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巡视监察工作管理办法V4]20161129V1.0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恒大集团巡视监察管理办法 目录 总则 ....................................................................................... 1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 1巡视范围和内容 . ................................................................... 2工作方式和要求 . ................................................................... 3工作程序 ............................................................................... 4工作纪律 ............................................................................... 6附则 .......................................................................................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有效监督集团系统各单位经营活动,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预防腐败,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规范集团巡视监察工作,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监察工作受集团董事局直接领导,服务于集团发展战略,聚焦队伍建设、作风管理,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第三条 巡视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管理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巡视监察工作,在集团董事局领导下独立行使巡视监察权,向董事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管理监察中心下设巡视室,为其巡视监察日常工作机构,以向集团系统各单位派驻巡视工作组形式开展巡视。

第六条 管理监察中心巡视监察工作主要职责:

(一) 贯彻集团董事局关于巡视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 研究制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 听取巡视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四) 研究巡视工作组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五) 向集团董事局汇报巡视工作情况;

(六) 对巡视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 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 承担巡视监察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 制定巡视监察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向管理监察中心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贯彻落实管理监察中心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四) 对巡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监督和管理;

(五) 编制各专业口巡视监察工作指引;

(六) 汇总巡视工作成果,向管理监察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 督促被巡视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八) 负责管理监察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视监察工作分为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常规巡视是根据集团巡视工作计划对各单位开展的例行巡视工作,原则上对每单位每年巡视不少于一次;专项巡视是针对重点事项、重点问题,根据集团董事局领导的安排,对相关单位开展的巡视工作。

第九条 管理监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及被巡视单位业务特点,按照专业覆盖全面、技术力量充足、人员搭配合理的要求,可以抽调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巡视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巡视监察范围覆盖集团系统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各环节。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组对被巡视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 缺乏忠诚与信念,不以集团利益为重,不顾大局,没有担当;

(二) 贯彻集团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讲纪律、不守规矩;

(三) 团队涣散,班子内部拉帮结派、山头主义;

(四) 不履职、不尽责,官僚主义,作风慵懒;

(五) 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

(六)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腐化堕落;

(七) 违规用人,买官卖官;

(八) 决策严重不当,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九) 集团董事局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组在巡视过程中,可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 列席被巡视单位相关会议;

(二) 组织召开相关员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 约谈相关领导及员工;

(四)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系统数据等资料;

(五) 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客户等了解情况;

(六) 深入销售、运营、工程等一线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七) 安排问卷调查,收集员工对相关领导干部作风纪律、能力水平、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

(八) 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电、来信、来访;

(九) 针对特定人、特定事开展专项检查;

(十)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的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组根据巡视方案和巡视监察指引展开工作,巡视监察内容须涵盖被巡视单位所有业务环节,须保证足够的检查数量和检查深度,并对巡视结果形成书面记录,确保得出的结论准确严谨、有据可循。

第十四条 巡视工作组每天巡视结束后须组织全员召开总结会议,通报各专业的进展情况,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方向;巡视工作组每周向管理监察中心简要汇报巡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工作组应当及时向管理监察中心负责人汇报,并由管理监察中心负责人决定是否向董事局领导立即报告:

(一) 单位负责人个人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二) 员工涉嫌严重腐败问题;

(三) 管理措施严重不当,对集团品牌有重大负面危害;

(四) 决策明显不当,将给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五) 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向集团相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对涉及该单位的考核、奖惩、审计等信息汇总分析;

(二) 向集团人事部门了解该单位员工录用、调动、任免、定薪、特批等人事管理情况;

(三) 收集整理事关该单位的投诉举报;

(四) 根据巡视任务情况,组织必要的专题培训,确保巡视工作组所有成员熟悉被巡视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熟练掌握巡视监察要点,如有需要,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培训;

