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管理服务

第一部分 什么是企业年金的受托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和我们以前的团体年金保险还是有区别的,一是基于保险关系的产品,另一种基于信托关系的产品。为了使大家更清楚地了解企业年金的特性,更好得理解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职责,我从下面几个方面讲一下企业年金基金的特点。

一、企业年金制度是基于信托关系的制度

何谓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成立一般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签订了信托合同,信托即告成立。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企业年金就是基于信托关系的管理模式。企业是委托人、法人受托机构和理事会是受托人,职工是受益人。企业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把企业年金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企业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为了职工的利益对企业年金资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从国际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DB型,一种是DC型。DB型也就是待遇确定型,类似于我们的保险产品,受托人向受益人承诺一个待遇支付的金额,从而形成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这种类型以前在欧美国家比较普遍,但是随着企业对职工负债的增加,在企业和专营机构的负担越来越重,尤其是监管部门对养老金专营机构的偿付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即便是IBM、惠普这样的国际大公司都感到养老金负债的压力很大,偿付风险越来越高,因此近些年欧美发达国家的养老金正在逐步向DC型计划也就是缴费确定型转变。例如OECD对成员国经营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要求非常高,如果达不到就不能经营养老金业务。国际流行的趋势是转向DC计划。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就是采用基于信托关系的DC计划,即缴费确定型计划,只确定缴费的金额,不确定领取金额,由受益人享受收益,承担风险。这样企业作为委托人的责任只是按时足额交付年金缴费,而不承担任何偿债风险。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类似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法律上和会计上的主体,不能和企业、职工、受托人等管理机构的资产混和在一起,也不形成这些机构或个人的资

产或者负债。在它设立的时候要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在它终止的时候要像公司一样进行清算。这和保险产品的差别很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计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保单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实际构成了保险公司的负债。

二、不能做任何收益保证

我们团险的产品可以给客户一个保证的受益,无论如何都是可以拿到的。年金则不行。《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否则不能以固有资产弥补信托财产的损失。也就是说受托人在和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不能承诺固定收益,甚至不能承诺保证本金安全。那么既然这样,基金如何保证安全呢?主要通过:1、资产配臵,把风险资产(权益类资产)控制在30%以内,股票比例不超过20%,无风险资产投资比例要达到70%-80%;2、采用保本策略进行投资。这种投资策略采用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技术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简称CPPI),动态调整组合资产中的股票和债券投资比例;组合中债券部分主要采用被动式投资策略,选择买入并持有剩余期限等于或小于保本期限的券种,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同时,持有适量经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以提高收益性和流动性;权益部分采用价值成长和廉价证券策略,通过申购新股、投资于具有长期增长潜力的成长类股票和定价低廉的封闭式基金和可转债,获取超额收益。

保本投资就是将绝大部分资产投资在债券上,这部分资产的本金和利息收益之和在一定期限后(3-5年),确保本金安全。其余小部分资产投资于股票上,从而获得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的超额回报。

举例说明:如果一个投资者现有10,000万元进行三年投资,希望三年后能够保本。假设现在有一个年利息为2.5%的三年期国债(零息)。那么该投资者现在可用9300万元购买该三年期国债,用剩余的700万元购买股票,在其后这两类资产之间不发生任何转换。那么三年以后,即使该投资者的股票全部亏光,其资产仍有9300*12.5%3=10015万元。在这个例子中,700万元被人们称为垫子(cushion)。

三、方案设计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企业年金方案主体条款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在这个前提下,企业的年金方案主体条款设计非常灵活,一般是由企业自己设计:

(一)缴费比例灵活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1/6。只要不超过这个限制,企业和职工缴多少都可以,比例上非常灵活。

一个集团内部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年金计划,没有条件的可以不参加。参加的企业如果某年的效益不好了,还可以暂停缴费,很灵活。

(二)缴费的时间灵活

可以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年缴费,可以月初缴也可以月末缴,时间和缴费频率还可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的分配方式

企业缴费分配的方式是企业年金最灵活的地方,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和精神所在,是为了整体提高福利还是为了奖励、激励,都体现在这个条款上。企业在这个条款上的设计千差万别,非常有意思,最能体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的经验和智慧。企业缴费分配方案主要可以分成三种:

第一种:配比法。企业与职工按照1:1或其他固定比例或金额缴纳企业年金。

第二种:系数调节法。企业缴费全部通过工龄系数、职务系数、职称系数等进行调节,向企业忠诚度高、为企业贡献时间长、职务级别高和具有专业技能的员工倾斜。

第三种:配比法和系数调节相结合。这种方法下企业缴费一部分同职工工资挂钩,采用1:1或固定比例配比;另一部分采用工龄、职务和技能等系数调节,使贡献较大的员工享受较多的缴费。这种方法既照顾到广大职工的利益,又体现了不同贡献职工的价值。

(四)归属权设计灵活

归属权条款规定的就是作为职工要达到什么条件能相应获得多少企业缴的年金。这个条款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自由设计的。

(五)投资收益分配制度灵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收益可以是100%分配到个人账户里去,也可以留存一部分。

(六)年金领取的方式灵活

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以固定金额多次领取和以固定时间多次领取三种方式,由职工在退休时选择领取方式,还可以转换成商业养老保险。

(七)管理费的收取灵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一是可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二是费率可以随着基金资产的规模递增而逐渐减少。

(八)对临近退休人员的补偿方式灵活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尤其是国有企业,非常重视对临近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临近退休的老龄职工为企业贡献时间长,而企业年金的积累时间较短,积累额少,企业年金提供的退休待遇低,可能会引起老龄职工对企业分配制度的不满,成为企业和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很多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中规定了对临近退休的老职工给予一定特殊补贴。各个企业自己设计决定补贴的金额和方式,差别很大。

