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概述
一、概念:商品或服务跨越国境的流通
二、种类:(一)国际货物贸易--有形商品
(二)国际技术贸易--技术的买卖
民用技术→贸易中的技术
(三)国际服务贸易--有偿
--种类是WTO规定的(法定的)
--跨越国家或者地区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
一、概念:(公法+私法)
公法:贸易管制法
私法:各国民商法
二、分支: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
又称为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 有形排除:供私人买卖和使用的拍卖按照法律执行令进行的买卖(公法买卖) 动产/不动产法律依据:转移方式 动产:任意 不动产:强制
《海商》第二条 船舶、飞机、汽车灯;证券;电力
二、国际货物贸易公司的地位
第二节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一)要约: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证券的买卖、电力)
1、成立三个条件:向相对人作出的→特定、数量不限
→具备未来将来成立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送达时,要约生效
2、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若已送达,此时取消则为撤销
3、出现以下情况,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使
4、时效:有效期已过
要约人撤销
守要约人拒绝(明示;默示→对要约的改变)
(二)承诺
1、生效条件:主体要件:由受要约人做出
时间要件:逾期承诺不构成承诺(逾期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
特殊: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的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逾期承诺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③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的一致,并不是机械完全的一致)
2、承诺生效时间:到达生效(大陆法系)
投邮生效(发出生效,英美法系)
了解生效(意大利)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生效
(一)主体(特许经营)
(二)意思表示真实
排除了:胁迫(合同无效)
欺诈(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事实(主观),客观上使用欺诈行为,诱使对方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交易动机的误解)
④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效力待定,可撤销,一定时间,出斥期间)
(三)合法:多重标准(同时符合)社会公共道德
四、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还可以给对方合理的宽限期让卖方履行其义务——第一补救方法,维护秩序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机器设备):修补&调试&替换有瑕疵的部分
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应与发出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依个案)内提出
4、减价: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5、宣告合同无效:
条件: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剥夺了受损当事人依合同期待得到的东西)【特征:使对方当事人根本丧失可期待】
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义务,或者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如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适用于卖方的补救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宣告合同无效:对方的根本违约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补救方法
1、损害赔偿:私&商(包括可期待商业利益)
(1)私(有原则,无金额)——公(均有)
(2)商:金钱→数额
赔偿数额(原则)与损害相当(包括可期待商业利益)
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声称另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没有采取这种措施,违约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2、预期违约和分批较好的情况下
(1)预期违约: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其行为推
断其将不履行合同出现预期违约之后,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中止履行适用条件:资信缺陷
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表明(明示)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重要义务
中止履行的结束: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发货前还是发货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中止除因继续履行而结束外,也可以因中止方当事人宣告合同无效而结束。
(3)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规定如在履行合同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4)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有证据证明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均为无效(指货物相互依存)
3、支付利息→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1)货款利息
(2)拖欠金额的利息
支付利息:可弥补损失
不可弥补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商誉→商誉价值→信用
4、免责:免除法律责任
(1)免责的条件:不履行是由于当事人(主体)不能控制的障碍(客体)
这种障碍时在不履行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这种障碍时当事人不能克服的
(2)免责的通知(及时通知义务)→个案
(3)免责的后果
免责一方免除的是另一个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受损方依照公约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5、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
(1)合同一经宣告,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并不解释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
(2)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卖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而获得的收益
卖方:贷款利息
买方:转让收益
(3)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如果买方归还的货物不具有交货时的使用价值,买方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6、保全货物
(1)概念: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2)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
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
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准备退货
