关的各种地下管道、地沟、电缆沟等的相对距离和各自的标高。
一般压力管道宜用单粗实线绘制(图4.0.4a),重力管道宜用双粗实线绘制(图4.0.4b)。
第4.0.5条 室内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建筑物轮廓线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必要时,可将安装于下层空间而为本层使用的管道绘于本层平面图上(图4.0.5)。
第4.0.6条 屋面雨水平面图应标明雨水斗位置和每个雨水斗的集水面积等(图4.0.6)。
第4.0.7条 给水排水系统图宜按45°正面斜轴测法绘制(图4.0.7a、b)。管道系统图的布图方向应与平面图一致,并宜按比例绘制。当局部管道按比例不易表示清楚时,可不按比例。 图4.0.7a 图4.0.7b
第4.0.8条 当管道、设备布置复杂,系统图不能表示清楚时,可辅以剖面图。剖面图应按剖切面处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图4.0.8)。 第4.0.9条 工艺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图4.0.9a、b)。
图4.0.9a 图4.0.9b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加单位: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颜景秀、高选忠 史德洲
表3.0.1 管道图例
3.0.2 管道附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2的要求。
表3.0.2 管道附件
3.0.3 管道连接的图例宜符合表3.0.3的要求。
表3.0.3 管道连接
3.0.4 管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4的要求。
表3.0.4 管件
3.0.5 阀门的图例宜符合表3.0.5的要求。
表3.0.5 阀门
3.0.6 给水配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6的要求。
表3.0.6 给水配件
3.0.7 消防设施的图例宜符合表3.0.7的要求。
表3.0.7 消防设施
3.0.8 卫生设备及水池的图例宜符合表3.0.8的要求。
表3.0.8 卫生设备及水池
3.0.9 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的图例宜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 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
3.0.10 给水排水设备的图例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 给水排水设备
3.0.11 给水排水专业所用仪表的图例宜符合表3.0.11的要求。
表3.0.11 仪表
水制图标准图集图例
关于批准《总图制图标准》等四本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7〕9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制图标准》GBJ1—73分专业进行了修订,并完成了总图等四个部分的修订工作。经有关部门会审,现将修订后的《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和《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中的有关部分同时废止。
该四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系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在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的基础上,分专业进行编写,对原标准的给水排水专业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广泛搜集了有关资料,认真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了国际标准,在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及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一般规定、图例、图样画法等。本标准应与《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做到基本统一,清晰简明,提高制图效率,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等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下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1.0.3条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图线
第2.1.1条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比例和类别,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图线〉的规定选用。
第2.1.2条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线型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1 表2.1.2-2
第二节 比例
第2.2.1条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见下页)
第2.2.2条 管道纵断面图,同一个图样,根据需要可在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比例。
第三节 标高
第2.3.1条 标高应以米为单位,宜注写到小数点后第3位。在总平面图及相应的厂区(小区)给水排水图中可注写到小数点后第2位。
第2.3.2条 沟道、管道应标注起迄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交叉点的标高;沟道宜标注沟内底标高;压力管道宜标注管中心标高;室内外重力管道宜标注管内底标高;必要时,室内架室重力管道可标注管中心标高,但图中应加以说明。
沟道包括明沟、暗沟及管沟。
第2.3.3条 室内管道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管道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第2.3.4条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面图、系统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4a的方式标注。 二、剖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4b的方式标注。 三、平面图中,沟道标高应按图2.3.4c的方式标注。
第四节 管径
第2.4.1条 管径尺寸应以毫米为单位。
第2.4.2条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不镀锌焊接钢管、铸铁管、硬聚氯乙烯管、聚丙烯管等,管径应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等);耐酸陶瓷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陶土管(缸瓦管)等,管径应以内径d表示(如d380、d230等)。
第2.4.3条 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电焊钢管)、无缝钢管等,管径应以外径×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
第2.4.4条 管径应按图2.4.4a和2.4.4b的方式标注。
图2.4.4
第五节 编号
第2.5.1条 当建筑物的给水排水进、出口数量多于一个时,宜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式表示。
第2.5.2条 建筑物内穿过一层及多于一层楼层的立管,其数最多于一个时,宜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式表示。
第2.5.3条 给水排水附属构筑物(阀门井、检查井、水表井、化粪池等)多于一个时应编号。编号宜用构筑物代号后加阿拉伯数字表示。构筑物代号应采用汉语拼音字头。
给水阀门井的编号顺序,应从水源到用户,从干管到支管再到用户。 排水检查井的编号顺序,应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
第三章 图例
第一节 管道及附件
表-1 表-2 表-3
第二节 管道连接
管道连接表-1 管道连接表-2
第三节 阀门
表-1
表-2 表-3
第四节 卫生器具及水池
表-1 表-2 表-3
第五节 设备及仪表
表-1 表-2
第四章 图样图法
第4.0.1条 厂区或小区给水排水平面图的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管道的位置应与总图专业的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一致;
二、图上应注明管道类别、坐标、控制尺寸、节点编号及各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道进出口位置(图4.0.1);
三、当不绘制给水排水管道纵断面图时,图上应将各种管道的管径、坡度、管道长度、标高等标注清楚。
第4.0.2条 高程图应表示给水排水系统内各构筑物之间的联系,并标注其控制标高(图4.0.2)。
第4.0.3条 管道节点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节点的平面位置应与厂区(小区)管道平面图一致(图4.0.3a)。在封闭循环回水管道节点图中,检查井宜用平、剖面图表示,
当管道连接高差较大时,宜用双线表示(图4.0.3b)。
第4.0.4条 给水排水管道纵断面图中,应标注地面线、道路、铁路、排水沟、河谷、建筑物、构筑物的编号及与本管道相关的各种地下管道、地沟、电缆沟等的相对距离和各自的标高。
一般压力管道宜用单粗实线绘制(图4.0.4a),重力管道宜用双粗实线绘制(图4.0.4b)。
第4.0.5条 室内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建筑物轮廓线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必要时,可将安装于下层空间而为本层使用的管道绘于本层平面图上(图4.0.5)。
第4.0.6条 屋面雨水平面图应标明雨水斗位置和每个雨水斗的集水面积等(图4.0.6)。
第4.0.7条 给水排水系统图宜按45°正面斜轴测法绘制(图4.0.7a、b)。管道系统图的布图方向应与平面图一致,并宜按比例绘制。当局部管道按比例不易表示清楚时,可不按比例。 图4.0.7a 图4.0.7b
第4.0.8条 当管道、设备布置复杂,系统图不能表示清楚时,可辅以剖面图。剖面图应按剖切面处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图4.0.8)。 第4.0.9条 工艺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图4.0.9a、b)。
图4.0.9a 图4.0.9b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加单位: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颜景秀、高选忠 史德洲
表3.0.1 管道图例
3.0.2 管道附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2的要求。
表3.0.2 管道附件
3.0.3 管道连接的图例宜符合表3.0.3的要求。
表3.0.3 管道连接
3.0.4 管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4的要求。
表3.0.4 管件
3.0.5 阀门的图例宜符合表3.0.5的要求。
表3.0.5 阀门
3.0.6 给水配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6的要求。
表3.0.6 给水配件
3.0.7 消防设施的图例宜符合表3.0.7的要求。
表3.0.7 消防设施
3.0.8 卫生设备及水池的图例宜符合表3.0.8的要求。
表3.0.8 卫生设备及水池
3.0.9 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的图例宜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 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
3.0.10 给水排水设备的图例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 给水排水设备
3.0.11 给水排水专业所用仪表的图例宜符合表3.0.11的要求。
表3.0.11 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