四、年金受托的复杂性

(一)受托人多样性

受托人可以是专营企业年金业务的养老金公司,也可以是本身就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是企业自己成立的理事会。

法人受托模式是今后的发展趋势,而理事会受托的模式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受托缺乏法律依据,理事会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化管理等等。政府在政策上已经明确限制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今年4月24日劳动部[2007]12号文件明确规定,“由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个文件虽然没有明确说理事会不能做受托人,但已经给了市场一个强烈的信号。现在我们很多地方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已经明确要求企业要采取法人受托的模式进行管理,否则方案备案就不会通过。

(二)管理机构多元化,竞争机构多元化

寿险公司经营团险业务,企业只要和寿险公司签一个保单就可以了。而年金的管理涉及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当然,现在保险资金也要委托银行托管、一些保险公司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产,但是客户只知道是把钱给了保险公司,并不清楚具体还有谁在在做什么事。但年金就不一样了。客户虽然只和受托人签合同,但从营销这个环节开始,客户就面对了多个管理机构,就知道我的资金虽然是委托给受托人,但受托人一定要再委托合格的账管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不同职能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大型企业,自己选另外三个管理机构,受托人也要尊重企业的意愿,在没有特别重要的原因和理由的时候,不会不同意。大型企业这种做法非常普遍,所以我们在针对大型企业推三位一体的方案的时候,往往效果会比较差。不仅如此,企业还会去看受托人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他的利益,我们在工作流程当中还要把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必须由他参与到整个的环节中来。

(三)管理的复杂性和透明化

由于多角色的存在,管理过程中各个机构不再像以前各管各事,封闭式作业,管理机构之间的之间要事事都要沟通、协调,这样也就使得管理更加透明化,规范化,相互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同时也使得管理复杂化,有的时候甚至会造成效率低下。受托人是沟通协调的中枢,企业年金的所有运作指令、报告都是由受托人发出的,因此受托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和其他机构沟通,尤其是:

1、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或者是各方利益存在冲突的时候,需要受托人和管理机构反复沟通,协商;2、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的时候,受托人要查明原因,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出解决办法,避免基金造成损失,还要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赔偿。

(二)管理机构多元化,竞争机构多元化

寿险公司经营团险业务,企业只要和寿险公司签一个保单就可以了。而年金的管理涉及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当然,现在保险资金也要委托银行托管、一些保险公司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产,但是客户只知道是把钱给了保险公司,并不清楚具体还有谁在在做什么事。但年金就不一样了。客户虽然只和受托人签合同,但从营销这个环节开始,客户就面对了多个管理机构,就知道我的资金虽然是委托给受托人,但受托人一定要再委托合格的账管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不同职能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大型企业,自己选另外三个管理机构,受托人也要尊重企业的意愿,在没有特别重要的原因和理由的时候,不会不同意。大型企业这种做法非常普遍,所以我们在针对大型企业推三位一体的方案的时候,往往效果会比较差。不仅如此,企业还会去看受托人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他的利益,我们在工作流程当中还要把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必须由他参与到整个的环节中来。

(三)管理的复杂性和透明化

由于多角色的存在,管理过程中各个机构不再像以前各管各事,封闭式作业,管理机构之间的之间要事事都要沟通、协调,这样也就使得管理更加透明化,规范化,相互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同时也使得管理复杂化,有的时候甚至会造成效率低下。受托人是沟通协调的中枢,企业年金的所有运作指令、报告都是由受托人发出的,因此受托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和其他机构沟通,尤其是:

1、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或者是各方利益存在冲突的时候,需要受托人和管理机构反复沟通,协商;2、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的时候,受托人要查明原因,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出解决办法,避免基金造成损失,还要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赔偿。

第二部分 企业年金受托业务内容

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需要,中诚信托针对大型企业提供以下六项服务:

服务一:协助企业制定年金方案,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

服务二:负责企业年金启动实施前期各项工作;

服务三:运营期间投资管理;

服务四:监督评价管理机构工作;

服务五:日常行政管理;

服务六:保存会计凭证和业务档案。

下面我用一个案例来讲解一下受托人从和企业接触开始,为企业都提供了哪些服务。

某大型国有企业,3万人,年缴费在7000万元,自去年9月份起,我们和企业开始接触,帮助设计方案,今年一月份企业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企业内部成立了理事会,是内部决策机构。

一、帮助企业制定年金方案

理事会确定两个问题的原则:企业缴费分配的原则:1、企业缴费按照8.33%提取;2、老龄补偿;

根据企业对企业年金方案的要求,我们提供方案设计和数据测算,提出多种方案设计思路,进行分析和对比。受托人要熟悉国家年金法规政策,深入了解企业的人事管理情况;对企业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例如: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的差距多大合适?8.33%用不足怎么办?什么样的人算老龄职工进入补偿范围,老龄补偿到什么程度合适?如何既不要让企业负担太重,又可以适当解决老龄职工积累不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都要经过反复测算。

最后确定的方案:企业缴费为上年工资总额的8.33%,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占5%,同职工个人缴费相配比,配比比例为1:1;第二部分占1.665%,同工龄挂钩,采用工龄比例进行分配调节;第三部分占1.665%,同履职挂钩,采用履职类别比例进行分配调节。

职工个人账户获得的企业月缴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S×R+S×Pm×N+∑(S×p'i×Ni)

