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工作目标:
1、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2、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
3、无民间纠纷引起聚众械斗事件;
4、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的;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建立治保调解信息员队伍。
治保信息员工作任务:1、村民小组、各单位应设调解联络员;2、 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及时主动地调处一般纠纷;3、 移交给调解委员会的纠纷,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参加共同调处;4、 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汇报疑难、易激化纠纷,控制纠纷事态恶化。
五、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安排下月工作计划,传达上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等。
2、学习制度。一般每月组织学习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
3、请示报告制度。每月结合工作小结向村委会汇报工作,遇到疑难、重大纠纷及时向镇司法所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平息纠纷。
4、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要定期或不定地到本管理区走访、排查纠纷情况,对于已经解决的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要定期回访,了解处理事的动态,以利于巩固调解成果。
5、回访制度。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适时派员走访了解调解效果和质量,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巩固调解成果。
6、登记归档制度。对来信来访办理的各项业务及时登记和记录,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已调解的纠纷建好台帐,逐件登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并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7、回避制度。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回避,以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有效: 1、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公正处理。
调解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调处委员会或调处该矛盾纠纷的单位负责人决。
8、集体调解工作制度。对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情况复杂的纠纷案件,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调解任务。
9、检查评比制度。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做好年终调解员的总结评比及表彰工作。
10、纠纷办结制度。调解纠纷一般在两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争取三个月内结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工作目标:
1、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2、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
3、无民间纠纷引起聚众械斗事件;
4、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的;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建立治保调解信息员队伍。
治保信息员工作任务:1、村民小组、各单位应设调解联络员;2、 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及时主动地调处一般纠纷;3、 移交给调解委员会的纠纷,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参加共同调处;4、 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汇报疑难、易激化纠纷,控制纠纷事态恶化。
五、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安排下月工作计划,传达上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等。
2、学习制度。一般每月组织学习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
3、请示报告制度。每月结合工作小结向村委会汇报工作,遇到疑难、重大纠纷及时向镇司法所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平息纠纷。
4、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要定期或不定地到本管理区走访、排查纠纷情况,对于已经解决的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要定期回访,了解处理事的动态,以利于巩固调解成果。
5、回访制度。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适时派员走访了解调解效果和质量,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巩固调解成果。
6、登记归档制度。对来信来访办理的各项业务及时登记和记录,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已调解的纠纷建好台帐,逐件登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并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7、回避制度。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回避,以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有效: 1、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公正处理。
调解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调处委员会或调处该矛盾纠纷的单位负责人决。
8、集体调解工作制度。对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情况复杂的纠纷案件,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调解任务。
9、检查评比制度。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做好年终调解员的总结评比及表彰工作。
10、纠纷办结制度。调解纠纷一般在两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争取三个月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