(五) 根据被巡视单位的业务特点,按专业进行研究讨论,梳理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确定监察要点、检查方法和手段,制定检查指引、检查表格,并配备必要的工具仪器。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组应针对被巡视单位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管理监察中心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组提前10天向被巡视单位下发巡视监察通知书。对于专项巡视监察工作,巡视监察通知书可在实施巡视时送达。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向被巡视单位通报巡视

工作安排和要求;被巡视单位须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巡视工作总对接人,并根据巡视工作内容确定各业务口对接人。

第二十条 巡视工作组正式开展工作前,应听取被巡视单位一把手就本单位经营管理总体情况的汇报,并根据需要由相关业务口领导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一条 巡视工作组应设立专门的工作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全体员工。

第二十二条 巡视工作结束前,由管理监察中心负责人组织有被巡视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反馈巡视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听取被巡视单位的意见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工作组应在三日内形成巡视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告须如实描述巡视所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管理监察中心一把手根据巡视组提交的报告,立即组织专题讨论会,对报告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一周内上报集团总裁及董事局主席。

第二十五条 巡视工作组应当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经管理监察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向被巡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相关整改情况。被巡视单位根据要求即时整改,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管理监察中心。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管理监察中心发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巡视发现存在较为严重管理问题的单位,管理监察中心可不定期安排巡视回访,检查该单位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管理监察中心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由巡视室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 对被巡视单位涉嫌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打击官僚主义办公室;

(二) 对被巡视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经济监察中心。 第二十八条 巡视室对已办结的巡视事项,应按照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按时归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巡视工作组应加强与被巡视单位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不得介入被巡视单位的具体业务决策。 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组在巡视过程中应注意工作方法, 举止文明、言语礼貌,尊重他人。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巡视单位或该单位员工任何形式的招待,规范高效地开展巡视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组工作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杜绝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虚于应付、玩忽职守;

(二) 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

(三) 泄露被巡视单位机密、投诉人信息;

(四) 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接受被巡视单位或该单位员工接待;

(六) 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七) 利用巡视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 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监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二)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工作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四) 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 对反映情况的员工以及巡视工作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 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管理监察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恒大集团巡视监察管理办法 目录 总则 ....................................................................................... 1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 1巡视范围和内容 . ................................................................... 2工作方式和要求 . ................................................................... 3工作程序 ............................................................................... 4工作纪律 ............................................................................... 6附则 .......................................................................................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有效监督集团系统各单位经营活动,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预防腐败,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规范集团巡视监察工作,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监察工作受集团董事局直接领导,服务于集团发展战略,聚焦队伍建设、作风管理,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第三条 巡视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管理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巡视监察工作,在集团董事局领导下独立行使巡视监察权,向董事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管理监察中心下设巡视室,为其巡视监察日常工作机构,以向集团系统各单位派驻巡视工作组形式开展巡视。

第六条 管理监察中心巡视监察工作主要职责:

(一) 贯彻集团董事局关于巡视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 研究制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 听取巡视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四) 研究巡视工作组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五) 向集团董事局汇报巡视工作情况;

(六) 对巡视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 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 承担巡视监察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 制定巡视监察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向管理监察中心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贯彻落实管理监察中心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四) 对巡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监督和管理;

(五) 编制各专业口巡视监察工作指引;

(六) 汇总巡视工作成果,向管理监察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 督促被巡视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八) 负责管理监察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视监察工作分为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常规巡视是根据集团巡视工作计划对各单位开展的例行巡视工作,原则上对每单位每年巡视不少于一次;专项巡视是针对重点事项、重点问题,根据集团董事局领导的安排,对相关单位开展的巡视工作。

第九条 管理监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及被巡视单位业务特点,按照专业覆盖全面、技术力量充足、人员搭配合理的要求,可以抽调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巡视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巡视监察范围覆盖集团系统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各环节。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组对被巡视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 缺乏忠诚与信念,不以集团利益为重,不顾大局,没有担当;

(二) 贯彻集团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讲纪律、不守规矩;

(三) 团队涣散,班子内部拉帮结派、山头主义;