(3)方式: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当合理。
将易坏货物出售,要将出售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三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
一、概念:是指跨越国界的技术转移
二、分类:
1、有偿:国际技术贸易
2、无偿:技术援助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
一、概念:是指技术跨越国界的有偿的转让
二、特点:1、转让的客体是无形的技术
2、转让方一般提供技术的使用权
3、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时效性)和地域性
4、内容复杂,履行期长
三、国际许可证协议
(一)分类: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分许可协议
1、独占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仅可以将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而且许可方自己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狱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优:较强市场竞争力
缺:市场风险大,独占实施费用高
2、排他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方有技术的使用权,使用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是许可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时间和该地域内对该技术的使用权。
3、普通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许可方、和被许可的第三方都可以使用该项技术
4、交叉许可协议:是指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技术的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5、分许可协议:指被许可方将其从许可方出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订立分许可合同必须经原许可方同意,或者在原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二)共有条款
1、合同的前言:合同的名称
合同的编号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④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等条款
2、定义条款 是指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由于但是人双方所在国家使用语言、适用法律不
同,各方对同义词的解释和使用可能完全不同,因此为了避免在执行合同中产生分歧,对关键性重要词汇以及各国法律习惯、不同理解的词汇,需要在定义条款中加以明确
3、价格与支付条款
主要包括: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入门费加提成价格
统包价格:是指在合同一次算清一个明确的使用费数额并在合同中固定下来,由被许可方一次付清或分若干期付清
提成价格:在项目建成报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的使用费
入门费+提成价格: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生效后被许可方立即支付入门费,在项目报产后一定期限内再支付提成费
在三种计价方式中,统包价格对受让方风险最大提成价格对受让方最为有利,而入门费加提成价格由于综合了出让方与受让方的风险,因此成为最常被当事人所使用的一种计价方式
4、合同的范围条约:明确使用许可的对象,提供技术的途径,授权的性质以及被许可方行使使用权(制造权和销售权的时间和地狱范围)
5、技术资料的交付条款
6、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条款
7、考核和验收条款
8、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条款
9、保证和索赔条款:是指技术出让方对其出让的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所提供的保证以及当许可方未能履行上述保证时,被许可方对其有权提出索赔的约定
10、违约救济条款
11、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条款
12、合同有效期和生效时间条款
(三)不同类型的国际许可证协议的特征
1、专利许可协议包括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不得反控和使用专利标记等特有内容
维持专利的有效性:是指在合同中规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失效后,被许可方将不再支付专利
不得反控条款:是要求被许可方在获得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后,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该专利提出疑议或者进行无效诉讼的条款
对不得反控条款的效力,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我国法律而言,我国实行”默示许可“被许可方是否有不得反控的义务,要看合同是否订明这一条款
使用专利标记条款:要求被许可方在自己生产的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主要作用是警告他人不得仿造否则构成侵权
2、商标许可协议:包括使用商标的形式、质量监督条款以及商标标识的管理条款 转让商标的使用方式在国贸中有四种
质量监督条款 这是商标许可协议最具特色的条款。该条款要求被许可方保证使用商标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许可方有权监督检车被许可方的原料和产品,有权到其工厂检查生产过程,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定期将产品的样品送交许可方检查。 商标标识的管理条款
一般规定商标标识的获得方式,商标标识的使用以及合同终止后对商标标识的处理
3、版权许可协议:是对被许可方使用作品的方式进行专门的约定
方式: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改编、摄制成电影或电视、录像、翻译以及网络传播
同,各方对同义词的解释和使用可能完全不同,因此为了避免在执行合同中产生分歧,对关键性重要词汇以及各国法律习惯、不同理解的词汇,需要在定义条款中加以明确
3、价格与支付条款
主要包括: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入门费加提成价格
统包价格:是指在合同一次算清一个明确的使用费数额并在合同中固定下来,由被许可方一次付清或分若干期付清
提成价格:在项目建成报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的使用费
入门费+提成价格: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生效后被许可方立即支付入门费,在项目报产后一定期限内再支付提成费
在三种计价方式中,统包价格对受让方风险最大提成价格对受让方最为有利,而入门费加提成价格由于综合了出让方与受让方的风险,因此成为最常被当事人所使用的一种计价方式
4、合同的范围条约:明确使用许可的对象,提供技术的途径,授权的性质以及被许可方行使使用权(制造权和销售权的时间和地狱范围)
5、技术资料的交付条款
6、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条款
7、考核和验收条款
8、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条款
9、保证和索赔条款:是指技术出让方对其出让的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所提供的保证以及当许可方未能履行上述保证时,被许可方对其有权提出索赔的约定
10、违约救济条款
11、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条款
12、合同有效期和生效时间条款
(三)不同类型的国际许可证协议的特征
1、专利许可协议包括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不得反控和使用专利标记等特有内容
维持专利的有效性:是指在合同中规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失效后,被许可方将不再支付专利
