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拆除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工程名称:大王山生态公园项目委托监理协议
委托单位(甲方): 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乙方): 湖南立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月
水泥厂拆除厂房委托监理合同
甲方单位: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湖南立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湘建(1996)监字第292号《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以及长房政发[2003]068号《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麓山水泥厂厂房情况,经资质审查确定:委托乙方对麓山水泥厂红线范围内的厂房,临时建筑物等所有须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的拆除及垃圾清运进行监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监理范围及工程量
监理范围:水泥厂厂房、临时建筑物等所须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的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第二条 监理时间
从合同签定后,开始拆除施工起至监理范围内的全部房屋建筑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工程完成。
第三条 甲方权利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现场工作,乙方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负责任,向施工单位提出不正当要求,作权、钱交易等行为,甲方有权通报批评,并向乙方建议调离其工作,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与权限
1、本合同监理属现场直接监理。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行使甲方所授予的安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做好协调工作权限。
2、在监理范围内,按甲方提供的拆迁房屋及建筑物范围进行拆除安全施工监理。
3、审查施工单位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实施,以使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保证这一计划实施需具备的技术力量、机械配备及材料质量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5、组织所监理工程的工程技术会,事故分析与处理,以及施工协调会。
6、对违反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的施工,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正,但返工、暂缓施工、停工等重大问题需及时请示甲方同意,方可实施。遇有特殊、紧急安全隐患时,可先处理后汇报。
7、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检查,并进行24小时跟班作业。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影响拆除施工的电力、电信及给排水管网等管线工程,必须提前督促施工方进行前期处理。
8、审查拆除方案和安全措施,督促检查负责拆除的施工方按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拆除任务。对拆除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监理有权下令停止拆除并责令其整改,必须确保拆除的绝对安全,保证工程死亡率为零。
9、完成乙方提出的拆除房屋及建筑物恢复部分的施工监理,并督促施工方对拆除过程中损坏的管网设施进行恢复。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拆除项目的有关资料。
2、参与乙方组织的本监理项目有关的施工技术协调会等工作。
3、提供与监理有关的工作方便。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一周(7日)内提供详细监理计划。
2、乙方应按本工程进度编制监理细则;
3、乙方应在本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4、为完成合同委托的监理任务,甲方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跟踪监理。
5、监理人员应当固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监理人员要服从甲方的监理工作安排,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工作。
6、监理人员应遵守甲方的作息制度和规章制度,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监理工作。
7、由于监理人员失职、失误、渎职的过错,致使工程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已支付的监理费不得退回,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
第八条 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
1、本合同工程监理费用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文件规定,并考虑麓山水泥厂厂房的具体情况,以及监理工作内容深度综合确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拆除工程监理费包干单价为 元/㎡,包干单价任何情况下不作调整。
2、本合同监理项目完工后,按监理范围内施工单位结算的最终审定的拆除面积结算。
3、甲方依据最终结算审核结论,在乙方提供正式税务部门发票后15
天内,将监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其它
1、监理人员对本合同监理项目的合理化建议而使工程节约了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本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调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成,可请求长沙市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4、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5、本合同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2年 5 月 日
合同编号:
拆除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工程名称:大王山生态公园项目委托监理协议
委托单位(甲方): 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乙方): 湖南立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月
水泥厂拆除厂房委托监理合同
甲方单位:长沙先导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湖南立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湘建(1996)监字第292号《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以及长房政发[2003]068号《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麓山水泥厂厂房情况,经资质审查确定:委托乙方对麓山水泥厂红线范围内的厂房,临时建筑物等所有须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的拆除及垃圾清运进行监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监理范围及工程量
监理范围:水泥厂厂房、临时建筑物等所须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的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第二条 监理时间
从合同签定后,开始拆除施工起至监理范围内的全部房屋建筑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工程完成。
第三条 甲方权利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现场工作,乙方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负责任,向施工单位提出不正当要求,作权、钱交易等行为,甲方有权通报批评,并向乙方建议调离其工作,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与权限
1、本合同监理属现场直接监理。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行使甲方所授予的安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做好协调工作权限。
2、在监理范围内,按甲方提供的拆迁房屋及建筑物范围进行拆除安全施工监理。
3、审查施工单位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实施,以使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保证这一计划实施需具备的技术力量、机械配备及材料质量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5、组织所监理工程的工程技术会,事故分析与处理,以及施工协调会。
6、对违反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的施工,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正,但返工、暂缓施工、停工等重大问题需及时请示甲方同意,方可实施。遇有特殊、紧急安全隐患时,可先处理后汇报。
7、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检查,并进行24小时跟班作业。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影响拆除施工的电力、电信及给排水管网等管线工程,必须提前督促施工方进行前期处理。
8、审查拆除方案和安全措施,督促检查负责拆除的施工方按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拆除任务。对拆除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监理有权下令停止拆除并责令其整改,必须确保拆除的绝对安全,保证工程死亡率为零。
9、完成乙方提出的拆除房屋及建筑物恢复部分的施工监理,并督促施工方对拆除过程中损坏的管网设施进行恢复。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拆除项目的有关资料。
2、参与乙方组织的本监理项目有关的施工技术协调会等工作。
3、提供与监理有关的工作方便。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一周(7日)内提供详细监理计划。
2、乙方应按本工程进度编制监理细则;
3、乙方应在本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4、为完成合同委托的监理任务,甲方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跟踪监理。
5、监理人员应当固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监理人员要服从甲方的监理工作安排,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工作。
6、监理人员应遵守甲方的作息制度和规章制度,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监理工作。
7、由于监理人员失职、失误、渎职的过错,致使工程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已支付的监理费不得退回,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
第八条 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
1、本合同工程监理费用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文件规定,并考虑麓山水泥厂厂房的具体情况,以及监理工作内容深度综合确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拆除工程监理费包干单价为 元/㎡,包干单价任何情况下不作调整。
2、本合同监理项目完工后,按监理范围内施工单位结算的最终审定的拆除面积结算。
3、甲方依据最终结算审核结论,在乙方提供正式税务部门发票后15
天内,将监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其它
1、监理人员对本合同监理项目的合理化建议而使工程节约了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本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调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成,可请求长沙市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4、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5、本合同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2年 5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