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快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晋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或企业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并按规定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存放于经办银行,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各级应建立担保基金增长机制,每年所筹集的担保基金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贷款的5%。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共同组成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一)自主创业人员。主要是指具有晋城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人员。主要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农村靠借贷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残疾人,在两年以上仍未就业的。
4、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5、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和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和从事农村种养植(殖)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指有创业愿望、项目、场地,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城镇农村妇女。
对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二)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小企业。主要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认定标准,当年新招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3、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标准;
5、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6、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且就业人员在岗三个月以上;
2、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且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3、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4、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5、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6、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个人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资金和流动资金周转,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只限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第八条 扶持对象以及安置吸纳扶持对象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四)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五)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六)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第三章 担保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并委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二是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高校毕业生、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其他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扶持对象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参照每名高校毕业生、妇女不超过8万元,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评估和其提供的反担保的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一般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
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实行市场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贴息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在2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展期期间利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不进行贴息,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由经办银行审核后直接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在财政担保贷款额度内享受国家贴息政策。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正常支付利息后,持结息凭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贴息资金的申拨手续。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递交至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
担保机构收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并按有关贷款管理程序办理贷款。对信用社区创业人员的贷款申请应优先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为小企业的,直接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签注意见的《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名单(附《再就业优惠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上年度12月份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信用社区(村)创建
第十八条 信用社区创建条件。对已发生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社区均可争创信用社区。信用社区是指社区居民信用意识良好和信用档案健全、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较高的社区。信用社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开展社会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内居民信用意识良好;
(二)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利息支付率达到95%以上;
(三)社区内无恶意不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四)社区内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信用社区申报和评定程序。信用社区评定,由申报社区填报《晋城市信用社区申报(评定)表》,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镇(街道)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核后,提交晋城市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在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单位予以授牌。每年对上年度信用社区进行评定和年审复评,对上年贷款到期还款率下降、信用状况恶化的已授牌信用社区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由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专家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由担保机构承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四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有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继续提供金融服务、提供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加强对借款人的约束,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风险代偿及奖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于担保机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和坏帐核销,专户储存于指定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4倍。担保基金不足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增加担保基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先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结合实际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以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以下简称贷款回收率)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奖励资金在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对社区考核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以上95%(不含)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5% (含)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
(二)对经办银行考核奖励:
1、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办银行发放达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二倍(含)以上、三倍(不含)以下的按贷
款发放金额的0.5%予以奖励;三倍(含)以上的则按贷款发放金额的1%予以奖励。
2、由经办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审核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当年贷款回收率90%(含)以上95%(不含)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95%(含)以上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对经办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以上95%(不含)以下的,且担保平均倍率在二倍(含)以上、三倍(不含)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以上的,担保平均倍率在三倍(含)以上的则按实际收回金额的1.5%予以奖励。
(四)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每年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县(市、区)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将本级放贷、收贷任务完成情况,填报《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资金补助审批表》,报本级监管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县(市、区)上报的奖励性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填制《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资金补助汇总审批表》,报市领导小组;
(三)市领导小组对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完成情况和奖励性补助资金核定情况进行审议;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领导小组审议结果转各级财政复核并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章 各方职责及考核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组织和协调信用社区的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晋城中心支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快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晋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或企业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并按规定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存放于经办银行,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各级应建立担保基金增长机制,每年所筹集的担保基金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贷款的5%。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共同组成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一)自主创业人员。主要是指具有晋城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人员。主要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农村靠借贷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残疾人,在两年以上仍未就业的。
4、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5、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和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和从事农村种养植(殖)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指有创业愿望、项目、场地,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城镇农村妇女。
对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二)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小企业。主要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认定标准,当年新招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3、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标准;
5、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6、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且就业人员在岗三个月以上;
2、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且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3、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4、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5、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6、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个人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资金和流动资金周转,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只限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第八条 扶持对象以及安置吸纳扶持对象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四)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五)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六)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第三章 担保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并委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二是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高校毕业生、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其他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扶持对象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参照每名高校毕业生、妇女不超过8万元,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评估和其提供的反担保的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一般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
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实行市场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贴息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在2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展期期间利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不进行贴息,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由经办银行审核后直接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在财政担保贷款额度内享受国家贴息政策。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正常支付利息后,持结息凭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贴息资金的申拨手续。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递交至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
担保机构收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并按有关贷款管理程序办理贷款。对信用社区创业人员的贷款申请应优先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为小企业的,直接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签注意见的《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名单(附《再就业优惠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上年度12月份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信用社区(村)创建
第十八条 信用社区创建条件。对已发生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社区均可争创信用社区。信用社区是指社区居民信用意识良好和信用档案健全、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较高的社区。信用社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开展社会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内居民信用意识良好;
(二)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利息支付率达到95%以上;
(三)社区内无恶意不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四)社区内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信用社区申报和评定程序。信用社区评定,由申报社区填报《晋城市信用社区申报(评定)表》,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镇(街道)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核后,提交晋城市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在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单位予以授牌。每年对上年度信用社区进行评定和年审复评,对上年贷款到期还款率下降、信用状况恶化的已授牌信用社区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由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专家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由担保机构承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四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有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继续提供金融服务、提供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加强对借款人的约束,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风险代偿及奖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于担保机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和坏帐核销,专户储存于指定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4倍。担保基金不足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增加担保基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先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结合实际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以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以下简称贷款回收率)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奖励资金在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对社区考核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以上95%(不含)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5% (含)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
(二)对经办银行考核奖励:
1、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办银行发放达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二倍(含)以上、三倍(不含)以下的按贷
款发放金额的0.5%予以奖励;三倍(含)以上的则按贷款发放金额的1%予以奖励。
2、由经办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审核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当年贷款回收率90%(含)以上95%(不含)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95%(含)以上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对经办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以上95%(不含)以下的,且担保平均倍率在二倍(含)以上、三倍(不含)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以上的,担保平均倍率在三倍(含)以上的则按实际收回金额的1.5%予以奖励。
(四)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每年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县(市、区)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将本级放贷、收贷任务完成情况,填报《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资金补助审批表》,报本级监管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县(市、区)上报的奖励性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填制《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资金补助汇总审批表》,报市领导小组;
(三)市领导小组对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完成情况和奖励性补助资金核定情况进行审议;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领导小组审议结果转各级财政复核并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章 各方职责及考核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组织和协调信用社区的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晋城中心支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