S 个人上年月工资额

R 个人缴费比例

Pm 工龄比例

N 个人工作年限

p'i 履职类别比例

Ni 个人在i履职类别任职的年限

i 履职类别

老龄补偿说明

把老龄职工界定为距离退休不足10年的员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但由于没有具体实施政策、企业经济效益差等原因,没有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临近退休的老龄职工为企业贡献时间长,而企业年金的积累时间较短,积累额少,企业年金提供的退休待遇低。随着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成增长趋势,老龄职工退休后的退休金同在职职工工资差距会越来越大,可能会引起老龄职工对企业分配制度的不满,成为企业和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影响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为了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方案规定对临近退休的老职工给予特殊补贴,提高企业年金积累额,使老龄职工的退休待遇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政策依据:国务院6号文,在职老龄职工享受特殊补贴的条件可设定为职工在建立企业年金时距离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到底要补偿多少?参照集团平均工资水平,未来工资增长水平、未来物价上涨因素和投资收益率等因素,我们对员工企业年金待遇金额进行了测算,确定了按照退休当年的企业缴费额补足十年的方法。

二、选择管理机构

我们向中小的企业推荐三位一体的方案可能比较有效,而大企业可能不一定奏效,因为大企业目标大,找的机构多,要选择最好的,且要走一个程序。而大

型企业往往选择招标的形式选管理机构,包括受托人,而小企业选择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比较愿意接受捆绑式的方案。这也是大企业的特点决定的。

(一)企业人员多,组织结构复杂,对账户管理人的要求较高。

这个企业的组织结构复杂,一个集团公司下面有几十个直属公司和控股公司,分层级年金管理,下属公司把数据提交上来以后,由集团公司统一进行汇总、提交。

这个企业是3万人,方案复杂,因此对账户管理人的要求较高。我们首先对企业内部账户管理的工作量进行评估,甚至需要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或者帮助企业编制内部管理软件。

我们和企业人力资源部的人员一起,花费了两个月的时间,分析企业的账户管理需求,编制管理软件需求书,把系统需求给账管候选人,根据系统需求满足的情况确定帐户管理人。这是非常正规,非常理想,也是非常耗时的一个案例,有的大企业可能也不会花费这么多时间和精力,这要看企业方案的复杂程度和企业建立年金运作的迫切程度。

选择帐户管理人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服务,收费,是否有大企业经验等等。帐户管理人选择完毕之后,账管人就要进场帮助企业建立个人帐户,和企业、受托人一起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

(二)选择投资管理人要非常谨慎

企业年金规模较大时会采取多投资管理人和多个组合的方式管理,提高了组合层面和计划层面的监督要求,增加了受托人的工作难度。很多政策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事宜,如:组合和计划分步会计核算,收益率和业绩计算方式,投资风险合并审查,资金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等,都要由受托人制定规则和标准。

我们首先分析企业的投资需求,制定投资策略。这个企业的投资策略是稳健型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本合同到期时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委托投资资产的稳健增长。

二、投资基准

三年期银行同期存款税后利率3.168%。

三、投资范围

1、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23号令的资产配臵的规定,现金类不低于20%,固定收益类不但高于50%,权益类不高于30%,其中股票不高于20%,只要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下降一个比例,现金类就要相应提高一个比例,例如:股票类降低5%,相应的现金类增加5%,而现金类的收益是多少呢,只有2%,这5%的资产对收益率的贡献率只有0.1%,而如果投资于股票资产,股票收益保守一点如果有50%,那么这5%的资产的贡献率就是2.5%。因此,我们没有降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允许投资人的股票投资达到法规的上限。

四、投资限制

1、委托投资资产所投资的企业债券(含可转债、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上市流通的次级债券)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以上(含);A级企业债指企业或债券获得A评级并且在投资时点A评级仍为有效的企业债。

2、下列公司的股票禁止买入:

(1) 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

已终止上市的;

(2) 最近一年度内的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公司的股票;

(3) 受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处罚的公司的股票,自受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买入。

3、关于债券回购的相关限制:

(1) 债券逆回购实际收益率不得低于同业存款利率。

(2) 期限最长为一年,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终止日期,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时,交易对手的范围如下:

A.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

务一级交易商成员;

B.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级分行及深圳分行;

C. 国家政策性银行;

D. 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 经甲方允许的其他交易对手。

4、关于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限制:

(1) 投资管理人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投资资产

净值的30%。

五、禁止行为

乙方在投资管理委托投资资产时禁止如下行为:

(1)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委托投资资产项下的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委托投资资产项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2) 不公平地对待委托投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违反集中交易原则,处理委托投资资产与乙方所管理的其他资产的交易活动(只限于场内交易品种);

B. 同等条件下,从事委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主体的交易抢先交易于委托投资资产;

C. 在新股认购、增发以及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管理的其他资产业务;

D. 在研究、咨询等方面没有为委托投资资产的管理人员提供与其他基金经理同样充分的信息和便利。

(3)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4)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 将委托投资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或其关联者的资产之间进

行相互买卖,转移委托投资资产利润,损害企业年金基金利益;

(6) 挪用委托投资资产;

(7) 从事可能使委托投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委托投资资产用于担保;

(9) 用委托投资资产从事信用交易等;

(10)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动用委托投资资产故意配合任何证券的发行或

间接发行;

(11)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委托投资资产配合乙方股东、所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发起人以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2) 利用委托投资资产故意操纵任何证券的价格;

(13)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委托投资资产项下任何证券的投票

权;

(14)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确定了投资策略后,要在16家投资管理机构当中邀请几家参加评选或者投标。我们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和评价标准,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程序和后台管理

2、类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经验

3、向受托人提供的服务

4、投资管理方案及报价

三、合同谈判

在选择完毕管理机构之后,要进行合同谈判,包括和企业的受托合同以及受托人和管理机构的合同。合作过的机构,容易沟通,时间快,没有合作过的机构比较慢。在受托合同谈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不能承诺保底收益