不得反控条款:是要求被许可方在获得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后,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该专利提出疑议或者进行无效诉讼的条款
对不得反控条款的效力,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我国法律而言,我国实行”默示许可“被许可方是否有不得反控的义务,要看合同是否订明这一条款
使用专利标记条款:要求被许可方在自己生产的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主要作用是警告他人不得仿造否则构成侵权
2、商标许可协议:包括使用商标的形式、质量监督条款以及商标标识的管理条款 转让商标的使用方式在国贸中有四种
质量监督条款 这是商标许可协议最具特色的条款。该条款要求被许可方保证使用商标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许可方有权监督检车被许可方的原料和产品,有权到其工厂检查生产过程,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定期将产品的样品送交许可方检查。 商标标识的管理条款
一般规定商标标识的获得方式,商标标识的使用以及合同终止后对商标标识的处理
3、版权许可协议:是对被许可方使用作品的方式进行专门的约定
方式: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改编、摄制成电影或电视、录像、翻译以及网络传播
4、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专有技术:有一定价值、可以利用的、被有限的人员所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且不作为工业产权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其组合
秘密性是专有技术最大的特点以及其商业性得以维持的关键,详细的合同范围条款,详细的技术保证条款,保密条款以及保证条款都是专有技术协议的特有内容
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合同范围条款中要详细描述转让技术的具体内容,必要时还要有说明说,流程图作为合同附件,同时协议中还有详细的技术保证的内容。由许可方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清晰、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相关设备的性能以及合同工厂的正常运行和合同产品的性能等事项作出保证
专有技术的经济价值根本原因在于其秘密性
5、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一、限制性商业条款
是指企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或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将一些不合理的贸易条件强加于贸易对手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贸易做法或行为的总称
二、限制性商业惯例特点
(一)主体是企业
(二)限制性商业惯例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
目的:垄断技术和市场 排斥其他企业
(三)有可能或将会对贸易和商业活动造成不利成果 限制被许可人自由的参与市场竞争
三、限制性商业惯例产生的根源
(一)产生于技术贸易的独占性
(二)核心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三)产生于供售双方的利益再分配,达到双方利益平衡的效果
(四)来源于国与国之间技术发展的不平衡
四、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表现形式
(一)单方面的返售条款,供方要求技术方将取得技术后作出的改进在供方不给予补偿或承担互惠义务下,转让或返售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其他企业
(二)对权利的效利不表示疑异条款,供方要求技术售方对转让给他们使用的专利技术使用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有效性不得提出任何疑异
(三)独家经营的条款,供方限制售方就类似的或者竞争性的技术或产品签订销售协议,代理协议或制造协议的自由或者取得这种竞争性技术的自由,而这种限制并非为确保供方取得合法利益所需要,也不是确保所转让技术的机密性所需要
(四)限制研究条款,供方限制售方对转让的技术从事研究发展工作,或者按当地情况吸收和改进所转让的技术,或者限制售方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方面的研究发展工作
(五)限制使用人员条款,供方要求售方使用供方指定的人员
(六)限制价格条款:供方要求对售方取得技术后所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有关服务的价格进行管制
(七)限制修改使用技术的条款:供方禁止售方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更改引进的技术,售方自行负责
(八)包销协定或独家代理协定的条款:供方要求售方把产品的包销权或独家代理权授予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代理人而不得授予他人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是国际间服务的输入与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服务是一种商品。
跨越国境的输出(服务)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一)规模快速增长,并且呈现出上升趋势
(二)从传统的劳动自然资源密集型向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进行转化
(三)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处于明显的优势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
一、跨境供应——通讯型服务
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这里是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
二、境外消费——出境旅游
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在消费者的跨境移动
三、商业存在
是指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并且设立当地机构(外企的分支机构)
四、自然人存在——国际工程承包
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发生了自然人的流动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和义务,以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
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非商业性)
二、最惠国待遇
一是指各成员国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得到豁免,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最惠国待遇义务得到豁免(权利增多,义务减少)
最惠国义务的规定不妨碍毗邻国家的优惠,即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阻止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不阻止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协议,此外该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对最惠国待遇都适用,最惠国待遇义务不涉及政府的财物采购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背景
(二)规定
二、世界贸易组织
产生时间:1995年1月1日
总部:瑞士日内瓦→一般设在中立国
依各成员国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三、关贸总协定(GATT)与世贸组织(WTO)
(一)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WTO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永久性
(二)约束力度不同
