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买卖

  四川省内江市城管局发竞标公告拍卖人行道经营权引起各方强烈反应,许多人认为人行道是公共资源,怎么能拿出来牟利呢?更何况,作为公权部门的城管局,权力是公众授予的,拍卖人行道经营权这样事关公众利益的大事完全不顾公众意见而自行决定,岂不是明目张胆地滥用权力?无论是质疑其合法性,还是质疑其合理性,归根到底,市民的愤懑都缘于两个解不开的“心结”:公共资源能否拿来经营?如果能经营,又需要什么前提?   公共资源能否通过市场手段来运作?就国际惯例而言,城市经营理念早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条成功经验。政府经营城市,关键考虑的是通过具有市场价值的有形资源的经营,来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通过经营城市的品牌、形象、文化底蕴等无形资产,扩大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来源。另外,就中国现实而言,中国需要庞大的城市建设资金,光凭税收肯定不够,引入国际先进的城市经营理念很有必要,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城市的公共资源正被某些部门或某些群体毫无顾忌地挪为“私用”,公私不分的状态事实上已经形成,为此,通过有秩序的市场准则来规范也不失为值得一试的良策。实例证明,公交车广告、公路广告位、城市广场、街道地名等公共资源在一些地方通过市场运作,都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既然公共资源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运作,那前提是什么呢?一般来说,经营公共资源一不能损害公众利益,二必须程序合法,两者缺一不可。以此次的拍卖标的为例:沱江沿岸的这段人行道,既是市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也是市民平日休闲散步的重要场所,如果拍卖给商家的茶饮摊区阻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或休闲散步就等于损害了公众利益,显然是不宜拍卖的。当然,公权部门也可以为自己辩解,它需要组织相关论证,并告知市民,如何能做到公众利益和经营开发的双赢,用充分的证据来说服市民。此外,公权部门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便是行政违法。从市民们的反应可以看出,内江城管的这一行政作为完全是单向度的行政命令,除了用一纸行文通知市民以外,便什么也没做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必须主动组织公众听证。拍卖人行道经营权,涉及的行政主体除城管以外,还有工商、税务、环保、规划等多个部门,单凭城管一家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也是需要相关部门作出解释说明的。   内江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虽有其理论上和事实上的依据,但是,像这样忙不迭的、不合程序的“行政冲动”公众肯定是不能理解,不会认可的。因为,这样的拍卖很容易让公众联想到近年来各地涌现出来的一系列借公众利益之名行牟取私利之实的“贱卖”和“黑拍卖”行为。

  四川省内江市城管局发竞标公告拍卖人行道经营权引起各方强烈反应,许多人认为人行道是公共资源,怎么能拿出来牟利呢?更何况,作为公权部门的城管局,权力是公众授予的,拍卖人行道经营权这样事关公众利益的大事完全不顾公众意见而自行决定,岂不是明目张胆地滥用权力?无论是质疑其合法性,还是质疑其合理性,归根到底,市民的愤懑都缘于两个解不开的“心结”:公共资源能否拿来经营?如果能经营,又需要什么前提?   公共资源能否通过市场手段来运作?就国际惯例而言,城市经营理念早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条成功经验。政府经营城市,关键考虑的是通过具有市场价值的有形资源的经营,来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通过经营城市的品牌、形象、文化底蕴等无形资产,扩大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来源。另外,就中国现实而言,中国需要庞大的城市建设资金,光凭税收肯定不够,引入国际先进的城市经营理念很有必要,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城市的公共资源正被某些部门或某些群体毫无顾忌地挪为“私用”,公私不分的状态事实上已经形成,为此,通过有秩序的市场准则来规范也不失为值得一试的良策。实例证明,公交车广告、公路广告位、城市广场、街道地名等公共资源在一些地方通过市场运作,都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既然公共资源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运作,那前提是什么呢?一般来说,经营公共资源一不能损害公众利益,二必须程序合法,两者缺一不可。以此次的拍卖标的为例:沱江沿岸的这段人行道,既是市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也是市民平日休闲散步的重要场所,如果拍卖给商家的茶饮摊区阻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或休闲散步就等于损害了公众利益,显然是不宜拍卖的。当然,公权部门也可以为自己辩解,它需要组织相关论证,并告知市民,如何能做到公众利益和经营开发的双赢,用充分的证据来说服市民。此外,公权部门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便是行政违法。从市民们的反应可以看出,内江城管的这一行政作为完全是单向度的行政命令,除了用一纸行文通知市民以外,便什么也没做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必须主动组织公众听证。拍卖人行道经营权,涉及的行政主体除城管以外,还有工商、税务、环保、规划等多个部门,单凭城管一家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也是需要相关部门作出解释说明的。   内江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虽有其理论上和事实上的依据,但是,像这样忙不迭的、不合程序的“行政冲动”公众肯定是不能理解,不会认可的。因为,这样的拍卖很容易让公众联想到近年来各地涌现出来的一系列借公众利益之名行牟取私利之实的“贱卖”和“黑拍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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