2、 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客户,拿到业务,就签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这里面蕴藏了很大的风险。年金连带责任通俗得说就是,如果因为其他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基金损失,受托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如果过错方拒绝赔偿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托人要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就意味着受托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哪个公司赔得起?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信托法规定共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受托人和其他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他们是受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共同受托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委托范围,存在明显不当代理或存在过错,代理人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这时候受托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向其代理人要求赔偿,而不是代过错方去赔偿。那么如果受托人同时有过错,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根据过错程度,按照比例和代理人共同赔偿,但不是连带责任。千万要记住这一点,不能承担的责任,绝不能在合同里写。

3、 收费策略

对中小企业,费率可以到上限,0.2%。对大企业的收费要有些策略,按照“资金规模越大费率越低的原则”。大企业的竞争比较激烈,要看具体情况确定报价。我们的报价策略分为是把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设定一个基本管理费提取基准和一个业绩报酬基准,在超过基本管理费提取基准的时候,受托人收取基本管理费,当业绩超过业绩报酬基准的时候,受托人除了收基本管理费外,还要额外收取业绩报酬。两项管理费相加不能超过法规规定的上限。如果业绩没有达到基本管理费提取基准,受托人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是竞争环境决定的。把基本管理费的弹性扩大,根据奖励和惩罚对等的原则收取业绩报酬,客户容易接受,而且这种报价方式比较有竞争力。但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两个基准不能太高,要有一定的可比性,比如最容易理解和操作的是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比较。订立基准还要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市场行情,行情好的时候可以适当提高,不好的时候一定不能高于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

签约后,我们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帮助企业起草报送主管部门的文件、委托托管银行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企业在

账户管理人处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以上讲的内容更多适用于大型企业的单一账户管理的年金计划。目前我们把大客户界定在每年的缴费规模在1000万以上的客户。如果是1000万以下的中小客户,很难进行单一账户管理。我们已经设计了集合年金计划,将在法规允许的时候推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满足中小客户的需求。当前,我们对中小客户的策略上是积极帮助他们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但在运作上鼓励他们参加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基金进入正式运营以后,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主要提供如下服务:

四、基金运营期间管理

受托人对投资组合业绩进行监控,定期进行业绩评价和投资风险评价。每年回顾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必要时调整投资政策和资产配臵;审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配臵调整方案并监督实施。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合规性和绩效进行日常监控

监督评价投资合规性和绩效,建立整个基金的总体风险评价体系和限制指标。

(一) 合规性风险监控指标

表5-1:合规性指标

(二)不同资产类别风险指标体系

表5-2:类别资产风险指标

(三)合同约定风险控制指标

表5-3:合同指标

2月27日,上证指数下跌277点,跌幅达到9.09%,是证券市场十年来跌幅最大的交易日。受托人对当日所有组合的估值表进行分析后发现有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组合跌幅超过2%。根据合同约定,跌幅超过2%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要向受托人提交临时报告。受托人立即要求该管理人提交了报告,分析原因并提交应对措施。

(二)每周合规性检查

对投资组合进行合规性检查。根据法规和合同约定,检查各项资产的比例、行业和品种等限制。投资经理每周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发送的基金净值报告,发现越权或违规交易行为及时要求投资管理人限期予以纠正。

(三)每月风险和业绩评估

每月评估组合层面和计划层面的投资业绩和风险情况,形成月报送中诚信托。

(四)审查投资组合的季度、年度管理。

日常行政管理

(一)日常行政事务

年金缴费、待遇支付、协调问题等方面的日常行政工作。

受托人要审查托管行编制的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受托人报告。

(二)编制季度和年度受托管理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受托情况报告

(2)投资管理情况分析:收益分析;资产构成;归因分析;市场分析等

(3)下季度投资策略

(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比如重大重组事项;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信息;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明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表等。

第三部分 公司介绍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托”),原名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30日,是原国家煤炭工业部设立的唯一一家煤炭行业金融机构。2001年9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第一家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曾先后隶属于原煤炭工业部和中央金融工委,2003年4月划归中国银监会管理,是唯一一家直属中国银监会的中央级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单位。

一、中诚信托年金大事记

2004年,劳动部企业年金专家组成员,承担“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和法规起草工作,直接参与企业年金制度建设;

2005年,结合国外先进经验,自主开发了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系统;

2005年,应邀在“全国冶金行业企业年金研讨会”上讲授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2005年,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受托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

2005年,举办召开“全国煤炭企业年金工作会议”;

2006年,和多家大型国有企业签约,帮助这些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选择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期间年金运营管理、监督和协调。年金管理规模超过10亿,服务职工人数达到40万人;

2005年、2006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两次视察中诚信托,对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给与肯定并做出重要指示;

2006年,受托管理的淮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计划得到劳动保障部高度评价,淮北矿业集团代表企业在劳动部和二十多家国家部委联合举办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论坛”上进行大会发言,介绍经验;

2006年,世界银行专家组来公司考察年金管理业务;

2006年 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世界银行召开的“企业年金监管风险控制研讨会”;

2006年 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地社保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转型的法规

研究;

2007年4月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中诚信托代表企业年金受托人进行大会发言,介绍受托管理经验;

2007年 签约北京市国资委第一家企业年金试点单位北京京煤集团企业年金。

二、客户群体

中诚信托的客户定位是“致力于服务大型国有企业,针对大型企业特点提供专业化服务”。截至2007年3月,中诚信托已经同六家特大型国有企业签订受托合同,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业务市场份额超过30%,受托规模11亿,覆盖职工40万人,分布在安徽、陕西、新疆、北京等省、市和自治区。

客户主要为大型煤炭、能源、化工等行业,积累了较丰富的为大型国有企业服务的经验。我们还为IT、电力、民航、医药、冶金、烟草、机械制造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年金咨询。

能源行业已签约代表性客户: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安徽淮南矿业集团、北京京煤集团、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安徽皖北煤电集团、新疆金风科技集团、北京文物公司等企业,。其中,年金规模过亿的企业有4家,最大规模为淮南矿业集团,现有年金存量达到4亿。

