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会计处理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11-26 1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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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收到租赁费(或预收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租人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确认每期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经营租赁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收到租赁款(或预收租赁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经营租赁款
计算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与出租人对租金收入的确认相对应,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支出也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摊;在分摊时应视租赁资产的具体用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认各期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一次性预付租金,则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确认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租资产的租赁费收入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因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此税。
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教育费附加
在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同时,还应以同样的计征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六、印花税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时,按双方订立合同(协议)所载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此合同计算的应贴花金额分别贴花。出租方(承租方)计算贴花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七、企业所得税
出租方为企业的,应将与出租该资产有关的收入和支出的成本、费用、相关税费并入企业的财务核算中,根据年末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经营性租赁资产属于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应由出租方计提折旧,作为与租赁收入相配比的成本支出,承租方不计提折旧。
计提出租资产折旧时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
出租方为个人的,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税率均为20%。此外,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有如下特殊规定:
(一)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其中发生的有关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
结转抵扣;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或20%(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租方为个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 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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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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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收到租赁费(或预收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租人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确认每期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经营租赁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收到租赁款(或预收租赁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经营租赁款
计算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与出租人对租金收入的确认相对应,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支出也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摊;在分摊时应视租赁资产的具体用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认各期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一次性预付租金,则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确认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租资产的租赁费收入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因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此税。
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教育费附加
在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同时,还应以同样的计征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六、印花税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时,按双方订立合同(协议)所载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此合同计算的应贴花金额分别贴花。出租方(承租方)计算贴花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七、企业所得税
出租方为企业的,应将与出租该资产有关的收入和支出的成本、费用、相关税费并入企业的财务核算中,根据年末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经营性租赁资产属于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应由出租方计提折旧,作为与租赁收入相配比的成本支出,承租方不计提折旧。
计提出租资产折旧时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
出租方为个人的,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税率均为20%。此外,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有如下特殊规定:
(一)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其中发生的有关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
结转抵扣;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或20%(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租方为个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 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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