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案件标准作业

财产险作业流程

1.0

目的 规范财产险公估作业流程,指导公估师按标准进行财产

险案件作业。

2.0

3.0

3.1 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财产险公估案件。 接案及查勘准备 公估师在接到部门经理指派的任务后,应做以下工作

(1) 立即向部门经理或委托方经办人了解案件基本情

况,包括出险基本情况——出险原因、受损财产项

目、大致损失情况、承保基本情况、保单特别约定、

扩展条款

(2) 明确委托事项(公估/代查勘/风险评估/调查/追

偿/监装监卸等)

(3) 取得保险双方联系方式

(4) 了解特别注意事项

(5) 了解保险公司经办人是否一同前往现场

(6) 拟定初步作业方案

3.2 接受委托后,案件承接人或部门经理要求委托人提供书

面委托书, 经办公估师跟踪并落实收到书面委托书。

3.3 非协议单位委托案件,应由部门经理(或授权公估师)

向委托人说明我司收费标准。

3.4 公估师接受委派后,应在10分钟内与被保险人取得联

系;向被保险人说明或了解以下内容:

(1) 表明身份;

(2) 说明被委托事项;

(3)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4) 确定查勘时间;

(5) 了解赴现场查勘的路线;

(6) 告知被保险人主办公估师联系方式;

(7) 告知被保险人我司投诉电话。

告知被保险人做到以下工作:

(1)准备保单正本复印件和损失清单;

(2)告知被保险人进行必要的施救;

(3)要求被保险人落实协助查勘的工作人员。

将与被保险人的联系情况反馈给委托人。

3.5 如涉及多方(肇事方、受害人、货主、代理人、检测/

鉴定机构等)会同检验,应取得相关联系方式,并书面约定会同检验的相关事宜。

3.6 根据获得的信息,准备好下列查勘资料:

(1)清点表;(2)查勘记录;(3)询问笔录;(4)声明(包括提醒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5)索要资料清单(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减);(6)风险评估询问调查表(适用时);(7)其它相关单证(赔款收据)。

3.7 准备好下列查勘工具及资质证件:

(1) 委托书;

(2) 执业证书;

(3) 名片;

(4) 相机(检查电池) ;

(5) 摄像机(重大案件或特殊案件时);

(6) 卷尺、皮尺;

(7) 证物袋;

(8) 备用纸张(标签贴、封条);

(9) 取样瓶/袋;

(10) 必备的专业工具和安全保护装备。

4.0

4.1 现场查勘 公估师在准备妥当后,根据客户的要求或按照协议时效

要求或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查勘,原则上:出险现场在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内,2小时赶到;非分支机构所在城市,省内:4~6小时赶到,省外或距离超过600公里以上,24小时以内赶到如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达的,要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和委托人缘由,并尽快赶到;

4.2 到达现场后:

(1)与被保险人进行座谈,说明来意,交换名片,表示慰问;

(2)请被保险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出险经过、损失情况、事故原因、现场证人等);

(3)向被保险人讲解公估作业程序、表明我司公正立场和需被保险人配合进行的协调事项;

(4)向被保险人索要保单正本复印件、损失清单、财务资料等;

(5)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资料需盖章(与保单被保险人名称一致)。

4.3 拍照要求:

(1) 拍照前核对相机日期及时间与现实时间是否一

致;

(2) 拍摄照片显示受损财产的坐落地址;

(3) 全面巡视、观察和全景照相;

(4) 拍摄照片显示事故源头;

(5) 拍摄照片时注意与标尺或选取合适的参照物一同

拍摄;

(6) 多角度拍摄受损标的损失情形,显示实际损失状

况;

(7) 对主要的损失部位取样拍摄;

(8) 对受损和未受损的标的对比拍摄,拍摄不同损失

程度的代表照片;

(9) 拍摄标的的铭牌和各种参数;

(10) 对于部分无法复印的材料用拍摄方法作为记

录;

(11) 每次拍摄完成检查相片质量。

4.4 对照保单或保险协议,核对承保范围:

(1) 被保险人名称;

(2) 保险地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期限;

(5) 保险责任;

(6) 保险金额;

(7) 投保方式;

(8) 特别约定。

4.5 绘制厂区平面图、现场损失布局图,标明事故源头与各

关系位臵;