第一部分 什么是企业年金的受托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和我们以前的团体年金保险还是有区别的,一是基于保险关系的产品,另一种基于信托关系的产品。为了使大家更清楚地了解企业年金的特性,更好得理解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职责,我从下面几个方面讲一下企业年金基金的特点。

一、企业年金制度是基于信托关系的制度

何谓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成立一般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签订了信托合同,信托即告成立。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企业年金就是基于信托关系的管理模式。企业是委托人、法人受托机构和理事会是受托人,职工是受益人。企业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把企业年金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企业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为了职工的利益对企业年金资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从国际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DB型,一种是DC型。DB型也就是待遇确定型,类似于我们的保险产品,受托人向受益人承诺一个待遇支付的金额,从而形成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这种类型以前在欧美国家比较普遍,但是随着企业对职工负债的增加,在企业和专营机构的负担越来越重,尤其是监管部门对养老金专营机构的偿付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即便是IBM、惠普这样的国际大公司都感到养老金负债的压力很大,偿付风险越来越高,因此近些年欧美发达国家的养老金正在逐步向DC型计划也就是缴费确定型转变。例如OECD对成员国经营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要求非常高,如果达不到就不能经营养老金业务。国际流行的趋势是转向DC计划。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就是采用基于信托关系的DC计划,即缴费确定型计划,只确定缴费的金额,不确定领取金额,由受益人享受收益,承担风险。这样企业作为委托人的责任只是按时足额交付年金缴费,而不承担任何偿债风险。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类似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法律上和会计上的主体,不能和企业、职工、受托人等管理机构的资产混和在一起,也不形成这些机构或个人的资

产或者负债。在它设立的时候要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在它终止的时候要像公司一样进行清算。这和保险产品的差别很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计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保单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实际构成了保险公司的负债。

二、不能做任何收益保证

我们团险的产品可以给客户一个保证的受益,无论如何都是可以拿到的。年金则不行。《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否则不能以固有资产弥补信托财产的损失。也就是说受托人在和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不能承诺固定收益,甚至不能承诺保证本金安全。那么既然这样,基金如何保证安全呢?主要通过:1、资产配臵,把风险资产(权益类资产)控制在30%以内,股票比例不超过20%,无风险资产投资比例要达到70%-80%;2、采用保本策略进行投资。这种投资策略采用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技术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简称CPPI),动态调整组合资产中的股票和债券投资比例;组合中债券部分主要采用被动式投资策略,选择买入并持有剩余期限等于或小于保本期限的券种,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同时,持有适量经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以提高收益性和流动性;权益部分采用价值成长和廉价证券策略,通过申购新股、投资于具有长期增长潜力的成长类股票和定价低廉的封闭式基金和可转债,获取超额收益。

保本投资就是将绝大部分资产投资在债券上,这部分资产的本金和利息收益之和在一定期限后(3-5年),确保本金安全。其余小部分资产投资于股票上,从而获得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的超额回报。

举例说明:如果一个投资者现有10,000万元进行三年投资,希望三年后能够保本。假设现在有一个年利息为2.5%的三年期国债(零息)。那么该投资者现在可用9300万元购买该三年期国债,用剩余的700万元购买股票,在其后这两类资产之间不发生任何转换。那么三年以后,即使该投资者的股票全部亏光,其资产仍有9300*12.5%3=10015万元。在这个例子中,700万元被人们称为垫子(cushion)。

三、方案设计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企业年金方案主体条款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在这个前提下,企业的年金方案主体条款设计非常灵活,一般是由企业自己设计:

(一)缴费比例灵活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1/6。只要不超过这个限制,企业和职工缴多少都可以,比例上非常灵活。

一个集团内部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年金计划,没有条件的可以不参加。参加的企业如果某年的效益不好了,还可以暂停缴费,很灵活。

(二)缴费的时间灵活

可以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年缴费,可以月初缴也可以月末缴,时间和缴费频率还可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的分配方式

企业缴费分配的方式是企业年金最灵活的地方,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和精神所在,是为了整体提高福利还是为了奖励、激励,都体现在这个条款上。企业在这个条款上的设计千差万别,非常有意思,最能体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的经验和智慧。企业缴费分配方案主要可以分成三种:

第一种:配比法。企业与职工按照1:1或其他固定比例或金额缴纳企业年金。

第二种:系数调节法。企业缴费全部通过工龄系数、职务系数、职称系数等进行调节,向企业忠诚度高、为企业贡献时间长、职务级别高和具有专业技能的员工倾斜。

第三种:配比法和系数调节相结合。这种方法下企业缴费一部分同职工工资挂钩,采用1:1或固定比例配比;另一部分采用工龄、职务和技能等系数调节,使贡献较大的员工享受较多的缴费。这种方法既照顾到广大职工的利益,又体现了不同贡献职工的价值。

(四)归属权设计灵活

归属权条款规定的就是作为职工要达到什么条件能相应获得多少企业缴的年金。这个条款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自由设计的。

(五)投资收益分配制度灵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收益可以是100%分配到个人账户里去,也可以留存一部分。

(六)年金领取的方式灵活

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以固定金额多次领取和以固定时间多次领取三种方式,由职工在退休时选择领取方式,还可以转换成商业养老保险。

(七)管理费的收取灵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一是可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二是费率可以随着基金资产的规模递增而逐渐减少。

(八)对临近退休人员的补偿方式灵活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尤其是国有企业,非常重视对临近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临近退休的老龄职工为企业贡献时间长,而企业年金的积累时间较短,积累额少,企业年金提供的退休待遇低,可能会引起老龄职工对企业分配制度的不满,成为企业和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很多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中规定了对临近退休的老职工给予一定特殊补贴。各个企业自己设计决定补贴的金额和方式,差别很大。