WTO要求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应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成为不履行
WTO义务的理由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制度下,明确允许国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三)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
WTO多边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成员不得有选择的参加协议,各成员承担的义务相同,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各协议相互独立,分散不同缔约方受不同协议约束,不同协议有不同的参加方,不同的参加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四)调整范围不同
WTO既调整货物贸易又调整服务贸易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GATT只调整货物贸易,但不包括纺织品贸易
(五)争端解决制度不同
WTO争端解决制度是统一的,各成员国适用统一的争端解决制度,GATT的框架下,争端解决制度表现出分散性
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一)政府
(二)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却在处理时对贸易关系以及WTO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的地区(港澳台)(中国4个)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WTO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中国属于加入成员,无论什么样的成员在WTO中法律地位平等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
(一)便利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并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二)在相关协议处理的事项方面,为成员间过边国际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实施框架
(三)实施争端解决制度
(四)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五)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最大)一致性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运行机制
一、法律框架
(一)组织协定——商业性国际条约
WTO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WTO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的贸易法律制度
WTO协定正式确立了WTO的多边贸易制度,该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有关的问题,确立了多边贸易制度的框架,结构是开放性的,有一系列的协议、规则、减让表,有关WTO权利义务大量规范是由作为WTO协定附件的其他协定规定的,这种开放式的结构为WTO协定包括将来达成的协定提供了可能。WTO协定是商业性的国际条约,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约束各成员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其目的是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实施商业活动。
(二)法律体系
多边贸易协议、诸边贸易协议
多边贸易协议的三个附件: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1997年失
效)
诸边贸易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
(三)WTO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1、原则性规定:在该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组织协议条款冲突时以WTO协定为准,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相互独、并行,某一事项可能同时受三类规则的调整,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其中一个协议的调整并不表明因此不受其他协议的支配,就货物贸易规则而言,有11个货物贸易协议优先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
具体适用时关系: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在涉及不同协议不同规定的相互关系时,争端解决机构遵循协调一致的解释方法。每一个协议与每一个规定都是WTO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共同适用,累积(计)适用
二、机构设置
(一)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最高权力机构
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WTO最高级会议,部长会议履行WTO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须的措施
(二)常设权力机构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部长会议职能由总理会代为执行,总理事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负责机构的运作。
(三)部门贸易机构
根据WTO协定附件的不同调整范围设立了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理事会依总理事会的指导运作分别履行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总理事会指定的职能,各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对全体成员开放,并非所有成员代表都参加理事会,各理事会设有下属机构
(四)综合委员会
包括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行政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总理事会下的6类
负责处理贸易与发展,环境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行政事务,各委员会行使有关协议赋予的职责以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并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下属机构
每一个理事会都有下属机构 农产品、市场准入、反倾销
(六)WTO秘书处和总干事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
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
秘书处职责主要包括:为WTO的代表机构进行谈判和执行协议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在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由法律雇员提供有关规则和先例解释方面的法律帮助④处理新成员的加入谈判,为准备加入的国家提供咨询 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属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方面不应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各成员(政府)不应对他们的履行职责施加影响
第三节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
一、中国根据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框架
义务:规范性义务:所有成员国都应承担的义务
独特性义务:中国在加入世贸时所作出的承诺
二、贸易经营权
中国承诺逐步开放贸易经营权
我国在正式加入世贸后三年内所有企业都有权进行商品出口(国家专营商品除外)除另有规