4.6

4.7 了解被保险人生产工艺或销售流程。 根据现场情况及案件性质,制定相应的现场查勘方案。

以下方案供借鉴:(1)暴雨、台风、洪水致损案:应先清点受损部分,再根据情况(如:被保险人无财务账册或者财务账册不真实)选择是否需要清点全厂未损部分的财产;

(2)火灾案:应先清点火灾现场未损部分(如帐目清楚或仅在保单明细表中单项受损的,可仅清点相应项目),

再清点、整理过火部分;

(3)盗窃案:获得被保险人出险前库存表或盘点表,全面盘点现场未丢失部分,对比两者差异后确定损失项目及数量;

(4)其他类型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查勘方案。

4.6 现场清点必须详细准确, 应详细记录损失数量及损失情

形。对于清点的原材料、产成品需记录:

(1) 名称、规格、型号、材质;

(2) 包装数量和材料;

(3) 生产日期;

(4) 关注受损财产是否属于滞销\积压\临近失效\退

货\返修\残次品

(5) 关注堆放要求, 核对实际堆放情况;

(6) 清点时根据码放要求合理码放,避免损失扩大,

并有利于后续的清点。

损失清点表上杜绝使用“报废、损失严重、全损、无残值”等结论性词语;损失清点表上不应写出单价。若写上被保险人的索赔单价,在备注中一定要说明为被保险人索赔价格,未经公估人审核。

对于机器设备需记录:

(1) 机械设备名称、型号、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等;

(2) 记录损坏零部件名称、型号、规格、损失情形等;

(3) 外委修理项目审核报价。

4.9 现场查勘记录要求:

(1) 字迹端正、清晰;

(2) 现场清点人员和被保险人代表双方签字;

(3) 查勘记录中项目填写齐全(页码\名称\日期\出险

地点) ;

(4) 必要的备注(如:“除上述受损项目外其余未

损。”);

(5) 记录受损标的放臵位臵,如车间、罩棚、楼层、

走道等。

4.10

4.11 以上工作底稿和资料应复印一份,复印件留给被保险人。 现场查勘完毕,必须在现场与部门经理电话联系,简要

说明现场情况,由部门经理请示委托人是否可以离开现场,在获得部门经理允许的前提下才能离开现场。

5.0

5.1 立案及案件初步处理 现场查勘完成后,必须三天内将案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并在公司“财险公估理赔服务系统”中立进行立案,提交部门经理审核.

5.2 上述工作完成后,备齐所有查勘资料向部门负责人做详

细案情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保单情况,出险情况,受损财产的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案件处理中感觉到的困难和需要部门负责人协助解决的问题(专家和检测

单位) ;确定向委托人反馈的方式.

5.3 对报损金额超过本单位处理权限的案件,公估师应立即

上报财险发展管理部(大案管理制度) 。

5.4 部门经理审核立案后,公估师上传案件相关资料. 上传每

一张照片要求配备说明文字,原则上每一个案件不得少于5张照片;

5.5 及时完成《初勘报告》,并上传至“财险公估理赔服务系

统”中,提交部门经理审核通过,查勘结束后三天内向委托人提交;

特殊情况需向部门经理说明并获得部门经理同意后可以延迟;对于估损金额超过50万的案件,部门经理审核后必须提交分公司品质管理组或分管财险的负责人复核同意后才能对外提交;

5.6 初勘报告应包括保单内容简介、事故经过、现场损失清

点情况、资料收集情况、损失初估、保险责任初步判定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如有必要需附加能说明案情的照片,并对照片进行简单的说明;

5.7 所有案件发生的费用,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一周内填写

报销单,向公司报销,特殊情况无法报销的需要填写书面说明;同时将报销的费用逐笔登记在“财险公估理赔服务系统”对应栏目中,没有进入系统的费用分公司不予报销;

6.0

6.1 沟通 对于我司在现场查勘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

如果现场无法全部取回,在随后的时间内应随时敦促被保险人提供。

6.2 如果客户长时间没有回应或不提供索赔资料,应不定期

书面发函催促,同时抄送保险公司。原则上应每1-2周跟踪一次案件。

6.3 在与保险各方沟通协商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特别是

涉及经纪公司或代理公司参与案件处理时,往来文件一定要有书面记录。

6.4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借助经纪公司或代理公司督促被

保险人配合提供资料。

7.0

7.1 案件处理和督导 对每一个处理的案件,必须制作《公估进度表》,并详细

记录每一步工作的内容;