四、年金受托的复杂性

(一)受托人多样性

受托人可以是专营企业年金业务的养老金公司,也可以是本身就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是企业自己成立的理事会。

法人受托模式是今后的发展趋势,而理事会受托的模式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受托缺乏法律依据,理事会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化管理等等。政府在政策上已经明确限制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今年4月24日劳动部[2007]12号文件明确规定,“由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个文件虽然没有明确说理事会不能做受托人,但已经给了市场一个强烈的信号。现在我们很多地方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已经明确要求企业要采取法人受托的模式进行管理,否则方案备案就不会通过。

(二)管理机构多元化,竞争机构多元化

寿险公司经营团险业务,企业只要和寿险公司签一个保单就可以了。而年金的管理涉及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当然,现在保险资金也要委托银行托管、一些保险公司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产,但是客户只知道是把钱给了保险公司,并不清楚具体还有谁在在做什么事。但年金就不一样了。客户虽然只和受托人签合同,但从营销这个环节开始,客户就面对了多个管理机构,就知道我的资金虽然是委托给受托人,但受托人一定要再委托合格的账管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不同职能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大型企业,自己选另外三个管理机构,受托人也要尊重企业的意愿,在没有特别重要的原因和理由的时候,不会不同意。大型企业这种做法非常普遍,所以我们在针对大型企业推三位一体的方案的时候,往往效果会比较差。不仅如此,企业还会去看受托人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他的利益,我们在工作流程当中还要把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必须由他参与到整个的环节中来。

(三)管理的复杂性和透明化

由于多角色的存在,管理过程中各个机构不再像以前各管各事,封闭式作业,管理机构之间的之间要事事都要沟通、协调,这样也就使得管理更加透明化,规范化,相互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同时也使得管理复杂化,有的时候甚至会造成效率低下。受托人是沟通协调的中枢,企业年金的所有运作指令、报告都是由受托人发出的,因此受托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和其他机构沟通,尤其是:

1、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或者是各方利益存在冲突的时候,需要受托人和管理机构反复沟通,协商;2、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的时候,受托人要查明原因,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出解决办法,避免基金造成损失,还要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赔偿。

(二)管理机构多元化,竞争机构多元化

寿险公司经营团险业务,企业只要和寿险公司签一个保单就可以了。而年金的管理涉及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当然,现在保险资金也要委托银行托管、一些保险公司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产,但是客户只知道是把钱给了保险公司,并不清楚具体还有谁在在做什么事。但年金就不一样了。客户虽然只和受托人签合同,但从营销这个环节开始,客户就面对了多个管理机构,就知道我的资金虽然是委托给受托人,但受托人一定要再委托合格的账管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不同职能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大型企业,自己选另外三个管理机构,受托人也要尊重企业的意愿,在没有特别重要的原因和理由的时候,不会不同意。大型企业这种做法非常普遍,所以我们在针对大型企业推三位一体的方案的时候,往往效果会比较差。不仅如此,企业还会去看受托人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他的利益,我们在工作流程当中还要把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必须由他参与到整个的环节中来。

(三)管理的复杂性和透明化

由于多角色的存在,管理过程中各个机构不再像以前各管各事,封闭式作业,管理机构之间的之间要事事都要沟通、协调,这样也就使得管理更加透明化,规范化,相互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同时也使得管理复杂化,有的时候甚至会造成效率低下。受托人是沟通协调的中枢,企业年金的所有运作指令、报告都是由受托人发出的,因此受托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和其他机构沟通,尤其是:

1、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或者是各方利益存在冲突的时候,需要受托人和管理机构反复沟通,协商;2、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的时候,受托人要查明原因,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出解决办法,避免基金造成损失,还要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赔偿。

第二部分 企业年金受托业务内容

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需要,中诚信托针对大型企业提供以下六项服务:

服务一:协助企业制定年金方案,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

服务二:负责企业年金启动实施前期各项工作;

服务三:运营期间投资管理;

服务四:监督评价管理机构工作;

服务五:日常行政管理;

服务六:保存会计凭证和业务档案。

下面我用一个案例来讲解一下受托人从和企业接触开始,为企业都提供了哪些服务。

某大型国有企业,3万人,年缴费在7000万元,自去年9月份起,我们和企业开始接触,帮助设计方案,今年一月份企业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企业内部成立了理事会,是内部决策机构。

一、帮助企业制定年金方案

理事会确定两个问题的原则:企业缴费分配的原则:1、企业缴费按照8.33%提取;2、老龄补偿;

根据企业对企业年金方案的要求,我们提供方案设计和数据测算,提出多种方案设计思路,进行分析和对比。受托人要熟悉国家年金法规政策,深入了解企业的人事管理情况;对企业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例如: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的差距多大合适?8.33%用不足怎么办?什么样的人算老龄职工进入补偿范围,老龄补偿到什么程度合适?如何既不要让企业负担太重,又可以适当解决老龄职工积累不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都要经过反复测算。

最后确定的方案:企业缴费为上年工资总额的8.33%,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占5%,同职工个人缴费相配比,配比比例为1:1;第二部分占1.665%,同工龄挂钩,采用工龄比例进行分配调节;第三部分占1.665%,同履职挂钩,采用履职类别比例进行分配调节。

职工个人账户获得的企业月缴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S×R+S×Pm×N+∑(S×p'i×Ni)