国际贸易法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概述
一、概念:商品或服务跨越国境的流通
二、种类:(一)国际货物贸易--有形商品
(二)国际技术贸易--技术的买卖
民用技术→贸易中的技术
(三)国际服务贸易--有偿
--种类是WTO规定的(法定的)
--跨越国家或者地区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
一、概念:(公法+私法)
公法:贸易管制法
私法:各国民商法
二、分支: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
又称为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 有形排除:供私人买卖和使用的拍卖按照法律执行令进行的买卖(公法买卖) 动产/不动产法律依据:转移方式 动产:任意 不动产:强制
《海商》第二条 船舶、飞机、汽车灯;证券;电力
二、国际货物贸易公司的地位
第二节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一)要约: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证券的买卖、电力)
1、成立三个条件:向相对人作出的→特定、数量不限
→具备未来将来成立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送达时,要约生效
2、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若已送达,此时取消则为撤销
3、出现以下情况,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使
4、时效:有效期已过
要约人撤销
守要约人拒绝(明示;默示→对要约的改变)
(二)承诺
1、生效条件:主体要件:由受要约人做出
时间要件:逾期承诺不构成承诺(逾期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
特殊: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的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逾期承诺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③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的一致,并不是机械完全的一致)
2、承诺生效时间:到达生效(大陆法系)
投邮生效(发出生效,英美法系)
了解生效(意大利)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生效
(一)主体(特许经营)
(二)意思表示真实
排除了:胁迫(合同无效)
欺诈(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事实(主观),客观上使用欺诈行为,诱使对方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交易动机的误解)
④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效力待定,可撤销,一定时间,出斥期间)
(三)合法:多重标准(同时符合)社会公共道德
四、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还可以给对方合理的宽限期让卖方履行其义务——第一补救方法,维护秩序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机器设备):修补&调试&替换有瑕疵的部分
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应与发出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依个案)内提出
4、减价: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5、宣告合同无效:
条件: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剥夺了受损当事人依合同期待得到的东西)【特征:使对方当事人根本丧失可期待】
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义务,或者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如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适用于卖方的补救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宣告合同无效:对方的根本违约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补救方法
1、损害赔偿:私&商(包括可期待商业利益)
(1)私(有原则,无金额)——公(均有)
(2)商:金钱→数额
赔偿数额(原则)与损害相当(包括可期待商业利益)
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声称另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没有采取这种措施,违约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2、预期违约和分批较好的情况下
(1)预期违约: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其行为推
断其将不履行合同出现预期违约之后,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中止履行适用条件:资信缺陷
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表明(明示)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重要义务
中止履行的结束: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发货前还是发货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中止除因继续履行而结束外,也可以因中止方当事人宣告合同无效而结束。
(3)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规定如在履行合同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4)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有证据证明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均为无效(指货物相互依存)
3、支付利息→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1)货款利息
(2)拖欠金额的利息
支付利息:可弥补损失
不可弥补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商誉→商誉价值→信用
4、免责:免除法律责任
(1)免责的条件:不履行是由于当事人(主体)不能控制的障碍(客体)
这种障碍时在不履行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这种障碍时当事人不能克服的
(2)免责的通知(及时通知义务)→个案
(3)免责的后果
免责一方免除的是另一个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受损方依照公约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5、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
(1)合同一经宣告,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并不解释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
(2)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卖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而获得的收益
卖方:贷款利息
买方:转让收益
(3)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如果买方归还的货物不具有交货时的使用价值,买方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6、保全货物
(1)概念: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2)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
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
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准备退货