7.2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或个人无法把握的

突发情况,必须马上告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导解决;

7.3 按要求,定期将个人所有案件的进度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并告知部门负责人接下来处理案件的工作安排及前阶段案件的处理情况;

7.4 需要向保险公司汇报案情,必须先将汇报内容向部门负

责人表述,获得部门负责人认可后方能进行。任何人不得在没有获得部门负责人认可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做电话、书面和当面汇报。

7.5 在向保险公司反馈前,必须制作完成《公估摘要表》、《核

损表》并附加核损说明,没有上述材料不得向保险公司汇报。汇报同时,必须带齐所有案件资料;

7.6

7.7 将所有附件上传至理赔服务系统。 所有获得的案件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并单独存放,要求

做到资料有条理,案件有层次,并详细记录《案件资料一览表》;

7.8 如根据案件需要,制作中期报告完成后,上传至“财险

公估理赔服务系统”中,报部门经理审核后才能向外提交;

7.9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将案件涉及的一些关键资料及

时上传到“财险公估理赔服务系统”中;

7.10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主动积极推动结案,不得坐等

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提供资料;规定一个时间联系一次,做记录(时效)?天(进入红色区域)的案件,必须半个月联系一次,并记录;

7.11 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资料或者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尽量采

用书面传真方式,并将所有往来传真资料保存备查; 8.0 事故原因分析

9.3

9.3.1

9.3.2

9.3.3

10.0

10.1 对于由于气象灾害引起的事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气象证明资料作为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的依据; 对于由于火灾引起的事故,必须有被保险人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 对于盗窃引起的事故,必须有被保险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对于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事故,一般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专家或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出具的出险原因认定书或检测报告等; 除以上情况外,由公估人员通过对现场情况的分析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 涉及到第三方赔偿责任 对于涉及到第三方赔偿责任的,应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要求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方提出书面索赔; 对于责任判定不清或定损尺度严,可能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疑义的,应与保险公司核赔部承办人(及经纪人)充分沟通后再通知被保险人。 对于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 损失核定 详细查证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保险合同条款、

10.2

10.3

10.4

10.5

11.0

11.1

11.2

11.2.1

11.2.2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及现场查勘情况,定损、定量、定价、确定残值,计算损失金额。 损失数量应该按照我司现场清点表上记录的数量进行确定;现场无法清点数量或没有现场清点时,可以通过相关的财务账册、仓库盘点记录及财产存放现场的情况结合最大体积法进行推算; 核损单价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或采用被保险人提供的成本分析表、真实发票作为价格依据; 损失程度的核定,应根据财产的损失情形、相关的行业标准及市场行情来确定,必要时,可咨询公司内主办过类似案件的公估师。 如委托人对于残值处理有特别程序要求,在遇到存在残值处理问题的案件中,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填写有关残值处理表格,并在得到委托人明确处理意见后再进行残值的计算,并要求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进行残值的处理。 损失理算 调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重复保险; 调查保单是否足额投保: 固定资产一般用保险金额与重臵价对比衡量是否足额投保; 流动资产一般用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日的帐面余额对比衡

量是否足额投保;

11.2.3 不同的险种,不同的保单应根据保险的约定计算是否足

额投保,特别是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较多时应以特别约定和附件条款为准。

11.3

计算赔付金额: 建议赔付金额=(核损金额-残值)×投保比例×(1

-免赔率)

12.0

12.1 编制公估报告及结案 经保险双方确认理赔金额后,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具

体经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估报告,并提交财险部经理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核。

12.2 公估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核流程后,确定最终版本,

连同签字页及所有附件组成报告正本(有原件的附件要放入正本中);制作副本留公司存档;

12.3

12.4 按照收费标准及公司规定,开具公估发票; 公估报告正本完成后连同公估发票应与当天(最迟不超

过第二天)送往保险人处或寄出,并电话提醒保险人注意查收;

12.5

12.6 保险人收到公估报告及发票后,提醒保险人回传签收单; 自确认保险人收到公估报告及发票后,主办公估师应主

动跟踪公估费支付情况;若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公估费的,主办公估师应联系保险人,询问相关原因及支

