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有: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

(1)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各少数民族都可以选出代表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最低代表人口数的规定,也可以选出1名代表;

在历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14%左右(其中,比例最低的是四届人大,为9.4%,比例最高的是七届人大,为15%),比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大约高出1-7个百分点左右。

(2)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要求“大力培养四化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目前全国大约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3)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中共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少数民族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实行区域性的民族自治。民族自治机关享有管理和决定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法定权力,享有根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具体内容是:

(1)必须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自治权、行使自治权利。

(3)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而且还是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体现了国家统一的原则,体现了对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的原则,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

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愿望和要求,因此能够起到促进各民族团结的作用;

它能够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地区和公众的积极性,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4)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

(5)少数民族人口政策。

中央政府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少数民族人口状况和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制定了不同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50年代至70年代,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人口兴旺”、鼓励生育的政策,以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数量,控制人口下降的趋势;80年代以后,中央政府要求对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6)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

(7)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7种文字,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土等十多个民族使用的13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改进的。少数民族公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习惯和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全国人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目前中国较为流行的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公众大多有宗教信仰的传统,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分布有明显的民族性,信仰藏传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门巴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苗、瑶等民族。

(9)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

(10)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基本原则有: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

(1)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各少数民族都可以选出代表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最低代表人口数的规定,也可以选出1名代表;

在历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14%左右(其中,比例最低的是四届人大,为9.4%,比例最高的是七届人大,为15%),比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大约高出1-7个百分点左右。

(2)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要求“大力培养四化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目前全国大约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3)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中共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少数民族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实行区域性的民族自治。民族自治机关享有管理和决定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法定权力,享有根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具体内容是:

(1)必须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自治权、行使自治权利。

(3)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而且还是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体现了国家统一的原则,体现了对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的原则,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

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愿望和要求,因此能够起到促进各民族团结的作用;

它能够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地区和公众的积极性,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4)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

(5)少数民族人口政策。

中央政府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少数民族人口状况和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制定了不同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50年代至70年代,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人口兴旺”、鼓励生育的政策,以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数量,控制人口下降的趋势;80年代以后,中央政府要求对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6)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

(7)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7种文字,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土等十多个民族使用的13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改进的。少数民族公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习惯和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全国人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目前中国较为流行的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公众大多有宗教信仰的传统,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分布有明显的民族性,信仰藏传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门巴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苗、瑶等民族。

(9)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

(10)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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