(3)方式: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当合理。
将易坏货物出售,要将出售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三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
一、概念:是指跨越国界的技术转移
二、分类:
1、有偿:国际技术贸易
2、无偿:技术援助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
一、概念:是指技术跨越国界的有偿的转让
二、特点:1、转让的客体是无形的技术
2、转让方一般提供技术的使用权
3、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时效性)和地域性
4、内容复杂,履行期长
三、国际许可证协议
(一)分类: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分许可协议
1、独占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仅可以将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而且许可方自己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狱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优:较强市场竞争力
缺:市场风险大,独占实施费用高
2、排他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方有技术的使用权,使用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是许可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时间和该地域内对该技术的使用权。
3、普通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许可方、和被许可的第三方都可以使用该项技术
4、交叉许可协议:是指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技术的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5、分许可协议:指被许可方将其从许可方出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订立分许可合同必须经原许可方同意,或者在原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二)共有条款
1、合同的前言:合同的名称
合同的编号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④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等条款
2、定义条款 是指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由于但是人双方所在国家使用语言、适用法律不
同,各方对同义词的解释和使用可能完全不同,因此为了避免在执行合同中产生分歧,对关键性重要词汇以及各国法律习惯、不同理解的词汇,需要在定义条款中加以明确
3、价格与支付条款
主要包括: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入门费加提成价格
统包价格:是指在合同一次算清一个明确的使用费数额并在合同中固定下来,由被许可方一次付清或分若干期付清
提成价格:在项目建成报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的使用费
入门费+提成价格: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生效后被许可方立即支付入门费,在项目报产后一定期限内再支付提成费
在三种计价方式中,统包价格对受让方风险最大提成价格对受让方最为有利,而入门费加提成价格由于综合了出让方与受让方的风险,因此成为最常被当事人所使用的一种计价方式
4、合同的范围条约:明确使用许可的对象,提供技术的途径,授权的性质以及被许可方行使使用权(制造权和销售权的时间和地狱范围)
5、技术资料的交付条款
6、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条款
7、考核和验收条款
8、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条款
9、保证和索赔条款:是指技术出让方对其出让的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所提供的保证以及当许可方未能履行上述保证时,被许可方对其有权提出索赔的约定
10、违约救济条款
11、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条款
12、合同有效期和生效时间条款
(三)不同类型的国际许可证协议的特征
1、专利许可协议包括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不得反控和使用专利标记等特有内容
维持专利的有效性:是指在合同中规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失效后,被许可方将不再支付专利
不得反控条款:是要求被许可方在获得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后,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该专利提出疑议或者进行无效诉讼的条款
对不得反控条款的效力,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我国法律而言,我国实行”默示许可“被许可方是否有不得反控的义务,要看合同是否订明这一条款
使用专利标记条款:要求被许可方在自己生产的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主要作用是警告他人不得仿造否则构成侵权
2、商标许可协议:包括使用商标的形式、质量监督条款以及商标标识的管理条款 转让商标的使用方式在国贸中有四种
质量监督条款 这是商标许可协议最具特色的条款。该条款要求被许可方保证使用商标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许可方有权监督检车被许可方的原料和产品,有权到其工厂检查生产过程,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定期将产品的样品送交许可方检查。 商标标识的管理条款
一般规定商标标识的获得方式,商标标识的使用以及合同终止后对商标标识的处理
3、版权许可协议:是对被许可方使用作品的方式进行专门的约定
方式: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改编、摄制成电影或电视、录像、翻译以及网络传播
同,各方对同义词的解释和使用可能完全不同,因此为了避免在执行合同中产生分歧,对关键性重要词汇以及各国法律习惯、不同理解的词汇,需要在定义条款中加以明确
3、价格与支付条款
主要包括: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入门费加提成价格
统包价格:是指在合同一次算清一个明确的使用费数额并在合同中固定下来,由被许可方一次付清或分若干期付清
提成价格:在项目建成报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的使用费
入门费+提成价格: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生效后被许可方立即支付入门费,在项目报产后一定期限内再支付提成费
在三种计价方式中,统包价格对受让方风险最大提成价格对受让方最为有利,而入门费加提成价格由于综合了出让方与受让方的风险,因此成为最常被当事人所使用的一种计价方式
4、合同的范围条约:明确使用许可的对象,提供技术的途径,授权的性质以及被许可方行使使用权(制造权和销售权的时间和地狱范围)
5、技术资料的交付条款
6、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条款
7、考核和验收条款
8、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条款
9、保证和索赔条款:是指技术出让方对其出让的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所提供的保证以及当许可方未能履行上述保证时,被许可方对其有权提出索赔的约定
10、违约救济条款
11、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条款
12、合同有效期和生效时间条款
(三)不同类型的国际许可证协议的特征
1、专利许可协议包括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不得反控和使用专利标记等特有内容
维持专利的有效性:是指在合同中规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失效后,被许可方将不再支付专利