付日期,直至收到公估费。

12.7 公估案案卷由业务部自行整理、装订成册,电子版及文

件交档案室归档。

财产险作业流程

1.0

目的 规范财产险公估作业流程,指导公估师按标准进行财产

险案件作业。

2.0

3.0

3.1 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财产险公估案件。 接案及查勘准备 公估师在接到部门经理指派的任务后,应做以下工作

(1) 立即向部门经理或委托方经办人了解案件基本情

况,包括出险基本情况——出险原因、受损财产项

目、大致损失情况、承保基本情况、保单特别约定、

扩展条款

(2) 明确委托事项(公估/代查勘/风险评估/调查/追

偿/监装监卸等)

(3) 取得保险双方联系方式

(4) 了解特别注意事项

(5) 了解保险公司经办人是否一同前往现场

(6) 拟定初步作业方案

3.2 接受委托后,案件承接人或部门经理要求委托人提供书

面委托书, 经办公估师跟踪并落实收到书面委托书。

3.3 非协议单位委托案件,应由部门经理(或授权公估师)

向委托人说明我司收费标准。

3.4 公估师接受委派后,应在10分钟内与被保险人取得联

系;向被保险人说明或了解以下内容:

(1) 表明身份;

(2) 说明被委托事项;

(3)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4) 确定查勘时间;

(5) 了解赴现场查勘的路线;

(6) 告知被保险人主办公估师联系方式;

(7) 告知被保险人我司投诉电话。

告知被保险人做到以下工作:

(1)准备保单正本复印件和损失清单;

(2)告知被保险人进行必要的施救;

(3)要求被保险人落实协助查勘的工作人员。

将与被保险人的联系情况反馈给委托人。

3.5 如涉及多方(肇事方、受害人、货主、代理人、检测/

鉴定机构等)会同检验,应取得相关联系方式,并书面约定会同检验的相关事宜。

3.6 根据获得的信息,准备好下列查勘资料:

(1)清点表;(2)查勘记录;(3)询问笔录;(4)声明(包括提醒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5)索要资料清单(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减);(6)风险评估询问调查表(适用时);(7)其它相关单证(赔款收据)。

3.7 准备好下列查勘工具及资质证件:

(1) 委托书;

(2) 执业证书;

(3) 名片;

(4) 相机(检查电池) ;

(5) 摄像机(重大案件或特殊案件时);

(6) 卷尺、皮尺;

(7) 证物袋;

(8) 备用纸张(标签贴、封条);

(9) 取样瓶/袋;

(10) 必备的专业工具和安全保护装备。

4.0

4.1 现场查勘 公估师在准备妥当后,根据客户的要求或按照协议时效

要求或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查勘,原则上:出险现场在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内,2小时赶到;非分支机构所在城市,省内:4~6小时赶到,省外或距离超过600公里以上,24小时以内赶到如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达的,要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和委托人缘由,并尽快赶到;

4.2 到达现场后:

(1)与被保险人进行座谈,说明来意,交换名片,表示慰问;

(2)请被保险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出险经过、损失情况、事故原因、现场证人等);

(3)向被保险人讲解公估作业程序、表明我司公正立场和需被保险人配合进行的协调事项;

(4)向被保险人索要保单正本复印件、损失清单、财务资料等;

(5)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资料需盖章(与保单被保险人名称一致)。

4.3 拍照要求:

(1) 拍照前核对相机日期及时间与现实时间是否一

致;

(2) 拍摄照片显示受损财产的坐落地址;

(3) 全面巡视、观察和全景照相;

(4) 拍摄照片显示事故源头;

(5) 拍摄照片时注意与标尺或选取合适的参照物一同

拍摄;

(6) 多角度拍摄受损标的损失情形,显示实际损失状

况;

(7) 对主要的损失部位取样拍摄;

(8) 对受损和未受损的标的对比拍摄,拍摄不同损失

程度的代表照片;

(9) 拍摄标的的铭牌和各种参数;

(10) 对于部分无法复印的材料用拍摄方法作为记

录;

(11) 每次拍摄完成检查相片质量。

4.4 对照保单或保险协议,核对承保范围:

(1) 被保险人名称;

(2) 保险地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期限;

(5) 保险责任;

(6) 保险金额;

(7) 投保方式;

(8) 特别约定。

4.5 绘制厂区平面图、现场损失布局图,标明事故源头与各

关系位臵;