S 个人上年月工资额

R 个人缴费比例

Pm 工龄比例

N 个人工作年限

p'i 履职类别比例

Ni 个人在i履职类别任职的年限

i 履职类别

老龄补偿说明

把老龄职工界定为距离退休不足10年的员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但由于没有具体实施政策、企业经济效益差等原因,没有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临近退休的老龄职工为企业贡献时间长,而企业年金的积累时间较短,积累额少,企业年金提供的退休待遇低。随着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成增长趋势,老龄职工退休后的退休金同在职职工工资差距会越来越大,可能会引起老龄职工对企业分配制度的不满,成为企业和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影响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为了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方案规定对临近退休的老职工给予特殊补贴,提高企业年金积累额,使老龄职工的退休待遇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政策依据:国务院6号文,在职老龄职工享受特殊补贴的条件可设定为职工在建立企业年金时距离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到底要补偿多少?参照集团平均工资水平,未来工资增长水平、未来物价上涨因素和投资收益率等因素,我们对员工企业年金待遇金额进行了测算,确定了按照退休当年的企业缴费额补足十年的方法。

二、选择管理机构

我们向中小的企业推荐三位一体的方案可能比较有效,而大企业可能不一定奏效,因为大企业目标大,找的机构多,要选择最好的,且要走一个程序。而大

型企业往往选择招标的形式选管理机构,包括受托人,而小企业选择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比较愿意接受捆绑式的方案。这也是大企业的特点决定的。

(一)企业人员多,组织结构复杂,对账户管理人的要求较高。

这个企业的组织结构复杂,一个集团公司下面有几十个直属公司和控股公司,分层级年金管理,下属公司把数据提交上来以后,由集团公司统一进行汇总、提交。

这个企业是3万人,方案复杂,因此对账户管理人的要求较高。我们首先对企业内部账户管理的工作量进行评估,甚至需要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或者帮助企业编制内部管理软件。

我们和企业人力资源部的人员一起,花费了两个月的时间,分析企业的账户管理需求,编制管理软件需求书,把系统需求给账管候选人,根据系统需求满足的情况确定帐户管理人。这是非常正规,非常理想,也是非常耗时的一个案例,有的大企业可能也不会花费这么多时间和精力,这要看企业方案的复杂程度和企业建立年金运作的迫切程度。

选择帐户管理人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服务,收费,是否有大企业经验等等。帐户管理人选择完毕之后,账管人就要进场帮助企业建立个人帐户,和企业、受托人一起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

(二)选择投资管理人要非常谨慎

企业年金规模较大时会采取多投资管理人和多个组合的方式管理,提高了组合层面和计划层面的监督要求,增加了受托人的工作难度。很多政策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事宜,如:组合和计划分步会计核算,收益率和业绩计算方式,投资风险合并审查,资金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等,都要由受托人制定规则和标准。

我们首先分析企业的投资需求,制定投资策略。这个企业的投资策略是稳健型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本合同到期时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委托投资资产的稳健增长。

二、投资基准

三年期银行同期存款税后利率3.168%。

三、投资范围

1、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23号令的资产配臵的规定,现金类不低于20%,固定收益类不但高于50%,权益类不高于30%,其中股票不高于20%,只要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下降一个比例,现金类就要相应提高一个比例,例如:股票类降低5%,相应的现金类增加5%,而现金类的收益是多少呢,只有2%,这5%的资产对收益率的贡献率只有0.1%,而如果投资于股票资产,股票收益保守一点如果有50%,那么这5%的资产的贡献率就是2.5%。因此,我们没有降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允许投资人的股票投资达到法规的上限。

四、投资限制

1、委托投资资产所投资的企业债券(含可转债、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上市流通的次级债券)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以上(含);A级企业债指企业或债券获得A评级并且在投资时点A评级仍为有效的企业债。

2、下列公司的股票禁止买入:

(1) 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

已终止上市的;

(2) 最近一年度内的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公司的股票;

(3) 受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处罚的公司的股票,自受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买入。

3、关于债券回购的相关限制:

(1) 债券逆回购实际收益率不得低于同业存款利率。

(2) 期限最长为一年,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终止日期,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时,交易对手的范围如下:

A.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

务一级交易商成员;

B.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级分行及深圳分行;

C. 国家政策性银行;

D. 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E. 经甲方允许的其他交易对手。

4、关于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限制:

(1) 投资管理人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投资资产

净值的30%。

五、禁止行为

乙方在投资管理委托投资资产时禁止如下行为:

(1)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委托投资资产项下的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委托投资资产项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2) 不公平地对待委托投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违反集中交易原则,处理委托投资资产与乙方所管理的其他资产的交易活动(只限于场内交易品种);

B. 同等条件下,从事委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主体的交易抢先交易于委托投资资产;

C. 在新股认购、增发以及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管理的其他资产业务;

D. 在研究、咨询等方面没有为委托投资资产的管理人员提供与其他基金经理同样充分的信息和便利。

(3)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4)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 将委托投资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或其关联者的资产之间进

行相互买卖,转移委托投资资产利润,损害企业年金基金利益;

(6) 挪用委托投资资产;

(7) 从事可能使委托投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委托投资资产用于担保;

(9) 用委托投资资产从事信用交易等;

(10)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动用委托投资资产故意配合任何证券的发行或

间接发行;

(11)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委托投资资产配合乙方股东、所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发起人以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2) 利用委托投资资产故意操纵任何证券的价格;

(13)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委托投资资产项下任何证券的投票

权;

(14)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确定了投资策略后,要在16家投资管理机构当中邀请几家参加评选或者投标。我们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和评价标准,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程序和后台管理

2、类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经验

3、向受托人提供的服务

4、投资管理方案及报价

三、合同谈判

在选择完毕管理机构之后,要进行合同谈判,包括和企业的受托合同以及受托人和管理机构的合同。合作过的机构,容易沟通,时间快,没有合作过的机构比较慢。在受托合同谈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不能承诺保底收益