不得反控条款:是要求被许可方在获得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后,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该专利提出疑议或者进行无效诉讼的条款
对不得反控条款的效力,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我国法律而言,我国实行”默示许可“被许可方是否有不得反控的义务,要看合同是否订明这一条款
使用专利标记条款:要求被许可方在自己生产的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主要作用是警告他人不得仿造否则构成侵权
2、商标许可协议:包括使用商标的形式、质量监督条款以及商标标识的管理条款 转让商标的使用方式在国贸中有四种
质量监督条款 这是商标许可协议最具特色的条款。该条款要求被许可方保证使用商标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许可方有权监督检车被许可方的原料和产品,有权到其工厂检查生产过程,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定期将产品的样品送交许可方检查。 商标标识的管理条款
一般规定商标标识的获得方式,商标标识的使用以及合同终止后对商标标识的处理
3、版权许可协议:是对被许可方使用作品的方式进行专门的约定
方式: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改编、摄制成电影或电视、录像、翻译以及网络传播
4、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专有技术:有一定价值、可以利用的、被有限的人员所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且不作为工业产权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其组合
秘密性是专有技术最大的特点以及其商业性得以维持的关键,详细的合同范围条款,详细的技术保证条款,保密条款以及保证条款都是专有技术协议的特有内容
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合同范围条款中要详细描述转让技术的具体内容,必要时还要有说明说,流程图作为合同附件,同时协议中还有详细的技术保证的内容。由许可方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清晰、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相关设备的性能以及合同工厂的正常运行和合同产品的性能等事项作出保证
专有技术的经济价值根本原因在于其秘密性
5、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一、限制性商业条款
是指企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或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将一些不合理的贸易条件强加于贸易对手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贸易做法或行为的总称
二、限制性商业惯例特点
(一)主体是企业
(二)限制性商业惯例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
目的:垄断技术和市场 排斥其他企业
(三)有可能或将会对贸易和商业活动造成不利成果 限制被许可人自由的参与市场竞争
三、限制性商业惯例产生的根源
(一)产生于技术贸易的独占性
(二)核心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三)产生于供售双方的利益再分配,达到双方利益平衡的效果
(四)来源于国与国之间技术发展的不平衡
四、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表现形式
(一)单方面的返售条款,供方要求技术方将取得技术后作出的改进在供方不给予补偿或承担互惠义务下,转让或返售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其他企业
(二)对权利的效利不表示疑异条款,供方要求技术售方对转让给他们使用的专利技术使用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有效性不得提出任何疑异
(三)独家经营的条款,供方限制售方就类似的或者竞争性的技术或产品签订销售协议,代理协议或制造协议的自由或者取得这种竞争性技术的自由,而这种限制并非为确保供方取得合法利益所需要,也不是确保所转让技术的机密性所需要
(四)限制研究条款,供方限制售方对转让的技术从事研究发展工作,或者按当地情况吸收和改进所转让的技术,或者限制售方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方面的研究发展工作
(五)限制使用人员条款,供方要求售方使用供方指定的人员
(六)限制价格条款:供方要求对售方取得技术后所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有关服务的价格进行管制
(七)限制修改使用技术的条款:供方禁止售方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更改引进的技术,售方自行负责
(八)包销协定或独家代理协定的条款:供方要求售方把产品的包销权或独家代理权授予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代理人而不得授予他人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是国际间服务的输入与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服务是一种商品。
跨越国境的输出(服务)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一)规模快速增长,并且呈现出上升趋势
(二)从传统的劳动自然资源密集型向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进行转化
(三)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处于明显的优势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
一、跨境供应——通讯型服务
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这里是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
二、境外消费——出境旅游
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在消费者的跨境移动
三、商业存在
是指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并且设立当地机构(外企的分支机构)
四、自然人存在——国际工程承包
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发生了自然人的流动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和义务,以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
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非商业性)
二、最惠国待遇
一是指各成员国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得到豁免,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最惠国待遇义务得到豁免(权利增多,义务减少)
最惠国义务的规定不妨碍毗邻国家的优惠,即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阻止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不阻止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协议,此外该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对最惠国待遇都适用,最惠国待遇义务不涉及政府的财物采购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背景
(二)规定
二、世界贸易组织
产生时间:1995年1月1日
总部:瑞士日内瓦→一般设在中立国
依各成员国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三、关贸总协定(GATT)与世贸组织(WTO)
(一)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WTO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永久性
(二)约束力度不同