4.6

4.7 了解被保险人生产工艺或销售流程。 根据现场情况及案件性质,制定相应的现场查勘方案。

以下方案供借鉴:(1)暴雨、台风、洪水致损案:应先清点受损部分,再根据情况(如:被保险人无财务账册或者财务账册不真实)选择是否需要清点全厂未损部分的财产;

(2)火灾案:应先清点火灾现场未损部分(如帐目清楚或仅在保单明细表中单项受损的,可仅清点相应项目),

再清点、整理过火部分;

(3)盗窃案:获得被保险人出险前库存表或盘点表,全面盘点现场未丢失部分,对比两者差异后确定损失项目及数量;

(4)其他类型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查勘方案。

4.6 现场清点必须详细准确, 应详细记录损失数量及损失情

形。对于清点的原材料、产成品需记录:

(1) 名称、规格、型号、材质;

(2) 包装数量和材料;

(3) 生产日期;

(4) 关注受损财产是否属于滞销\积压\临近失效\退

货\返修\残次品

(5) 关注堆放要求, 核对实际堆放情况;

(6) 清点时根据码放要求合理码放,避免损失扩大,

并有利于后续的清点。

损失清点表上杜绝使用“报废、损失严重、全损、无残值”等结论性词语;损失清点表上不应写出单价。若写上被保险人的索赔单价,在备注中一定要说明为被保险人索赔价格,未经公估人审核。

对于机器设备需记录:

(1) 机械设备名称、型号、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等;

(2) 记录损坏零部件名称、型号、规格、损失情形等;

(3) 外委修理项目审核报价。

4.9 现场查勘记录要求:

(1) 字迹端正、清晰;

(2) 现场清点人员和被保险人代表双方签字;

(3) 查勘记录中项目填写齐全(页码\名称\日期\出险

地点) ;

(4) 必要的备注(如:“除上述受损项目外其余未

损。”);

(5) 记录受损标的放臵位臵,如车间、罩棚、楼层、

走道等。

4.10

4.11 以上工作底稿和资料应复印一份,复印件留给被保险人。 现场查勘完毕,必须在现场与部门经理电话联系,简要

说明现场情况,由部门经理请示委托人是否可以离开现场,在获得部门经理允许的前提下才能离开现场。

5.0

5.1 立案及案件初步处理 现场查勘完成后,必须三天内将案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并在公司“财险公估理赔服务系统”中立进行立案,提交部门经理审核.

5.2 上述工作完成后,备齐所有查勘资料向部门负责人做详

细案情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保单情况,出险情况,受损财产的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案件处理中感觉到的困难和需要部门负责人协助解决的问题(专家和检测

单位) ;确定向委托人反馈的方式.

5.3 对报损金额超过本单位处理权限的案件,公估师应立即

上报财险发展管理部(大案管理制度) 。

5.4 部门经理审核立案后,公估师上传案件相关资料. 上传每

一张照片要求配备说明文字,原则上每一个案件不得少于5张照片;

5.5 及时完成《初勘报告》,并上传至“财险公估理赔服务系

统”中,提交部门经理审核通过,查勘结束后三天内向委托人提交;

特殊情况需向部门经理说明并获得部门经理同意后可以延迟;对于估损金额超过50万的案件,部门经理审核后必须提交分公司品质管理组或分管财险的负责人复核同意后才能对外提交;

5.6 初勘报告应包括保单内容简介、事故经过、现场损失清

点情况、资料收集情况、损失初估、保险责任初步判定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如有必要需附加能说明案情的照片,并对照片进行简单的说明;

5.7 所有案件发生的费用,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一周内填写

报销单,向公司报销,特殊情况无法报销的需要填写书面说明;同时将报销的费用逐笔登记在“财险公估理赔服务系统”对应栏目中,没有进入系统的费用分公司不予报销;

6.0

6.1 沟通 对于我司在现场查勘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

如果现场无法全部取回,在随后的时间内应随时敦促被保险人提供。

6.2 如果客户长时间没有回应或不提供索赔资料,应不定期

书面发函催促,同时抄送保险公司。原则上应每1-2周跟踪一次案件。

6.3 在与保险各方沟通协商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特别是

涉及经纪公司或代理公司参与案件处理时,往来文件一定要有书面记录。

6.4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借助经纪公司或代理公司督促被

保险人配合提供资料。

7.0

7.1 案件处理和督导 对每一个处理的案件,必须制作《公估进度表》,并详细

记录每一步工作的内容;