2、 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客户,拿到业务,就签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这里面蕴藏了很大的风险。年金连带责任通俗得说就是,如果因为其他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基金损失,受托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如果过错方拒绝赔偿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托人要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就意味着受托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哪个公司赔得起?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信托法规定共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受托人和其他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他们是受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共同受托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委托范围,存在明显不当代理或存在过错,代理人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这时候受托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向其代理人要求赔偿,而不是代过错方去赔偿。那么如果受托人同时有过错,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根据过错程度,按照比例和代理人共同赔偿,但不是连带责任。千万要记住这一点,不能承担的责任,绝不能在合同里写。

3、 收费策略

对中小企业,费率可以到上限,0.2%。对大企业的收费要有些策略,按照“资金规模越大费率越低的原则”。大企业的竞争比较激烈,要看具体情况确定报价。我们的报价策略分为是把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设定一个基本管理费提取基准和一个业绩报酬基准,在超过基本管理费提取基准的时候,受托人收取基本管理费,当业绩超过业绩报酬基准的时候,受托人除了收基本管理费外,还要额外收取业绩报酬。两项管理费相加不能超过法规规定的上限。如果业绩没有达到基本管理费提取基准,受托人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是竞争环境决定的。把基本管理费的弹性扩大,根据奖励和惩罚对等的原则收取业绩报酬,客户容易接受,而且这种报价方式比较有竞争力。但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两个基准不能太高,要有一定的可比性,比如最容易理解和操作的是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比较。订立基准还要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市场行情,行情好的时候可以适当提高,不好的时候一定不能高于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

签约后,我们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帮助企业起草报送主管部门的文件、委托托管银行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企业在

账户管理人处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以上讲的内容更多适用于大型企业的单一账户管理的年金计划。目前我们把大客户界定在每年的缴费规模在1000万以上的客户。如果是1000万以下的中小客户,很难进行单一账户管理。我们已经设计了集合年金计划,将在法规允许的时候推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满足中小客户的需求。当前,我们对中小客户的策略上是积极帮助他们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但在运作上鼓励他们参加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基金进入正式运营以后,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主要提供如下服务:

四、基金运营期间管理

受托人对投资组合业绩进行监控,定期进行业绩评价和投资风险评价。每年回顾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必要时调整投资政策和资产配臵;审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配臵调整方案并监督实施。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合规性和绩效进行日常监控

监督评价投资合规性和绩效,建立整个基金的总体风险评价体系和限制指标。

(一) 合规性风险监控指标

表5-1:合规性指标

(二)不同资产类别风险指标体系

表5-2:类别资产风险指标

(三)合同约定风险控制指标

表5-3:合同指标

2月27日,上证指数下跌277点,跌幅达到9.09%,是证券市场十年来跌幅最大的交易日。受托人对当日所有组合的估值表进行分析后发现有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组合跌幅超过2%。根据合同约定,跌幅超过2%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要向受托人提交临时报告。受托人立即要求该管理人提交了报告,分析原因并提交应对措施。

(二)每周合规性检查

对投资组合进行合规性检查。根据法规和合同约定,检查各项资产的比例、行业和品种等限制。投资经理每周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发送的基金净值报告,发现越权或违规交易行为及时要求投资管理人限期予以纠正。

(三)每月风险和业绩评估

每月评估组合层面和计划层面的投资业绩和风险情况,形成月报送中诚信托。

(四)审查投资组合的季度、年度管理。

日常行政管理

(一)日常行政事务

年金缴费、待遇支付、协调问题等方面的日常行政工作。

受托人要审查托管行编制的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受托人报告。

(二)编制季度和年度受托管理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受托情况报告

(2)投资管理情况分析:收益分析;资产构成;归因分析;市场分析等

(3)下季度投资策略

(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比如重大重组事项;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信息;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明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表等。

第三部分 公司介绍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托”),原名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30日,是原国家煤炭工业部设立的唯一一家煤炭行业金融机构。2001年9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第一家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曾先后隶属于原煤炭工业部和中央金融工委,2003年4月划归中国银监会管理,是唯一一家直属中国银监会的中央级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单位。

一、中诚信托年金大事记

2004年,劳动部企业年金专家组成员,承担“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和法规起草工作,直接参与企业年金制度建设;

2005年,结合国外先进经验,自主开发了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系统;

2005年,应邀在“全国冶金行业企业年金研讨会”上讲授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2005年,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受托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

2005年,举办召开“全国煤炭企业年金工作会议”;

2006年,和多家大型国有企业签约,帮助这些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选择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期间年金运营管理、监督和协调。年金管理规模超过10亿,服务职工人数达到40万人;

2005年、2006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两次视察中诚信托,对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给与肯定并做出重要指示;

2006年,受托管理的淮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计划得到劳动保障部高度评价,淮北矿业集团代表企业在劳动部和二十多家国家部委联合举办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论坛”上进行大会发言,介绍经验;

2006年,世界银行专家组来公司考察年金管理业务;

2006年 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世界银行召开的“企业年金监管风险控制研讨会”;

2006年 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地社保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转型的法规

研究;

2007年4月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中诚信托代表企业年金受托人进行大会发言,介绍受托管理经验;

2007年 签约北京市国资委第一家企业年金试点单位北京京煤集团企业年金。

二、客户群体

中诚信托的客户定位是“致力于服务大型国有企业,针对大型企业特点提供专业化服务”。截至2007年3月,中诚信托已经同六家特大型国有企业签订受托合同,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业务市场份额超过30%,受托规模11亿,覆盖职工40万人,分布在安徽、陕西、新疆、北京等省、市和自治区。

客户主要为大型煤炭、能源、化工等行业,积累了较丰富的为大型国有企业服务的经验。我们还为IT、电力、民航、医药、冶金、烟草、机械制造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年金咨询。

能源行业已签约代表性客户: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安徽淮南矿业集团、北京京煤集团、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安徽皖北煤电集团、新疆金风科技集团、北京文物公司等企业,。其中,年金规模过亿的企业有4家,最大规模为淮南矿业集团,现有年金存量达到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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