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租赁经营协议

停车场租赁经营协议

甲方:防城港市长天皮件厂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经江山工管委协调,甲方同意将位于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内的部份空地出租给乙方作建设停车场。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内的部份空地(由甲方派人指定界线)出租给乙方作建设停车场用地。

二、租用期限为叁年。即从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但在租用期的叁年内,甲方需要建设房屋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甲方的选址建设,不得作任何阻挠。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一年场地租金全免;第二年场地租金视停车经营情况,由乙方酌情考虑支付少许租金;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十五万元整(¥150000.00元),但乙方必须按约定先交租金后使用场地原则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租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四、在租用期间,乙方 必须无偿帮甲方彻筑度假村的围墙,平均高度为2米,并对场地进行压实,围墙投资控制在十五万元左右,平整压实投资控制在三十万元左右。租赁期满,围墙及场地土方归甲方所有。

五、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场地产权文件及图文资料给乙方,由乙

方自行完成停车场审批备案及停车场经营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六、按照双方 约定:乙方租用的场地仅限于作为停车场经营用地,绝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比如营业性的小卖部、淡水冲凉、餐饮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在租用期间,乙方不得将该场地(地上建筑物)擅自转让,转租给第三方经营或使用,如乙方确实需改变场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八、停车场由乙方自行经营管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有责任对停车场内非法营运车辆、非法兜售小商品、拉客抢客、散发小广告以其它扰乱停车场秩序的人员进行清理和制止,保持停车场内良好秩序及旅游区的形象。

九、乙方在租用甲方场地,必须依法经营,切实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一切安全工作;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的债权债务,以及发生的一切有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租用期间、乙方自行开户水、电,所产生的水电、卫生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在场地上筑建简易房屋时,经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报建,费用由乙方负责自理。

十一、乙方配备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文明待客,礼貌服务,保证良好的服务水准,维护旅游区和双方的形象与声誉。

十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诚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让乙方享受优先权。

十三、租用期满后,双方都不再续签协议时,乙方在30天内拆除属乙方的建筑物并搬迁所有物品(围墙及整平的土方除外),搬迁费用由乙方负责,逾期不拆迁,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拥有权,其建筑物及其他物品由甲方处置。

十四、租用期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防城港市长天皮件厂 乙方: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

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

法定人: 法定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停车场租赁经营协议

甲方:防城港市长天皮件厂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经江山工管委协调,甲方同意将位于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内的部份空地出租给乙方作建设停车场。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内的部份空地(由甲方派人指定界线)出租给乙方作建设停车场用地。

二、租用期限为叁年。即从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但在租用期的叁年内,甲方需要建设房屋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甲方的选址建设,不得作任何阻挠。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一年场地租金全免;第二年场地租金视停车经营情况,由乙方酌情考虑支付少许租金;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十五万元整(¥150000.00元),但乙方必须按约定先交租金后使用场地原则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租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四、在租用期间,乙方 必须无偿帮甲方彻筑度假村的围墙,平均高度为2米,并对场地进行压实,围墙投资控制在十五万元左右,平整压实投资控制在三十万元左右。租赁期满,围墙及场地土方归甲方所有。

五、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场地产权文件及图文资料给乙方,由乙

方自行完成停车场审批备案及停车场经营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六、按照双方 约定:乙方租用的场地仅限于作为停车场经营用地,绝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比如营业性的小卖部、淡水冲凉、餐饮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在租用期间,乙方不得将该场地(地上建筑物)擅自转让,转租给第三方经营或使用,如乙方确实需改变场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八、停车场由乙方自行经营管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有责任对停车场内非法营运车辆、非法兜售小商品、拉客抢客、散发小广告以其它扰乱停车场秩序的人员进行清理和制止,保持停车场内良好秩序及旅游区的形象。

九、乙方在租用甲方场地,必须依法经营,切实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一切安全工作;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的债权债务,以及发生的一切有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租用期间、乙方自行开户水、电,所产生的水电、卫生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在场地上筑建简易房屋时,经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报建,费用由乙方负责自理。

十一、乙方配备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文明待客,礼貌服务,保证良好的服务水准,维护旅游区和双方的形象与声誉。

十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诚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让乙方享受优先权。

十三、租用期满后,双方都不再续签协议时,乙方在30天内拆除属乙方的建筑物并搬迁所有物品(围墙及整平的土方除外),搬迁费用由乙方负责,逾期不拆迁,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拥有权,其建筑物及其他物品由甲方处置。

十四、租用期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防城港市长天皮件厂 乙方: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

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

法定人: 法定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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