7.2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或个人无法把握的

突发情况,必须马上告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导解决;

7.3 按要求,定期将个人所有案件的进度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并告知部门负责人接下来处理案件的工作安排及前阶段案件的处理情况;

7.4 需要向保险公司汇报案情,必须先将汇报内容向部门负

责人表述,获得部门负责人认可后方能进行。任何人不得在没有获得部门负责人认可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做电话、书面和当面汇报。

7.5 在向保险公司反馈前,必须制作完成《公估摘要表》、《核

损表》并附加核损说明,没有上述材料不得向保险公司汇报。汇报同时,必须带齐所有案件资料;

7.6

7.7 将所有附件上传至理赔服务系统。 所有获得的案件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并单独存放,要求

做到资料有条理,案件有层次,并详细记录《案件资料一览表》;

7.8 如根据案件需要,制作中期报告完成后,上传至“财险

公估理赔服务系统”中,报部门经理审核后才能向外提交;

7.9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将案件涉及的一些关键资料及

时上传到“财险公估理赔服务系统”中;

7.10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主动积极推动结案,不得坐等

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提供资料;规定一个时间联系一次,做记录(时效)?天(进入红色区域)的案件,必须半个月联系一次,并记录;

7.11 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资料或者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尽量采

用书面传真方式,并将所有往来传真资料保存备查; 8.0 事故原因分析

9.3

9.3.1

9.3.2

9.3.3

10.0

10.1 对于由于气象灾害引起的事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气象证明资料作为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的依据; 对于由于火灾引起的事故,必须有被保险人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 对于盗窃引起的事故,必须有被保险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对于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事故,一般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专家或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出具的出险原因认定书或检测报告等; 除以上情况外,由公估人员通过对现场情况的分析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 涉及到第三方赔偿责任 对于涉及到第三方赔偿责任的,应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要求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方提出书面索赔; 对于责任判定不清或定损尺度严,可能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疑义的,应与保险公司核赔部承办人(及经纪人)充分沟通后再通知被保险人。 对于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 损失核定 详细查证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保险合同条款、

10.2

10.3

10.4

10.5

11.0

11.1

11.2

11.2.1

11.2.2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及现场查勘情况,定损、定量、定价、确定残值,计算损失金额。 损失数量应该按照我司现场清点表上记录的数量进行确定;现场无法清点数量或没有现场清点时,可以通过相关的财务账册、仓库盘点记录及财产存放现场的情况结合最大体积法进行推算; 核损单价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或采用被保险人提供的成本分析表、真实发票作为价格依据; 损失程度的核定,应根据财产的损失情形、相关的行业标准及市场行情来确定,必要时,可咨询公司内主办过类似案件的公估师。 如委托人对于残值处理有特别程序要求,在遇到存在残值处理问题的案件中,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填写有关残值处理表格,并在得到委托人明确处理意见后再进行残值的计算,并要求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进行残值的处理。 损失理算 调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重复保险; 调查保单是否足额投保: 固定资产一般用保险金额与重臵价对比衡量是否足额投保; 流动资产一般用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日的帐面余额对比衡

量是否足额投保;

11.2.3 不同的险种,不同的保单应根据保险的约定计算是否足

额投保,特别是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较多时应以特别约定和附件条款为准。

11.3

计算赔付金额: 建议赔付金额=(核损金额-残值)×投保比例×(1

-免赔率)

12.0

12.1 编制公估报告及结案 经保险双方确认理赔金额后,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具

体经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估报告,并提交财险部经理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核。

12.2 公估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核流程后,确定最终版本,

连同签字页及所有附件组成报告正本(有原件的附件要放入正本中);制作副本留公司存档;

12.3

12.4 按照收费标准及公司规定,开具公估发票; 公估报告正本完成后连同公估发票应与当天(最迟不超

过第二天)送往保险人处或寄出,并电话提醒保险人注意查收;

12.5

12.6 保险人收到公估报告及发票后,提醒保险人回传签收单; 自确认保险人收到公估报告及发票后,主办公估师应主

动跟踪公估费支付情况;若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公估费的,主办公估师应联系保险人,询问相关原因及支

付日期,直至收到公估费。

12.7 公估案案卷由业务部自行整理、装订成册,电子版及文

件交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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