(四) 不履职、不尽责,官僚主义,作风慵懒;

(五) 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

(六)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腐化堕落;

(七) 违规用人,买官卖官;

(八) 决策严重不当,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九) 集团董事局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组在巡视过程中,可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 列席被巡视单位相关会议;

(二) 组织召开相关员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 约谈相关领导及员工;

(四)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系统数据等资料;

(五) 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客户等了解情况;

(六) 深入销售、运营、工程等一线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七) 安排问卷调查,收集员工对相关领导干部作风纪律、能力水平、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

(八) 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电、来信、来访;

(九) 针对特定人、特定事开展专项检查;

(十)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的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组根据巡视方案和巡视监察指引展开工作,巡视监察内容须涵盖被巡视单位所有业务环节,须保证足够的检查数量和检查深度,并对巡视结果形成书面记录,确保得出的结论准确严谨、有据可循。

第十四条 巡视工作组每天巡视结束后须组织全员召开总结会议,通报各专业的进展情况,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方向;巡视工作组每周向管理监察中心简要汇报巡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工作组应当及时向管理监察中心负责人汇报,并由管理监察中心负责人决定是否向董事局领导立即报告:

(一) 单位负责人个人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二) 员工涉嫌严重腐败问题;

(三) 管理措施严重不当,对集团品牌有重大负面危害;

(四) 决策明显不当,将给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五) 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向集团相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对涉及该单位的考核、奖惩、审计等信息汇总分析;

(二) 向集团人事部门了解该单位员工录用、调动、任免、定薪、特批等人事管理情况;

(三) 收集整理事关该单位的投诉举报;

(四) 根据巡视任务情况,组织必要的专题培训,确保巡视工作组所有成员熟悉被巡视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熟练掌握巡视监察要点,如有需要,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培训;

(五) 根据被巡视单位的业务特点,按专业进行研究讨论,梳理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确定监察要点、检查方法和手段,制定检查指引、检查表格,并配备必要的工具仪器。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组应针对被巡视单位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管理监察中心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组提前10天向被巡视单位下发巡视监察通知书。对于专项巡视监察工作,巡视监察通知书可在实施巡视时送达。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向被巡视单位通报巡视

工作安排和要求;被巡视单位须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巡视工作总对接人,并根据巡视工作内容确定各业务口对接人。

第二十条 巡视工作组正式开展工作前,应听取被巡视单位一把手就本单位经营管理总体情况的汇报,并根据需要由相关业务口领导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一条 巡视工作组应设立专门的工作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全体员工。

第二十二条 巡视工作结束前,由管理监察中心负责人组织有被巡视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反馈巡视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听取被巡视单位的意见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工作组应在三日内形成巡视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告须如实描述巡视所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管理监察中心一把手根据巡视组提交的报告,立即组织专题讨论会,对报告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一周内上报集团总裁及董事局主席。

第二十五条 巡视工作组应当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经管理监察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向被巡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相关整改情况。被巡视单位根据要求即时整改,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管理监察中心。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管理监察中心发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巡视发现存在较为严重管理问题的单位,管理监察中心可不定期安排巡视回访,检查该单位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管理监察中心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由巡视室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 对被巡视单位涉嫌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打击官僚主义办公室;

(二) 对被巡视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经济监察中心。 第二十八条 巡视室对已办结的巡视事项,应按照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按时归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巡视工作组应加强与被巡视单位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不得介入被巡视单位的具体业务决策。 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组在巡视过程中应注意工作方法, 举止文明、言语礼貌,尊重他人。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巡视单位或该单位员工任何形式的招待,规范高效地开展巡视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组工作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杜绝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虚于应付、玩忽职守;

(二) 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

(三) 泄露被巡视单位机密、投诉人信息;

(四) 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接受被巡视单位或该单位员工接待;

(六) 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七) 利用巡视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 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监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二)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工作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四) 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 对反映情况的员工以及巡视工作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 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管理监察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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