WTO要求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应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成为不履行
WTO义务的理由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制度下,明确允许国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三)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
WTO多边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成员不得有选择的参加协议,各成员承担的义务相同,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各协议相互独立,分散不同缔约方受不同协议约束,不同协议有不同的参加方,不同的参加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四)调整范围不同
WTO既调整货物贸易又调整服务贸易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GATT只调整货物贸易,但不包括纺织品贸易
(五)争端解决制度不同
WTO争端解决制度是统一的,各成员国适用统一的争端解决制度,GATT的框架下,争端解决制度表现出分散性
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一)政府
(二)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却在处理时对贸易关系以及WTO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的地区(港澳台)(中国4个)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WTO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中国属于加入成员,无论什么样的成员在WTO中法律地位平等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
(一)便利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并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二)在相关协议处理的事项方面,为成员间过边国际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实施框架
(三)实施争端解决制度
(四)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五)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最大)一致性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运行机制
一、法律框架
(一)组织协定——商业性国际条约
WTO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WTO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的贸易法律制度
WTO协定正式确立了WTO的多边贸易制度,该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有关的问题,确立了多边贸易制度的框架,结构是开放性的,有一系列的协议、规则、减让表,有关WTO权利义务大量规范是由作为WTO协定附件的其他协定规定的,这种开放式的结构为WTO协定包括将来达成的协定提供了可能。WTO协定是商业性的国际条约,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约束各成员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其目的是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实施商业活动。
(二)法律体系
多边贸易协议、诸边贸易协议
多边贸易协议的三个附件: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1997年失
效)
诸边贸易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
(三)WTO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1、原则性规定:在该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组织协议条款冲突时以WTO协定为准,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相互独、并行,某一事项可能同时受三类规则的调整,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其中一个协议的调整并不表明因此不受其他协议的支配,就货物贸易规则而言,有11个货物贸易协议优先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
具体适用时关系: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在涉及不同协议不同规定的相互关系时,争端解决机构遵循协调一致的解释方法。每一个协议与每一个规定都是WTO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共同适用,累积(计)适用
二、机构设置
(一)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最高权力机构
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WTO最高级会议,部长会议履行WTO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须的措施
(二)常设权力机构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部长会议职能由总理会代为执行,总理事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负责机构的运作。
(三)部门贸易机构
根据WTO协定附件的不同调整范围设立了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理事会依总理事会的指导运作分别履行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总理事会指定的职能,各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对全体成员开放,并非所有成员代表都参加理事会,各理事会设有下属机构
(四)综合委员会
包括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行政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总理事会下的6类
负责处理贸易与发展,环境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行政事务,各委员会行使有关协议赋予的职责以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并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下属机构
每一个理事会都有下属机构 农产品、市场准入、反倾销
(六)WTO秘书处和总干事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
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
秘书处职责主要包括:为WTO的代表机构进行谈判和执行协议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在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由法律雇员提供有关规则和先例解释方面的法律帮助④处理新成员的加入谈判,为准备加入的国家提供咨询 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属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方面不应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各成员(政府)不应对他们的履行职责施加影响
第三节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
一、中国根据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框架
义务:规范性义务:所有成员国都应承担的义务
独特性义务:中国在加入世贸时所作出的承诺
二、贸易经营权
中国承诺逐步开放贸易经营权
我国在正式加入世贸后三年内所有企业都有权进行商品出口(国家专营商品除外)除另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